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建构与村民自治及其研究的“传统联结”——基于实地调查与文献的研究
2016-03-03彭飞
彭 飞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公共性建构与村民自治及其研究的“传统联结”
——基于实地调查与文献的研究
彭飞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当前我国一些农村在公共事业建设中面临着村民联系较弱、个体化加强、社会参与不足等公共性缺失的问题。为了解决公共性难题,一些地区将村落、宗族、乡贤等传统因素引入基层治理体系中,实现了村民自治的机制创新。在此背景下,村民自治研究的经典范式已经难以解释地方实践,于是村民自治研究也开始向传统转型,试图以传统因素为载体将村民自治的形式价值与实质意义联结起来,最终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在村民自治及其研究的转型中,村民自治的民主原则与幸福原则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清和协调。
村民自治;公共性;传统联结
我国的村民自治是政治民主化过程中的产物。在学界从政治民主角度研究村民自治成为一种主流,该类研究大多从国家建设、体制、理论等视角来论证这项民主实践的合法性,并以民主化的标准来检验村民自治运行的规范性。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三农问题”的凸显,村民自治研究的视角逐渐从政治民主向乡村治理转变,主要从村庄内部结构出发,探寻乡村治理的逻辑和模式。近年来,在农民逐渐个体化、公共事业建设困难的背景下,“公共性”问题成为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因素,因此,各地开始探索新的村民自治机制,将传统因素引入治理中。相应地,在公共性建构的背景下,村民自治研究的关怀也发生转变,研究者试图将村民自治的形式价值与实质意义联结起来,以实现民主原则与幸福原则的平衡。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经典范式
(一)民主关怀下的村民自治
政治民主,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由于村民自治自身具有的民主属性,以及“民主进入乡村社会”所带来的政治意义,从村民自治诞生起到今天,学界不乏以政治民主为关怀的村民自治研究。此类研究主要包括对村民自治的正当性研究、规范性研究以及实践性研究。
第一,村民自治的正当性研究主要是在国家建设、体制改革以及理论层面论证村民自治的合理性。徐勇、贺雪峰等人从村民自治的理论创新以及现实功能等角度讨论了村民自治的价值与意义。*徐勇认为中国村民自治在理论上具有创造性,同时还有经济政治体制上的独特性。贺雪峰认为村民自治具有制约监督和资源动员的功能。沈延生将高效率、低成本的村政建设以及农村的现代化作为出发点,认为村民自治既没有摆脱国家经纪模式的束缚,也没有破除政社合一的弊端,与现代化进程不符合。[1]第二,村民自治的规范性研究主要从制度、法律、运行等角度研究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以及问题。《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较早研究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以及运作机制的著作*可详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白钢、赵寿星则从法制建设、选举模式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可详见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三,村民自治的实践性与地方性研究,试图发现农村社会自身的结构性特征与民主程序之间的互动规律。例如,于建嵘建构了“利益结构与习惯演进”的分析框架,认为村民在投票时的表达方式受利益结构的影响,而随着利益分化、法律规则的深入,传统的表达方式终将被民主的方式取代。[2]
(二)治理视野中的村民自治
在以民主为关怀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研究者已经把目光投射到了农村内部结构中,并尝试着理解地方性知识与乡村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不过,当时村民自治研究的重心依然是在诸如村庄选举这样的大事件上,而地方性知识只是作为理解自治事件的分析工具。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治理问题成为普遍关注的对象,学界逐渐将研究视角转向具体的治理过程,开始关注农村社会性质、社会结构对乡村治理的影响。[3]村民自治研究的民主视角逐步向治理视角过渡,结构主义成为主要研究方法。
一是社会结构视角。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宗族、派系、人情等元素有着重要意义。肖唐镖研究了宗族在日常生活、权力分配以及乡村治理中的实际功能和作用机制。*可详见肖唐镖《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分析》,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贺雪峰和仝志辉认为,在传统社会关联的村庄,村民选出来的一般是有声望的人,在现代社会关联的村庄,村民选出来的是经济能人。[4]二是经济结构视角。从集体经济、产权角度研究乡村治理也成为主要内容。项继权研究发现集体产权结构与乡村组织形式有密切关联,在集体经济下,村庄对公共权力、公共管理、公共组织等有着更大的需求。*可详见项继权《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河南南街、山东向高和甘肃方家泉村村治实证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邓大才认为,以产权为核心的相关利益是自治的经济基础,利益相关程度影响着自治程度。[5]三是文化结构视角。文化结构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研究主要关注地方性制度、社区记忆与农村精英等因素。日本学者田原史起认为,农村精英能够有效地运用“关系资本”与“团结资本”,将公领域(政府)的资源与私领域(个人)的资源转化为共领域(社区)的资源。[6]8金太军认为,“社区记忆的程度是影响村庄治理中的权力关系的重要变量”,社区记忆强的村庄,能够留住体制外精英在村内发展,而社区记忆弱的村庄,体制内精英容易变成政府的代理人。[7]102
村民自治研究的两种经典范式对于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以及运作框架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在当今农村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农村面临着公共性缺失的问题,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新的村民自治机制,以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而两种经典范式对于解决公共性问题、解释地方创新有着现实与理论的不足。
二、公共性建构与村民自治的转型
(一)农村社会公共性的缺失
