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利益平衡与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时效制度的演进

2016-02-27

学术交流 2016年9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时效所有权

钟 鸣

(吉林大学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长春 130012)



法学研究

利益平衡与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时效制度的演进

钟鸣

(吉林大学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长春 130012)

美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传统上因循英格兰法的规定,其中关于文化财产返还之诉的时效制度主要发展出的理论有“要求并被拒绝规则”与“发现规则”。同时,在两规则发展中出现的“勤勉尽责”、“迟误抗辩”以及“实质发现”等在经过判例的确认后也都成为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中现行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于司法实践中通过不断地自我矫正而演进并趋于完善的制度设计,综合了有关公序良俗、文化归源、国家利益与当事人权利维护等多方面的公私利益平衡,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价值平衡理念。这样的制度设定对国际文化财产的保护和流失文化财产返还意义深远。

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时效;利益平衡

一、导论

随着艺术品及文化财产相关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数量的逐年上升,其规模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和军火的第三大有组织犯罪。面对日趋严峻的文化财产犯罪危机,曾经一度对文化财产进出口及相关交易采取不限制主义的美国,近年来也不断加强国际间合作,开展了一系列高频的返还工作。在诸多轰动国际文化与外交的事件背后,美国关于文化财产返还的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再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关于流失文化财产追索与返还的法律问题,国内研究已渐多涉猎,但在国家关于返还的具体法律制度研究上仍有待拓展和深入。特别是对世界最主要的文化财产市场国和非法流转目的国——美国,不仅欲行追索之事,在关注之上深入研究其相关具体规则设定乃现实之需,同时,中国在文化财产领域的制度完善亦需他山之石以为所鉴。

美国在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转移所有权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之后,于1983年以重要的文化财产进口国身份率先通过制定《文化财产实施法案》的形式履行其在公约项下的国际义务。可以说这是美国在对待文化财产规制问题上的一个标志性转变,也为“1970年公约”在文化财产市场国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榜样作用。但实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各级法院便已通过判例对文化财产返还时效制度的设计开展了渐进式的改革,在国际流失文化财产的返还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承袭英格兰法传统,一般从侵占(亦即非法占有)开始之时计算时效。经过长期发展,其各州规定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特征:关于时效期间的差别较大,从最短的2年到最长的10年不等;[1]118关于时效起算,绝大部分州的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要由各州法院在判例法中加以确立。就目前看来,关于文化财产返还之诉的时效制度,主要发展出的理论有“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和“发现规则”。[2]同时,在两规则发展中出现的“勤勉尽责”、“迟误抗辩”以及“实质发现”等在经过判例的确认后也都成为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中现行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

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典型判例梳理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时效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进程,分析和探讨其制度演进的动因,以期作为深入探究美国文化财产返还法律制度的入口,并为中国今后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要求并被拒绝规则”

纽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文化艺术中心之一,也是最早在文化财产返还案件中采用“要求并被拒绝规则”(Demand and Refusal Rule)的地区。作为一项衡量诉因起算时间的司法创制规则[3],“要求并被拒绝规则”是指善意购买人对文化财产的占有,自原所有人请求其予以返还并遭到拒绝时起即为“非法占有”。由于国际流失文化财产在被发现之前多已数易其主,耗时经年,那么据此规则,诉讼时效的开始基于原所有权人合理行使其权利遭到拒绝,而其对流失文化财产进行合理搜寻的时间并不纳入诉讼时效的计算范围,这实际上延长了诉讼时效,加强了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因此在国际流失文化财产的返还诉讼中非常重要。

(一)蒙兹诉李斯特案与“要求并被拒绝规则”的确立

“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在1969年的蒙兹诉李斯特案中初步确立。[4]

