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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权力:霍布豪斯论财产权

2016-02-26王同彤

学术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财产权洛克财产

王同彤

使用与权力:霍布豪斯论财产权

王同彤

霍布豪斯针对19世纪末的英国社会状况,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的各种财产权理论,区分了财富生产中的个人和社会因素,将“使用”和“权力”分别当作财产权的两个社会方面,主张给予国家以干涉财产权的职能,把“为了使用的”财产权留给个人,“为了权力的”财产权留给民主国家,从而构建起社会自由主义的财产权话语体系。他的财产权思考为后来的福利国家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亦对当下的社会经济建设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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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7世纪至19世纪,财产权(Property)一直是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英国乃至世界历史的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1]自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写下上述话语,“生命、自由与财产”的三位一体,便被奉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圭臬,而财产权则成为了维护个人自由的基石。然而,两个多世纪以后,英国社会哲学家伦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1864—1929年)在其《自由主义》一书中却大声疾呼:“对财产是不是还有一种普遍的权利?一种经济制度,通过继承法和遗赠法使巨大的不平等永久存在,这种经济制度是不是根本就错了?绝大多数生下来除了他们能靠劳动所挣得的东西外一无所有,而少数人生下来却拥有超过无论哪个有功劳的人的社会价值的东西,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默认?”[2]自洛克以降,人们早已形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然而,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所导致的贫富不均、阶级分化等各种社会后果使得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们对财产权的性质与功能都产生了重重疑虑。因此,随着古典自由主义向社会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转向,在密尔、格林等一批具有公共精神的思想家的努力下,财产权的概念在19世纪末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霍布豪斯对财产权的论述具有重要而独特的意义。

霍布豪斯对于财产权的思考贯穿了他学术生涯的始终。在其首部著作《劳工运动》(The Lbabour Movement,1893年)中,霍布豪斯陈述了他所认识的社会状况,他认为当时的英国已经进入到“工业社会”的阶段,民族工业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支撑。尽管英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但阶级贫富悬殊,广大的人民无法享受到合理的物质生活和必要的休闲。霍布豪斯认为,“公平的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建立在健全的经济结构上,而健全的含义即是以诚实的方式为社会的所有成员提供享受美好和充实生活的必要物质条件。”而英国19世纪末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并不能满足这一点。要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不是增加财富的生产,而是更好地分配财富。”[3]故此,对于财产权概念的重新阐释已经势在必行。在《自由主义》(Liberalism,1911年)一书中,霍布豪斯明确地提出财产权应区分其个人成分与社会成分,阐述了其社会功能和价值。在《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与现实的》(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Property, In Fact and In Idea,1913年)中,他论述了在现代社会中,财富的集中使得财产权成为了权力的源泉,需要将财产权分为“为了使用的”与“为了权力的”来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社会正义要素》(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1922年)中,他考察了劳务报偿、经济组织以及社会正义与财产权的联系,并将上述思考围绕着“使用”和“权力”的分野,综合建构起社会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

在霍布豪斯之前的思想史中,财产权内在的复杂性曾一再被讨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对劳动价值学说的经典阐述,使得自洛克以降,人们普遍将财产权等同于个人的绝对所有权,财产权中的个人因素,几近不言自明。然而,财产权中蕴含着社会因素,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权利的思想,其实也渊源已久。即使是洛克,他在指出劳动创造了私有财产权之外,在“论财产”一章中同时提醒道:“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以供我们享用为度。……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4]也就是说,尽管财产权是来自于自然状态的权利,然而也是应当被人的“享用”所限制的,这就规定了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应具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个人无权占有多于自身消费的物品,因为会构成浪费;其二,要为其他人通过劳动获得财富留下足够的物资。在洛克设想的如美洲大陆一般的自然状态中,或许可以达成这些目的。然而,洛克也注意到,金银等耐久品作为货币的产生和流行,将会使得财富的积累突破个人享用的限度,为无限地占有提供了条件,而货币的价值又是由人们的同意而来,这就表明,“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等和不相等的占有。……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5]实际上,这种所有人的同意可谓是一种契约或协议,所以,尽管洛克强调财产权产生于自然状态中,先于社会的产生,然而,货币的诞生就代表着社会的存在,也正是历史中社会实际形成的表现。这样一来,洛克在指出财产权来自个人自然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了其“社会性”的一面,即财产权应当受到社会中法律或义务的限制。

