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腐败历程中“局部特赦”原因探析
2016-03-03袁柏顺
袁柏顺
(湖南大学 廉政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2)
香港反腐败历程中“局部特赦”原因探析
袁柏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香港反腐败历程当中戏剧性地颁布“局部特赦令”,一般都归因于警务人员对廉政公署反腐败执法的反弹。但警、廉冲突只是直接原因和具体表象,局部特赦的根本原因在于对零容忍原则下强力反腐所激起的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来自警察系统尤其是基层警务人员,还包含其他部门的基层公务员、工商界甚至普通市民,不仅涉及腐败行为,更是直接挑战传统腐败习俗。局部特赦实质上是对政府与社会当中既往各种小腐败、普遍盛行的习惯性腐败行为一体惩处的划断性了结,而非对于严重腐败罪行的妥协与退让。
关键词:香港廉政公署;局部特赦;腐败;反腐倡廉
自香港总督于1977年11月5日颁布“局部特赦令”以来,对于局部特赦令以及反腐败过程中对特定时间或其他条件下的腐败行为予以赦免的问题成为学术界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此外,在90年代以来尤其是当前中国反腐败行动大力开展的背景之下,腐败赦免因其强烈的现实相关性,也已成为公共话题,而不仅限于学术圈的探讨。无论是相关的学术探讨,还是媒体、公众的相关讨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腐败赦免,香港的相关实践都是现成的论据,是所谓的“前车之鉴”。因此,探究香港实施局部特赦的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
港督实施特赦的原因“一直未有令人满意的解释”。撇开某些难以证实的“阴谋论”猜测或解释,如受到北京或英国的施压等,[1]143大多数论者往往认为,警务人员与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的冲突是导致特赦的直接原因。当时即有观点认为,特赦是港督为了维持秩序与法律,避免警察进一步行动导致社会动乱和经济影响所做的“别无选择”的选择,而后来的研究者则大体认同这种说法,[1]143即认为港督宣布局部特赦是对警察罢工威胁的“即刻回应”。[2]43近年来有论者试图打破这一窠臼,将腐败赦免作为激发政治文化变化,造就廉洁政府“至关重要”的手段,从而关注到文化层面的腐败,但同样认为这是对警察过激行动的“回应”,“对警察的集体赦免为廉署的成功铺平了道路”。[3]但是,如果将“局部特赦”置于当时的具体历史情境,有理由认为“局部特赦”的根本原因在于解决当时香港政府基于零容忍原则强力反腐所激起的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冲突。
一、局部特赦并非仅仅是危机管理举措
所谓“局部特赦令”,其实是1977年11月5日晚港督麦理浩爵士发布的一项紧急声明:“今后廉政公署通常不会对1977年1月1日之前所犯罪行有关的投诉或证据采取行动,但那些已被接见之人士、已被通缉之人士,以及现时(1977年11月5日——引者)不在香港之人士,则属例外”。[4]“通常不会”指的是“将一些罪行不包括在这个特赦令内。这些罪行是被认为是极端罪恶而不能不对其采取行动,如不受理,市民定不能容忍”,但港督强调这类案件将是十分“罕有”,而且遇到有这类案件时,必须先向港督本人咨商之后才能采取行动。[5]
毫无疑问,警务人员与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的冲突是导致特赦的直接原因或导火索。由于廉署成立以来,尤其是1976年以来的反腐败行动重点针对集团式腐败最为严重的警务部门,导致警察的反弹,甚至出现打砸廉署的过激行动。港督在发布特赦令之后不久在伦敦发表演讲时,直指当时“是一个相当危险的时刻”。[6]局部特赦被认为是应对这一公共危机而实施的危机处置举措。当时的媒体与公众大都也是这样去认识的。《工商日报》以“面临警察重大压力,港督放宽追究贪官”为题,报道这一特别指令的紧急发布。《华侨日报》也认为紧急声明“显明是针对近日员佐级警务人员之一连串行动而做出的重要决定”。[7]因此,特赦令正如有报章所总结的那样是在“消除一次危机”。[6]用廉署的官方说法,其原因是在10月至11月期间,警察员佐级人员举行了一连串集会,“抗议廉署的调查方法”。10月28日,他们举行了一个大集会后,便到警察总部,向处长递交反对廉署的请愿书。随后,有约40人到廉署执行处总部捣乱。“在随后的一星期内,警队不满的情况,愈来愈扩大,以致港督于11月5日颁布自此称为‘局部特赦令’”。[5]
