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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与婚姻质量

2016-02-27徐光远

学术论坛 2016年7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财产夫妻

贾 飞,徐光远

我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与婚姻质量

贾飞,徐光远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质量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谐,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坚定磐石。自新中国以来,我国政府制定并修正了三部婚姻法,给人民的婚姻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近年来,因为房产等财产分配问题导致的婚姻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夫妻双方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婚姻法几度变更对财产权分配的界定、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的生活压力等诸多因素都对中国婚姻产生了重要影响。文章梳理了不同时期的婚姻财产分配制度,以女性就业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变化对离婚率的影响来佐证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从而对未来婚姻预测和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婚姻质量;夫妻财产关系;演化趋势

婚姻,是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当代人民认可并遵循的一套规范系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体系。婚姻中包含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男女两性结合是实现人类繁衍生息的前提,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和摸索中,对夫妻结合的认识不断提高,在自然淘汰、适者生存的法则引导下,婚姻行为得到了逐渐规范和完善,久而久之,各种婚姻制度应运而生。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和眼界得到拓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步入社会,能力得到认可,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也在逐渐提高。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我国女性在财产分配方面也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伴随着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婚姻财产权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婚姻制度如何影响女性财产权分配,女性财产分配的社会变革对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又有何影响,未来的婚姻财产制度会有什么样的演变趋势,这都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不同时期的婚姻财产分配制度概述

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婚姻财产分配制度是基于婚姻关系确定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系列财产方面的法律效果,其中涉及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姻关系结束后对财产的分割等。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并不是一直存在的,随着社会形态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它也在经历着历史沿革。从古至今,不同的历史形态下,对婚姻财产的分配是有很大差异的,当然只有在现代社会,婚姻财产分配制度才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体现。

(一)古代婚姻财产分配制度

在我国古代社会,农业占据社会的主流,“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是生产生活的重要方式,男性天生在体力上的优势造就了其在家庭中的中流砥柱地位,而妻子却要永远秉持“事夫如天”的理念生存。所以,我国古代执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单独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甚至妻子都没有独立的身份关系,她仅作为丈夫的一项“财产”存在。直至唐代的法律出台,才第一次在历史上确立了女性的财产继承地位。

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宋代的婚姻财产权制度值得关注。宋代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是女性财产权在实践中获得社会承认的鼎盛时期。因厚嫁之风盛行,富有之家的女子通常能得到为数颇丰的嫁妆。嫁妆随出嫁女带到夫家以后,名义上是“并同夫为主”,但实际上在对嫁妆作出处理时,妻子往往占据绝对优势,丈夫在支配嫁妆时,必须向妻子征求意见并得到妻子的理解和同意。基于嫁妆的特殊性,夫家将妻子的嫁妆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范围内,夫妇将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共有财物“作妻名置产”时期。在宋代,妇女有受法律保护的从娘家继承财产的情况为数不少。夫妇离异或夫死改嫁时,妇女通常将嫁妆带走。尤其是当娘家户绝时,妇女作为户绝家财产继承人的地位就显现出来了。即使娘家是非户绝家庭,有时妇女也有一些继承财产的机会。在没有亲生儿子、不得不通过立养子继产承嗣时,父母往往不甘心养子得到全部财产,通常会想方设法给亲生女一些财物。元代是我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执政的朝代,实行收继婚,最大化地剥夺再嫁寡妇的财产继承权,但同时又扩大出嫁女继承财产的权利,造成了女性财产权的动荡。

可见,我国古代婚姻内女性财产分配制度呈倒“U”型抛物线发展趋势。

(二)近代婚姻财产分配制度

近代中国,清末修律民法草案(第一次)仿照日本民法,引入了妻子的特有财产制,规定“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妻特有财产”。这部法案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权,这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无疑是一大进步,为我国法律吸收西方的夫妻财产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遗憾的是,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公布[1](P172-215)。

直到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民法亲属编》,这部法案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明确提出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然而此时的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并非现在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共有。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管理、收益、使用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如若采用约定财产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后选择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任意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约定财产制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夫为妻纲”的封建枷锁。但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妻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夫,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当婚姻终止时,夫或夫的继承人要对妻或妻的继承人负有返还妻财产或原财产同等价金的义务,这是一种将物权转变为债权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妻子的婚姻权益[2](P112)。

