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分析
2016-03-03温连燕
温连燕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幼儿园 山东东营 257000)
现阶段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分析
温连燕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幼儿园 山东东营 257000)
学前教育立法是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都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蓬勃开展的社会背景下,本文对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查询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权威网站,本文调查研究了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从2001年至2015年12月间先后颁布实施的23个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描述分析了这23部法规的实施年度、层次规格、数量、所属行政区域和所占比例,探讨了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学前教育 地方性法规 现状 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中央及各级地方日益关注学前教育的立法问题。2003年,全国人大就在立法调研计划中将学前教育立法列入其中。2006年,全国人大又委托国家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2010年,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相继颁布,明确提出了要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对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学前教育法规也正在加紧制定当中。可以说,我国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正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全方位地分析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基本状况、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1]
一、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基本状况
通过查询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权威网站,从2001年至2015年12月,共查询到23个已颁布实施的省级或市级学前教育法规。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明确以“条例”命名的法规共有14部,在23部法规中所占的比例为60.9%,其余的法规中有7部以“管理办法”来命名,有2部以“规定”来命名,它们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0.4%和8.7%。
从颁布实施的年度上看,23部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实施得较早,而大部分法规的实施则是近几年的事,尤其是2012年以后,我国各地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更是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从层次规格上看,有的是省级法规,有的则为市级法规。[2]
总体来说,我国各地区的学前教育法规建设状况并不均衡,有些地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而有些地区则还未能查询到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另外,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层次上,东北和华北地区颁布实施的学前教育法规都大致相当。在东北地区,有一部省级法规是吉林省颁布的,还有三部市级法规,它们分别是沈阳市和朝阳市颁布的。
二、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问题分析
1.各地区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情况极不均衡,呈现出“东多西少”的发展态势。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之所以会出现“东多西少”的现象,是与东、西部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差异密切相关的。[3]
2.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法规数量严重不足,层次偏低。本文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权威网站查询到从2001年至2015年12月颁布实施的23部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而我国现在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三百多个地级行政区,与这些省级和地级行政区的庞大数字相比,这23部法规的数量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从二者的数字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总体数量严重不足,拥有自己的学前教育法规的省、市可谓少之又少,而全国绝大多数地市级以上的行政区都还没有颁布实施自己的学前教育法规。除了总体数量严重不足之外,现已颁布实施的学前教育法规的层次也偏低,绝大多数法规都是市级法规,占比高达69.6%,而省级法规只占全部法规的30%多。
3.同一地区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少差异,部分法规还有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应当说,法规内容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人们对其贯彻落实的困难,使执行者甚至无所适从。另外,部分法规也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之处,这一点在2010年之前制定的那些法规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其中有不少规定是与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十条”不一致的,上面列举的《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4.各地的学前教育法规均很少涉及0~3岁阶段的学前教育管理,导致0~3岁儿童的学前教育管理成为最薄弱的一环。
三、完善我国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对策
1.中央应抓紧出台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并加大对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改善各地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不均衡的现状。若想改善这一现状,中央应发挥其应有的支持作用,从立法、经济等多个方面给予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中央应抓紧出台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12]作为各地区制定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指导,并加大对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使这些地区能尽早出台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从而不断改善各地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不均衡的现状,推进学前教育公平,切实保障学前儿童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2.提高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规格和层次,各地应有序发展,统一规划,制定好不同层级学前教育法规实施的时间表。在制定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时,立法者必须克服急功近利的心理,必须遵循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扎实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尤其是省级人大,更应充分发挥好示范和统领作用,不断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法规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规格层次。
3.尽快将0~3岁儿童的学前教育纳入到各地的学前教育法规建设范畴,保障0~3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合法权益。各地必须重视0~3岁阶段的学前教育管理问题,尽早将其提上议事日程,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以便各地能依法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在制定0~3岁阶段学前教育管理的法规时,首先应明确学前教育法规的适用对象是包括0~3岁儿童在内的所有学龄前儿童,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同样应纳入学前教育法规的规范范畴。
结语
学前教育立法是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都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何加快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如何让各地的学前教育管理走上法制轨道,不仅各级政府和人大必须审慎思考,其更关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路漫漫,其修远兮”,可以说,我国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1]高秀平.生态系统的理论创始人— —布朗芬布伦纳[J].大众心理学,2005(5):36.
[2]庞丽娟,夏婧,韩小雨.香港幼儿教师法律与政策研究:特点及其启示[J].教师教育研究,2011(1):49-54.
[3]张烁.学前教育立法前期工作启动[N].人民日报,201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