由于洛克的财产权思想旨在通过提倡个人自由和所有权,来否定当时英国的封建传统强权,故此,其中社会性的因素在后来英国思想家的阐释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然而,在欧陆的思想谱系中,卢梭一边接过了洛克的劳动价值学说,另一边已经敏锐地从洛克的财产权话语中嗅出了导致不平等的因素,“在人们还没有发明代表财富的符号以前,财富的内容只包括土地和家畜,只包括人们能够占有的现实财产。而当不动产在数量和面积上增长到布满了整个地面并都互相毗连起来的时候,一个人只有损害他人才能扩大自己的财产。那些或因软弱或因懒惰错过了取得财产机会的人们,虽然没有失掉任何东西,却变成了穷人。”[6]卢梭指出了在历史发展中洛克式的自然状态图景的理想化,以及其中试图对私有财产进行义务限制的非现实性。他在《社会契约论》及《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等著作中,指出财产权实际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与社会的形成存在密切联系,“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7]正是为了保护财产,人类才建立了文明社会。“事实上,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受压迫,不是为了保护可以说构成他们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他们为什么要给自己找出一个统治者呢?”[8]然而,社会状态下的私有财产权固定和强化了不平等,“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9]在自由先于财产的卢梭这里,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代表公共意志的国家可以通过干预来消除不平等,实现自由。卢梭的财产权话语嵌入在他的共和主义思想中,一方面成为了社会民主思想的渊薮,另一方面也启发了黑格尔的理想主义学说,而这两种思想在19世纪兜兜转转,最终回到英国,分别为密尔与格林所继承和发扬。

密尔的功利主义传统和社会主义的集体倾向一拍即合,密尔努力探寻个人自由对社会的法律权利义务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将自由主义民主化的倾向的同时进行社会主义转向。“在他手里,功利主义开始减少个人主义性质,而呈现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性质。他认为,社会效用是目标;他感到,为了这个目标,可能需要把掌握财富分配的重大职能委托给国家。”[10]在密尔看来,财产权的性质是由不同的历史和社会状态所决定的,因此不可能长期毫无修正的存在下去。在对所有权的基础和合理限度进行重新思考后,密尔认为“社会完全有权利废除或者改变任何特定的财产权利,这样做的主要根据是,它经过充分地考虑,认为这种权利阻碍了公共利益。”[11]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对这种使人民大众处于靠工资为生的地位,而少数人则靠租金、利润以及投资利息过活的整个制度结构表示不满。他开始盼望社会的一种合作性组织,在这种组织中,一个人学会‘为他的国家种地和织布’,而剩余的工业产品则分配给生产者。”[12]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和经济上的社会主义的结合,使密尔成为了财产权观念转向的先驱。

格林则代表了深受黑格尔和德国唯心主义影响的第一代英国思想家,他从共同善与积极自由的观念出发,以一种系统且更具影响力的方式阐发了对财产权进行干预的合理性。他将财产权视为其他权利基础的基础,财产是可以适用于共同利益的能力得到自由发挥的必要条件,个人和社会良善意志的产物,或者说是个人实现人生计划、实现自己真善和共同善的工具。格林还修正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学说,认为财产作为实现善的重要条件,是有其社会性因素的。格林指出,财产权始终是一种社会权利,只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才能拥有。如同所有的权利一样,它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的要求,产生于人的理性本性,想要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某些能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对这种要求的承认,是社会赋予个人实施这一要求的权力。[13]霍布豪斯继承并发扬了格林的上述观点。

密尔和格林都注意到了财产权应具有社会性因素,也给出了国家干预的方案,然而他们的着力点都在于建构综合性的社会价值体系,并且一个受到社会主义的较大影响,另一个则从较抽象的理想主义共同善概念入手,缺乏像洛克“自然状态”和“劳动价值”这样简洁而深刻的财产权话语体系。对于财产权的个人与社会的因素,产业组织的发展与国家干预的意义,以及福利制度的拓展未能给出更为深入的论述。故此,为了对财产权进行全面的修正,赋予财产权社会因素以合法性,霍布豪斯提出了独特的“使用”与“权力”的二分法,成为了对洛克古典自由主义财产观的长远而丰富的回应。

将财产权分为“为了使用的”与“为了权力的”,是霍布豪斯在20世纪初引入的一种独特的二分法。他认为财产权有两个功能,其一是给予自由和安全,其二是通过控制给予所有者以权力。[14]因此,他将“使用”和“权力”分别当作财产权的两个社会方面,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即阐释了使用的财产权,而非“通过物形成的对人的支配”的为了权力的财产权。这样一种分裂是如何逐渐形成的呢?