(三)现代婚姻财产分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民主意识开始萌芽,政府彻底废除封建夫权,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从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至今,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从一般共同制渐进到分别财产制的发展进程。在当代,《婚姻法》对分别财产制的倚重不是偶然的,而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司法实践诉求,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景也会产生特殊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自古以来以农业经济、农村社会和乡村文化为基础的农耕文明,正在向以商业经济、城市社会和市民文化为基础的商业文明进行转型。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的发展,决定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在农业社会中,家庭承载着生产职能和抚养扶助职能,其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个人依赖于家庭。因此,农业社会中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自然为家庭本位。而在商业化和城市社会中,家庭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家庭不再具有生产和收入来源的重要职能,取而代之的是个人的工作。商业化和城市化为个人就业提供了平台。城市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个人经济的独立。因此,在我国由农耕文明发展为商业文明的背景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也必然由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3]。在个人权利本位的夫妻财产制理念之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共同财产制中个人财产范围逐步扩张,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过渡,夫妻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趋势,约定财产制呈推演之势,侧重保护弱势利益原则。

二、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对婚姻质量的影响

关于婚姻质量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被理论界接受的权威定义。笔者认为,站在个人的角度来看,婚姻质量实际是一种主观感受,是已婚人群对自己婚姻的感性认知和体会;但从宏观来看,婚姻质量则是对政策效果的实践检验。笔者以“离婚率”作为影响婚姻质量的指标,以“女性就业水平”“女性教育水平”的变化来衡量婚姻财产制度的变迁(尽管离婚对个人而言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质量差,但离婚率却可以用来检测制度对婚姻稳定的影响程度)。

按照新古典模型的解释,互补型家庭,即男性在家庭外收入创造上有比较优势,女性在家务劳动上有比较优势,夫妻按照“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分工合作,婚姻中存在收入上的合作剩余,即男女双方以婚姻形式合作的收益大于单独收入的加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女性经济能力(即女性家庭外就业机会的增加和收入)的提高,会减少婚姻的收入剩余,增加离婚的动力。按照这一理论,女性家庭外收入越高,婚姻内的谈判底线越高,在婚姻不幸时,越容易选择离婚。因此,以上关联是可信的。

(一)女性就业水平对离婚率的影响

女性就业水平的提高打破了家庭内部的分工模式,改变了婚姻的利益均衡局面,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离婚率的提升,有大量的经验研究都支持这一结论。

首先,降低了分工互补收益。根据贝克尔的婚姻经济学理论,一个有效率的家庭的建立是基于性别分工模式,女人从事生育抚养孩子等家务活动,男人从事狩猎、耕种土地等市场活动,优势互补,各司其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妇女思想大解放,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门,步入社会,开始从事与男人同样性质的工作,女性就业水平的提高降低了婚姻分工互补的收益。

其次,婚姻的机会成本提高。随着女性就业机会的增多,职业女性日益增加,她们具有优秀的独立工作能力,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收入日益增多,不需要再在经济上依赖于丈夫,有机会并且愿意去追求自己想要的婚姻生活。

最后,传统分工模式与女性现实地位的矛盾。离婚率升高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女性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提升了,就要与过去的婚姻说再见。对于生活在一个传统观念浓重的国家的女性来说,绝不会因为自己走出家门,面对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同时轻易就与婚姻家庭决裂。事实在于,现实生活中,女性在社会上获得就业机会的难度本就大于男性,而传统的性别观念使得女性在外与男性承担同样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仍要独自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女性同时扮演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角色,却无法解决家庭和工作的冲突,引发传统观念与现状之间的矛盾,这才是造成离婚率增高的重要原因。

(二)女性教育水平对离婚率的影响

教育水平是衡量女性发展和社会参与能力的基础,也是表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重要标志。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上升提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她们在物质上和心理上对家庭的依赖,也使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以离婚的方式结束低婚姻质量的婚姻。根据不同年份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可见,2003年到2015年间,中国结婚率有升有降,但是离婚率只升不降。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无论是义务教育领域还是高等教育领域,女性的受教育比率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二十多年里,女性受教育的状况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来看,均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并不断缩短着与男性之间的差距。但是研究表明,女性教育投资回报率的速度要低于男性,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但与男性的工资差距仍然在加大的原因。既然如此,女人们仍然乐此不疲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原因是什么呢?