但是,发布“局部特赦令”并非仅仅只是一项危机处置的举措。如果仅仅是调查方法的问题,廉署只需加以改进即可。而事实上,廉署在冲突前后已经承诺予以改进,港督亦在紧急声明中提及另设机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对廉署加强监督。若因为警队的“不满越来越甚”,香港政府即实行特赦,同样于理不通。反腐败引发特定群体的不满,无时无处不存在,除非有特别情况,政府一般不会轻易妥协,更难以想象 “出尔反尔”,改变已决意实行、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政策方向。此外,如果是警察抗议,最多赦免警察即可,而事实上其对象不单是警察,还包括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务员与普通民众;更为重要的是,发布紧急声明时港督并未依法知会行政局,且有法律界人士指其行为越权。[1]因此,撤回此项命令亦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尤其是在声明发布两天之后,港督采取强硬态度,紧急召集立法会议之时。但事实上港府不仅没有撤回局部特赦的行政命令,且在局势平稳之后于1978年2月4日港府《宪报》第9号第2条增补《廉政公署条例》,将特赦内容上升为法律。最后,群情激愤、起而抗争的并非如警务部门当中潜在的“大老虎”、“中老虎”,而只是最低层级的警务人员。局部特赦因警察反弹而起,虽无异义,但是否是特赦的主要原因,尚待进一步探究。
此外,港督在发布特赦声明之时,明确指出港府早“已准备明春作此项宣布”,“但由于近日发生的事件,而且只有数个月的差别,我认为立即做出宣布是会有助于现时的情形”。[8]换言之,港府早已准备要特赦,警廉冲突所导致的紧急情势,只不过是使特赦政策提早发布几个月时间而已。应该说,上述说法并非港督在被迫妥协时为挽回面子或政府威信之托词。
自港府决心反贪并成立廉署三年多以来,当中共有269名警察官员被廉署控告犯有腐败罪,这一数字是廉署成立前四年控告警务人员总和的4倍。廉署办案的雷厉风行、铁面无私与无所顾忌,以至不少人士担心遭到调查,警务人员更是“长期以来惶惶不安”,已非一日,1977年10月以来警务人员的一系列行动,致使警界的“不安情绪达于极点”。[7]而大多数人的不安,正如港督所意识到的,是恐怕自己可能会因以前所犯的轻微过失而被追究。自1974年2月廉署成立至1977年10月28日冲击廉署事件前,三年多的时间里共有六人自杀身亡,而这六人均为警务人员或文职人员。因此,消除大部分人的恐慌情绪,使其回归到正常的工作当中去,有必要予以赦免。在次日的各大媒体报道当中,特赦对象并非“任何人”,而只是“公务员”,但港督11月7日在陈词中则声明包括任何人士。港督在11月7日立法局会议上也明确说明,有关特赦的政策“旨在……消除所有足以令正直人士感到恐惧的原因”。[9]
二、局部特赦的民意基础:对基层公务员小腐败的同情
港督在发布特赦令之后不久所指的“相当危险的时刻”,其危险之处还在于“当时有很多社会人士,赞同警方所陈述的部分理由”,[6]以及对一般贪污犯罪的警察与基层公务员的同情。
公众舆论对普通警察与基层公务员的同情首先基于他(她)们所处的环境。时论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一部分“普通性贪污”或轻微腐败的警察与公务员,“在法纵无可恕,在情亦有可原”。因为他们是“弥漫全警界与官场的贪污风气的牺牲者,被强迫拖上罪恶之车”。如果上司与同僚都腐败,会给自身以很大压力,不腐败有时甚至难以立足自保,“这是风气使然,有时贤者也不免”。[10]上述观点实际上此前早有表达。1972年10月施应元教士在呈送港督的《香港贪污调查报告》中曾指出,在贪污成风之下,“反认廉洁自持为愚拙,为笨蛋。若不肯同流合污,群起嫉忌,视为白项乌鸦”。[11]11973年因应葛柏事件而成立、很大程度上促成廉政公署建立的百里渠调查委员会报告书当中也已经有过类似的表达。在百里渠开展调查时,人们已经多次告诉他众所周知的“巴士理论”。警察要么“上巴士”,即加入腐败犯罪集团以分一杯羹,要么“傍着巴士走”,不要妨碍大伙,但“永远不要站在巴士前面”,即试图举报贪污事件。在这种环境下,洁身自好实难,同流合污却易。不加入腐败集团有时甚至难以立足。不断扩张的警察队伍当中,任何新进的警务人员对于这种潜规则所做的理性选择,正如百里渠所听说的:“他们甚至可以一面收钱,一面仍然以良知来执行他们的公职。换句话说,他们收钱,但是不做枉法的事”。[12]
