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概念演进及马克思的“社会”新解
2016-02-26夏雪
夏 雪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社会”的概念演进及马克思的“社会”新解
夏雪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摘要]“社会”概念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这一概念具有其历史起源和流变过程。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既从西方传统的社会思想中汲取营养,又受黑格尔的影响具有其独特的思想内涵。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现实为背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之上,马克思以劳动为基础对“社会”有机体作出了唯物的、历史的阐释。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劳动
一、 近代意义上的“社会”(society)概念的历史演进
在西方,“社会”(society)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概念,英文“society”和法语“société”都源于拉丁文“socius”,意指结盟、伙伴的意思。公元1世纪,西塞罗用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里的“koinōnia poltikē ”翻译过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共同体,[1]这种共同体占据一定的空间,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现城邦发达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反映正义的道德文化生活。在这里,“societas”这个词延续了亚里士多德“社会团体”的意思,表示为了商业或政治等目的进行的结合或联盟。
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14世纪以后,欧洲人越来越多地用“societas civilis”或“civilis societas”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世俗城市文明,“世俗国家”的含义被广泛运用。16世纪末,“国家社会”(civic society)作为亚里士多德“国家共同体”的英译词得到迅速普及。在《法律要义》中,霍布斯阐述了和自然状态(战争状态)相对立的国家即“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历史演变的结果,由于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自私、贪婪,当在自然状态时,没有任何的约束,人与人之间就是弱肉强食的不安定和不可忍受的状态,因此需要通过契约构建国家(市民社会)——共同权力,为了共同的和平、防务及利益,作为共同人格而联合起来的多数人构建的联合体[2]来保障人的安全和利益。与此相对,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自由平等的世界,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然而作为自然法权利的个人,本质是一种原子式个人,私有制是个人权利的内核,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会存在冲突以及个人权利会受到损害,当事情发生的时候,就需要一个公共的裁判者——公民社会:通过契约成立,可以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可以看到,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理论中,“社会”是作为一种和个人相对立的、具有公共性的共同体而出现的。这种共同体源于人们之间让渡和限制自身权利的契约,它代表着公众的意见,具有较复杂的组织和机构以及惩罚共同体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的权力,以保护个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为最终目的。在这里,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以保障绝对的私人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理念已经出现。
然而这种个人至上的政治原则必然会走向自身的否定。随着资产阶级站稳脚跟成为统治阶级,洛克所提倡的通过保护个人权利来反对封建制度的正义原则逐渐蜕变为保护既得利益者的自私自利原则。针对这种以追求个人最大利益为原则的社会,卢梭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指出这种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基础上的社会永远都处于纷吵和斗争之中,只是一种“自然状态的残余”。他假设了一种没有财产权的自然状态,结合成共同体是为了有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所有。由于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每个人所有的都是一样的,他就可以把自身的一切权力都让渡给共同体换取其他人让渡的一切,这样就不会出现个人和他人、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自由和权威之间的对立。共同体是所有个人生命、权利和意志的统一体,既保护每一个人的特殊权利和意志,又不会剥夺每一个人的自由,政府不过是执行共同体意志的工具。可以看到,在卢梭这里,出现了一种更为激进的民主社会理念,这种社会通过每个人积极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来享有自身的权利和自由,社会本身就代表着人们的意志,服从社会就是服从每个人自身,并且也只有社会共同体才能实现个人真正的自由和幸福。
在亚当·弗格森的著作中,“社会”一词开始具有明确的人类学色彩。在《文明社会史论》中,弗格森批评了卢梭和霍布斯对人类最初阶段的妄加揣测,认为人具有联盟的天性,并引用孟德斯鸠的“人生于社会,存在于社会”来表示人天生是社会的一员[4]18,认为“对人类而言,社会似乎显得和个人一样古老,语言的使用和手足的使用一样普遍”[4]6。他明确指出,社会就是共同体,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形式。然而受直观唯物主义所限,弗格森认为社会形态是人类出于本能而形成的,受人类生活环境所决定。在这一著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弗格森赋予“civic society”一个全新的意思——“文明社会”,并赋予文明社会以道德伦理的意味。弗格森是在“有教养的”(polished)这一层面表达文明社会的,即意味着社会出现分工,实际上就是指以近代欧洲工业社会为代表的商品文明和技能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