霍布豪斯通过研究一般财产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入手,探寻财产权在过去和现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来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查考一般权利的社会基础……从各个方面来讲,财产权自始就是这样一种权利:它得到承认的方式,与人的权利或结婚权被承认的方式是大致相同的,就此而言,它们的发展也遵循大致相同的一般路线。对我们来说,重要的问题是,财产权的对象是什么种类的物?它们是谁的财产?用更根本的话说就是,对物可行使何种排他控制权?由谁行使?”[15]

通过利用早期人类学的资料,霍布豪斯考察了简单部落中的财产存在状况,他指出,“很明显,直接所有权属于私人,幕后的所有权属于团体。……土地可是公共财产,也可是个人财产,或者说,这两个原则可能混杂在一起。但是,在任何情形下,它被持有都不是为了权力,而是为了使用。……是最低级发展阶段的生产活动的实在基础。”[16]可见,财产权从一开始,社会权利就与个人权利密不可分。在进一步分析了农业社会与游牧民族中存在的财产积累问题后,霍布豪斯对西欧庄园制产生之前的财产权一般特征加以概括,“对人类学资料的考察证明……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共同体中私有财产权发展或幕后控制权维持的程度。在任何情形中,拥有土地最初可能都是为了使用。对独立所有者而言,它的价值依赖于伴随着它的对确为公有土地的某部分的权利。但从一开始,我们就看到,此种制度与不平等是相容的。”[17]也就是说,在简单社会里,尽管个人的财产与共同体的财产之间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晰,但个人所保有的财产,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财产权很少成为权力的源泉。“此种体制,虽然允许个人所有权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它仍是比较原始的,因为在这里,与财产权相联系的不是权力而是使用。”[18]生产规模的有限和生产力的低下,也将财产权所带来的不平等控制在比较小的差距之内。

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土地开始被兼并,“庄园制结束后,农奴获得自由,却丧失了土地。……它的结局是我们熟知的:一方面是摆脱了旧的公共义务的私人所有权;一方面是丧失了土地的无产者……二者之间是农民,他们虽有些积蓄,但却租赁别人的土地。 然而,资本主义农民的出现,只是财产权性质之大变化的小征候,此种大变化与大规模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同步发展。”[19]土地作为财富的基础集中到少数私人手中,一方面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生产基础,另一方面也加剧了财产和劳动的分离,造成了财富积累不平等的迅速扩大。“在今日文明的背景下,因为工业的生产力比较强,积聚规模速度就史无前例;随着自由(政治、宗教、民族和社会的)范围的扩大,财富的不平等也就日增。但是,在我们的制度中,最根本的事实不是此种不平等,而是大众对其他人的土地和资本的全面依赖。”[20]霍布豪斯形象地指出,“对工人说来,资本所有者只是想像中的抽象、遥远和陌生的抽水机;他正在源源不断地获取工业的成果,但却不曾对工作本身有过任何的帮助行动,这岂不令人惊奇!”

霍布豪斯以金融资本的运作为例指出:“在现代,财产权制度,作为赋予少数人控制多数人生命的权力的手段,已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对多数人而言,它主要已不再是正常产业、有目的之占有、自由和谋生的基础。”[21]原始的财产权利和现代的财产权利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代经济条件事实上已废除了(除去家具和衣服等)为了使用的财产权;对大多数人来说,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是为了权力,它只属相对狭隘的集团之手。随着权力和使用的日益分离,此种反差也越发强化。”[22]这也宣告了洛克式的财产权利观念已经不再适用于工业社会的现实状况。因此,自由主义赖以成功的观念基础,即财产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和自由的理念,在民主时代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过去是为了自由的财产权,现在却成为了令大多数人不自由的桎梏。“要贯彻自由主义的真正原则,实现社会自由和权利平等,就必须作更深入的探讨。我们决不可把任何财产权利看作不言自明。”[23]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各种典型财产权理论的比较研究,霍布豪斯进一步为“使用”与“权力”的财产权话语寻求思想资源。

在霍布豪斯的时代,各种流派的财产权理论都已登场,从各自的立场阐释财产权的基础和功能,展开话语体系的竞争。霍布豪斯选取了共产主义理论、劳动论、个人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来进行比较研究,综合其优点与缺陷来启发和建构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财产权理论。

