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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2016-03-04李爱鸽沈晓敏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

李爱鸽,沈晓敏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00)



“一带一路”背景下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李爱鸽,沈晓敏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00)

“十二五”期间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使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再遇新契机。文章对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存在以下不足:对科技人才资源激励不足;企业资质认定过多,缺乏创新导向机制;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小;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缺失。为此提出了相关建议: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措施;完善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扩大税收优惠覆盖范围,实现政策普惠性;健全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带一路”;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

一、引 言

“十二五”期间,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断上升,与高新技术产业正逐步发展成为陕西经济增长的主力军。2015年上半年产业实现增加值778.4亿,比上年同期增长11.9%,占地区生产总值的9.9%,增速较全省高4.6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网。。“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是通过交通、能源、城市、产业、金融和贸易的一体化最终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陕西作为丝绸之路的新起点,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再遇发展新契机,与哈萨克斯坦共建光伏、水电风电项目,与中亚国家合作勘探开发中亚地区油气资源[1];依托骨干企业,在航空、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与中亚国家共建产业园区;在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面向中亚的旱作农业国际合作中心,积极开展良种繁育、节水农业、生物工程等方面合作。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离不开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近年来,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内外不少学者进行了若干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国内学者更多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政府政策支持上,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开拓性研究。尽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1)定性研究多,实证研究较少。由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的时间不长,数据收集难度较高,阻碍了实证研究的进行。(2)研究视角不够全面。当前大部分文章都是关于发达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的研究,对于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其他产业或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较少。(3)研究范围比较宽泛。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较多,大部分基于全国范围或京津冀区域,而以“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为切入点,针对陕西省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尚缺。本文由“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引发对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的思考,通过梳理当前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并针对不足提出建议。

二、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兴起于2009年,专门针对该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2],很多是通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政策体现出来,且多散落于各个税种当中,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运用了低税率、加计费用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为扶持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6号)。。技术转让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允以加速折旧,对专用设备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计算机等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仪器仪表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仪器,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方面: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以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培养技术,佐剂、悬浮培养、发酵培养等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为主营主营业务收入,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中国自1979年试行增值税,其中历经三次重要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值税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调整:(1)软件电子信息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研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按法定税率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通过,在销售时一并转让所有权、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只对企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药产品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提升至17%;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艾滋病药物等生物医药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升至13%和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3)新能源产业。销售自产的以废弃酿酒底锅水和酒糟为原料生产的沼气、活性炭、蒸汽、白炭黑,以煤泥、石煤等未燃料生产的电力及热力所获得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新材料产业。自产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所获得的增值税收入实行即征即退50%;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出口加工区生产企业在国内购进的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铝材、钢材和有色金属等原材料,按增值税税率给予退税*《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5)先进装备制造业。分立器件、移动通讯基地站、路由器、继承电路、以太网络交换机、液晶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等IT产品出口退税率有现行13%提升至17% ;航空惯性导航仪、核反应堆、例子射线检测仪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升至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营业税也给予相关产业税收优惠: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技术咨询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软件与信息技术产业方面,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经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生物方面,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免征营业税。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一)对科技人才资源激励不足

人力资本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在研发环节,有时少数核心人员就可以决定研发进程。当前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激励措施[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大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与人力资本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未得到足够重视。

(二)企业资质认定过多,创新导向机制不足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是简单地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优惠,对其企业获得的总收入进行税收减免。这样使得一些企业专注于通过国家税收优惠的资质认定,比如是否符合“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对企业科技创新不够重视[4],现有的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有待完善

政策覆盖范围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相关税种范围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而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税种很少甚至没有涉及;二是指政策优惠的涵盖对象少,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限于新能源、生物制药、节能环保及一些科技研发、高科技产业,而对细化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产业的小分类项目则可能不在规定的优惠对象行列而无法享受优惠,如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样使政策的普惠性受到限制。

(四)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缺失

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其从投资到见效时间跨度长,由于在技术研发、产业化等方面存在各种不确定性,需要进行反复创新尝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所以有必要实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5],对企业用在技术研发的投资以及可能面临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措施

个人所得税制度优惠政策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直接性、持续性、内在推动性特征,这个优势是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不具有或较少具备的[6]。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考虑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数,对相关从业人员购买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等,在合理范围内可按一定标准减免个人所得税;对内部专业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实施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把研发人员接受再教育的费用(包括一些必要的生活费用)也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7];高管人员从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生产、销售取得成功对应的薪酬以及奖励资金、创新型人才由于发明创造获得企业内部奖金实施免税;对于员工由于特殊贡献从企业获得的股权奖励,可享受延期纳税的待遇。通过优化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激励科技人才措施,充分体现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

(二)完善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

自主创新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灵魂”,是产业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把专注于企业资质认定转移到真正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本质上来。应该对当前政策的条件、程序、适用范围等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尽快出台专门针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实施细则,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实现政策的普惠性

现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在此基础上应该考虑把其他税种也纳入税收优惠的范畴,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个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需要就其使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考虑把这部分费用纳入研发成本进行税前扣除,或者直接对其降低税率;另外,应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尽快摆脱高新技术产业的“魔圈”,把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家发改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动态调整税收优惠项目,一经确认,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让税收优惠政策有法可依,实现政策普惠性,真正有效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完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新产品的研发、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都离不开风险投资资金。可以通过减免所得税、抵免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制定特别优惠政策把社会资金吸引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产品上来;考虑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换算成可度量的成本,并列支到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对于企业投资于相关产业的风险资本在其创业初期给予税收减免或者采取延期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税收措施——以西安为例[J].税务研究,2015(2):41-44.

[2] 柏鹏.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激励政策的探索[J].涉外税务,2014(5):24.

[3] 邓保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优化[J].税务研究,2011(4):68-70.

[4] 王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个人所得税设计[J].税务研究,2012(3):12-15.

[5] 蒋震,梁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3):11-14.

[6] 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8):17-21.

[7] 杨森平,黎志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税措施[J].税务研究,2011(4):34-37.

(责任编辑:任红梅)

Study on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of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Shaanxi

LIAi-ge,SHENXiao-min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Xi’an 710100,China)

The strategic industries of Shaanxi province has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during the period the "Twelve-Five"."One Belt. One Roa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region make the Shaanxi strateg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et a new opportunities.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tax incentives for strategic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Shaanxi Province,the paper found that there were some problems:less insufficient incentives for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man resources; enterprise’s innovation-oriented mechanism is insufficient policy coverage of small business; tax credit loss of venture capital etc... So we put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optimizing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perfecting the technology incentive measures, improving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rules to improve operability, expanding the tax coverage to realize, policy benefits, venture capital and tax incentives.

"One Belt, One Road"; Shaanxi;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tax policy recommendations

2015-11-28

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2014RM08)

李爱鸽(1961-),女,陕西礼泉人,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沈晓敏(1990-),女,福建东山人,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

F812.42

A

1672-2817(2016)05-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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