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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推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战略思考

2016-02-27苏州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

现代金融 2016年11期
关键词:证券化商业银行资产

苏州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

互联网+时代推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战略思考

苏州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

201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经历长达6年的蛰伏期后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互联网+”的概念被提出,随之以普惠金融为特质的互联网金融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并迅速通过“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与资产证券化联姻,整个资本市场上第一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落地。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试点机构,在该业务的发展中仍面临一些障碍和挑战。本文基于“互联网+”大时代背景,以农业银行2015年资产证券化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以确保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进行了思考。

一、引言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是流传于美国华尔街的一句名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始于2005年,然而在尝试初期就戛然而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出现之后,整个资产证券化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直到2012、2013年才开始有所动作,并于2014至2015年间取得巨大突破。根据《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显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政策红利相应出台,自2014年起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两年发行总量超过前9年有6倍之多,市场规模与2013年末相较增长13倍。2015年全国共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6032.4亿元,同比增长84%,市场存量为7703.95亿元,同比增长129%。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市场需求日益扩大,2016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向万亿级规模进军,迎来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黄金时代”。

与此同时,互联网+时代也悄然来临,以普惠金融为特质的互联网金融显示出强大生命力。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与金融融合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增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的新的金融业态和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以技术创新更新传统金融对风险和现金流的定价能力,同时将实现对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治理体系的变迁。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每一年总会有一种创新型金融模式横空出世,迅速占领市场。2013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类互金产品的出现、2014年以陆金所为代表的P2P的火爆,到2015年年底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类消费金融的崛起,同时带来的还有消费金融资产的ABS的积极发行。2015年10月,京东金融“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以5.1%的利率发行6亿,市场反响热烈,认购者云集。该项目的发行具有重大意义,“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为“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这是整个资本市场上第一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具有引领行业的破冰意义,资产证券化即将席卷资本市场,成为互联网巨头开辟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和互联网金融新生宠儿。

我国资产证券化时代已经来临,且互联网金融加速渗透资产证券化市场,预计未来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结合资产证券化的最新动态,展开对目前互联网+时代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创新与发展趋势研究,对商业银行如何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从而对解决银行流动性的结构性不足、提高资本充足率、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和化解新增不良资产等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引。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现状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概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资产规模、产品种类还是交易结构设计等都显得稚嫩和不完善。纵观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05年4月~2008年12月的初次试点萌芽阶段;二是2009年1月~2011年7月的总结试点经验蛰伏阶段;三是2011年8月至今的扩大试点发展壮大阶段。

201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发行日渐常态,规模持续增长,流动性明显提升,创新迭出。其中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全年共发行107期,规模总计4075.24亿元,存量超过4700亿元。发行数和规模分别比2014年增长59.7%和44.12%。主要特点是:一是发行规模前低后高,1~5月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节奏较为缓慢,一方面是2014年集中发行后需要项目储备的时间,另一方面是银监会备案制和人民银行注册制后,发行节奏受到监管机构的影响。6月份之后节奏加快,在9~12月明显放量。二是基础资产仍以企业贷款为主,种类日益丰富,2015年企业贷款仍是主要的基础资产,全年发行75期,规模3113.08亿元,占银行间发行总规模的76.79%,另外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也较大,这三类成为常规性业务类型,2015年底出现了公积金贷款和消费性贷款等较新的基础资产,种类逐渐丰富。三是政策性、股份制银行规模占优,城商行异军突起,2015年以国开行为主的政策性银行发起了12期产品,规模1059.93亿,占总规模的26.01%;股份制银行发起26单,规模1068.87亿,占总规模的26.23%,两者是发行规模的主力。在发行数量上,城商行共发起31期,占全年总期数的28.91%,城商行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1.风险高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由于缺乏金融创新工具,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地分置于银行体系中。近年经济下行未止,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仍在继续恶化,银监会的数据显示,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全行不良贷款余额升至1.27万亿元,较2014年年底大增51.2%,不良贷款率1.67%,连续十个季度环比上升,直逼2%的风险警戒线。同时关注类贷款余额已达2.89万亿元,较2014年底增加7869亿元。银行在快速有效地处置不良贷款、盘活存量上存在很大压力。

2.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商业银行一方面面临全社会流动性总体过剩的格局,另一方面存在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而导致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主要是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因此从长期看,期限错配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恶化。

3.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综上,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为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动机激发,发展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来说具有战略意义,一是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二是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的有效手段,三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主要特点。

根据2015年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现状,可以总结出目前我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主要特点:

1.入池资产单一且普遍都为优质信贷资产。从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案例来看,入池资产主要包括一般企业贷款(CLO)、汽车消费贷款(车贷ABS)、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MBS)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ABS)等。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基础资产为企业贷款,2005年~2015年,企业贷款证券化项目共计发行149单,总发行量6440亿元,占信贷类总发行量的81.5%。而个人消费贷款证券化项目共发行42单,总发行量1250亿元,占比为5.82%。这与美国证券化市场以个人贷款为主的局面形成鲜明对照,同时期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类证券化占比达到83%,企业贷款类只有10%。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优质资产,主要原因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初级阶段,打包的优质资产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因此商业银行将低风险资产证券化实际并没有将风险最大限度地转移和剥离,反将受益分给了投资者。

2.资产支持债券的评级远高于其他信用债的评级。2012年银监会恢复审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开始,要求每一单项目必须有两家或三家评级机构同时给出评级。根据2005~2015年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统计,有63%获得了AAA评级,AA评级以下很少,总计不到11%,而与之相比,截至2015年获得AAA评级的信用债只数仅占信用债总数的31%,AA评级以下的占14%。显然资产支持证券的平均评级显著高于其他信用债评级。