需要指出的是,霍布豪斯讨论的共产主义理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而是混合了古典哲学与宗教思想。他把柏拉图视作共产主义哲学的起点,指出“柏拉图这类哲学家,可以看成是僧侣共同体的原型”。[24]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力图设计严整的统一国家,像家庭生活和财产权这样会使个人反对整体的因素,则要统统毁掉。这样一来,共产主义使得人完全无法在共同体外保有自我意识和生存的能力。“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品依赖于他人的意志,就此来说,他的生活依赖其他人。但如果一个人离开其他人就不能挪动手脚,他就完全丧失了自我指导的能力。这是自我否定,其旨在实现精神自由,但最后却完全否定了人的自主性。”[25]而基督教会则将其与小共同体之间的友爱与接济穷人的慈善联系在一起。霍布豪斯指出,“作为政治学说,共产主义是一种感情而非制度”,实质上只适用于小共同体和简单社会。霍布豪斯认为,共产主义理论实质上反对所有的财产权原则,仅仅在具有激情的小团体中才能成功的运作。而更复杂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必须依靠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系统分配。[26]

洛克提倡的劳动价值学说 “把财产权与对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权利联系起来”,霍布豪斯也承认,这是“最为流行的财产权理论”。[27]不过,洛克劳动财产权学说强调的根本在于“人似乎首先应对劳动的机会拥有权利 ;其次应拥有享用劳动果实的权利;第三,应拥有使用该劳动果实的权利,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意义的财产权即我说的为了使用的财产权。”[28]然而,洛克也指出了劳动财产权天然的界限就是受到使用的限制,而金钱的出现更是允许了实际垄断的存在。这样一来,洛克的劳动财产权观点虽然一度是财产权正当化的根据,但同时却是对产业组织化的批判。霍布豪斯指出,洛克学说的局限性即在于他是针对生活在充足生活资料的美洲人而发展其理论,洛克所承认的自然权利,是建立在假定法律和政府也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基础上,而当下的经济垄断状况一定会使洛克也大吃一惊,“得出一些极端的结论”。[29]霍布豪斯通过“社会有机体”的概念,力图将洛克学说赋予社会意蕴。首先,个人的劳动是对社会有机体功能必要的刺激。其次,尽管社会是一个集体,但实际上决定其经济制度运行和结构的依然是个体。最后,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生产成果,所以个人劳动是一种社会职能,劳动的价格即是个人的回报。“一个人的社会权利就是他在经济秩序中的一个位置。在这里,它既可以在社会服务中施展自己的才能,也可以收获与其社会服务价值相称的回报。”[30]这样一来,霍布豪斯就顺利地将洛克的劳动是自然权利过渡为社会权利,为劳动价值学说找到了其在现代财产权理论中的位置。

然而,社会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生产,更重要的是个体成员的精神发展。霍布豪斯从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批评中,发现了更为古老和极端的个人主义理论。该思想传统的核心是,财产是人格实现的工具,“一个人能指望的属于自己的物,他能够抛弃又能够回复的物,他能够随意使用的物,是有目的的生活的基础,从而是人格理性与和谐发展的基础。”[31]个人主义理论认为,人的个性、自治,与人对外在环境中的资源的自由使用、工作及形成预期是有着密切联系的,霍布豪斯指出可以通过心理学的角度加以验证。这使得个人主义成为了重要的保守原则。但是,其中也埋藏着极端革命的种子。“如果在一个社会制度下,为人格发展所必需的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财产不能普遍地为所有公民拥有,那么,该社会制度就应该受到谴责。”而当这种原则为社会所公认时,不公正的财富分配和过度的财富集中就无法令社会成员容忍。为了人格实现而占有的财产,一旦被发现有助于控制他人,财产权就成为了一种恶,“财产权的伦理个人主义,最后却炸毁了自己的大本营。”[32]因此,尽管个人主义唤起了对财产权与人格联系的重要性,其内在存在的自相矛盾使得它只能作为财产权理论的补充而非基础。

