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阐释的多重层面及其涵义
2016-02-26赵炎秋
赵炎秋
强制阐释的多重层面及其涵义
赵炎秋
广义的强制阐释有政治、日常生活、学术三个层面。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也即狭义的强制阐释。狭义的强制阐释与误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不能以其他层面强制阐释的存在来印证学术层面强制阐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不能以学术层面强制阐释所可能具有的积极因素来否认它的消极作用。张江对当代西方文论强制阐释的分析实事求是,符合当代西方文论的实际,它对我们更好地理解与借鉴西方文论,建设中国当代文论,有着积极的作用。
强制阐释 政治层面 日常生活层面 学术层面 误读
张江提出“强制阐释”概念之后,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理解、赞同和阐发的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与商榷。其中之一就是有些学者认为,强制阐释自古就有,中外皆然,有人的地方就有强制阐释。比如秦王朝时期赵高的“指鹿为马”,家庭生活中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等等。因此,以强制阐释来概括20世纪西方文论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缺陷,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笔者以为,这种观点看似客观,其实存在问题。关键在于它没有区分广义的强制阐释和狭义的强制阐释,没有注意强制阐释的不同层面。
一、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
广义的强制阐释,指的是违反被阐释对象的意愿或客观实际,对其做出符合阐释者的意愿、观点和利益的解释。广义的强制阐释涉及的范围很广,在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可以看到它的踪影。而最引人注目、人们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则是政治、日常生活和学术三个层面的强制阐释。
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国人最熟悉的一个例子,可能就是秦二世时的宰相赵高的“指鹿为马”了。《史记》记载:“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或言鹿。高因阴中诸言鹿者以法。后群臣皆畏高。”[1]显然,赵高的指鹿为马,其目的并不是要考查秦二世和朝中诸臣的常识和判断力,而是要考验秦二世的执政与决断能力,考查朝中诸臣的政治立场和倾向,弄清自己潜在的敌人,以为自己的“为乱”也即乘机夺取秦王朝的最高权力做好准备。
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以实力为支撑。按照福科的说法,话语与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话语的背后有着权力的支撑。政治上的话语权就更是如此,谁掌握着实力,谁的实力更大,谁也就具有话语权或更大的话语权。鲁迅曾经批评借助官方的权威进行的所谓文学批评:“从指挥刀下骂出去,从裁判席上骂下去,从官营的报上骂开去,真是伟哉一世之雄,妙在被骂者不敢开口。”[2]那些“官方批评家”之所以能“伟哉一世之雄”,关键还在于他们的背后有指挥刀、有裁判席、有官营的支持,对被批评造成一种政治的高压,使其不敢或不能开口。
其二,以阐释者的意志为阐释的依据和标准。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其目的一般是统一思想、组织队伍。因此在阐释的过程中,其考虑的因素只能是阐释者的利益与意志,而不会考虑别的因素。赵高指鹿为马时,是否知道这不是马呢?无疑是知道的。不仅如此,他还知道秦二世和朝臣们也都知道这不是马,甚至知道秦二世和朝臣们也都知道他知道这是鹿而不是马。但他仍然坚持指鹿为马,其目的就是要找出与他离心离德的人,清除其夺取秦王朝最高权力的潜在障碍,对错等其他的因素实际上都不在他的考虑之列。
其三,常常伴随利益甚至肉体的威胁与惩罚。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其目的是要统一思想,组织队伍,让被阐释者服从阐释者的意志。因而它所依赖的,不可能是说服,而是压服,其手段则是对被阐释者利益甚至肉体的威胁与惩罚。赵高指鹿为马,秦二世糊涂,满朝的大臣为何不敢抗争?原因无非是秦二世已经大权旁落。大臣们知道,不附和赵高,可能会有杀身之祸。因而或者沉默、或者说是马以讨好赵高,只有少数大臣敢于不畏权势,坚持说真话,然而最后都被赵高找机会一一收拾,从此“群臣皆畏高”,秦二世的命运也就此确定。从这个角度看,秦二世也很可能是故意糊涂,因为他如果不“糊涂”,他与赵高之间的矛盾可能就会当场爆发,而他又没有必胜的把握,因此只好借助群臣的力量来抵抗赵高。然而群臣也并不糊涂,既然皇帝本人都不愿与赵高正面冲突,他们又怎么会拿自己和一家老小的身家性命开玩笑,硬着头皮顶撞赵高呢?
