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剥削与阶级:陈翰笙华南农村研究再考察
2016-03-01孟庆延
孟庆延
(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院,北京 100088)
社会学研究
土地、剥削与阶级:陈翰笙华南农村研究再考察
孟庆延
(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20世纪30年代,陈翰笙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经济调查,并直接将基于这一调查研究形成的学术观点加入到了当时有关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论战中去,并指出当时中国农村地权高度集中这一根源问题,强调只有彻底变革生产关系,进行土地革命,才能挽救当时农村危局。为了进一步理解当时的具体历史情境以及“土地革命”这一历史选择,将以陈翰笙对华南地区的研究为中心,以具体的社会史为背景,尝试对陈翰笙的广东农村研究重新进行分析与解读。
[关键词]土地;剥削;阶级;宗族
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陈翰笙主持了有关中国农村状况的社会经济调查,并以此为基础完成了一系列学术著作,进而投入到当时有关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来,构成了当时学术界重要的声音。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重新理解陈翰笙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经济调查以及由此产生出来的一系列重要学术观点,要尝试对陈翰笙早期有关中国农村的调查进行学术史与社会史意义上的解读,从而去理解当时的左派知识分子在面对着亡国灭种的危局的时候,都是依据怎样的分析进路,进而他们做出了怎样的判断?这一判断又存在着哪些局限和限制?
一、 “封建”与“殖民”:问题域中的陈翰笙社会经济调查
陈翰笙在1928年从共产国际的国际农民运动研究所回到国内,1929年调进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所担任副所长,在随后的四年间,他先后在华东、华北和华南三个地区进行社会调查,完成了包括《中国的农村研究》(1931)、《亩的差异》(1930)、《华南农村危机研究》(1936)、《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1939)等在内的一系列著作。
陈翰笙进行社会调查,其目的在于回答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中国革命的出路在哪里?”通过调查与分析,陈翰笙将问题的症结归结为帝国主义和农村封建势力的双重压迫,并认为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陈翰笙进行社会调查的基本入手点与分析架构,则在于生产关系这一“社会的基础结构”[1]46。对于当时中国农村危机的成因与症结,陈翰笙通过两本主要著作分别阐明。在出版于1936年的《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陈翰笙主要阐述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属性:他围绕着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这一基本情况,对具体的剥削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华南近代乡村社会所发生劳动力流失与乡村社会凋敝的时代危机。1934年,陈翰笙完成了《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一书,对国际资本影响下的中国种植烟草的农民的生活状况与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具体指出外国金融资本与中国本土的商人和高利贷这样的剥削方式相结合,从而造成了中国农民所受的帝国主义与封建的双重剥削。[2]195
由此,陈翰笙早期的著作有着内在的论题统一性,即面对中国社会性质与革命出路的基本问题而做出的回答。他最终以“帝国主义”与“封建剥削”为答案,作为理解当时中国农村衰败与中国社会危局的主要线索。在这样的前提下,出于篇幅与论证完整的考虑,本文将会重点讨论陈翰笙有关“封建”这一面向的讨论与论证,因此也就将论证的重点集中在陈翰笙所有社会经济调查中最为详尽的广东调查上。
二、“中国农村派”与“中国经济派”:论战下的陈翰笙社会经济调查
除了要在陈翰笙的整体问题意识的框架中去看待其早期著作的统一性之外,还需要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所展开的一场有关社会史、社会性质的大论战背景下去理解陈翰笙研究著述的基本问题意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如何应对总体性危机并在内忧外患的状况下完成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已经成为了当时的中国学术界、政治界的焦点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当时的知识界展开了一系列的具体讨论,并形成了有关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一系列论战。在这其中,“中国农村派”与“中国经济派”无论是在观点上还是在分析进路上都存在着鲜明的対张,他们有关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讨论构成了当时的论战的一条线索,从这条脉络中,我们可以尝试去理解陈翰笙的学术观点及其所处的位置。
