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特南价值客观性思想
——以“混杂的伦理概念”为分析视角
2016-02-26季雨
季 雨
(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1)
外国哲学研究
普特南价值客观性思想
——以“混杂的伦理概念”为分析视角
季雨
(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1)
[摘要]美国著名新实用主义哲学家普特南认为:对于当代哲学研究而言,价值是生死攸关的问题。他以重构价值客观性的论证为目标,在其后期思想中,对伦理概念进行了细致考察。普特南通过驳斥描述和评价的二分法与将伦理概念进行分层的策略,阐释“混杂的伦理概念”(thick ethical concepts)的描述性功能,进而为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论述。同时,其观点在不同文化传统间关于“混杂的伦理概念”的分歧、“混杂的伦理概念”与“空洞的伦理概念”的关系等问题上,存在需要澄清和推进的环节,这为未来研究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普特南;新实用主义;价值;客观性;伦理概念
杜威指出,“哲学的中心问题是:由自然科学所产生的关于事物本性的信仰和我们关于价值的信仰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1]197。这一论述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何20世纪的西方哲学语境中,价值问题镌刻在认识论、伦理学、政治哲学、美学、科学哲学等具体领域之中。当代西方哲学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在科学维度和伦理维度的张力之中,对物理世界和价值领域给予融贯和恰当的哲学说明。然而,自逻辑实证主义兴起之后,关于价值问题的非认知主义观点开始流行,伦理学的客观性遭到严峻挑战。为了应对逻辑实证主义对伦理学的指控,西方哲学界的许多著名学者,如尤尔根·哈贝马斯、托马斯·内格尔、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伯纳德·威廉斯、理查德·伯恩斯坦等,都试图为构建一种认知主义的伦理学立场提供了多种证明策略。在此背景下,不同版本的道德实在论、道德建构主义、道德怀疑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形成了观点复杂的论争局面,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伦理概念的客观性等概念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在这样的研究氛围中,普特南一方面看到了驳斥逻辑实证主义对一个健全的哲学论域的必要性,因此,“伦理学视角在普特南的著作中变得越来越显著。”[2]15另一方面,他对其他持认知主义观点的学者的论证并不满意,因为他们各自对认知主义立场的阐释只是完成了重建当代哲学的第一步,与令人满意地证实伦理学的客观性仍有差距。具体而言,普特南不赞同威廉斯仅在文化传统内解释价值判断客观性的思路,认为那会导致相对主义的结论,无法保证人类意义上的价值的客观性。同时,他认为哈贝马斯依靠“规范”概念作为伦理学的基石,使得其对伦理学的客观性的论证有重形式而轻内容的倾向。针对同代哲学家观点中的问题,普特南发现美国实用主义的伦理学思想中蕴含对“价值”领域的深刻理解,它在捍卫真理的同时关注实践。据此,早年成名于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领域的普特南,在晚年将其学术兴趣逐渐转向了实用主义哲学。他以价值问题为研究主线,以古典实用主义为理论渊源,运用语言哲学的分析方法,展开其对伦理学的客观性的考察,并致力于提出一种温和的价值实在论。他的工作,代表了新实用主义哲学的重要理论成果,并为进一步探索价值的客观性提供了前提和方向。
一、普特南价值思想的理论目标及论证策略
普特南后期哲学的核心议题是重构对客观性概念的理解。自“内在实在论”时期开始,他集中、系统地考察事实和价值的关系问题,并不断推进对价值客观性问题的研究。对抗于非认知主义的核心观点,普特南试图表明:“如果不承认至少某些价值的客观性,我们甚至根本不可能拥有一个‘经验世界’作为我们描述的对象。”[3]9他在抛弃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充分论证价值的客观性的路径,来修正反价值理论对伦理学造成的伤害,同时抵抗以罗蒂为代表的相对主义对实用主义哲学造成的消极影响。总的来看,普特南对价值客观性的分析按照双轨策略进行。一方面,在科学维度上,他阐明科学探究需要认知价值(融贯的、功能简单的)对其进行范导,以此批驳逻辑实证主义对“事实”问题的不当解读,彰显一种正确对待价值的科学观。另一方面,在伦理维度上,他借鉴威廉斯对伦理概念(价值词汇)进行分层的方法,通过阐释“混杂的伦理概念”所蕴含的事实性因素,为伦理价值辩护,以构想一种带有价值实在论色彩的实用主义伦理学立场,为道德思考的合法性、客观性提供证明。