社会主义是当时最流行,也是霍布豪斯看来能够对自由主义形成最有益补充的观点。霍布豪斯首先指出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财产权观念的关键差异,“对社会主义者(或者任何适用社会主义原则的社会)来说,财产并不是所有人共有,而是被所有人共同持有,它的分配和分派受到集体的管制,如果集体没有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能,那么集体中的人们就无法享有这些财产。”[33]然而,霍布豪斯也认识到,集体,或者说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很有可能是修辞的虚构,具有和共产主义一样的危险,意味着“政治家和专家的命令,被一群绵羊般的民众温顺地接受,因为它们无所逃避”。个人被压制于集体决策之下,无从表达自己的人格。所以“如何调解这种集体管制,以使其适应个人的自由创新和进取”是社会主义面临的核心问题。[34]而单纯依靠社会主义自身的原则,是难以解决该问题的。故此,维持一种正确的社会主义倾向很重要,霍布豪斯特别针对两种社会主义提出责难,他分别称之为“机械社会主义”和“官僚社会主义”。霍布豪斯认为它们都是“与民主和自由毫不相干的”,这两种社会主义可能带来的弊端,就是都会导致计划控制下的社会、人民无法通过财产获得自由,而是过着一种被别人安排和管理的生活。[35]霍布豪斯认为“趋同”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的主要倾向。他认为,自由主义者赞同社会立法和国家干预;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也都支持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与遗产和投机所得的财产分开,并由此确定税收原则。[36]社会主义不是破坏自由主义的主要理念,而是要补充它。

在比较了上述各种理论的财产权思想后,霍布豪斯总结和继承了其中有益的观点,劳动是创造财富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对人格发展具有价值,共有财产权对社会生活的表达和发展有同样的价值。所以,“现代经济再组织的难题是,如何找到一种方法,既能与现时代的经济条件相谐和,保证每个人基于其公民出生权而在现代产业体制中有一个位置,并对可以称作是他的共有财产有一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的获得既不依赖私人的恩惠,也不依赖于官员的专断决定。”[37]这就需要财产权的理念有一个不可摧毁的价值核心,那就是在为了“使用”的私有财产权和为了“权力”的共有财产权之间达成平衡。

霍布豪斯认识到,民主时代财产权观念的内在紧张,源于财产权在“使用”和“权力”的社会领域发生了冲突,即“由所有者为了使用而持有的财产权与作为控制他人劳动的手段的财产权之间的对立”。[38]而这种对立,是随着历史演进,财产权的制度没有及时得到修正,过分强调了财富产生的个人因素,忽视了其社会因素,造成财富过分集中于私人手中,共同体缺乏必要的手段来进行公正分配所造成的。故此,在回顾了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过程,比较研究了流行的财产权观点后,霍布豪斯认识到,“财产问题的解决之道存于对各类财产和它所实现的不同职能的察辩之中。”[39]有必要对于财产权的概念、财产的各种因素以及个人和共同体之间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划分进行彻底的再认识。

霍布豪斯指出,“财产权……是有规则的支配的一种形式”,不论支配者是私人,还是共同团体,或者国家。但是,财产的功能会受到权利的范围和性质的影响,“一种物品由私人支配通常是一件好事,另一种物品由公共来支配更好”,故此,“财产最首要最普通的功能是给予法定的权威以对物品的支配权,而这种法定关系通常是防止争端与乱用所必须的,这种支配权附带一定的自由和一种确定形式的义务。”[40]也就是说,无论是私有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必须被视为给予持有者实现自由的权利,也赋予了必须自立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财产可以被定义为自由和自立的经济基础。