1.资源与技术:卜凯与“中国经济派”
王宜昌、张志澄等人是中国经济派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对于中国乡村经济的研究,更应注意自然基础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这一维度,从而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中国土地的自由买卖以及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劳动这两个现象上,并由此得出了资本主义在当时的中国乡村经济中占据着主要成分这一重要判断。[3]210
此外,卜凯(John.Lossing.Buck)、乔启明等人都是采取的生产力论述这一进路。卜凯在1921—1925年和1929—1933年两次大规模调查的基础上展开了研究,并认为中国农村贫困落后,乃是由于存在着资源短缺、人口过剩、生产工具和经营方式落后等问题,他认为大农场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才能真正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乔启明认为中国农村经济衰弱,主要是由于人口、土地、文化三者失调的缘故,并主张应该重点考察和讨论究竟如何利用土地,其主张多为技术型的方法。[4]
2.关系与结构:陈翰笙与“中国农村派”
社会性质论战中的“中国农村派”,实际上就是陈翰笙等发起成立的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他们通过其社会经济调查以及相关的学术著述,参与到有关中国社会史和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来。陈翰笙加入到这场论战中来的源头,还要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末他在莫斯科担任共产国际的国际农民运动研究所任研究员期间。当时在共产国际内部也发生了一场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大讨论。1928年马季亚尔的《中国农村经济》这本著作的出版将有关中国社会性质的争论引向了高潮。马季亚尔并不同意按照进化论的方式来理解中国社会,他将中国社会的性质界定为既非奴隶社会又非封建社会的由所谓“亚细亚式生产方式”来决定的水利社会,进而他将在西方资本主义冲击和传播之下的中国农村社会界定为资本主义性质。陈翰笙对这一判断持否定态度,他强调《中国农村经济》一书中讲到的只是农产品的商品化问题,但却并不能由此断定中国社会的资本主义属性——实际上,这也是陈翰笙在从苏联回国后广泛进行农村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动因。[1]39
与卜凯等人不同,陈翰笙强调以生产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他批评当时包括卜凯等人的社会调查都是自封于社会现象的一种表列,不会企图去了解社会结构的本身。大多数的调查侧重于生产力而忽视了生产关系。它们无非表现调查人的观察之肤浅和方法之误用罢了[2]32。在生产关系为核心的考察下,陈翰笙提出了与“中国经济派”不同的观点:首先,他将中国当时的社会性质界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其次,他指出当时中国农村危机的根本原因并非自然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而是土地分配上的严重不均所造成的。他尤其指出包括“集团地主”在内的大地主以及他们通过各种机制对农民的严酷剥削是造成当时农村凋敝的症结所在,并由此提出要彻底改变畸形的生产关系[2]36-59。
三、阶级与剥削:陈翰笙对华南农村危机的分析进路
陈翰笙的《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一书,在具体而翔实的田野调查基础上,详细呈现出当时广东农村生产破败、农民生活陷入困难情况的乡村危局,这本著作一方面说明当时中国农村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另一方面也点出了经验层面中国农村社会中以土地分配不合理为核心的症结及其具体演化机制。
1.所有与使用:土地分配的现实张力
陈翰笙通过对广东农村的调查发现农村衰败的症结在于土地分配这一环节。这一环节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进行理解:其一,土地分配不平均首先体现在土地占有的情况上。根据对广东的调查,地主与农民之间、农民内部之间,都出现了这一问题:番禺农民耕种的全部土地中,有2/3以上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占人口30%的私人地主家庭,占有19%的土地,而人数比例最少的富农家庭,则占有全体农民所有土地的1/2[5]11-22。不仅如此,陈翰笙还充分注意到了广东农村的公田问题,他指出族田在当地耕地总面积中的比例高达40%[5]42。陈翰笙认为这种土地分配上的现实张力是造成农村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二,这种土地分配的张力还来自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大量土地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不事耕种的人手中。这种耕地所有与使用层面的背离导致了一方面是土地所有权集中,另一方面则是集中了所有权的人们却又不事耕种,而是将土地零散的分包给他人耕种,其结果自然是无法实现“规模经营”[5]21。