可以看到,随着历史的变迁,“society”一词由最初的“城邦共同体”演变为近代主要指建立在商品经济和追求个人私利的“文明社会”。弗格森敏锐地察觉到这一点,他认为这种文明社会是国家社会自然而然发展的产物。在他看来,在一些繁荣昌盛的国家,人们已经从对外战争和内乱中停歇下来,并学会了通过法律的威严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当人们已经确立“安全基础即国家社会之后,就开始走向文明的商业社会——着手建立一种在他们看来是合适的上层建筑”[4]210-211。同时弗格森还注意到英国在迈向工业革命的同时,文明或者教养和艺术、政治、文学、哲学的进步并不同步。在追求个人幸福的过程中,人们往往获得的是“增加财富的艺术而不是改善天性的艺术”。他对道德会随着商业文明的进步而上升保持审视状态,并告诫人们文明社会并不是仅仅追求物质进步和财富增长,而是应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提高公共意识,否则就会威胁到国家社会的基础。
二、 近代关于“社会”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观点
随着抽象的“社会”概念的形成,思想家们也开始对社会的起源及本质进行深入探索。关于“社会”的起源和本质在近代思想史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社会唯名论”,在近代以洛克和古典经济学家的个人功利主义为代表,这种学说认为个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是个人有意识、有计划创造出来的一种产物,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因此对社会本质的探求应当归结到个人本性上来;另一种则是社会唯实论,在近代以孔德的社会物理学和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为代表,社会唯实论认为社会虽然是由个人构成,但是一旦形成就具有自身的意志和规律,成为独立于个人的纯粹客观实在,个人及其活动反而是无足轻重的,是由先在的社会及其结构所决定的,社会对个人具有先在性和外在强制性。
在古希腊,我们就可以看到社会唯名论的提法。如伊壁鸠鲁指出真实存在的只有个体,社会生活只是单个的人以利己的原则为基础为了自卫而结成的集团(契约论)。[5]在他看来,社会不过是个人的意向性构建,也就是说最早的个人是原始的、孤立的、没有任何共识的个体。这样的社会契约论事实上不过是一种先哲思辨的结果,是一种独断的社会唯名论。因为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得不独立和从属于整体。[6]6随着通过家庭开始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和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生,人类越来越多地意识到自身是活生生的、真实的个人。在中世纪,人是作为一个团体如种族、民族、家庭等其中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当进入近代时,主观方面开始强调表现自己,“人成了精神的个体。并且也这样来认识自己”[7]。在近代,从自身来观察、思考周边的世界成为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使得社会唯名论在近代契约论理论中得到突出表现。如洛克虽然承认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然平等的,和他人处于友爱和互助的关系。然而他假设了在社会状态之前的自私自利的原子式个体的存在,并且认为社会只是为了个人权利的实现而针对自然状态中的缺乏缔造出的一种补充物。相反霍布斯假设了自私、贪婪富于侵略性的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社会是不存在的,人和人之间出于自我保存的天性会相互斗争,然而由于每个人身心两方面能力都十分相等,因此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无法确保自身的安全,出于理性人类缔结一种契约,据此而设定的主权权力,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公民社会)——通过公民的联合来促进一切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可以看到,社会契约论把文明社会视为人类理性为了自我保存的天性而有意识地订立契约的产物。然而对于真实的历史来说,并不曾存在过那样一种自然状态。并且在社会唯名论这里,当通过预设自然人的人性来解释社会的形成时,实际上是把社会静止化,因为社会的本质取决于预设自然人的人性。正因为如此,当空想社会主义者从孤立的原子式个人来构建未来社会时,始终都无法超越近代市民主义社会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启蒙原则。
社会唯实论的思想在古希腊也初露端倪。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述的就是一种社会整体论,他指出“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8]。西塞罗在翻译亚里士多德“城邦”一词时用到拉丁文“societas ”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一定地理空间必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思想。这种社会整体思想在孟德斯鸠那里得到继承和发展,“孟德斯鸠的社会观是用整体论的而不是原子论的语言表述的;社会是自成一体的统一整体”[9]。而构成这一整体的基础因素则是气候和地理环境。社会实在论在19世纪真正得到了普遍认可,如广松涉所言:“十九世纪的历史的现实是,社会这种东西,第一次被作为与各个个人的意志行为俨然相似的、独立的、固有的、实在的现象来把握。”[10]这种对社会的实体性理解在实证主义哲学家孔德和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中达到顶点。孔德在19世纪30年代正式创立了社会有机体理论,认为社会和生物一样是同一宇宙原理下自然进化的产物,是一个协调、团结的统一体。在对社会静力学的考察中,孔德借助于生物有机体,把社会分解为家庭、阶级或种族和城市或者社区,家庭是社会细胞,阶级或种族是社会组织,城市和社区是社会器官。[11]而斯宾塞比照生物有机体将社会分为三大功能系统:对应生物机体营养系统的生产系统、对应生物机体循环系统的分配系统以及对应生物机体神经系统的调节系统。并以此来划分社会的三个功能阶级:工人阶级、商人阶级和工业资本家阶级。在对社会动力学的考察中,孔德和斯宾塞都认为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并具有规律性的,每一个接连而来的社会形态都是先前社会形态的必然结果。然而孔德把社会进步的原因归结为个人理性,而斯宾塞则把社会进步的原因看作和生物有机体一样物竞天择的结果。可以看到在社会唯实论这里,社会完全脱离个人成为一种外化的实在,当他们谈论社会进步和发展时并没有确切的、肯定的经验材料,因此,在探讨社会的未来发展时,社会唯实论就陷入了困境,要么就像孔德所认为社会进化的动力是超个体的理性而最终发展成黑格尔概念的、精神的历史,要么就如斯宾塞所言是优胜劣汰、物竞天择的自然规律而陷入宿命论的窠臼。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变成对资本主义社会天然合理的辩护。可以看到无论是社会唯名论还是社会唯实论,他们都没有正确地揭示社会的起源及本质,因此对社会的未来走向也无法得到有效的预测。