然而,“赋予所有者以自由的财产,同时也许会限制或破坏另一种自由……一个的自由是另一个的不自由”,“许多形式的财产权包含着对抗他人的权力”,而如果财产是重要和有限的,所有权就会包含部分或完全的垄断,从而对许多人的生活会有一种巨大和根本性的控制力。这一点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没有资本的工人对生产工具的所有者的依赖关系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巨大的财富聚集已经扭曲了社会关系,使得“完全依靠他人来维持自己的机会的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自由”。正是由于私人财产权不受限制,财产权才由“权利”转化为了“权力”,个体被赋予权利是正当的,而拥有权力是危险的,“如果财产在一方面是自由,另一方面就是权力;至于哪一方面更重要,要视财产的性质与它的分配而定。”[41]故此,个体需要将相当规模的财产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权力让渡给共同体,来对抗和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依赖,这就需要对分配体系进行修正。霍布豪斯指出,要实现普遍的经济自由,并与权力相协调,一种方法是退回到完全个人主义的生产方式,如自耕农或个体经营,但这种生产关系已经与高度工业化的社会不相匹配了,只会逐渐减少。另一种方法则是“将自由的经济表达作为一种社会职能,而且这种表达依赖于社会的管理”。[42]而这种管理需要在分配的时候兼顾把作为经济权力的财产划归自治的共同体,把实现个人生活自由的财产留给个体。那么这样一种划分的理由何在呢?霍布豪斯通过探讨财富的各个要素,以及“社会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共同体和个人之间分配的依据。在霍布豪斯看来,财富的价值除了个人劳动的因素,还有非常明显的社会因素。他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方面,是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保护财产所有人……从而维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43]或许这样说略显抽象,那么霍布豪斯的诘问则非常具体:“不少人似乎还是认为财产权是造物主或上帝赐给某些幸运的人的,仿佛这些人有无限权利把国家当作他们的奴仆来指挥,让他们通过自由运用法律机器来尽情享受他们的财产。他们忘记了,要是没有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他们的权利连购买一星期的用品也不值。他们没有问问自己,要是没有社会所维持的法官、警察和稳定的秩序,他们将会落得个什么下场。一个春风得意的商人,自以为发财完全靠自己力量,他没有好好想一想,要不是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使工商业能够蓬勃发展,要不是有安全的水陆交通,要不是有大批熟练工人,要不是有文明供给他支配的智慧,要不是有总的世界进步所创造的对他生产的东西的需求,要不是有历代科学家和工业组织者集体努力创造出来而被他理所当然地使用的各种发明,那末,他在成功道路上将寸步难行。如果他挖一挖他拥有的财产的根子,他就得承认,既然社会维护并保证他的财富,因此社会也是创造财富的不可或缺的伙伴。”[44]这种观点和传统的洛克式的劳动产权说有很大区别,是和霍布豪斯所处的历史环境分不开的。工业社会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分工性,生产的财富也需要国家的保护和市场的认同,所以有必要认识到个人的成功必须有一部分要归功于社会,因而社会也有权利占有其部分成果。

另一方面,“绝大部分的个人产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社会产品……因此,个人的生产彻头彻尾渗透着社会的因素。”[45]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生产的社会因素包括刺激进行生产效能的那部分价值,如劳动的分工合作、由各种社会力量决定的供求率,以及在生产方法中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文明手段。“价值有一种社会因素,生产也有一种社会因素。在现代工业中,个人要完全靠自己一人的力量是什么也做不成的。劳动分工极其精细;劳动既然是分工的,就只能是合作的。”[46]霍布豪斯以土地价值为例指出,之所以伦敦的地价高,是因为伦敦是英帝国的政治经济中心,社会选择了此地进行种种活动,同时才使得伦敦的土地比起其他地方更能吸引投资,其次则是投资人的眼光、经营能力的作用,显然在此基础上创造的大部分价值应该归因于社会。当然,个人的能力和环境不同,决定了他们利用这些手段的机会和方式也不同,这部分就是生产中的个人因素,也即索取个人酬劳的基础。社会因素若不能获得适当的回报,组织解体就会随之发生,因为社会无法获得财富来履行相应的职能。霍布豪斯仍然以地价增高为例,“这种增加的地价不是任何人的创造。它是社会的产物。宅地主人对于城镇的建设不需要有举手之劳,但是他的所有权却能使他将增加价值的所有精华掠去,而这种增加的价值却是各种社会因素复杂聚合的结果。如果这种价值能全部归还城镇,人口的增加就能勉强维持。……如果没有相应的供给,就难以继续下去。”[47]忽视财富的社会因素,就会耗尽社会的资源,使社会失去其在工业成果中应得的一切。