在这个意义上,陈翰笙指出,广东农村所呈现出来的在土地分配层面的张力,构成了农村危机的重要原因是:耕地所有与耕地使用的背驰,乃是这个矛盾的根本原因。田租、税捐、利息的负担与生产力的背驰,充分地表现着这个矛盾正在演进。[5]120
2.租佃与公田:机制分析的单一归因
单纯的土地分配层面的张力并不足以揭示陈翰笙所强调的构成社会生活的“生产关系”。陈翰笙的调查研究及其所得出的判断,都是建立在对生产过程中的具体剥削机制的分析之上。他主要是通过对租佃制度、地租形式、田赋税捐三个层面的分析呈现整个生产关系层面的矛盾的演进过程:其一,通过“预租”、押金等具体的租佃制度的实现形式来完成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因为预租、押金等的缴纳,势必会造成农民卷入高利贷的漩涡。其二,在具体的租佃过程中,分租制的出现更是加剧了剥削的程度。因为在分租的过程中,到了收获时节,不仅地主要来分成,而且乡里的更夫、包税商等都有可能加入到分成的过程中来。其三,田赋与捐税也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剧了对农民的剥削。陈翰笙明确指出当时的乡村自治的幌子下所建立的大量区公所等机构的运转则造就了另一批捐税的名目和来由[5]42。基于此,陈翰笙认为当时农村社会中的地主、富农、高利贷者乃至商人政客这些不同的社会身份之间,本身就是混合在一起并相互转化的[5]49。
实质上,陈翰笙将生产关系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并由此来解释当时乡村社会的危机,这在他对公田问题的讨论中体现的最为明显:中国最南端的公田制度,尤其是族田制度,只是加强了垄断者的地位。约有80%的广东农民按他们所属的宗族生活在一起,这是因为他们最初就跟族田联系在一起了。广东族田每年的租金高达一亿二千六百万元,如此巨大的租金收入加上其每年的利息,往往使广东的省收入和国家收入的总和得以增加一倍。[5]12
在陈翰笙看来,尽管族田的收入名义上是用于族内公益性事业,但是实际上作为祖产的公田已经化为私有了。特别是在实行了乡村自治制度之后,大多数乡长、村长等官吏多为强大宗族的当权者所推荐,甚至宗族组织中很多官员自己就直接兼任乡长,这样一来,宗族成员不仅要为族田缴纳田赋,还要向租种族田的农民收取田租,同时还要替省政府收集各户应纳的田赋和税款。由此,“公田”早已被用来谋取私利,自然也就扮演起了剥削的角色。
实际上,无论是陈翰笙描述的“四位一体”的地主,还是为少数人掌控、为私人牟利的“公田”,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按照杜赞奇所概括的从“保护型经纪”到“赢利型经纪”来加以理解[6],此外,秦晖在论述关中模式的时候也曾经指出,关中地区呈现的是“无地主而有封建”的状态,在这里,尽管不存在严格经济意义上的地主,但是却存在着压迫剥削的“封建势力”,这些封建势力包括属于“黑道”范畴的恶霸以及“白道”范畴的官吏势要,这两种封建势力往往是勾结在一起的[7]。
从这一论证逻辑来看,陈翰笙是在用乡村社会中围绕土地关系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剥削关系来理解其所谓的“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对乡村社会危机的经济层面的归因。在陈翰笙的分析进路中,先是通过“生活水平”这种单纯经济分化的方式来对乡村社会的不同农民阶层进行区分,并在此基础上用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来呈现乡村社会的破败局面,刻画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末乡村破败的历史画面。
四、“宗族”与“土改”: 分析进路的张力与限制
陈翰笙对华南农村危机研究的分析进路,是以土地生产过程中的剥削关系来理解生产关系,进而解释当时的农村危机的,在这样的分析思路下,解决这一危机自然要从生产关系入手,而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在现实中就以土地革命的形式呈现出来。[1]49然而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接踵而至,这种单一面向的“阶级分化”的分析进路却同地方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之间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张力,这种张力一方面源于这种分析进路对于山区商品经济特质的忽视,另一方面源于对于广东地区聚族而居的基本社会形态的忽视。简单地说,我们在理解陈翰笙分析进路的同时,需要面对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单纯的“阶级分化”是否理解华南农村社会的唯一进路?这就需要回到广东省的具体经验状况来进行理解。
1.山区商品经济:广东省内的复杂情境