政治领域总是倾向于一元,因此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经济利益是多元的,因此政治也必然是多元的。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虽然有实力为后盾,但正义与道义的力量也不可小觑。因此,当代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往往也要借助正义与道义的力量,或披上正义与道义的外衣,寻找一定的伪装,赵高指鹿为马那样赤裸裸的强权行径很难行得通了。这给强制阐释的判定带来了复杂性。另一方面,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也并非毫无限制。因为阐释者虽然处于权力的高位,但其阐释也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要在各种力量中寻找一种平衡,而且还要受到其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其主观因素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与文化的基础。因此,即使是一言九鼎的皇帝,也要遵循一定的阐释规范,如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统治者的影响与制约。因此,政治层面强制阐释的“随心所欲”不应从绝对的角度,而应从相对的角度去理解。
二、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
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大家比较熟悉的大概就是所谓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阐释的双方处在平等的位置上,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任何一方都只考虑自己的想法,只考虑自己的意志和目的,只按照自己的思路来理解问题、做出解释,不愿意考虑对方的想法与理由。这样,自然就容易出现强制阐释的现象。
不过,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也不都是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样是双方的。也常出现单方面的强制阐释。我们看《红楼梦》中的一个例子:“薛蟠见宝钗说的话句句有理,难以驳正,比母亲的话反难回答,因此便要设法拿话堵回他去,就无人敢拦自己的话了; 也因正在气头上,未曾想话之轻重,便说道:‘好妹妹,你不用和我闹,我早知道你的心了。从先妈和我说,你这金要拣有玉的才可正配,你留了心,见宝玉有那劳什骨子,你自然如今行动护着他。’话未说了,把个宝钗气怔了,拉着薛姨妈哭道:‘妈妈你听,哥哥说的是什么话!’薛蟠见妹妹哭了,便知自己冒撞了,便赌气走到自己房里安歇不提。”[3]宝钗虽然对宝玉有意,但在宝玉挨打这件事上,她批评薛蟠,的确只是怕此事与薛蟠有关,没有牵涉自己的私情或个人好恶。但薛蟠为了堵她的嘴,故意将她的动机说成是为了维护宝玉,而维护宝玉的目的则是想日后嫁给他。其实,这样的阐释是否有理薛蟠自己也不一定有把握,至少是没有事实根据。但他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达到自己的目的,仍不管不顾地说了出来。这就是强制阐释。
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阐释者没有绝对的权威。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处于一定的等级、秩序之中,地位在上的相对而言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因而也具有更多的阐释权。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处于平等或者松散的关系之中,相互之间的话语权基本上也是平等的,阐释者没有可以运用的强大实力让被阐释者接受他的阐释。他的强制阐释实际上缺乏强制性,被阐释者完全可以不接受,甚至进行反阐释。因此,在日常生活的强制阐释中,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如薛蟠,他对宝钗批评动机的阐释,不仅没被宝钗接受,反而遭到宝钗和他妈妈的批评,最后只得赔礼、认错,换得一家和睦。
其二,阐释者要受到多重制约。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由于阐释者掌控着相对甚至绝对的权力,所受的硬性制约较少,有的甚至没有。史载,贞观十一年,太宗第三子,吴王李恪因打猎毁坏了老百姓的田苗,遭到御史柳范的奏弹。太宗说权万纪负责服侍李恪,却不能阻止他打猎,应处以死刑。柳范反驳说,房玄龄负责服侍您,也同样不能阻止您打猎呀,只惩罚权万纪一个人不合适吧?太宗大怒,拂衣而入。影响唐太宗做出是否惩罚权万纪甚至柳范的决定的,主要他自己的主观因素。同样的情形,如果另换一个君王,柳范恐怕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而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阐释者受到的制约则比较多。首先,他要受到法律或规则的制约,政治层面的阐释者由于掌握着权力,可以突破甚至修改和制定法律或规则,因此,他的阐释可以不考虑法律或规则。法王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就是最好的例子。他既然就代表国家,那么他的任何阐释包括强制阐释自然也就代表国家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的制约了。日常层面的阐释者缺乏这种权力,因此他的阐释要受到法律或规则的制约。其次,日常层面的阐释者还要受到社会意识、道德、习惯等的制约,使之无法进行随意的阐释。再次,由于日常层面的阐释者与被阐释者的地位是平等的,阐释者对于被阐释者没有政治意义上的制约手段,因此,阐释者在阐释时就不得不考虑被阐释者的反应,无法过分地随心所欲。
其三,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缺乏有效的约束力。日常层面的强制阐释受到的多重制约并不能阻止日常生活层面的阐释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或者利益进行强制阐释,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和手段,阐释者往往无法将自己的强制阐释贯彻到实践的层面,这样日常层面的强制阐释往往成为一种单向性的强制阐释,被阐释对象往往不予接受甚至进行反阐释。这样,日常层面的强制阐释往往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相互矛盾的多重阐释现象,不同的阐释者对于同一对象出现不同的阐释,但都不符合客观实际,不考虑对方的理由,只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事。另一种情况是缺乏阐释的效力,强制阐释的阐释者缺乏执行的手段与权力,强制阐释有时便不免跌落成为一种口头游戏甚至一种意淫。