三、 马克思的“社会”思想起点
马克思的社会概念从西方传统社会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比如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和亚里士多德的理想社会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设想的一种社会理想进行了确定无疑的赞美,在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设想中,每件工具都能够自动完成它所担负的工作,于是师傅就不再需要助手,主人就不需要奴隶。[12]这种理想社会和马克思所设想的通过增加人的自由时间实现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的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人平等的自由人联合体何其相似。再比如卢梭对共同体和政府的区分,实现人民主权的社会理想,不能不说为马克思区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消灭国家而实现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思想提供丰富的思想材料。又比如弗格森关于“社会”的一些思想以及对“文明社会”进行的矛盾的、两面性的剖析也给马克思的思想带来较大启发和影响,马克思在早期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Gemeinwesen)的,共产主义就是人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时,就是在人类学意义上来理解社会的。这里的“类”和费尔巴哈的“类”具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在费尔巴哈那里,类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关于社会的学说,即社会学,对他来说,是一个未知的领域。”[13]291而马克思则是从感性的生产劳动出发证明了“社会和人一样古老,人生来就是社会的”这一命题。借鉴弗格森思想比较明显的一点是马克思对弗格森“基础和上层建筑”思想的发挥,弗格森曾对文明的商业社会和国家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某种有关“基础与上层建筑”[14]53的社会结构发挥,他指出,在一些繁荣昌盛的国家,人们已经从对外战争和内乱中停歇下来,并学会了通过法律的威严确保公民的权利。在人们已经确立安全基础即国家社会之后,就开始走向文明的商业社会——“着手建立一种在他们看来是合适的上层建筑”[15]。据研究市民社会史的日本学者植村邦彦考察,马克思由于对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含义认识欠缺,因此他并不知道“市民社会”在政治学传统上等同“国家”,[14]98~101所以当他在发挥弗格森的基础与上层建筑思想时,误将黑格尔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含义发挥到弗格森的社会结构理论之上,进而得出和弗格森完全不同的结论——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更为广泛使用的“社会”含义是黑格尔语境下的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和他身处的历史环境以及自身的学术背景和有关。一方面,任何概念的含义都是由现实在特定语境下所决定的。19世纪的德国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周边的荷兰、英国、法国甚至大洋彼岸的美国已经实现了资产阶级政权,自由、民主、人权的资产阶级理念深获人心,启蒙思想早已在德国的知识分子中间生根发芽。而德国的军权、政权、教权却依然把持在容克地主手中,封建专制下的人民得不到解放,政治、经济远远落后于周边国家,1815年的德意志联邦还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因此,作为一个从小就把“为实现人类的幸福和自身完美”看成自己选择职业目标的有志青年,如何解决启蒙的自由理性精神和当时落后德国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德国的未来应当走向哪里?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如何得以实现?就成为马克思一直思索和希望解答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德国人,马克思更加擅长的是抽象的、思辨的哲学思维方式而不是英法的经验主义思维或者其他,这一点从马克思在大学研读法律时却希望创造出一种法的哲学这一行为可以看出。因此当黑格尔用思辨、抽象的哲学语言论证了从市民社会到伦理国家的精神现象史,希望用完美的理性国家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时,年轻、热情而又充满启蒙理性主义精神的马克思就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共鸣。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不再是“国家”的同义语,变成黑格尔在参照德文版弗格森的《文明社会史论》以及斯密的《国富论》之后独特发挥的一种和政治国家相分离及对立的基于分工的经济活动领域。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利己的目的使得每个人结合在一起形成“相互依赖的制度”,这种制度首先可以看成是“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16]198他以英国为代表的商业社会为参照物,将其加以抽象为混合着各种利己的、相互对立的个人的特殊利益但又受到“理性之光”节制的“市民社会”概念。而马克思在迅速读完了几乎所有手头他能找到的黑格尔的著作之后,其著作中出现大量的黑格尔意义上的作为和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概念时也就顺理成章了。
然而随着马克思积极投身于政治活动,把目光投向社会现实时,马克思发现黑格尔从自由理性出发建构的伦理国家只是一场虚幻。现实是私人利益支配国家和法律,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同时在黑格尔饱含历史辩证法思维方式的影响下,马克思看到“社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市民社会”是近代历史的产物,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一个独立于国家的自主领域,只有进入近代才和“国家”观念相分离并与其相对立,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市民社会。从这种理解出发,马克思把视角拉入了政治经济学。
四、马克思以劳动为基础的“社会”新解