该案的标的物是一幅俄国著名画家马克·夏加尔的油画。1941年,纳粹负责劫掠艺术品的组织“ERR”查抄了门策尔在布鲁塞尔珍藏该画作的公寓,此后画作的下落便无人知晓。直到1955年,一位纽约的美术馆老板在巴黎购得此画,但购买时他并未问及来源,同年,他又将画作以4 000美元的价格转售给李斯特。1961年,原告从一本夏加尔图录中获知该画被李斯特占有,于是向其要求返还,被拒绝后提起诉讼。被告主张不论从纳粹侵占之时起算,还是他于1955年善意购得此画之时起算,诉讼时效均已届满,据此他已获得该画的所有权。然而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原所有人向善意购买人提出返还请求并遭拒绝之时起算,于是判决原告胜诉。这是因为法律相信一个无辜的盗赃物购买者不是一个违法犯罪者,除非他出于转换或故意驳回返还请求的目的,拒绝原所有者要求返还的请求。

本案法院创制性地改变了被盗劫文化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将“要求并被拒绝”作为时效的起算点适用于纽约州文化财产返还的司法领域,以期制定更为合理的规则标准,颇具意义。但对该判决的质疑总结起来亦有两点:第一,该规则对原所有人未施加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时效的计算被无限期推延,这有违时效制度之原旨;第二,该规则适用于善意购买人,而恶意购买人却尚不受此之限,在这种情况下,恶意购买人反而处于比善意购买人更为有利的地位,揆情度理,有失公平。[1]118

在争论之中,“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在后续发生的一系列判例中得到进一步地确认与发展。

(二)古根海姆诉鲁拜尔案与现占有人“勤勉尽责”之义务

1987年韦尔特诉巴丁格案中,法院在适用“要求并被拒绝规则”时提出要求请求返还财产之原所有人应在其财产被盗后尽“勤勉尽责”(due diligence)之责寻找该被盗财产,如应当尽努力搜寻所有与失窃标相关的信息以确认其所在、向各“失窃艺术品关联机构”报告失窃信息不得有任何延误之责,等等,否则将会导致时效的起算。[5]但这却被随后的1991年古根海姆诉鲁拜尔案所否决。[6]

该案的标的物是从纽约古根海姆博物馆里失窃的一幅水粉画,该画同样出自马克·夏加尔。鲁拜尔夫妇于1967年善意购得此画。后在苏富比的一次拍卖预估会上,古根海姆的前员工发现了此画为博物馆被盗之物。基金会于1986年向鲁拜尔夫妇提出返还请求,遭拒绝后,古根海姆基金会遂予起诉。受前面韦尔特诉巴丁格案影响,初审法院判原告败诉,但上诉法院的判决却体现了其对于这样专断地在被盗文化财产真正所有者身上设定必须严格遵循的行为规则为其诉权前置条件的否定。

由于被盗文化财产的价值、被盗方式,以及被盗机构的类型都会影响原所有者寻找的方式,因此,要设计出既考虑所有变量又不会给真正所有者造成不合理负担的“尽责”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纽约作为卓越的文化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而将寻找被盗艺术品的重担附加到真正所有人身上,且如果其未完成这种任务,就排除所有权人拿回自己财产的权利,这无异于是对被盗艺术品非法移转的鼓励。因此,该判例提出将调查文化财产来源的“勤勉尽责”之义务由潜在的购买者承担,这就为后案是否应适用“迟误”作为抗辩事由来防止原所有人怠于行使必要的注意义务留下了空间。

(三)耶路撒冷东正教会诉佳士得案与原所有人不得“迟误”之责任

所谓“迟误”(Laches),在英美法上是指当事人在主张或实现其权利方面的疏忽、懈怠或有不合理的延迟。依之,若原告疏于主张自身权利或有不合理之拖延,且因此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法院可以据此拒绝支持原告提出的救济请求。在1982年纽约州魏玛诉埃里克芬的判决中,[7]有关迟误的概念被首度提出,前述古根海姆诉鲁拜尔案则确立了该制度以后的司法适用。那么,在“要求并被拒绝规则” 中提出迟误制度究竟意欲为何?这一问题在1999年耶路撒冷东正教会诉佳士得案中得到了详细的解答。[8]也正是在这一判例中,“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得到进一步改进,臻于完善。