陈翰笙试图通过对土地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的研究来解释当地生产力的衰败,他认为广东省内大量劳动力的丧失标志着农村危机的出现,而这一劳动力的丧失则是因为本就小农经营的农民不堪忍受残酷的剥削。这样的分析与解释路径却忽略了“劳动过程”之外的重要因素。
广东省的东部、北部山区靠近闽、赣两省的交界处,这里山区林立,以地处该区域的梅县为例,根据《梅县志》的记载,“梅县向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梅县是一个山区县,有山地351.6万多亩,占全县总面积77.7%[8]1-3。因此,在粤东粤北一带,本身就存在着人多地少的矛盾。在这一地区,单一的农业生产本就不足以构成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境内农产,仅有谷、麦、蔬、果、麻、竹、茶叶等类……本地所产米谷仅敷全邑三月之需”[9]47。周雪香曾指出,基于山多地少的自然条件限制,闽粤边地区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依靠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现的,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商业活动的基础之上,并以山区特有的自然资源为基础。[10]380
由此,山区商品经济是广东省部分地区在其自然条件限制下所产生的基本经济特征,山多田少是其基本矛盾,而随着开发的展开、移民的涌入,人口不断增加,人地之间的矛盾也凸显出来。这是造成陈翰笙在《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一书中所刻画的“梅县大量年轻男子出走”这一劳动力流失现象的基本原因。这里面,剥削机制纵然可能加剧了这种危机,但是如果单纯以改变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的方式作为应对的策略,那么在以“平分土地”为主的土地革命之后,依然面临着山多田少和人多地少的基本矛盾。
2.宗族分化的社会: 华南社会的普遍特征
“宗族分化”是广东农村社会的普遍分化方式,“聚族而居”则是广东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弗里德曼认为华南社会结构是以宗族和地方社会的结合为基础组织起来的[11]。在广东的乡村社会中,以“血缘”为核心的宗族而不是“阶级”和“剥削”构成了地方社会的基本分化方式和组织形态,这种地方社会的组织形态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劲的组织控制能力,也有其独特的历史根源。
广东是客家人聚集的重地,尤其是在广东的山区丘陵地区。按照《梅县志》的记载,客家人最早是在北宋时期,由于中原地区灾害饥荒等各种原因南迁至此的汉人:其后,中原地区因灾害饥荒等原因,部分汉人再次南迁,原徙居江西、福建一带的汉人亦先后经宁化、上杭来梅定居。……明、清两代,原住闽西、赣南的汉族“客家”陆续迁梅,县内人口复逐渐增加,梅地成为纯客家县。[8]170-171
同时,这些客家人并没有停止迁移的脚步,他们随着历史情境的变化不断地在丘陵与丘陵、丘陵与平原地区迁移。这种不断地迁移势必造成“土著”与迁移而来的“客民”之间的冲突,例如《中国移民史》中所记载的发生在万历年间徽州府永安和归善的汉人与畲民发生的冲突,以及崇祯年间发生在博罗县的土著与客家人的械斗,都是这种“土客冲突”的具体体现。[12]
在这种“土客冲突”的背景下,宗族组织形态的强大内聚力也就不难理解。各家族均以各种手段来强化本族的内聚力,增强自己的实力,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家族组织的强化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10]378这种宗族的内聚力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态。在广大华南地区,特别是赣南、闽西和粤北这一闽粤赣三省交汇之地,聚族而居是一种基本的聚落形态。其二,宗族的军事性。在华南的宗族社会中,山寨、土堡、土楼、围城、围屋是主要的建筑形态,这些建筑形态具有军事性质。而“宗族组织和乡族势力就是依托这些具有浓厚军事性质的乡村建筑而形成聚居聚落和地方割据的”[13]。其三,公田与族田。公田与族田是宗族的族产,也是一个宗族实力和地位的具体体现。一般而言,族田往往承载很多具体职能,例如,族田的收入往往用于本宗族族人的教育事业,包括兴办私塾学堂和资助本族人参加科举考试。[10]312-315
由此,我们就会发现比陈翰笙笔下的封建势力更为丰富的历史图景:其一,阶级分化仅仅是华南社会分化的方式之一,血缘为主的宗族分化才构成了其主干;其二,剥削关系仅仅是我们理解所谓的“私人地主与农民”“集团地主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一个面向。在剥削与压迫的背后,我们还需要从“宗族”的意涵上去理解公田、地主在华南乡村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对于一个宗族而言,私人地主并非只是一个剥削者,而是一个宗族的领导者,他的首要使命乃是面对其他宗族的竞争;而所谓的集团地主可能也并不只是个剥削者,而是需要承担整个宗族的使命。
3.宗族社会的土地革命:生产关系变更的“意外后果”
纵然按照陈翰笙的论述,剥削关系已经成为地主农民之间的主导关系,那么变更这种剥削关系的方式就是直接的以“耕者有其田”为实质内容的土地革命吗?这种意义上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在与宗族社会的具体情境的遭遇中,会不会产生意外的历史后果呢?