如果将问题聚焦到普特南在伦理角度对价值问题的分析,就会发现“伦理概念”这个术语贯穿论证。通过分析、阐释这个概念,他试图完成三个目标:其一,澄清伦理概念和经验世界发生关联的方式,据此论证一些伦理概念具有事实性因素,因而具有“证实”意义上的客观性;其二,伦理概念是完整语言系统的必要构成部分,缺失了这类概念,我们将无法对经验世界进行足够好的描述;其三,这类概念无法被还原为物理语言。为了实现此三重目标,普特南进行了三项工作:首先,对伦理概念进行分类;然后,运用积极性论证阐明包含“混杂的伦理概念”的价值判断是对经验的描述,因而此类判断可以客观地为真;最终,运用防御性论证,通过驳斥非认知主义者的可能批评,来证明“混杂的伦理概念”不但具有描述的能力,而且具备物理语词不具备的隐含信息的传递能力,并进而论证此类词语无法被物理语言还原或是取代。通过这样的论证逻辑,普特南结合语言哲学的研究方法,对其新实用主义价值思想进行了富有启发性的阐释。
二、普特南对“混杂的伦理概念”的客观性的考察
自《理性、真理与历史》之后,普特南后期哲学对价值问题的关键论述都围绕“混杂的伦理概念”展开,这也是他证明价值客观性的最重要的论证环节。
1.伦理概念的分类
普特南认为,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非认知主义者,对价值领域的内部分类缺乏应有的辨析。他指出,当我们在伦理学意义上考察价值概念时,首先需要将伦理价值概念分为两个层次:“混杂的伦理概念”和“空洞的伦理概念”。据普特南的考察,对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概念的区分,最早出现在默多克(Iris Murdoch)和加塞特(Ortega Gasset)的作品中,但威廉斯对这两种概念的命名和分析,得到了更广泛的注意。普特南的好友沃尔什(Vivian Walsh)的研究指出:(1)普特南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中已经意识到了伦理价值范畴的内部区分;(2)普特南认为英国道德哲学家默多克在《善的至上性》(The Sovereignty of Good)中,表明“粗心”这样的伦理概念“是说明实在的世界和实在的语言中极其模糊的事实/价值区分的一个极好例子”[4]157。虽然那时普特南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术语来命名这类特殊的价值,但他已经意识到粗心、固执这类词语是事实/价值二分法观点不能解释的特殊语词。
普特南对“混杂的伦理概念”和“空洞的伦理概念”的最早使用出现在《客观性和科学/伦理学的区分》(“Objectivity and the Science/Ethics Distinction”)中。这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和补充,后来被收录于吉福德讲座。普特南指出,威廉斯采纳了默多克在伦理价值的家族中存在着两个种类的观点:其一为“抽象的伦理概念(威廉斯称之为‘薄的’伦理概念),诸如善和对,和较多描述性、较少抽象的概念(威廉斯称之为‘厚的’伦理概念),诸如残忍、粗鲁、鲁莽、贞洁”[5]166,[6]86。普特南和威廉斯等人一样认为混杂的伦理概念与某些事实有着稳定的关系,带有对那些事实的描述性功能。因此在这类概念中,明确地显示了价值概念如何将描述因素和评价因素缠结在一起。
2.对“混杂的伦理概念”理论的积极论证
“残忍”作为价值词汇,是一个伦理概念,常常被认为是单纯的评价词。这个词表明说话者对某件事或某个人所呈现出的特定性状的评价态度,常出现在一个负面的伦理判断之中。在规范性的意义上,这个词对真诚地相信它是负面性的评价词汇,并渴望成为一个好人的人而言,这个概念还有可能隐含着一种莫要残忍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普特南认为,当这个语词以符合日常的语言规则的方式出现在一个句子中时,虽然它常被看成句子中的评价词,但实际上它“有时候用作规范的目的,有时候用作描述性术语”[7]43,它具有对事实进行描述的能力。可以考虑这样一个句子“秦始皇时代,其臣民受到残忍统治”。当这个句子出现在一本历史学著作中时,它的意图可能并不是要责备秦朝政治的某种性质或是批评一个皇帝的不尽人意之处。它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国人的生活状况的事实。而且,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历史证据来看,此句子作为一个描述是真的。因而,将秦始皇时代和“残忍”这个价值词用在一个句子中,“在最实证主义的意义上也都不失为完全真实的描述”[4]157。而且让那个句子成为一个有内容的描述的,恰恰是“残忍”这个伦理概念。它在那个句子中以一种和逻辑实证主义所理解的非常不同的方式,陈述了事实。在这个用法中,“残忍”并不像非认知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个主观的词,它客观地陈述了一种状态,虽然这种描述不能还原到完全的物理语词的层面。而且普特南主张,“残忍”这个概念不能还原为物理语词,不表明它因此就不能是客观的。混杂的伦理价值词,实际上具有描述的和评价的双重功能。