根据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教育作为一种更为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式,可以使受教育的人具备更高的生产能力,并会在日后带来丰厚的回报,要高于物质资本的收益率。正是预期到未来家庭稳定性的下降,理性的女性才选择对自身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以提高其在未来婚姻中的谈判地位以及冲突利益[4](P5-24)。

然而,笔者认为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对离婚率的影响是具有两面性的,有时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不仅不会提高离婚率,反而会增强婚姻的稳定性。比如,在婚姻收益假说的影响下,女性预测到教育投资的巨大收益,从而加大对个人的婚前人力资本的投资,引发婚姻市场上的教育匹配现象和分层现象[5]。由于教育的匹配现象明显存在,那些受过更多教育的女性将更具有竞争力,她们有更高的概率找到受过更多教育的配偶,进而在未来更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家庭收入。而婚姻中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又会显著提高子女的智力发育、学习成绩等等,这将成为一个循环的正效应。

综上所述,我国女性就业水平的提高与离婚率成正相关,而女性教育水平与离婚率的关系却是互相制衡。但总的来说,女性地位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代婚姻关系格局,女性在婚姻中的谈判能力提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过去那种“男尊女卑”“男子高高在上”的格局已经不复存在,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女性已经可以撑起“半边天”,男女日趋平等。在一些家庭中,女性拥有参与家庭决策的权利,甚至开启“女主外,男主内”的新性别分工模式,女性地位的提升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男性在家庭关系中的作用。但是仍然不乏有部分男性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夫唱妇随”的固有传统思维令他们无法接受思想、经济等各方面独立的新女性,而女性又不愿一味地屈服,男女双方沟通不畅,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三、我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演进趋势

通过上文分析,足见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对婚姻质量有不小的影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夫妻各自享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也逐渐变多。而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造成了个人本位思想的成熟。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讲求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财产的共同共有,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需要,反而不利于婚姻的和谐稳定。因此,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势在必行。

(一)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制

我国保障婚前个人财产的做法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前文所述,宋代就曾明确将嫁妆视为妻子的专有财产,而非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当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婚前所得均为个人财产,但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该如何界定,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

(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6]

根据有关经济学分析,婚姻究其本质是一个团队,而夫妻财产作为婚姻这个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团队成员即夫妻双方有权利平等处理。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要由夫妻共同管理。若夫妻一方不能管理或无意管理的,可由另外一方单独管理。夫妻双方也可经协商确定由夫妻一方全权管理夫妻共有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的一方不对管理行为承担经济责任,协商必须经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他(她)方有权主张无效。双方就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管理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另外法律在划定设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还不太完善。比如婚姻在分居期间或者是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收益就不应该算作共同财产,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

(三)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7]

婚姻是一种契约,契约的本质就是使交易双方利益均衡,达成共赢。我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目的就是通过夫妻双方“利益共享,债务共担”的方式,达到双方利益均衡的局面,从而激励人们继续经营婚姻,实现成功婚姻,打造和谐社会。然而,婚姻是一种长期契约,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很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由于夫妻一方管理财产不善或者是滥用管理财产的权利,而导致另外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一种通常法定财产制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所谓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8](P123)。许多西方国家,如法国、瑞士、意大利、德国都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以满足婚姻存续期间遇到特殊情况的需要。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立,有利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现状,保障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证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角度上来看,比如离婚时碰到男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女方可以借用此制度保护自己的婚姻财产权益。

(四)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9]

根据中国人的传统理念,结婚后“同居共财”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婚姻财产关系的不断变化,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施行势在必行。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为法定财产制的同时,也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约定财产关系;2011年首次确立约定夫妻财产制,构建了共同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共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尽管现行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的范围、内容等一系列问题,但仍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约定夫妻财产制采取必须登记或者公示的方式,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借鉴此成熟的做法。

一旦男女双方进行登记,就意味着登记内容一定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审核,并且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同时还可以被查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交易安全。

婚姻财产分配制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整个社会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婚姻财产关系也在不断变迁,它关系到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的确定,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只有不断完善,才能带来婚姻内夫妻关系的利益均衡,未来才会为两性关系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局面。

[1]陈苇,胡平.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巫昌祯,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孙艳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4]陈钊,陆铭,吴桂英.经济转型中的婚姻家庭与女性就业:对相关事实的经济学理解[A].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工作论文[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5]李秀伟,杨竟.婚姻市场的教育匹配与分层研究的新进展[J].技术与市场,2009,(3).

[6]冯野光.论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2015,(12).

[7]康娜.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D].西南政法大学,2008.

[8]马忆南.婚姻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王烨.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J].池州学院学报,2011,(2).

[责任编辑:刘烜显]

贾飞,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济南250100;上海健康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讲师,上海201318;徐光远,云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南昆明 650000

D923.9

A

1004-4434(2016)07-0130-0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绩效评价导向的非正式网络与‘双元’创新行为的关系研究”(7130217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交互记忆系统与创新绩效”(12YJC63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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