“公共性”是我国在社会建设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公共性”既包含以共同利益为核心的价值取向,也包括开展公共讨论与行动的参与行为;其中,社会参与是“公共性”的一个重要面向。[8]近些年,随着公民意识的增长以及社会化媒体的普及,以公共讨论、社会运动为主要特征的公共性逐步生长;然而,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信任、公共精神、社会参与等公共性要素仍比较缺乏。在农村,社会建设中公共性缺失的问题更为严重。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民个体理性的生长。在市场竞争中,农民以追求个人和家庭利益为目的的个体理性逐渐增强。二是农村社会团结的衰落。伴随着城市化建设,农村精英以及青壮年向城市流动,导致农村的社会结构失衡,人们之间的交往联系减少,团结凝聚意识逐渐弱化。三是村庄正式组织的行政化。在许多地方,村委会承担着大部分乡镇政府下达的行政任务,同时村委会对政府的资源依赖性较强,因此,出现了自治组织行政化的现象,导致自治组织应有的功能缺失。
有学者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公共性流失主要表现为公共空间、公共利益、公共精神的流失。[9]随着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推进,公共性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农民的公共精神与公共参与关乎公共服务建设的效率以及社会秩序。笔者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调研时发现,当地农村普遍存在着公共性缺失的问题。*2015年7月,笔者作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基层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课题组的成员,前往湖北省恩施州调研20天,本文关于湖北省恩施州的材料均来源于此次调研。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武陵山区,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较为落后,许多农民外出打工,这使得农民间的联系以及社会动员能力衰弱。以笔者调研的恩施州L村为例:
L村有742户,2237人,几乎所有青壮年都在外务工或经营小生意。近几年,城镇化建设波及L村,L村的耕地被列入城市规划范围,仅剩余耕地600亩,人均不足3分地。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边界、产权纠纷,使得村民间的矛盾纠纷、上访问题频发。L村书记说他1年就要处理30起左右纠纷,其中一部分纠纷发生在邻里之间,过去和睦的邻里关系由于征地、边界问题而发生破裂。由于征地问题,村干部在村民心中的权威式微,一些村民不服干部对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导致矛盾愈演愈烈,村民多次到恩施州上访。另外,征地给L村带来了上百万的补偿,村书记计划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村庄道路、公共文化场地建设,结果遭到一些村民反对,他们想把钱分给每家每户。村书记从村庄的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到,“把钱分到每家每户手里,每人也就几百块钱,而利用这些钱修建道路、建设场地,能惠及我们的后代”。然而,由于L村村民的个体理性越来越强,社会纽带也遭到城镇化的冲击,在公共事业建设中,面临着公共性不足的困境,理性算计难以转化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集体行动。
即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村社会公共性缺失的问题也依然存在。笔者所在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长期调研广东、湖北一些地区的基层治理。课题组在广东省云浮市调研时发现,云浮市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公共服务落地难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基层社会民众参与不足。[10]一方面,云浮市行政村规模过大,而政府能力有限,不能包揽所有公共事务;另一方面,民众缺乏公共意识和参与意识,环保设施建设后,不能得以充分利用,甚至每村配备的垃圾桶常常由于无人管理而丢失。[10]在湖北省秭归县,传统的“一村多社区”模式在公共服务供给中也面临着困难。秭归县的建制村面积一般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模过大,村民居住较为分散,这导致公共服务难以覆盖所有村民,村民参与公共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也不高;另外,由于人口规模过大,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与社会联结较为薄弱,缺乏促使集体行动产生的动力与精神。[11]这些因素使秭归县的农村社会建设遭遇瓶颈。
(二)公共性建构促进传统在自治中复兴
民众参与不足、集体行动能力弱化等公共性缺失的问题,迫使这些地区不得不寻求新的基层治理机制,以便将村民动员起来,增强村民间的社会关联以及公共意识。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自古以来就是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基础上的熟人社会,在历史上,依托于农村文化网络的本土性权威调节着地方秩序,宗族观念与伦理观念像“自然法”一样约束人们的行为。另外,村落或自然村一般具有“共同体”性质,是依据血缘、姓氏自然生成的“初级”区域,具有更强的社会关联度和凝聚力。因此,在解决公共性难题时,这些地方开始利用传统因素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试图将具有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与传统力量联结起来。
在湖北省恩施州L村,年轻人虽然已经具有个体意识和平等观念,但是心里仍保留着尊老的传统。L村利用尊老的传统,将过去为老人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老人协会纳入村庄治理体系中,一些涉及人情伦理的矛盾纠纷交由老人协会处理。L村书记说,“老年人出来说句公道话,年轻人一般不会不听”。同时,在修建公共设施时,L村通过动员老年人,向老年人讲清道理,从而获得他们的同意,最终以老年人的示范效应来促进全村达成共识。广东省云浮市为了让村民参与到公共管理中,以自然村为基础,成立了“村民理事会”,村民理事会将当地有社会威望的人吸收进来,运用文化习俗以及自身的动员能力将自家人、本村人聚集起来,参与到公共事业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湖北省秭归县则通过构建“幸福村落”来推动社会建设、改善民生。秭归县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有利发展、群众自愿、便于组织、尊重习惯、规模适度”的原则在行政村下面设置面积在1到2平方公里、规模在30到80户之间的村落;村落里成立以“一长八员”(一个理事长、八个分管员)为核心的村落理事会,负责村落的社会治安,组织村民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样就保证了村庄公共服务的落实。[12]