尽管同时代的思想家几乎不约而同地提出国家干预财产权的解决方案,然而干预只是手段,修正财产权观念是为了更高的目的。如同洛克的财产权观念服从于“自由”,功利主义遵从“最大福祉”,格林提倡“共同善”一样,霍布豪斯的财产权观念与“社会正义”紧密相连,是其正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用现代的术语来说,和古典自由主义的“交换正义”相比,霍布豪斯更看重“分配正义”。[48]这样一种分配的执行者是谁?霍布豪斯把这个总体的调节功能留给国家去处置,“确保国家对财富的自然资源和过去人类的积累有最终的所有权,以及确保它对产业活动和劳动合同的最高控制权。”[49]霍布豪斯认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履行这个职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提供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另一方面是保证个人在共同库存中享有一份。”[50]平等是一种权利,不是慈善,是为个人提供自立的基础,为此他认为国家应该介入财富分配的层面。“经济学的主要问题不是消灭财产,而是使社会的财产概念在适合现代需要的条件下恢复其正确地位。”[51]为此,霍布豪斯认为应该用“社会财产”来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兴办个人无法承担的对社会福利有益的公共机构。既然国家是社会和谐的调节者,国家就担负着为人的个性和能力的发展提供保障的责任以及发展公共事业的责任。国家应当在社会生活中推行福利计划,为孤儿、伤残、年老、贫困者提供社会救济。有意思的是,霍布豪斯还计算了个人努力所能获得的劳动报偿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他以“公民工资”(Civic-Wage)作为福利的基础,即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个人的努力程度、所做的贡献给予不同的附加报酬。[52]他还认为,“一年约5000英镑的收入已接近个人的工业价值的极限。对超过那个数目的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未必会挫伤任何具有真正社会价值的服务,倒可能会把对无限财富、对社会权力的反社会狂热压下去,把炫耀自己的虚荣心打掉。”[53]实行这样的工资制度,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又不至于挫伤个人的创造性。对于遗产,霍布豪斯主张,“个人积聚的资产才是本人的财产,遗传的资产应该是共有的财产,也就是说,这项财产通常应该在死时归还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过去世代的财富,在充分履行共同生活职能的共同体中,通常不能视为私人所有权的适当目的物。”[54]

针对有人认为福利制度不过是把国家变成一个大规模的慈善组织、会使得社会成员过分依赖外来援助、导致怠惰和破坏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的质疑,霍布豪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做出了精彩的说明。他认为:“国家正在做的事情,还有如果设想中的一系列改革全部实现后国家将会做的事情,是绝对满足不了正常人的需要的。他还得花大气力挣钱谋生。但是他将会有一个基础,一个根底,在这个根底上可以建立起真正的充足。他将会有更大的安全,更光明的前途,更充分的自信,相信自己能立于不败之地。生活的经验表明:希望是比恐惧更胜一筹的刺激剂,自信是比惶惶不安更胜一筹的心理环境。绝望有时能驱使人们不顾一切,但这种效果是瞬息即逝的,要使它永远存在的话,需要一个更稳定的环境来培养那种造成正常健康生活的自制和干劲。有人会滥用他们的优势,也有人会滥用每一种社会机构。但是总的来说,当个人责任的合法范围适当划定,亦即个人肩上的担子不是沉重得非常人所能忍受时,个人责任就能更明确地规定,并能更有力地予以强调。”[55]可见,霍布豪斯是以积极的态度划定了国家的责任和个人努力的方向,强调了拥有使用的财产权对人格实现及发展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探讨财产权制度的过程中,霍布豪斯把“社会正义”作为修正准则,国家干预作为主要修正手段,涉及了国家职能、劳资关系、福利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霍布豪斯的论证也反映了同时代新自由主义者的思想,“某些社会问题,只有依靠国家采取行动才能够解决。”[56]“我们必须给社会对某些物的直接所有权,但决不是给它一切物质生产资料的直接而完全的所有权”,“应该把为了使用的财产权(property for use)留给个人,而把为了权力的财产权(property for power)留给民主国家。”[57]

霍布豪斯的财产权理论是直接回应时代问题的产物,故此,受到了社会实践者的欢迎。牛津大主教称霍布豪斯对财产权的区分具有“丰富的”内涵。[58]后来执政的社会主义阵营中工党人物也对其表示了极大的支持,如首位工党首相麦克唐纳(Ramsay MacDonald)在当时就曾表达过与霍布豪斯类似的观点,“个体需要私有财产权来实现自我价值”,拥有私人财产才能够促进人格的发展。他同时还谴责了现有财富分配制度不能体现出对“社会的积极责任”,而有利于资本家垄断财富。首任工党财政大臣菲利普·斯诺登(Philip Snowden)也赞同霍布豪斯对财产权进行的“使用”与“权力”的区分,称之为“巧妙而富有建设性的说法”,他还建议社会主义者应当致力于将“为了使用的”财产权拓展到“热爱真正的自由和发展真正的自我”的每一个个体。[59]

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霍布豪斯的观点也顺应了当时英国社会的要求和发展。1906年,自由党人在大选中获得了胜利,尽管议会中仍然有着乡村绅士,但是诸如商业界、法律界、金融界、记者以及劳工阶级的人士也进入到了议会,议员的组成身份与过去有了很大不同。[60]从此时开始,国家开始不断地通过立法实施社会福利政策,来加强对社会福利的再分配。现在为人熟知的养老金、失业保险、劳动介绍制度以及8小时工作制度均可以在这一时期的立法中找到。到了1911年,这一时期主张国家干预经济保护弱势的社会自由主义已经在英国自由党内占据了理论上风。霍布豪斯写在书本上的理论正在逐渐应用于现实,国家已经在利用社会财产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依靠劳动过上健康文明的生活。