基层警察与公务员合法收入过低,亦是公众舆论同情其非严重贪腐行为的重要原因。百里渠报告亦曾指出,对于一般公众来说,香港不少人就已经“万分不愿意告发低层官吏、警察”,认为他们也不容易,一告就会打破他们的饭碗:“市民对政府的低级员工收取外快的态度往往是一种同情的态度。他们感觉低级员工的薪金不足仰事俯蓄之用……大家知道政府的若干低级员工要在外面兼职(这可能是不合法的)以期收支相抵,尤其是在近日物价飞涨时为然。于是上述的同情心更增强了”。[12]香港物价指数若以1969年12月为100作基准,1973年12月时已经到170,[13]1973年各月平均一般物价指数为164,1977年10月已经到了195。八年时间里,物价几乎涨了一倍。1973年,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维持中等生活水平每月的基本生活开支需1300多元。而较低层级的警佐警员的月薪,在1973年初还低至685元。[14]过低的收入使得警员招募工作很不理想,以至不得不在公务员普加8%的基础上再次上调,年内其上调幅度共达到45%,到年底时达到逾千元。虽有通货膨胀等因素之影响,一年之内调整幅度如此之大,反过来也可以说明此前薪资之严重不合理。
对于一些低层警察来说,其收入相对中层、高层警官的差距本已非常之大,而在集团式腐败当中,分配非法资金同样差距巨大。如一项收费当中,一个普通警员只得到50港元,警士得到150港元,总督察得到1000港元,分区警司可得到3000港元,高级警司则可以得到4000港元。赃款分配差距已达80倍。不仅如此,一个普通警员只能在一个集团中分得一勺羹,而职位越高者,其收黑钱的范围就更广。如作为香港警队总警司的葛柏收黑钱的范围遍及香港岛、九龙、新界各区及离岛,交黑钱的单位多达3000多个 。[15]但在零容忍的政策之下,腐败集团当中的基层警察与高级警官同样都属于反腐败对象之列。
与警察的情形类似,其他政府基层公务员同样面临窘境。就当时的香港而言,其公务员的概念不仅仅包括了狭义上的行政部门,也包括了医院、工务、公用事业、市区清洁的环卫工人等一切公共财政供养者,人数之众几乎占香港全部人口的1/40。这些公务员尤其集中于医务卫生处、工务司署、市政事务署等部门,其中光是工人就占了除去警察之外全部公务员的一半以上。[16]基层公务员通过讨点赏钱或是勒索点小钱补贴家用,自然不乏其人。而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反腐败执法,落网者当中小人物、小金额的小贪案件自然为数众多。对特赦令批评最力者之一的市政局议员黄梦花指斥廉署过去少告高官,多控小贪,“而引起低层公务员的广泛反感”。[17]黄梦花虽认特赦令为欺善怕恶之举,后来亦承认,因为贪污普遍存在于政府各部门,因此如要控告每一位贪污的公务员,“势将使若干政府部门难以继续有效执行日常工作”。因此,港督颁布特赦令“是势所必然”。[17]
三、局部特赦的民意基础:商界及普通民众习惯性腐败行为的特赦需求
普通民众因习惯性做法而坠入法网者亦面临遭受惩处的境况。《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向公职人员或代理人提供或给予利益者为腐败犯罪,而习惯不能作为从事此类行为的合理辩解,习惯、惯例不能成为理由。这就意味着普通民众依华人传统习俗而提供小额利益如“茶钱”等,都属行贿,而香港工商界相沿成习、司空见惯的佣金惯例,不管是提供还是索取或接受回佣,都属于腐败犯罪。
在反腐败执法雷厉风行的1976年,有数次所谓“十元茶钱”行贿受贿案例。电器师傅柯文川1976年8月被控向电灯公司一名技工行贿10元,被判刑三个月。该案“登时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反感,认为小题大做”。[18]而另一宗类似的案件也是小型电器商店的修理师傅,在大热天请前来检查的三名电灯公司员工下楼喝汽水,后被廉署人员带去廉署,在冷气逼人的房间里盘问扣留五个小时,担惊受怕,终被检控以10元钱贿赂电灯公司人员。[19]
在零容忍、强执行、行贿受贿同罪的政策下,廉署对于普通百姓按照习惯给政府或公共机构人员给付“茶钱”,以及打击工商界百多年来相沿成习的习惯性佣金等方面,亦确曾引起公众与工商界的不满与反对。当时有论者指出,“检举贪污检到茶钱,实为舍本逐末做法”。不少人认为肃清贪污本为全体居民的愿望,但廉署对于“商场上的习惯性回佣及人情上的习惯性赏钱,却存有极大的偏见,认为这些回佣是‘黑钱’,收付者都是‘贪污行贿’,要引用‘防贿法例’加以检控,使每一位居民随时有被控之虞,把渴望‘反贪’的居民变成被反的对象”,廉“政”变为廉“民”、廉“商”,“失去了原来的宗旨,这种做法是不受欢迎的”。[20]以至特赦之后,有议员提醒廉署“应切忌重施故技,转其余力于‘商业性犯罪’,免触众怒”。[17]