根据普特南的观点,这类伦理概念,虽然不能脱离于人的语言系统存在,但它们和“红色、多汁、清澈”这样用来摹状物理状态的词汇一样,依靠一些性质的实际存在而能被正确地使用。关于这类性质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17世纪的经验论者提出了“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y”概念。这类概念主要包括表达颜色、质地的词汇,古典的经验主义者认为运用这些概念时,需要承认在实际的物理对象性质和人类心理意向的性质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普特南认为康德的功绩就在于表明物理对象的实际情况,对人而言是不可把握的。因此,不只是“第二性质”,事实上所有性质都只有在人类认知的意义上,才是对人而言客观且有意义的。在普特南看来,用以描述物理世界的概念若想要被习得依靠的是经验和一个语言框架,而不是依靠对抽象的实体、性质的讨论,或是对这个词本身的意义分析。按普特南后期的语言哲学观点,甘甜、坚硬这些在科学中对事实进行描述的概念,和残忍一样,依靠人对物体、事实的理解和把握。意识到这一点,就不难理解普特南对“混杂的伦理概念”可用来作为描述性术语的论述。
3.对“混杂的伦理概念”理论的可能论敌的驳斥
在普特南看来,若要成功论证“混杂的伦理概念”是对事实/价值二分法的证伪,需要应对来自二分法拥护者的两个反击。他分别对这两个假想敌给出了驳斥的理由和相关论证。
普特南认为,第一个可能的反击来自麦凯关于物理事实和道德事实的看法。普特南相信,麦凯实际上主张的是:“混杂的伦理概念是普通的事实性概念,而且根本不是伦理的或规范性的概念。”[7]44。针对麦凯的观点,普特南指出,面对一个行为时,如果想有区分地使用鲁莽和勇敢这两个词,即看到它们之间细微且重要的差别,那么就需要明白这两个词在承担评价功能时,所存在的差异。对这种差异的辨识,正是苏格拉底的哲学一直想要表明的东西。麦凯没有看到“混杂的伦理概念”仅仅作为一个描述词使用时,前提仍然是说话者对这个词的习得,而这个概念能够被习得,依靠的正是这个概念的评价性用法,而且混杂的价值概念并不是可以被随意使用的。
当我们看到一个人不顾生命危险地战斗时,并不表示这一定是个勇敢的行为,因为它实际极有可能是个鲁莽的行为。而有些人分不清在鲁莽和勇敢之间的差别,恰恰是因为他单从鲁莽和勇敢这两个概念,可被使用的事实范围来理解这两个词,而没有把握它们对相同的事实范围而言所存在的评价上的差异。普特南认为维特根斯坦非常正确地看到“即使在一个语言游戏内部,也存在着并非所有人都能看到的真理,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发展出辨识所涉及的‘模糊信息’的能力”[8]37,而辨识节俭与吝啬、刚毅和冷酷这样的概念之间的差别,需要的正是这种能力。因此,在普特南看来,在混杂的伦理概念的这个问题上,对一个判断之所以有时难以达成一致,就是因为人不是同等程度地分享分辨关于此类价值词的评价部分的这个模糊信息的能力。在他看来,有人无法辨识出那个模糊信息,并不意味着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不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他相信两个概念的意义上的差异出现的原因是客观的。总的来看,普特南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没有对“混杂的伦理概念”评价部分的理解和正确使用的能力,实际上不可能准确地在它描述性的功能上,令人满意地使用它。而且,人正确使用“混杂的伦理概念”的能力,可以随着他分辨模糊信息能力的进步而得到发展。
普特南假想的第二个反击,是一个更为精致的版本。他认为可以清晰地把混杂的伦理概念分解成两个成分,其一用来描述事实,另一用来表达态度。普特南明确表示这种将混杂的伦理概念分解成描述部分和规范部分的努力注定失败。因为,“如果一个人丝毫不分享相关的伦理观点,他就永远不可能获得一个混杂的伦理概念”[7]46。普特南虽然没有表明,但他的论证实际依靠这样一个前提:当混杂的伦理概念被用在句子中时,它隐含着超越当下事实的信息。在其他不同的事实发生时,这个词仍然有被正确地使用于句子中的可能性。以残忍这个混杂的伦理概念为例,不只虐杀犹太人是残忍的,主张蓄意让无辜的他人痛苦是残忍的,或殴打动物以取乐是残忍的都是正确的判断。显然,这三个句子并没有穷尽可以合理地使用残忍这一概念的全部可能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特南认为“混杂的伦理概念”还原为纯粹事实的建议是不可实现的。事实上,“没有一个非伦理的语词能准确的表明‘残忍’一词的描述范围”[9]169。几乎可以说,我们根本无法穷尽一个人、一个行为是残忍的全部情况。