在以解决公共性问题为目标的基层治理机制创新中,我国大部分地区自觉地将上述传统因素引入到治理体系中,使村庄在正式的自治组织之外,产生了新的、包含着传统价值的非正式组织,它们不仅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组织动员作用,同时也激发了村民自治的内在活力,使村民拥有了参与管理的新渠道。相较于传统的政治参与,这种基于传统与文化的组织性参与更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关于村民自治的政策也在发生变化。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要“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等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鼓励农村成立“社区性社会组织”;2015年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依托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从防范、制止农村治理中的传统力量到“依托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国家对待村民自治与传统之间关系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转型
在此背景下,村民自治研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转型。当村民自治研究的经典范式已经不能解释或跟不上地方经验时,“找回自治”、“重达自治”的呼声再次迸发出来。也因此,当今的村民自治研究与地方经验紧密结合,一方面基层治理创新为村民自治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源泉,另一方面学术成果也开始走进基层,指导地方改革。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学界以民主的理想来看待村民自治,这一时期村民自治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即将村民自治的形式性与实质性有效联结起来,既追求村民自治作为程序性民主的价值取向,也在探索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如何实现村民的幸福。不管是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有效性,二者对村民的公共精神都有较高需求,而在建构公共性中,传统作为一种理念和载体实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联结。因此,村民自治研究在“回归自治”时,极其重视传统文化资源。那么当今村民自治研究是如何实现这种联结的呢?
一是自治单元的联结——家户与自然村。目前作为自治基本单元的行政村,一般包括多个自然村,这导致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较低,形成所谓的“半熟人社会”,这并不利于自治的开展,因此,许多学者建议将农村的自治单元向具有“共同体”性质的单元转变。徐勇提出“家户制”,认为家户制是中国的本源型传统,在农村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因此,他赞成“首先以一家一户为政治责任单位,提倡各家‘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形成基础性秩序。随后以家户为单位建立纯民间性的理事会,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村落共同事务。”[1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在对广东清远市等地调研后发现,村民自治体适度下沉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等具有“社区”性质的单元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土地资源利用等效益明显提高。因而,该课题组建议,应坚持“政经分开”、“依法自治”、“因地制宜”、“平等服务”原则,将村民自治体适度下沉。[14]
二是自治组织的联结——议事会与理事会。我国的村民自治体系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监督委员会、村民大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等正式组织。这些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庄政治的主要渠道,不过长久以来,正式组织的自治功能并未有效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研究者开始着眼于正式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议事组织和宗族组织备受关注。早在2007年,肖唐镖在对江西宗族村庄调查后发现,相对于正式组织,包括血缘组织在内的专业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化”特点更加明显,行政村与村庄(自然村)之间形成了分层而治的格局。[15]不过,这时候的传统组织与正式组织之间并未形成制度性联系,传统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私领域(祭祀、修建祠堂等活动),在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较少。近年来,具有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在民间兴起,它们在建构公共性、承担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彭大鹏研究了成都地区“新村发展议事会”的运行机制以及功能,“新村发展议事会”在新农村建设、土地确权以及灾后重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6]慕良泽、姬会然以新时期乡村建设为背景,探讨了基于同宗同姓、以乡贤和老人为主要成员的村民理事会,理事会在筹集资金、与政府沟通以及制定民约中起着重要作用。[17]
当今村民自治研究大都有着“再兴传统”的历史抱负,试图从历史文化传统中挖掘出适合自治的因素。早在20世纪30年代,在乡村建设运动中,梁漱溟就认识到文化在乡村组织构造中的基础作用,他认为中国过去的社会组织构造“是形著于社会礼俗,不形著于国家法律”,“假定将来的中国乡村走上自治之路,此自治亦必不是从国家法律系统演下来的,而是下面往上长起来的”。[18]131-132村民自治研究从一开始就在关注乡村中的传统文化因素,不过在过去的研究中传统因素是被防范的对象,或者是理解自治运行的框架,当今的村民自治研究试图将传统文化与村民自治融合起来。
三、讨论:转型中民主原则与幸福原则的平衡
当今村民自治及其研究的“传统联结”,让学界不得不重新思考村民自治的意义和内涵。对于村民自治,有两个原则需要考量,一是民主原则,二是幸福原则。村民自治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产物,承担着村级民主的功能,因此,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是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同时,村民自治还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与机制,在这一维度上,如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任务,在这一幸福原则下,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公共活动的开展、人们之间的联结等也是村民自治肩负的责任。因此,民主原则与幸福原则同时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不过,在政府主导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中,民主原则与幸福原则存在一定的张力,村民的幸福往往依赖于政府的供给,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主性。而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型以及地方推进公共服务建设的迫切需求不断增强,农村对民众参与、公共意识、志愿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围绕着公共性所进行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主原则与幸福原则联结了起来,而传统因素正是联结的载体。