因此,可以认为局部特赦有相当的民意基础。局部特赦令发布,虽然各方有弹有赞,但总体来说,赞多于弹。这其中固然有体谅港府困难处境,为保社会秩序而委曲求全的同情理解,但同样包含着对既往之小贪的宽容与原谅。事实并非如有论者所称的“社会不支持”[2]局部特赦或部分特赦,媒体与公众舆论认为“公众的一般想法”是“既往不咎,任何想重新做人的人都应当得到机会,只要他们愿意悔改并退还不义之财”。[21]甚至声言“既往不咎是符合中国人传统精神”。[22]《工商日报》记者街头访问时,“大部分均认为‘小贪官’不应再追,‘大贪官’则不应赦免”。[23]
事实上,在特赦令发布之前,社会上亦有人士作此主张。如市政局议员邹伟雄此前“曾多次提出用一种有条件的特赦,以解决这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他提出当局对于较严重的贪污,只要不是集团式贪污人员,只要交出其绝大部分的贪污所得,即予特赦。[7]
此外,就廉署的反腐败执法实践来看,实行某种事实上的赦免,已显露出一定的迹象。
回顾廉署1977年的情况,可以发现其所接获涉及私人机构的举报,虽有下降,但下降幅度并不明显。对相关举报采取调查行动亦降幅相似,但调查之后进行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进行检控的人数,其下降的幅度却极其明显。尤其是私人给予利益受到检控的数字,更是下降到1976年12%的水平(参见表1)。这其中虽有多种原因,但毫无疑问的是接受了举报、进行了调查而并不对之进行检控,表明廉署对于此类小腐败行为已经有某种事实上的特赦。而这一点,也为个别研究所注意到,认为商会的抗议导致1976年廉署对于商界过去此类案件“采取宽松政策”,而这有时被认为是因1977年警界的准暴动而采取局部特赦之“先例”。[24]90
表1 特赦令颁布前所接获、调查私人机构及相关腐败犯罪数
*这一数字1976年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年报为308,1977年报为307,此处以后来发布者为准。
资料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1974年-1977年报
廉署严厉、不惧不偏的反腐败执法,使廉署直接面对在香港过去普遍流行已久的习惯性行为,而无分公职人员抑或民众。反腐败执法所激起的反弹,虽然以组织性最强和最有力量的警察反弹得最激烈,但却绝对不限于警察队伍。工商界为了习惯性回佣于1976年11月18日举行过声势浩大的抗议,虽然并未如警务人员的激烈行动那样对政府的反腐败造成多大影响,但其规模与声势已经显现出工商界的反弹力度并不小。局部特赦虽因警察反弹引起,而对于过去整个公务员队伍、工商界乃至普通民众行贿受贿的“小贪”行为不再追究,才是特赦必行的真正原因之所在。
四、局部特赦“放小抓大”原则
局部特赦令对于1977年1月1日以前的非严重罪行等加以放过,但对于严重罪行始终明确不能放过。
事实上,对于划断日期之前的腐败犯罪行为,如果其结果导致行为人拥有多于其合法所得的较多财富,是难逃法网的。这就是说,局部特赦令对于《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来历不明财产的管有”所规定的控罪没有影响。该条规定,任何现任或曾任公职人员维持高于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或控制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不相称的金钱资源或财产,除非就其如何能维持该生活水准或就该等金钱资源或财产如何归其控制向法庭做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但特赦令后的司法实践表明,嫌疑人无论在任还是退休,其财富是特赦所规定的划断日期之后还是之前所获得的,“实际获得贪污款项的日期并非决定因素”,[9]只要财富继续为他或她所拥有,在向法庭做出合理解释并得到采信之前,仍属涉嫌犯罪。换言之,来历不明的巨额财富,或许是过往腐败犯罪之结果,但其继续拥有本身,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腐败犯罪仍在“进行”而不是“完成”。
因此,在特赦划断日期之后只要继续管有“来历不明财产”,“这种罪行不包括在局部特赦令范围之内”。[9]特赦令颁布当月,退休探长黎民佑本以为有机可乘,因其退休时不仅廉署未成立,甚至相关法条尚未颁布。但高等法院上诉庭认为,凡属政府公务员,即使其在《防止贿赂条例》颁布前退休或辞职,亦受该条例约束,如拥有财富与官职收入不相称,必须有满意之解释,“否则随时可遭受廉署检控”。[25]一名测量员不能合理解释其所持有的财富,法官认为“此类案件之严重性,还是比贪污受贿及行贿严重”,法官判案时强调“绝不受港督之特赦令影响”。[26]类似的案例还有张守一案。该案嫌疑人不能合理说明其财富来源,事虽发生于特赦划断日期之前,法官却裁定特赦不影响此类控罪,该案随后成为此类案件的一项判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类腐败犯罪的绝不放过,意味着“抓大”从未放松,甚至无需依令依律请示港督。