随着实践的丰富,我们不断面临新的情境出现。而且在这些新的情境中,在一个伦理传统中的人们可以将某个“混杂的伦理概念”用于一个描述新情况的句子,并可以对这个使用达成一致。在新语境中运用此类概念,依靠的并不是在这种概念和确定的事实之间确立起联系,而是对那个概念所依靠的评价因素的把握。因此,残忍出现在一个句子中,的确是因为一个或一些事实,然而那个或那类事实却并非全部可以被定义为残忍的事实的集合,在这个意义上,无法“构造一个价值无涉的概念来表达同样的外延”[9]189来替代残忍这个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面对克隆这样的新语境时,可以得到——以活体实验为目的而克隆人类是残忍的——这样的判断。由此,那些老练的事实/价值二分法的支持者,一面承认“混杂的伦理概念”具有客观性,另一面却想用物理词汇清洗这类概念的策略,也就无法成功。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变化,在《带有人面的实在论》(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和《重建哲学》《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中,普特南特别强调“混杂的伦理概念”的描述性功能。但是在《无本体论的伦理学》中,这个主张似乎有所缓和。这可能预示着普特南对“混杂的伦理概念”的关注点,更多地转回了对它们的评价部分的讨论。这个问题在他未来的著作中值得追踪。此外,普特南在论证混杂的伦理概念时,他的目标非常明确——驳斥逻辑实证主义在描述和评价之间划出的严格界限。普特南如果想要以一个匹配的论证来对抗这种观点,需要论证的是:“混杂的伦理概念”不只具有描述事实的能力,而且具有伦理上的评价能力,即表明正面或负面的态度的能力。不过,他在相关的论述中,普特南也有跳到问题的下一个环节——价值的规范性问题的情况。例如:他在考察麦凯关注的“冷酷”这一概念时,他认为这个词“具有规范的而且实际上是伦理的用法……也能被纯粹描述性地使用”[7]43。这里普特南跳过了一个关键的论证环节,直接从“混杂的伦理概念”的评价能力跳跃到论证此类概念所蕴含规范性要求。伦理价值词的规范性作用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否有客观的理由表明评价蕴含着规范要求,恰恰是普特南的议题中需要讨论的问题之一。因此,如果在这里普特南的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会让论证逻辑更严谨,也可以避免二分法支持者可能提出的进一步攻击。
三、普特南“混杂的伦理概念”理论的限度
普特南相信“混杂的伦理概念”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证明至少有些伦理概念可以承担描述性的功能,而且这类概念不可以用其他种类的词汇进行替代。他的论证成功解释了在一个文化传统中,用同一个“混杂的伦理概念”描述多个不同事实的不对称性。但他却没有考察,在不同文化传统中“混杂的伦理概念”在数量、内容上的不对称性。在这里,集中分析两个典型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些“混杂的伦理概念”只在一些特定的道德传统中出现,例如东方文化中的“孝顺”、各个宗教传统中的“虔诚”;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文化传统可能有同样伦理价值概念,而且他们对同样的词有同样的定义,唯一的不同只在于:他们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混杂的伦理概念”判断同一个事实。即选择用不同的具有事实性因素的伦理价值词对事实进行描述。
第一种情况的不同,只能说明不同传统的伦理兴趣存在着不同——有些传统对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更为关心,有些传统则不是。这里的对抗性因素虽然存在,但是并不是严峻的矛盾。西方人虽然没有“孝顺”这个概念,但是当熟稔东方文化的人告诉他何为孝顺时,他通过观察东方人对这个词的用法,完全可以领会这个概念要表达的内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这个词可以合理地被使用来评价、描述一个事实。随着个体对这个语言游戏的参与和练习,他会逐渐掌握运用这个词的正确方法,这和一个中国孩子习得“混杂的伦理概念”的过程是一样的。可是当他仔细思索为什么需要有“孝顺”这个概念时,问题就出现了:他可以无阻碍的客观地运用这个词,但这个概念是出于客观的理由出现在一种语言中的吗?
