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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普惠金融的风险防范问题

2016-02-27杨璟楠

现代金融 2016年10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机构监管

□杨璟楠

浅谈互联网普惠金融的风险防范问题

□杨璟楠

互联网为普惠金融提供了一条现实便捷的路径,普惠金融显然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未来一个鲜明的LOGO和发展方向。本文重点研究在推进互联网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使之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表现

(一)惠及人群广。传统的商业银行通常比较注重贵宾客户的服务,往往忽视了账户资金不多的微小储户。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不仅吸引了大客户的青睐,它的准入低门槛还吸收了数亿的普通客户、偏远地区客户、“草根”客户。加之电商业的迅猛发展,如淘宝、京东、1号店、阿里巴巴等,使得网上支付的方式日趋简便,进一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客户、“草根”客户更倾向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特别是白领、工薪阶层、学生等。

(二)交易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推出的金融产品基本都具有交易流程简便快捷、交易手续费优惠、投资回报率高的特点,客户能随时随地买入及卖出,甚至可以足不出户在手机网络上就能完成金融产品的交易。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网络支付等的广泛普及应用,使交易金融产品变得更加便捷、快节奏,交易成本大幅度得到降低,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三)服务类别多。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繁多,如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在线金融产品销售等,使得客户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偏好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例如:传统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制定标准普遍较高,使其融资的成本变高,而若通过互联网P2P方式则可实现便捷的低成本的小额信贷交易。同时,产品种类进入门槛低,让一般储户甚至贫苦人群也能享受到回报率较高的金融产品服务,例如:目前,传统四大行的多数理财产品最低门槛通常设置为5万,而余额宝的最低投资额仅为0.01元。

二、互联网普惠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

(一)信用风险。一是在信用担保方面存在风险。客户通过各大投资网站将资金大量转入购买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经营的网站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托管银行进行投资。通常募集的资金额度高,在任何一个运行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经营网站的企业是无法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担保的。二是恶意P2P网络平台的跑路现象。近年来,P2P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其中不乏一些恶意企业以高利率吸引客户投资,当募集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平台关闭或法人失联跑路,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二)操作风险。一是借款人注册信息时提供的身份真实度存在风险。一旦提供虚假身份的借款人违约,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放款人无法追偿到真实借款人,只能依赖P2P平台或第三方收款,一旦平台破产,放款人将无途径收回款项。二是钓鱼网站或黑客攻击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互联网金融一直是网络钓鱼网站的盛行区,储户通常被高收益率产品吸引,从而降低了防范意识,使得个人信息被盗,资金被转移。金融交易平台的系统不完善、安全防护薄弱还会遭受黑客的攻击,导致用户资料泄露,客户资金受到威胁。三是外部技术支持造成的风险。由于现代网络技术含量高、专业程度强,高度知识化和专业化使得许多普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需要依赖外部技术能人来解决网络技术中遇到的瓶颈和难题,这种做法使得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就会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

(三)监管风险。一是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技术还不成熟。当前,我国对电子货币的作用与风险、测算与监控、信息披露与报告等多个方面的技术还需加强,仍滞后于一些发达国家。二是监管合规存在不明确性。当前,许多网络借贷平台,不仅是单纯的网上或网下经营,而是网上网下模式并存,同步进行经营操作,同时,为了拓展业务,出现了专业的贷款操作人员,且债券转让和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快速发展,使得许多网络借贷平台脱离了传统的运营轨道,它们游走在监管合规的灰色地带,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三是跨国监管制度不一。网络的全球普及性让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很轻松地进入外国网站,各国当局在监管责任上的非统一性给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法律风险。一是直接针对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且一旦推出新产品,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因此就会出现先推出某种金融产品,后出台法律监管政策的情况。二是存在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某些网贷平台没有监管机构的批准,却在网络上吸收资金,造成非法集资风险,一旦骗局被揭露,将会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也有一些筹资平台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来吸收存款,却不向投资者明确出示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资格。

三、互联网普惠金融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应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法律法规底线,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二是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入驻前,必须确定其是合法的机构,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不同交易种类的许可和限制。三是法律法规需与时俱进。要通过不断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更新换代快的特点。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一是统一监管体系。把金融监管主体由多主体向权威的、统一的主体转变,由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提供公平的、一致的、行之有效的监管环境。二是设立第三方存管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与银行合作,让其作为资金的托管平台,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三是成立自律协会。可以由政府成立专门的部门协助完成资金使用审批,并定期抽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资金走向,遇到违纪情况,实行严格的公开处罚、自然退出、公开追责等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者携款潜逃现象。

(三)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一是建立互联网信用信息库。完善征信体系,加快信息互享,并逐步与人民银行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从而实现网内网外信用信息库的合体,进一步降低风险。二是拓宽信用数据收集渠道。与网贷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开放征信查询业务,以此采集机构类、公司类客户的信用数据。三是创新信用数据采集方法。通过社交网络获取企业或个人相关信息,计算信用评级。

(四)加大信息与安全技术研发。一是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成熟,会导致互联网上注册的企业及个人的信息泄露、丢失、被篡改,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对自身平台的操作体系、数据系统持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研发以策安全。建议政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安全方面的研发支持,如设立研发补贴、研发奖金。二是建立信息安全维护团队。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技术组队,专门负责互联网机构、个人及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维护,减少信息泄露,从而提高交易安全可靠性,避免风险。

(五)加强知识普及与风险提示。一是向消费者宣传互联网金融的特殊之处。要让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厘清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之处,使他们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品种、类别、性质、特点等知识,从而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加大各类网站的风险提示力度。在进行金融交易时,网站要跳出风险提示页面,真实、准确地提示投资风险,让消费者阅读并确认后,再进入交易页面,从而一定程度上防范交易欺诈、误导交易、不公平交易的问题,切实维护借贷双方、金融消费者、投资人等的应有权益。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南通海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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