在特赦令划断性“放小”之后,廉署和整个香港的司法系统对于惩罚腐败行为真正能够做到不惧不偏,从此抓大不放小,对于小贪再不放过,亦不再会有民意的反弹。特赦令颁布之后三个月所查处的邮递员索贿案是最好的说明。1978年2月4日,也就是农历大年初一前两三天,一位邮递员请某雇主之女佣转达“恭喜发财”而讨得数元红包,事件虽小,廉署依旧采取侦查行动;廉署的录音也并未显示有明确的索取利益之证据,而法院最终亦判处该邮递员腐败罪名成立。[27]在局部特赦之后,商界与民众对于某些腐败习惯的主动改变,趋势明显。银行界甚至主动刊登广告移风易俗,提醒顾客将废除既往顾客与银行高级职员及雇员之间交换礼物的习俗,以免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五、结论与启示
向腐败开战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自身的开战。[28]在致力于廉洁政府与政治建设的同时,香港亦致力于廉洁社会建设,并且这种建设不仅仅通过教育来“移风易俗”,还通过相关立法和严格执法来进行,这就意味着向腐败开战还会涉及向社会“开战”,包括挑战社会相沿已久的腐败习俗,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同时对一般公众的行为亦予以规范。可以认为,香港反腐败历程局部特赦的实施,诚然起因于腐败最严重部门对于强力反腐败执法的反弹,局部特赦因之而成为一项危机管理举措,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反腐败全面而强力的执法对政府各部门、工商界、普通民众乃至全社会的冲击所引发的反弹。
如果认定香港局部特赦的原因在于廉署反腐败执法引发警察的强力反弹,则当前内地反腐败毫无必要向香港的既往经验学习。因为内地的政治与法律体制,不大可能存在有昔日香港警队那样的公开叫板者、对社会稳定和秩序起决定性作用者;反腐败即使遇到阻力也并非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择。关注香港局部特赦的深层次原因,同样难以得出必须对过去的腐败行为予以特赦的理由。香港反腐败立法无分腐败之大小,而其强力执法亦能始终做到有贪必肃,这导致了容易坠入法网者为数众多。局部特赦的意义在于放过过去的小腐败犯罪,而不放过大罪。香港局部特赦政策与法律受益的主要是基层警察、公务员和广大民众当中的“苍蝇”,而不是高官巨富当中的“老虎”。
相形之下,内地本已在法律、纪律上已足够宽容,情节不严重、金额不大的行贿行为甚至不算违纪,更遑论违法,在执纪执法上亦并非不近人情。从上述意义上来说,内地反腐败在法律和纪律上本已“放小”,如再特赦而不“抓大”,其实质等同纵容大贪。但当前的一些论者,其主张中特赦的对象,恰好主要是那些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权势或非法致富、坐拥巨资者。这种特赦论之初衷或出于好意,而其原则与结果却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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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先兰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笔谈4篇,主持人:葛红兵)
主持人语:2014年10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立,2014年12月上海大学创意写作学科获批中国第一个中文目录外自主创设学科点资质,开始招收创意写作硕士、博士研究生,2015年6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大会在上海召开……这些事件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学科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走出校园, 向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方向发展。