不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原则不应被过分夸大,幸福原则背后的传统因素也需要被审视。一方面,这涉及自治与民主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自治(autonomy)的要义是“实行自我管理的国家,或者国家内部享有很大程度的独立和主动性的机构”,民主(democracy)的要义是“民治的政府”、“法治政府”。[19]131自治体现的是自主性,地方团体独立于政权体系;民主体现的是参与性,即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制度联系。那么在乡村范围内,自治就应该是指农村作为一个地方团体,不受政府的过多干涉;民主是指农民与政府之间制度化的互动关系。可见,农民的民主权利指向的是政府,民主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与政府的制度化联系上,依赖于宏观的政治体制。而村民自治的民主原则更多的是指村庄内部的组织管理原则,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幸福原则下传统因素在自治中的体现也值得思考。传统组织蕴含的差序、等级观念与现代社会追求的自由平等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正式的自治组织与新兴的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协调。
[1]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6):1-34.
[2] 于建嵘.乡村选举: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岳村与南村的比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5-13.
[3] 吴毅,贺雪峰,罗兴佐,等.村治研究的路径与主体[J].开放时代,2005(4):82-96.
[4] 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2002(3):124-134.
[5] 邓大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9-16.
[6] 田原史起.日本视野中的中国农村精英:关系、团结、三农政治[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7] 金太军.村治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8] 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J].中国社会科学,2012(4):125-139.
[9] 吴业苗.农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失与变异——兼论农村社区服务在建构公共性上的作用[J].中国农村观察,2014(3):57-64.
[10] 徐勇,吴记峰.重达自治:连结传统的尝试与困境——以广东省云浮和清远的探索为例[J].探索与争鸣,2014(4):50-53.
[11] 吴理财.乡村熟人社会的重构与整合——湖北秭归“幸福村落”社区治理建设模式调研[J].国家治理,2015(11):33-48.
[12] 苏霞.层级化网络治理:多层级村庄自治架构及其运行机制——基于秭归“幸福村落”的调查[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0-36.
[13] 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J].中国社会科学,2013(8):102-123.
[1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村民自治体适度下沉[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7):10-15.
[15] 肖唐镖.村庄治理中的传统组织与民主建设——以宗族与村庄组织为例[J].学习与探索,2007(3):74-79.
[16] 彭大鹏.让基层民主有力地运转起来——对成都新村发展议事会的考察[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18-122.
[17] 慕良泽,姬会然.新时期乡村社会建设的内涵与路径——以广东省云浮市“村民理事会”为例的分析[J].学习与实践,2013(2):99-105.
[18]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19] 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师连枝
Traditional Link between Public Construction and Villagers’Autonomy and RelatedStudies
PENG Fei
(Institute of China Rural Studies,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 China)
Studies about the villagers’ autonomy in Chinahave two kinds of classical paradigm,that is, political democracy and rural governance.However,the classic paradigm faces the plight of reality and theory.In some places,the traditional factors are introducedto grassroots governance systemin handling public services,which inspires the vitality of villagers’ autonomy. Accordingly, the studiesabout villagers’ autonomy also try toestablish a connection betweenformsand essence of the villagers’ autonomythrough traditional factors.Howev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nciple of democracy and principle of happiness needs a further clar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villagers’ autonomy; publicity; traditional connection
2015-11-30
彭飞(1992—),男,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与村民自治。
D638
A
1671-9824(2016)03-0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