本案的标的物被称为“阿基米德覆画”( Archimedes Palimpsest),初藏于巴勒斯坦的马尔·撒巴寺中,后经辗转于1908年之后不知所踪。覆画后为法国人玛丽·西里埃获得并存于巴黎家中,直到1956年去世之前交由女儿安娜·古埃桑。70年代初,古埃桑为出售画作而印制画册进行宣传。至1998年,佳士得拍卖公司与其签订寄售合同后,覆画被转移至纽约。1998年8月,佳士得通知希腊政府,覆画行将在本行拍卖并发布公告。耶路撒冷的希腊东正教教会于1999年向纽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士得停止拍卖、返还覆画。但法院受案后却发现,教会此前从未报告或对外宣称过有藏品被盗或遗失,也更未对其他私人持有的原藏于该圣墓中的文物主张过权利。经过一定程序后,法院最终适用法国法,并依据《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30年的消灭时效之规定判定覆画的所有权归现持有人,同时,法院还在判决中论述了即便适用原告主张的纽约州的“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其依然败诉。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被告提出的“迟误”抗辩,并明确要求,提出“迟误”抗辩的一方应证明原所有人的疏忽或拖延损害了该善意一方的利益。具体可分为两层面解读:首先是原所有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疏忽与拖延,在这一点上法院强调的是拖延的原因比拖延的时间更为关键;其次是该疏忽或拖延是否对善意购买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这里尤指是否因此陷后者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于困难之境,以及是否导致被告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包括因有关法律变化而致的情况)。对于以上,被告负举证责任。此外,法院还提出,在考察损害有无时应该注意平衡原、被告的利益,如果被告的利益受损是由原告疏忽与拖延造成,“迟误”抗辩应获支持;但如果被告利益受损是由于其自身没有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如购买时未对文物的所有权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等,则原告对此免责。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

如前所述,纽约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文物与艺术品交易地,该州的法律因而极具重要性。其所适用的“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对文化财产的原所有人殊为有利,特别有利于遗失文物多年的原所有人克服传统时效规定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但同时,为避免有利方对权利的滥用,在制度设计上又赋予了相对不利一方——善意购买人在原所有人存在不合理的疏忽或拖延并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时,可以“迟误”作为抗辩的救济与制约机制。从本案及相关判例来看,迟误作为“要求并被拒绝规则”的抗辩事由,通常受到较为严格的解释。

三、“发现规则”

“发现规则”(Discovery Rule)是美国绝大多数州在流失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适用的时效规则。该规则起源于医疗纠纷案件,[9]后经美国法院创设性地引入流失文化财产返还的争议诉讼中,藉此改变了传统的时效起算点,延长了诉讼时效,以给予原所有权人更为合理的搜寻流失文化财产的权利空间,保护了其合法利益。其与“要求并被拒绝规则”一样,在制度设计上均以原所有人为主。[10]100从概念上简言之,“发现规则”即是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其有诉因时开始计算的时效起算规则。

(一)奥基夫诉辛德案与“发现规则”的确立

“发现规则” 最早由新泽西法院在1980年的奥基夫诉辛德案中确立。[11]

该案原告是著名画家乔治·奥基夫,其创作的三幅油画于1946年在其开设的美术馆里失窃。案发后未予报警,直至1972年才向业界登记部门报告。1976年,原告获悉新泽西美术馆的老板巴里·赛德持有该三幅画作,遂对其起诉。被告抗辩称:首先,其为善意购买人,画作是其向纽约一家艺术馆支付了3.5万美元对价后购得的,而该艺术馆之前手出售时称这三幅画是1965年其父赠与的礼物;其二,依据当时规定,原告起诉的时点已超过时效期间。对此法院指出,一项诉因应从受损害方发现或依据合理的智力与注意应当发现构成诉因的事实时才产生,从而首次确立了关于文化财产返还之诉时效起算的“发现规则”。