但是,华文创意写作无论是作为文化产业业态,还是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形态,其根本在人才培养和作品培育两个环节,由此,我们特地编选了一组关于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的论文,以飨读者。其中有就中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的经验进行总结的,也有研究美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史,进而对比中国化进程提出问题加以讨论的,还有通过教学方式和方法的研究来讨论中国创意人才的培养问题的,等等,希望这组论文能引起读者对高校中文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视,以及对创意写作这个新生学科的重视。
(葛红兵:上海大学文学与创意写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On the Analysis about the Cause of “Partial Amnesty”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in Hong Kong
YUAN Bai-shun
(CentreforCleanGovernance,Hunan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2,China)
Abstract:Partial amnesty in 1970’s Hong Kong is normally attributed to the conflict between ICAC and Hong Kong Royal Police Forc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main reason for partial amnesty lies in the in-depth conflict to a greater extent between anti-corruption enforcement campaigns with “Zero Tolerance” principle and the other parts. Not only the policemen, especially those of the low ranks, but also the low rank civil servants and ordinary citizens, all get involved into the conflicts. The campaigns not only challenged the corrupt practices but also the corrupt customs of Hong Kong society. Partial amnesty therefore is a cut-off to all petit corrupt practices and corrupt customs of the whole society. It benefits the ordinary citizens, low rank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he private sector, other than the serious corruption crime offenders.
Keywords:Hong Kong ICAC; partial amnesty; 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promotion
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080-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香港反腐败经验的适用性研究”(编号:13YJAZH12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袁柏顺(1970-),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廉政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