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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与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2016-02-27李方芳

学习月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监护儿童农村

◆李方芳

农村留守儿童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在大批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类特殊人群。

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监护、学习教育和心理情感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生活失管、学业失教、行为失控、道德失范、心理失衡等现象,不仅制约其身心发展,同时也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缺失的表现

(一)监护功能弱化带来的生命安全隐患。受制于社会压力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村父母唯有把孩子留在农村,将监护和抚育功能转嫁到祖父母或其他临时监护人身上。由于年龄、体力、自身能力素质等条件的限制,非父母的监护人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疏于监管、安全教育缺位等问题,增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风险和安全隐患。一方面,表现为烧伤、烫伤、触电、突发急病、交通意外等事故的几率增大。近几年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名学生死于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而受害者中农村留守儿童占多数。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护,加上安全意识欠缺、对突发性灾难应变自救能力差,农村留守儿童还极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表现为:被胁迫、被敲诈、被殴打、被虐待、被拐卖等等,特别是近几年农村留守女童受猥亵、受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发生率持续上升。

(二)监管能力限制导致的教育发展困境。对正处在智力发展和行为培养黄金时期的留守儿童而言,因年龄和心智的限制,大多数学生的自觉性不强,自律意识不够。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严格监管和道德约束,加上隔代或他人监护存在的文化水平低、纵容溺爱、放任自流等弊端,使得农村留守儿童更易出现学业和行为的偏差。再加上农村整体教育水平偏低,教育资源有限,特别是现今许多乡镇学校合并之后,班上留守学生人数众多,师资力量不足,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滞后、渠道不畅,使得留守儿童许多问题没能及早发现并纠正,在学习上表现为消极被动、成绩滞后、迟到早退、逃课甚至辍学,在道德纪律方面,重物质满足轻道德评价、违纪违规、不服管教,沉迷网络、拉帮结派甚至赌博吸毒,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情感沟通缺失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与正常家庭的孩子相比,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持续的关注和及时的心灵抚慰、疏导,长此以往,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变得精神压抑,自闭内向,自卑感较强而自信心不足,在学习和社会交往中易被忽视或受歧视。少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还承受着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贫困”,父母迫于生计的外出,加上农村艰苦的物质条件,使得他们过早、过多地体会到生活的不易,遇到问题和挫折,易生负面消极情绪,并诱发仇富、嫉妒、偏激等错误思想或报复行为,进而因此误入歧途。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不力的原因

(一)政策法规及制度保障的不足。一直以来,我国重点保障的是那些被遗弃、被虐待的孤残儿童,以及贫困、失足、精神疾患的青少年,却长期忽视或未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的关注。虽然近些年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生存发展的权利以及平等受教育权利,在有关的政策层面越来越多呈现,但是,我国仍然缺乏全面的、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立法和规范。各地政府极少出台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条例,现有的制度又过于空洞和原则化,很多规章仅仅停留在文件和口号上,致使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管理成为一项“慈善事业”——主要依靠良心和道德,而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缺少制度支持与激励。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管理人员以此为借口推卸相关的教育、监护责任,制约了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关爱扶助力度。

(二)组织资源与财政投入的匮乏。从组织层面看,目前儿童的福利保障职责分散于各有关职能部门,其中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机构和组织更是稀缺。虽然早在2006年我国就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等12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仍未组建相应的工作专班。由于妇联工作职能的局限性,加上地方政府协同的滞后性,造成了“大家都在管,但谁也管不好”的“主体失真”尴尬局面。另外,我国长期城乡不均衡的二元发展模式以及“先东部、后中西部”的发展战略,导致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财政预算紧缺,涉及到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更是有限,农村公共产品如寄宿制学校、卫生医疗、福利保障等供给数量不足、条件落后,客观上导致地方政府管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时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短板和不足。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增强政策法规引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基础工程。要在全社会宣传并确认农村留守儿童应享有的生存、发展、平等、教育等权利,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舆论氛围;要加快改革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儿童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增加维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相关内容,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总体规划中,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教育和安全保护等工作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另外,政府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专门的财政立项,尤其是要划拨专项资金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及托管机构建设,加强农村中小学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要补贴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在兴办代理托管、监护服务、文化补习、兴趣娱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学习生活提供更丰富的产品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项目。

(二)培育社区教育监护及关爱服务组织。要发挥乡镇政府的主导作用,依托社区的人际网络,整合学校、医院、共青团组织、妇联、派出所等社会资源,培育立体的社区教育监护及关爱服务组织。如湖北宜昌远安县的“阳光家园”,就是先成立以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大学生村官、村团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然后各成员单位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关爱帮扶:民政局将更多的困难救助计划指标用于救助有留守儿童的困难家庭;司法局整合法律工作者资源,广泛为留守儿童开展权益维护和行为矫正等服务;教育局在全县中小学全面开通亲情电话和心灵工作室;与省内高校对接开展志愿者支教服务活动;在全县基层综治维稳工作人员、青少年工作者和部分党政干部中培养发展心理咨询师;引进专业医院医师为农村留守儿童送来常备药箱,并定期进行免费体检和常用卫生知识教育。“阳光家园”模式投入资源少,但整合资源力度大,保障机制健全,对于更好地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发挥校园教育和监护的重要作用。乡镇学校要充分行使其教育、监护的核心职责,将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重点专项来抓。要加强组织管理保障,组建由校长总抓、德育主任分管、班主任负责、全体任课教师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骨干队伍;要完善“家长—学校”双向联络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人与留守儿童的父母进行定期的沟通、交流,及时记载和反馈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与心理状况;要注重师资力量培训,在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的同时,还必须对教师实施针对性的培训,以便给农村留守儿童普及基本的生活常识、生理卫生知识、心理健康知识,传授人身安全与自我保护等技能;要提升后勤服务水平,加强和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硬件设施,优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消除食品及人身安全隐患,对于自理性较差的农村寄宿学生,学校应配备专门的生活教师和心理辅导老师;要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亲情管理,丰富校园文化,切实开展爱心教育、感恩教育、安全教育及法治教育等专题活动,实行教职工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制度,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对学校的归属感和幸福感,营造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校园人文关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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