由于被盗劫文化财产非法转运和销赃的快速、隐蔽且多跨境,使得其原所有人即便尽己所能也常是大海捞针,难知其位。考虑这一现实情况确立的“发现规则”,体现了美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特点的准确把握,表达了对弱势当事人权利强化保护、以期避免因机械遵循传统时效规定而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规则设定意愿。这一规则也在随后的判例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与发展。

(二)塞浦路斯诉高德伯格案与原所有人的“勤勉尽责”义务

1990年的塞浦路斯诉高德伯格案在对“发现规则”的确认和发展上尤为重要。[12]

该案涉及返还的是四幅拜占庭时期的马赛克画,画作原镶嵌于塞浦路斯北部的一所教堂中,后于土耳其武装力量入侵北塞浦路斯时期失窃,直到1979年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文物部门才得知画作被盗的情况,并竭尽所能查询下落。在此期间,美国人高德伯格在瑞士日内瓦从一个名叫迪克曼的文物商手中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了这些画。至1988年,塞浦路斯希腊东正教会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得知马赛克画在印第安纳波利斯的高德伯格手中,于是写信请求返还并提出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后者拒绝了请求。1990年,教会和政府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应予返还。

该案进一步确认了“发现规则”。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了“物之目的地法”的印第安纳州法[13],于是,该州六年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就成为关键。法院论称原告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因此依“发现规则”时效自1988年其获知被告身份时才起算,遂支持了原告的返还请求。与传统的时效规则相比,“发现规则”对追索文化财产之诉的特殊性给予了更充分的考量,兼顾了原所有权人与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其在赋予原所有权人延长合理追索时效的权利之时,也为善意购买人探究前者承担合理审慎之义务开辟了权利空间。而规则一出也很快为其他州法院及联邦法院所采用,成为美国大部分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因循的时效计算依据,更为广泛地适用于文化财产返还案件。

(三)冯·扎厄诉诺顿西蒙美术馆案与“发现”的实质化

1931年,荷兰收藏家雅克·古兹提克在柏林拍卖会上拍得原属于斯特加诺夫的“克拉纳赫双连画——亚当和夏娃”,画作后于二战期间被纳粹掠夺。1945年,盟军在柏林发现了画作并将其送到了慕尼黑中央收集点,并依据纳粹掠夺文物返还的“外部返还政策”返还给了原所有人的国籍国荷兰,交由荷兰艺术财产基金会主持具体返还工作。随后,基金会未将画作返还给古兹提克家族,而是在1966年应求将其返还给了乔治·斯特加诺夫。乔治后以80万美元将画作卖给诺顿西蒙博物馆收藏及展览。古兹提克的继承人——儿媳玛蕾·冯·扎厄于2000年10月得知画作在西蒙博物馆。2002年,加州政府颁布《大浩劫诉求条款》(CCP354.3),该条款禁止将加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艺术馆或博物馆在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就纳粹掠夺艺术品提起的诉讼。玛蕾随即与博物馆开始谈判,但没有进展。2007年,玛蕾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提出,依照宪法,联邦政府对战争事项具有排他权力,而有关战争掠夺艺术品返还的CCP354.3条款由地区政府颁布是违宪的,不能适用,因此基于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原告的诉求因过时效而被驳回。其后的上诉、复审也均因此被驳回。[14]

就此问题,加州2010年出台2765号议会法案,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对文化财产返还诉讼相对人为博物馆、艺术馆、艺术品商人、拍卖会等的,时效由三年延长为六年,起始时间为“真正发现”(actual discovery),而不是“建设性的发现”(constructive discovery)。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从文化财产的下落、占有人身份以及所有权可诉事由被真正发现之日起计算。这项法案的出台,由纳粹劫掠艺术品的返还之诉而起,最终通过成文法的修订,推广适用于所有涉及文化财产返还的案件,为原所有人设定了更加有利的追索时效和起算基点。虽然此法案仅为加州立法,但其思路及做法却多有拥趸,示范效应有为所期。

四、时效制度演进与利益平衡考量

(一)时效制度演进的利益平衡动因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一般指“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归于消灭之制度”[15]。