随着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入研究,马克思看到“市民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之上的一切物质交往”[17]582,开始从“实体性”的市民社会深入到“关系型”的市民社会。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成熟市民社会的解剖,马克思指出以资本-雇佣劳动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全面异化的社会,社会的起源和本质以及未来走向只有在物质生产劳动中才能找到答案。
关于社会的起源,马克思指出,社会既不是单纯的个体的集合,也不是人类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更不是基于人类的反思而产生的抽象虚幻,而是现实的个人在积极确证和实现其存在时必然的现实产物,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17]604。马克思认为,劳动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是社会产生的发源地。有生命的个人是人的世界即社会存在的第一个前提。为了维持生存,人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控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现实中,这一活动不是孤立的人的活动,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社会出发点的孤立的猎夫和渔夫,不过是18世纪缺乏想象力的虚构。无论是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还是在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都是社会的活动,是在社会中进行的生产。在人和自然必然进行的物质变换生产劳动中,人和人之间必须互换其活动并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产生了所谓的社会,进而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了利益冲突。为了不致社会在人类冲突中崩溃,人们之间形成了各种自觉及不自觉的规则和习惯,形成了所谓的法和道德。在谈到社会本质的时候,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之间交互活动的产物,既不是悬浮于个人之上的独立实体,也不是完全人类的虚构,因此也谈不上脱离人的独立的“社会本质”。所谓社会,在现实性上不过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9]221,其根本则是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构成所谓的社会。它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其本质是历史的、具体的,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17]724现实的生产关系所有制,决定了现实社会的本质。马克思在批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质的辩护时指出,当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强调“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时,他们指的不过是“这样一种抽象,它恰恰抽象掉了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因此也抽象掉了由它们所产生的各种矛盾”[19]393。
从再生产的角度,马克思分析了劳动对社会的塑造作用。社会是在现实的个人的活动中形成的,然而现实的个人是从事生产活动的个人,他们之间的交往活动是受其生产劳动所制约的,也就是说劳动塑造社会。首先,劳动塑造社会整体结构。生产劳动是整个社会再生产的物质基础,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一定的谋生方式,也即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组织形式。当人们还在靠狩猎、捕鱼、畜牧,最多靠农耕为生时,自然界还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人类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地球的每个角落,部落仅仅和附近的部落有所联系,劳动分工仅仅限于最低程度的性别分工,社会结构主要以家庭为单位。随着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分工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交往的逐步扩大,部落之间开始联盟或者通过征服形成城市,在公社所有制之外开始出现动产及不动产的私有制,社会结构第一次出现“城乡”对立及阶级分化。在这时候,当劳动生产力获得进一步的迅速发展,私有财产就会更加集中,平民小农就会由于无法获得有产者公民和奴隶之间的中间地位而沦落为无产阶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就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迅速壮大资本力量以致最终走向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但是社会结构并非像社会契约论者想象的那样是任意地、能够人为构建起来的,而是受其所在的物质生产活动所制约,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社会,蒸汽机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社会,[17]602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一定生产条件下进行活动所形成的必然结果。由于这种物质生产活动是客观的,“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17]519-520于是由这种客观的物质生产活动所决定的作为个人的联合形式的社会结构也是客观的、受限制的,而非任意的。其次,劳动塑造社会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是在物质生产劳动中产生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制约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精神生活。[20]597马克思指出,人的活动的“基本形式当然是物质活动,一切其他活动,如精神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都取决于它”[17]575。这既是现实的历史过程,也是必然的逻辑顺序。一切历史,物质生产活动总是在先的活动,然后才会逐渐产生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等,也只有随着物质生产劳动的多样化和具体展开,才能分化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在整个社会活动中占据主要地位,即使到现在,人类不仅没有完全摆脱生存的困扰,反而在因劳动异化产生的拜物教的推动下导致物质生活越来越多地困扰人类,人类不得不把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这种无穷无尽的满足物质需求的异化的生产劳动当中。