3.发行利率整体下行且价格机制尚未理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期(2005年~2008年),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成本很低,平均期限为4.94年的资产支持债券发行利率比无风险债券发行利率高出159基点,低于市场贷款利率约232基点。而从2011年的复苏发展期开始,这一融资成本优势逐渐消失。2011年至2015年平均期限为2.37年的资产支持债券发行利率比无风险债券发行利率高出265基点,比市场贷款利率均值高出了33基点。随着债券市场利率的下行和投资者对ABS产品的认可程度,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利率出现显著下降。农盈2015年第一期A1、A2、B档中标价格分别为3.3%,3.6%和4.0%,创年内同类可比产品新低。同时资产证券化的价格机制尚未理顺,一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利率是在管制市场环境下形成,而证券化产品发行市场的定价已经高度市场化,资产端和发行端两端利率难以有效衔接;二是基础资产与发行价格的倒挂,需要发起机构通过延长封包期让渡部分资产收益的方式予以补偿。

4.相关法律和规则尚不完善。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相关法律和规则有待完善。业务流程方面,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的是双部门监管方式,即银监会负责发行机构监管,人行负责发行与交易监管。银监会发布备案制规则后,人民银行尚未相应出台有关政策;法律安排方面,针对抵押物变更登记问题目前在实务中采取了“事后变更”的做法,但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尚存在争议,且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上尚无法认定属于“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在立法上未指定实现“真实出售”的法律认定标准等;交易规则方面,只能采用招标式发行,次级档只能在初始投资人之间转让等,制约了发行的灵活性和交易投资的活跃性。与成熟市场相比,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尚缺乏统一的标准。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思考

(一)坚持分业经营、循序渐进的原则。

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能够有效连通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但是并不说明我国市场混业经营的时机已经来到。首先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较低,金融监管体系也不完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其次美国金融危机警示,混业经营存在巨大风险,打通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通道,容易加速风险传染,放大系统性风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进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应坚持分业经营基本框架,在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设置较为严格的防火墙,严防银行资金大规模进入资本市场。同时在起步阶段还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没有任何经验是通用的,哪怕美国蓬勃的债券市场鼎盛一时,也带来了金融危机的厄运,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高风险特点以及我国制度环境建设不足的实际情况,采取谨慎试点,加强监管,才能使商业银行在稳健中求得新发展。

(二)建立同业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体系建设。

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参与者众多,包括了委托人、发行人、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以及财务顾问等。发行主体始终是市场的最重要参与者,是基础资产的提供者,市场创新的推动者,一些发行主体还是投资者,在发行和投资两方面均可影响到市场发展。因此建议成立类似发行人委员会的沟通交流机制,为市场各方提供业务交流和合作的平台,及时进行信息互通,促进产品创新,促进市场良性发展。除此之外作为银行,可与证券公司在客户营销、联合产品设计、发行上加强合作,与基金公司可在产品定制、联合项目开发上寻找合作机会。

另一方面,2015年出台了资产证券化产品配套的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更加关注现金流信息和历史数据信息的披露,在风险提示方面更加具体和连贯,但是涵盖和辐射的产品种类仍较少,且缺少总领性的指导文件进行全局性概括,好比有了具体枝桠缺少了依附的树干,因此仍需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建议在基础资产类型丰富的ABS市场中,能够出台大类资产的信息披露要点。

(三)创新商业银行介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2015年,交易所市场首单由商业银行主导安排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宁波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1号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农行担任该项目安排人/推广机构/托管银行/监管银行,首创了商业银行以项目安排人身份,提供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中介组织、工作推进、监管沟通、推广发行、备案挂牌等全流程服务,开辟了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新领域。

因此将商业银行介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创新模式具有广阔发展前景。首先,巧逢政策机遇,一是企业资产证券化新规颁布和负面清单发布将诱发井喷式发展;二是国家鼓励将PPP模式应用于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这类资产均是优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也是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资产,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其次,商业银行具有丰富客户资源、强大的定价能力、承销实力以及强大的客户、资金、网络和渠道优势,能够为商业银行介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提供资源和技术支持。再者,商业银行可扮演客户营销、财务顾问、计划推广、计划管理、监管托管等各种角色,灵活应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介入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将为市场引进客户资源、风控资源、资金资源、管理资源和强大的项目复制能力,助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扩大入池资产范围,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

从理论上讲,只要是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特点的资产都可以用于证券化,扩大入池资产的范围,可将绿色金融贷款、工程机械贷款、房地产贷款等纳入资产包。目前市场上所发行的产品以优质资产为主。在经济结构转型的当下,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存在广泛而迫切的化解需求,因此适当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制约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只能定向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了交易范围;二是当前市场上仍然存在的刚性兑付压力扭曲了信用风险定价,也淡化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会迫使发行方采用更为严格的信用增级方式,增加发行成本;三是由于尚未形成统一的违约概率、违约回收率等基础模型,加大了产品定价难度;四是中介机构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综上,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不良资产入库标准,引导市场打破刚性兑付,促进不良数据库和公允定价模型的形成,扩大投资者范围,形成多层次、有差异的投资者结构,并逐步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交易和管理水平,提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操作性。

[1]郑涵尹、肖娴“关于稳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思考—基于建行MBS案例和美国次贷危机”,《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年2期

[2]张培源“后金融危机时代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的战略思考”,《财金之窗》,2012年12月

[3]李佳、罗明铭“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商业银行变革—基于资产证券化创新的视角”,《财经科学》,2015年2期

[4]刘红霞、幸丽霞“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动机研究”,《南方金融》,2015年总464期

[5]徐静娴、饶海琴“网络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东证资管阿里小贷模式分析”,《新金融》,2014年第8期

(执笔:姜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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