除了对现存法律秩序及公共利益的保障,诉讼时效制度确立之初的一个重要考量是对义务人进行保护,以屏蔽那些“在权利上睡觉之人”。但关于流失文化财产返还确有其别于他诉的特殊性:首先,经过转手后呈现于人前的被盗劫和非法转运文化财产的当事人,往往是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和善意持有人,两者均系无辜;其次,由于文化财产的交易机率和公开性远低于其他商品,因此即便努力寻找,原权利人还是可能在很长一段时期对权利客体及相对人不知所踪,其权利主张存在“被睡眠”的客观现实障碍,与此同时,作为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的相对人,现持有人对文化财产的处分权无论有无瑕疵甚至是有无便都处于无人质疑之境;其三,在期间届满对原所有人失去的不仅是胜诉权还有其对财产所有权的美国,诉讼时效如何设定不仅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主动性,而且直接关乎有无。如此一来,与原权利人相比,无论现持有人善意与否都处在一种权利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如果此时持有人为恶意则原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之权利则更难有用武之地。时效制度设立之初衷的平衡被打破了。

但是,这种失衡对程序正义可能产生的影响很快就被受到现实主义法学强烈影响的美国法官们敏锐地发现了,并且他们很明确地意识到“解铃还须系铃人”,找回并保障权利双方的利益平衡,选择以诉讼时效为调节机制,因事制宜地改变时效起算规则当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换言之,也是这种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成就了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时效制度演进至今的动力。

(二)利益平衡的时效制度体现

作为程序法一部分的美国文化财产返还诉讼时效制度,其设计本身包含了一般法律创制所必须考虑的公序良俗,同时基于文化财产承载着国家与民族的特殊文化内涵而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意义之特性,这一制度的设定对文化归源与国家利益的综合考量亦更是不可或缺。而在这些共识性的基础之上,又要如何设计起算规则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呢?

一方面,目的决定行动, 规范目标决定着制度设计。通过前述案例可以明确地看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个案分析时均对文化财产返还诉讼领域中原所有人与现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优势对比有着清晰的判断,并明确表达了应当在时效起算规则这样的关键问题上为双方寻求最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无论“要求并被拒绝规则”还是“发现规则”的创制,都从应然到实然地体现了重心向原所有权人转移的制度设计倾向,以平衡时效制度本身对现持有人权利保护的基调。

另一方面,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体现了利益目标的需求。基于上述目标,无论“要求并被拒绝规则”还是“发现规则”,无论是以往的“建设性发现”还是现在的“实质发现”,都是通过设定更加合理的起算时间以延长文化财产返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达到对原所有人合理搜索权利进行保护的目标。尤其是“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它事实上赋予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延期提起返还之诉的可能性,而如加州那样修订相关时效法案的做法更是对保护原所有权人目标的直接表达。但同时,在“发现规则”中要求原所有人能够在搜寻和追索流失文化财产时审慎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在“要求并被拒绝规则”中赋予现占有人以“迟误”抗辩的权利,又是在保护原所有权人为主要目标下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配置实现局部利益平衡的调节手段。

另外,虽然“要求并被拒绝规则”与“发现规则”均是上述利益平衡的产物,但相比较而言,前者更倾向于对原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是因为,能够提出“要求”者一定是先“发现”了争议文化财产,于是前者的时效起算点自然晚于后者,因而更有利于原所有权人。同时,后者要求原所有权人尽“适当注意”之义务,但又未明确“适当”与“注意”的标准,这就使“发现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因素,进而影响甚至剥夺原所有权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如何合理地解读“适当注意”,以对原所有权人客以必要但亦应合理可行的义务,从而平衡其与善意购买人之间的利益,也是美国法院及各国司法部门所应进一步思考的问题。[10]102