最后,劳动塑造社会意识。马克思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7]525,人们的欲求、情感和意志,思想、看法和观念,即“人类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20]50-51。这里的意识指的就是社会意识,因为意识一开始就存在于人们的社会劳动中,与物质生产劳动、物质交往以及现实生活的语言密切交织在一起,孤立的个人意识是虚幻的、不存在的。正是在现实的人的生产劳动中,人类才产生了对自然、对自身以及对社会的认识。人的生产劳动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对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改造的深度和广度都是客观的,因此人的意识也受到了人类劳动的限制。在古代,人类的劳动生产力不发达,在面对喜怒无常的茫茫宇宙时,人类所能产生的只是慑服于自然的部落意识或绵羊意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才使一部分人能够现实地想象,摆脱世界来构造“纯粹的”理论,“拜物教徒的感性意识不同于希腊人的感性意识。”[17]231马克思揭露道:“一旦资产阶级自己不再作为生产劳动代表来同这些人对立,而真正的生产工人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并且同样说它是靠别人的勤劳来生活的;一旦资产阶级有了足够的教养,不是一心一意从事生产,而是也想从事‘有教养的’消费时,这时事情就反过来了。”资产阶级就会把意识形态阶层看成自己的亲生骨肉,把他们按照自己的本性改造为自己的伙计。[6]241总之,在以异化劳动为主要活动的私有制社会中,作为私有制社会的特有意识现象,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在私有制社会的全部社会意识中占据主流地位,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维护私有制社会中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者具体而言,是维护统治阶级占有劳动资料以剥削被统治阶级劳动果实的精神工具。
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进一步对社会结构进行深刻剖析并对社会未来走向进行准确预测。马克思认为只有到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才会真正发展成熟,之前的市民社会还直接具有政治性质,诸如家庭、财产、劳动方式还以等级、领主权及业公会的形式作为国家生活的要素。而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起来的市民社会,才有可能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与其相对立,成为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的纯粹私人领域,因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和对立是历史的产物,是劳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异化劳动的必然结果。然而马克思认为这种分离是需要批判的、扬弃的分离,只是完成了的政治解放,而不是真正的人的解放。只有在国民政治经济学家眼中,社会才只是市民社会,成为纯粹的商品经济生产关系的总和。从现实的生产劳动出发,马克思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7]524。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过程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社会,而生产活动本身就包含政治关系,因此其他社会结构如法律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等才能从生产劳动中产生出来。马克思并没有把基础和上层建筑完全区分开来,据王晓升考察,马克思在用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时候只是在做一种比喻,马克思在不同的意义上用过这对概念。如马克思有时把政治和法律设施看作上层建筑,有时也把观念的东西看作上层建筑,还有时把官方社会阶层比作上层建筑,但是马克思在使用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基础时,却无一例外是经济要素,虽然经济要素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指不同,有时还会和政治关系掺杂。[21]马克思不仅从结构的角度将社会分解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还以劳动生产关系为标准,对社会进行了阶级、阶层的划分。马克思认为任何个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而生产关系是最为根本的关系,由生产关系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分工和财产分配的不同,造成了人和人之间的差别,造成了等级、阶级和阶层等。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指出阶级的定义,但是正如列宁所概括,“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22]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以及方式为标准,马克思将私有制社会区分为统治者阶级和被统治者阶级,并在阶级内部细化出一些特殊的阶层。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而在资产阶级内部又包括产业资产阶级、商业资产阶级等,而无产者又可分为产业工人、手工工人等。可以说,正是由于从物质生产劳动出发,从现存的生产关系出发,马克思抓住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剥削的实质和二者不可调和的矛盾,指出只有通过革命,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进行不断的革命,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成为一个统一体,成为自由个人的联合体才是人类社会的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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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娟〕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4-0028-06
[作者简介]夏雪(1985-),女,河南信阳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唯物史观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18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