第二个情况的不同,会引起更大的困难。请考虑在阿拉伯世界发生的自杀性人体炸弹事件。对同样的事实,不同的群体有着截然相反的报告:(1)在伊拉克,发生了残忍的人体炸弹事件;(2)在伊拉克,发生了神圣的人体炸弹事件。如果存在着中立的第三方群体,他们观察到的事实将是:不同的群体运用着矛盾的价值词完成了对同一个事实的迥异描述。而且,那两个不同的描述都满足他们各自群体对那个的“混杂的伦理概念”的理解。在这里,看出混杂的伦理价值词具有不可否认的本土性并不是困难的事,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它。普特南并没有像他阐释“水”“黄金”这样的自然类语词是如何进入语言那样,指明“混杂的伦理概念”是如何进入语言并形成独特的语言游戏。但是按对这类概念的解释,唯一合理的解读是:此类概念实际上需要特定的道德信念,它因此才能将不同的事实用不同的伦理价值概念来赋值。而且这个赋值表明了赞同或反对的态度,而不是仅仅将它们作为事实(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来看待。马克·缇莫森在他的“道德孪地球(moral twin earths)”构想中的探讨,恰好印证了上文提到的第二种情况的破坏性。不同文化传统间,用相反的伦理概念对物理事件进行评价与描述,表明一种 “真正的不一致,即在道德信念和规范性理论本身的不一致,而不仅仅是意义上的不一致”[10]62。因而,这个理论除非提供一种规定混杂的伦理概念的更根本之物,否则很难避免将其定位为文化相对主义的指控。
普特南一方面主张当“混杂的伦理概念”的意义和用法在语言中一经确定(对他而言,确定和可修正是相容的),群体的成员就可以客观地用它们进行伴生着评价的描述;另一方面他强调其反相对主义的立场。但是在“混杂的伦理概念”问题上,和他反驳的威廉斯一样,普特南离不开如下假设:“混杂的伦理概念在我们共同的人性和人类社会条件中具有它们的基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就具有伦理客观性。”[11]译者序26-27然而共同的人性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共同人性,为什么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群体间却存在着对抗性的立场,这些问题需要更为细致的阐释。否则必然会引发将普特南的立场视为相对主义或不彻底的形而上学这样的批评。
此外,普特南目前发表的关于伦理概念的分析中,他对空洞的伦理概念的论述基本呈一种悬置的状态。“混杂的伦理概念”和“空洞的伦理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充分、清晰的说明。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中,普特南还原了我们如何证明“约翰是坏人”的隐形论证过程。他指出,我们可能根据已经观察到的事实:约翰粗心大意,约翰自私,约翰冷酷,然后得到“约翰是坏人”这个陈述作为结论。遗憾的是,普特南并没有继续深究在“自私”“冷酷”和坏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但是,普特南对伦理概念的分类策略的确触及到一个非常重要且必须得到回答的问题:“稀薄的伦理概念”和“厚实的伦理概念”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具体而言,当我们用“慷慨、贞洁”这样的伦理概念词时,“好、坏”这样的概念是否会必然地随之出现。普特南的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么他需要回答当正向的“混杂的伦理概念”和负向的“混杂的伦理概念”同时被用来陈述一个人P时,我们是否能够以及应该如何在“空洞的伦理概念”系统中选择正确的语词来对P进行陈述。如果普特南想要其价值思想成为更为融贯的理论,那么他就必须对这些进一步的问题给出解答。
总而言之,普特南对“混杂的伦理概念”的解读,有助于我们从伦理维度上对价值语词和价值判断进行把握。尤其是他对“混杂的伦理概念”的描述性功能的分析,使他相比于逻辑实证主义者,提供了更为精致的方式去考察价值领域。他坚持价值与“客观性”是相容的,这一观点对当代的“客观性”理论具有建设性意义。而且,他通过对科学探究中“认知价值”的分析,构造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价值思想体系。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价值思想“将逻辑学家的分析工具、理论科学家的创造性想象力和道德哲学家的敏感性都带进了哲学”[2]6。但是,也需看到,普特南的价值思想对于不同文化传统中,“混杂的伦理概念”间的差异的分析有待完善。如果他想彻底摆脱其理论的相对主义气息,那么需要在语言的发生学意义上对“混杂的伦理概念”进行进一步的阐明,同时需要对共同人性的实存进行论证。而且,他需要对“空洞的伦理概念”与“混杂的伦理概念”之关系问题展开更为周详的考察,以便其思想可以呈现出更为完善的理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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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明全程石磊〕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4-0050-06
[作者简介]季雨(198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博士,从事西方道德哲学、道德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杜威功能实践学说的伦理意蕴及当代价值研究”(13CZX075)
[收稿日期]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