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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与司法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

2016-03-01惠向红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机关权力

惠向红

(西安外事学院 应用法学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77)

论传媒与司法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

惠向红

(西安外事学院 应用法学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77)

本文针对当前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报道时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媒体在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时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平等和公正原则、尊重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原则、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在具体措施方面,应通过加强新闻立法,明确监督的范围,规范媒体的监督行为,建立对不当监督行为的处罚机制,努力提高媒体涉诉报道的水平,努力实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和谐相处。

传媒;司法;和谐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冲突,如何既充分发挥好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传媒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实现两者的和谐相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概述

(一)司法独立概述

根据《法学大辞典》解释,“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笔者认为,司法独立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司法机关的组织独立;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独立;三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但是我国讲的“司法独立”仅仅是指法院的相对独立,并不包括法院的绝对独立或者法官的个人独立。因为我国实行人民大会制度,而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均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另外,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决定我国的司法机关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可能独立于各级人大,也不可能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么我国为什么还要确立司法独立这一原则呢?这是因为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会给我们带来诸多的好处:第一,坚持司法独立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第二,坚持司法独立是强化司法官员责任的重要条件;第三,坚持司法独立有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二)媒体监督的概述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工具,在尊重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公正地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和抨击。

二、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需要媒体的监督

(一)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需要监督

“有权力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导致腐败。”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在其运行过程中,自然也就有产生腐败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权进行监督。

(二)怎样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1.用国家权力去制约国家权力。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进行监督通常是通过“三权分立”的方式来实现的,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内阁)、法院行使。三者在行使各自权力时相互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大会制度,而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因此,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一方面是靠人大来实现,另一方面靠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来完成,即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其可以提出抗诉,从而引发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再审。

2.用公民权利去制约国家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对案件进行公开报道,使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都暴露在了公众的视野之下,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而不敢徇私枉法。这样做既可以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满足,同时也实现了公民权利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

三、当前媒体在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媒体对案件报道的时机不当影响了司法程序

1.媒体对案件报道的时机不当会影响案件的侦破。在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审理过程中,有的媒体详细报道原告刘亮的律师四度赴公证处取证受阻的消息,报道一经披露,致使一名重要当事人刘晓莉在法庭翻供,给法庭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干扰。

2.媒体对案件报道时机不当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媒体对法庭未审结案件的倾向性报道会对审判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二)媒体对案件报道方式的不当影响了司法程序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我们必须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思维的独立和判断力的独立。而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如果采用的方式不当,如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的走动,会对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力造成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媒体因业务水平欠缺导致所作报道影响了司法权威的确立

由于媒体传播的范围广、受众多,所以媒体任何不负责任有损司法权威的评说,都会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误解,继而抱怨、攻击司法机关,最终致使人们对司法机关丧失信心,从而降低法律的权威。

四、媒体如何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一)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的生效判决做出之前,任何媒体都不得随意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对涉嫌犯罪或被提出指控的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应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称呼,而不得将其称为“罪犯”或“人犯”;在将起诉书的内容作为案件“事实”进行新闻报道时,必须加上“被指控”、“涉嫌”等定语。一审判决后,在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期间,媒体应当慎重报道一审的判决结果,以免让公众误以为这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

2.平等和公正原则。媒体在对案件,特别是对负面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报道时应当遵守平等和公正原则。对于任何人,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予以揭露,而不能有失偏颇。在同一案件当中,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都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公平的对待。对于带有批评性的报道必须采访矛盾或冲突的各方当事人,避免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

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原则。客观真实是对媒体报道的基本要求。因为如果媒体对案件事实做了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不仅可能会误导公众舆论、煽动群众情绪影响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产生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的后果。因此,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必须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绝不能为了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而歪曲法律事实。另外,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时还必须遵守法律真实的原则。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不同,前者强调“程序正义”真实,而后者强调“实质正义”真实。如,甲曾经向乙借了5000元,后来,甲把钱还给了乙。但甲在还款时,并未收回借条。后来,乙又以此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偿还此款。甲辩称此款已经偿还,但甲证明不了这一点,根据举证规则,法院只能判决甲败诉。在该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由于媒体对法律的举证规则不了解,简单的以客观真实取代法律真实,对法院的判决做出了不恰当的评判,则会影响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

4.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媒体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报道时必须坚持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原则,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做评述性报道。

(二)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冲突的具体措施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媒体与司法部门应该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具体制度,使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有章可循:

1.加强新闻立法,明确监督的范围。明确监督范围是平衡传媒与司法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媒体的司法监督应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第二,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规范媒体的监督行为,建立对不当监督行为的处罚机制。(1)针对媒体对案件报道方式不当的问题,要求媒体在对庭审活动进行现场采访报道时,必须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针对媒体对案件报道时机不当的问题,媒体在对庭审过程进行报道时应该遵守行业规则,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抢先进行报道,更不得利用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3)媒体在对庭审过程进行报道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合法。所谓客观,是指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应实事求是,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为了满足读者和观众的好奇心,而对案件事实进行夸大性报道。所谓公正,是指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应当以公正的心态去对待双方当事人。所谓合法,就是要求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应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指导、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确保各项监督活动都依法进行。(4)建立不当监督的处罚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应设置一个机构对媒体进行监管,发现媒体监督不当,应给予相应的惩处。

3.努力提高媒体涉诉报道的水平。针对媒体因业务水平欠缺导致所作报道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涉诉报道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采写报道。报道在刊播前,最好请法律专家把关,努力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以提高涉诉报道的水平。

[1] 陈颖.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与协调[J].福州党校学报,2015(4):44-47.

[2] 华建涛.现代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9):319-320.

G206

A

1674-8883(2016)07-0036-02

本论文为陕西省社科界2013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项目名称:“网络反腐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C026

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新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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