五、结论

在判例法中发展起来的“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和“发现规则”是美国法院为实现制止文化财产黑市交易、保护文化财产所有人权益之功能而在流失文化财产返还诉讼领域设置的特殊时效起算规则,其与各州成文法中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构成了美国关于文化财产返还诉讼时效的制度体系。它们均以智慧的方式发挥着克服传统时效面对文化财产案件特殊性时所暴露出缺陷的功能,也以其对原所有权人搜寻文化财产的合理耗时与困境更具包容性的考量为生命力之所在。因此,虽然美国各州在规则的创设和适用上各有自择,但其于司法实践中经过不断进行自我矫正而发展并趋于完善的制度设计,却是综合了有关公序良俗、文化归源、国家利益与当事人权利维护等多方面的公私利益平衡,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价值平衡理念,这样的制度设定对国际文化财产的保护和流失文化财产返还意义深远。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文化财产经非法途径流失数量众多、时间久远、终又多辗转现于美国的资源大国而言,不仅是为追索流失至美的文化财产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也切实为在美提起返还之诉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随着当今中国文化市场的活跃,除了传统的文化财产资源国身份,中国也已成为国际社会中新兴而重要的文化财产市场国,但目前国内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和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并没有就文化财产的特殊性而做出例外安排,这是有违加强对原所有人保护的国际法趋势的。因此,借鉴美国经验,以利益平衡的思维,通过设定“发现”或者“要求并被拒绝”这样更为合理的争议时效起算点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不仅是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的关于修改文化财产保护相关法律工作中所应切实考虑的问题,更应适时将其纳入规则体系。如此完善后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对中国国内关于文化财产保护的法制建设的促进,另一方面对中国在双重身份下设定和完善兼顾追索己物与返还他物之间相平衡的制度,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提高在文化财产国际法治中的地位,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Beat Schönenberger. The Restitution of Cultural Assets: Causes of Action-Obstacles to Restitution Developments [M].Berne:Eleve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09.

[2]霍政欣.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探究——以比较法与国际私法为视角[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S1):99.

[3]Meghan A Sherlock. A Combined Discovery Rule and Demand and Refusal Rule for New York[J]. Tula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0, 483(8):489.

[4]Menzel v. List, 24 N.Y.2d 91(N.Y. 1969). [2016-01-16].

[5]De Weerth v. Baldinger,836 F.2d 103(2d Cir. 1987). [2016-01-16].

[6]Solomon R. Guggenheim Found v. Jules Lubell, 77 N.Y.2d 311(N.Y. 1991). [2016-01-16].

[7]Kunstsammlungen Zu Weimar v. Elicofon, 678 F.2d 1150(2nd Cir.1982). [2016-01-16].

[8]Greek Orthodox Patriarchate of Jerusalem v. Christie's, Inc., 98 Civ. 7664 (S.D.N.Y.1999). [2016-01-16].

[9]Tarquin Preziosi. Applying a Strict Discovery Rule to Art Stolen in the Past [J]. Hastings Law Journal, 1997, 225(49):237.

[10]迟君辉.国际流失文化财产返还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11]O' Keeffe v. Synder, 416 A 2s. 862, 872 (N. J. 1980).

[12]Autocephalous Greek-Orthodox Church of Cyprus v. Goldberg and Feldman Fine Arts, Inc., 917 F.2d 278 (7th Cir.1990). [2016-01-16].

[13]霍政欣.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7.

[14]Von Saher v. Norton Simon Museum of Art at Pasadena, 592 F.3d 954 (9th Cir.2010). [2016-01-16].

[15]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7.

〔责任编辑:马琳〕

2016-04-06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生政治时代的人权保障研究”(14JJD820006);吉林大学重大课题培育项目“中国特色国际法治理论体系研究”(2015ZDPY07)

钟鸣(1983-),女,辽宁大连人,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文化财产法研究。

D997

A

1000-8284(2016)09-0103-06

猜你喜欢

诉讼时效时效所有权
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异化
预时效对6005A铝合金自然时效及人工时效性能的影响
劳动关系确认不应适用仲裁时效
所有权概念有体性之超越及其体系效应——以析评Ginossar所有权理论为视角
从一则案例谈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及其适用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挤压态Mg-Dy-Cu合金板材的显微组织及时效硬化行为
所有权保留制度初探
环保执法如何把握对违法建设项目的追责时效?
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