而对于思想界,霍布豪斯的财产权思考也有着启发性意义。莫里斯·柯亨(Morris Cohen)在《财产权与主权》(Property and Sovereignty,1927年)一文中,基本借鉴了霍布豪斯的分析术语和逻辑框架,他将现实中的资本巨头比作过去的土地贵族,指出这些“巨大财富的所有者拥有堪比主权的经济权力”。而正义理论就是要通过政治主权将经济主权夺回来,以公正的财富分配制度促进个体人格和社会的发展。[61]麦克弗森(C.B.Macpherson)在《财产权的意义》(The Meaning of Property,1978年)中也采用了“公共财产、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区分,他指出:“作为权力的财产权从卢梭的时代起就处在政治考量的核心位置。”[62]而财产和财富分配悬殊所带来的和政治自由不相容,从而推及社会与经济公正等问题,一直延续到19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中。

当然,霍布豪斯是从分配不公的现实出发,追问出社会正义的实施问题,再倒推到财产权的区分和修正问题,这使得他的理论具有一定的理想化倾向。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就指出,霍布豪斯财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主张工人与资本家对工业的共同拥有和管理”。“霍布豪斯的观点是以他将至善理解为个体与社会目标的统一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只有当社会成员在心里都真正接受了这样的理解时,它才具有可行性”。[63]约翰·特纳(John Turner)也指出,以霍布豪斯为代表的社会自由主义者们相信“不需在经济结构方面做根本的改变,就可以挽救资本主义的体系,正因为如此,他们特别强调国家应发挥出更大的作用。”[64]霍布豪斯同样对于国家干预抱持过分乐观的态度,而较少关注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尽管他的理论不尽严密,但正如皮特·威勒(Peter Weiler)所言,“霍布豪斯仍然提供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最为全面彻底的修正。”[65]可以说,霍布豪斯提前预言了凯恩斯主义在战后的发展和影响,而他的财产权理论也成为了现代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之一。[66]而霍布豪斯所处上世纪之交的英国亟待变革与转型,这与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面临的经济问题有着相通之处,故此,霍布豪斯致力于对当时的种种问题做出思考和回应的财产权理论,对于现实亦有值得借鉴的作用。

[1][4][5]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9、21、32页。

[2][12][23][35][43][44][46][50][51][53][55] [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4、57、49、85、95、96、96、89、95、101、92-93页。

[3] L.T. Hobhouse, The Labour Movement,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12, p.14.

[6][8][9]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26、132、129页。

[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1页。

[10] [英]欧内斯特·巴克:《英国政治思想:从赫伯特·斯宾塞到现代》,黄维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1页。

[11] [英]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345-349页。

[13] 邓振军:《从个人权利到社会权利——格林论财产权》,《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

[14][15][16][17][18][19][20][21][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7][38][39][49][57][58] L. T. Hobhouse,“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Property, In Fact and In Idea”,in Property: Its Duties and Right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13, p.10, p.11, p.14, p.19, p.17, p.20, p.21, p.23, p.22, p.24, p.24, p.25, p.26, p.27, pp.26-27, pp.26-27, p.28, pp.28-29, p.29, p.29, p.31, p.2, p.31, p.31, p.IX, pp.26-27, pp.26-27, pp.26-27, pp.26-27.

[36] L .T. Hobhouse, Democracy and Reaction, London: T. Fisher. Unwin, 1904, pp.230-231.

[40][41][42][45][47][48][52][54] [英]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2-123、124-125、126、130、130、100、112、133页。

[56][64] John Turner, British Politics and the Great War: Coalition and Conflict, 1915-1918,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37, p.38.

[59] Ben Jackson, Equality and the British Left: A Study in Progressive Political Thought, 1900-1964,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43-44.

[60] Willson, David Harris, A History of England, Illinois: Dryden Press, 1972,p.691.

[61][62] Edited by Macpherson, C. B., Property, mainstream and critical position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78, p.160, p.12.

[63] [英]理查德·贝拉米:《重新思考自由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4页。

[65][66] Peter Weiler,“The New Liberalism of L.T.Hobhouse”,Victorian Studies, 16(2),1972, p.142, p.161.

责任编辑:郭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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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彤,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上海,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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