在1927—1933年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广东的琼崖、海陆丰等地区就已经开始了土地革命的实践。实际上,在革命实践过程中,宗族主义本身就是要打掉与警惕的对象,早在1926年7月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文件中的《对于关东农民运动议决案》中这样写道:“农民在封建制度下的地方主义、个人主义、宗族主义、迷信不能集中等天生的弱点很多,统统是不革命的应加以改造,在广东之现势已有改造之可能”[10]254。
以上只是字面上的说法,什么叫作“宗族主义”?在现实的革命场景中又如何“反对宗族主义”呢?1933年《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所通过的结论》给了明确的说法:要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氏族地方斗争,团结一切力量去开展对地主富农的斗争。因此,发动本村本姓的贫苦群众,清查本村本姓的地主富农,是查田运动中的重要策略。同样破除迷信的斗争(虽然是应当的)亦应放在“查阶级”的斗争之后。[14]
上述话语已经表达得再清楚不过,用阶级关系取代过去的宗族关系,就是所谓反对宗族主义的实质内涵。然而,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取代过程的“意外后果”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田与族田问题。苏区时期江西省兴国县颁布的《土地法》明确规定要“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15]。这种对于公田与族田的没收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原来公田所承担的包括教育、祭祀、救济等职能,究竟该由何种制度形式具体承担?其二,分田单位问题。在当时的中央苏区的分田实践中,究竟是以乡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平分是当时政策不断变化的一个焦点,而只有将这一问题放置在聚族而居的基本社会格局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毛泽东在《兴国调查》这样写道:四乡均以村为单位分配。因乡境大,山岭多,乡为单位去分,隔远了,不好耕。农民宁愿在本村分田少一点,不愿离了本村迁往别村[16]。
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是否便利”的远近问题。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赣南闽西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单姓聚居村。在这个意义上的以村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本质上是在同一宗族内部进行平分,可以想见,这只会出现两种结局:一种是宗族内部由于分田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另一种则是分田失去了弥补阶级差异的可能。如果是以乡为单位平分,或者一个村庄并不是单姓村而是有多个姓氏与宗族,那么问题或许更为复杂。因为这时候对全部土地的平分很容易演化成为不同宗族之间的矛盾与争斗。
通过上述问题的初步阐述,我们可以看到陈翰笙分析进路与他所给出的“变更生产关系,进行土地革命”的具体出路之间存在的张力,而这种张力则恰恰来自陈翰笙单一“剥削”面向的论证逻辑的自身局限——它并没有考虑构成剥削的“四位一体”的地主在当时宗族分化的社会格局下现实的社会关系层面的意义。
五、结语
陈翰笙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经济调查与华南农村的研究,呈现出了一幅劳动力流失、生产力低下、农民生活极端贫困的生动历史画面。他强调通过构成一切社会基础结构的生产关系来理解当时的农村危机,并且详细分析了以农村土地为中心的具体剥削机制,呈现出了私人地主、集团地主、富农、买办阶级、高利贷者、商人乃至政客对普通农民的剥削关系。在他看来,农村土地的集中占有与分散使用,构成了一切不合理生产关系的根源,而这些具体的剥削机制,则加剧了这种不合理生产关系的发展与演进。面对这种帝国主义、资本主义与半封建的多重压迫,陈翰笙认为唯有彻底变革生产关系,进行土地革命,才是当时农村危机的应对之道。
陈翰笙并非不承认卜凯等人所谓的“农场规模”“生产技术”等生产力要素对于农村危机的影响,但他认为这些仅只是一些“表列”而已,如果不变更生产关系,不改变乡村社会中的剥削机制,不改变“四位一体”的地主对农民经济的与政治的双重压迫的话,那么无论怎样提升生产力要素都无济于事。
然而,这种以“阶级分化”来理解“宗族分化”为基本格局的华南农村社会的方式,并不能达到其“明了某种社会条件的集团意识”的目的:一方面,它忽视了独特地理特征情况下形成的“山区商品经济”这一独特经济形态和历史要素;另一方面,它又忽视了“土客冲突”背景下形成的“聚族而居”的基本宗族社会格局。陈翰笙的调查研究并没有呈现出作为“封建势力”的地主阶级在现实社会关系层面的实质内涵,也并没有考虑在“变更生产关系之后”如何安顿人的位置与旧有的社会关系。
我们并不能说陈翰笙只考虑阶级的自在问题而不考虑其自为问题,然而,当他单纯以剥削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而非以现实的社会历史关系来理解社会现象的时候,他所得出的结论和以此作出的对于“出路”的判断,也就难免和现实产生张力、发生冲突乃至生成诸多“意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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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巨慧慧〕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2-0138-06
[作者简介]孟庆延(1984-),男,天津人,讲师,博士,从事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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