自然,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没有绝对的权威,并不意味某些阐释者不会因为某种原因具有相对的优势。凡是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总有人会因为某种原因而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因而具有更多的阐释权。只是这种权力要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不大可能像赵高的“指鹿为马”那样随心所欲。狄更斯小说《奥立弗·退斯特》中,班布尔先生结婚之后,试图强迫夫人服从他的意志,但是班布尔太太针锋相对,一哭二揍,反而使班布尔先生处于了下风,家中的话语权从此归太太所有。处于强势地位的班布尔太太从此获得了随意阐释的权力。不过她的阐释仍然要受到多重限制,如当时社会对女性的规范,班布尔的官方地位等。
日常生活中,遭遇强制阐释总是令人不快的,但又无法避免。萨特认为,他人即是地狱。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体性,他只可能从自己的主体性出发来理解其他的主体和客观世界。因此,每个个体都试图用自己的主体来包涵或取代别的主体,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我们无法消除个体的主体性,也就无法消除人与人之间不可沟通的一面,再加上个人(或群体)的意志与利益等因素,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实际上也是不可避免的。
三、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
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并不是现代才出现的现象,其实也是古已有之。杜甫的《古柏行》有诗句云:“霜皮溜雨四十围,黛色参天二千尺。”宋人沈括在他的《梦溪笔谈》中指出:“四十围乃径七尺, 无乃太细长乎? ……此亦文章之病也。”沈括认为,四十围的树直径只有七尺。七尺直径的树却有二千尺高,自然是太细长了。稍晚一点的胡仔在《苕溪渔隐丛话》中对沈括的批评进行了反驳:“古制以围三径一,四十围即百二十尺, 即径四十尺矣,安得云七尺也?若以人两手大指相合为一围,则是一小尺, 即径一丈三尺三寸, 又安得云七尺也? 武侯庙柏,当从古制为定,则径四十尺,其长二千尺宜矣,岂得以太细长讥之乎? 老杜号为诗史,何肯妄为。”两位批评家看似引经据典,态度严谨,实际上都是把文学作品当成了科学研究的对象,完全没有考虑到文学的特殊性。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阐释。现代学者中,名满中华的胡适也是喜用强制阐释的学者之一。他的名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其实就包涵了强制阐释的因素。有学者认为:“对于胡适而言,所谓‘大胆的假设’,实际上就是根据自己先在的立场,推测出一个结论,然后想办法用事实材料加以论证。尽管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在从事研究时可以用事实材料对自己假设中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正,从而保证最终结论的客观性。而实际上,这一点却很少做到,因为他对许多学术结论的假设,是基于他的一些根本信仰,而不是客观的学术观察。”[4]此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不过应该补充的是,胡适的“小心求证”基本上还是在他的“大胆假设”的学科范围内,虽然是“主题先行”,但还不算“胡搅蛮缠”。
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以理服人。如果说政治层面的强制阐释是以力服人,日常生活层面的强制阐释是以势服人,那么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就是以理服人。真正的学术争论,争论中的双方是平等的,哪怕一方是资深的教授,一方是才入校的学生,或者,一方是单位的主要领导,一方是单位的普通员工,二者之间在学术上也应该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当今的学术活动,往往超出了实体机构的权力范围,如一位中国学者和一位美国学者之间的学术争论,一个学校的学者与另一个学校学者之间的学术争论,以及互联网上的学术争论等,往往都是一定的权力所无法规范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阐释都必须以理服人,强制阐释甚至更是如此。因为它既是强制,要使人接受,就更得在学理上做文章。首先,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一般都要借助一种理论资源,形成某种理论框架,以强调自己的理论性。其次,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比较重视选择具体的论据,以形成科学客观的印象。再次,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重视逻辑,在论述的过程中尽量不出现明显的逻辑漏洞。如关于杜甫《古柏行》的笔墨官司。争论的双方都引进了数学作为自己论证的理论依据,并且严格地按照相关的逻辑进行推衍,从而得出“无乃太细长”或“其长二千尺宜矣”的结论。在二者的论证框架之内,很难找出其论证的破绽。自然,强制阐释之所以为强制阐释,总有它不够科学、客观的地方。如《古柏行》这一学术公案,它的破绽就在于将文学之外的科学理论强行纳入文学的讨论之中,忽视了文学的特点。因此,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虽然是以理服人,但这个“理”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这种“理”也就更多地表现在形式上。
其二,先入为主。学术层面强制阐释的结论往往不是从对研究对象的分析中归纳、引申出来,而是从某个思想源得到启发,形成一定的观点,再寻找相关对象进行分析,得出与自己的观点相符或相近的结论,因此是一种先入为主的阐释模式。胡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既是大胆假设,也就说明这种假设不是来自对材料的分析,而是来自主观的思想。而小心求证则是观点出来后,再寻找材料来加以证明。然而原始材料是复杂多样的,当带着一定的观点去“求证”时,也就难免不出现视而不见、有意取舍、以偏概全、以浅驭深、以末代本的现象,这样强制阐释也就难以避免。如郭沫若对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的分析。他先是抓住“三重茅”做文章,说一重约有四、五寸厚,三重便有一尺多厚。这样的茅屋是冬暖夏凉的,有时比住瓦房还要讲究。然后抓住“寒士”做文章,认为“寒士”无非是那些还没有功名富贵的或者虽有功名而无富贵的读书人。因此他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关心的并不是普通人民,而是属于统治阶级阵营的知识分子。再然后抓住一些称呼做文章。穷人的孩子被称为“盗贼”,而他自己的孩子则是“娇儿”。最后得出结论,杜甫不过是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他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并没有人们赞扬的那种对普通下层民众的关心,他的关心仍局限于统治阶级的范围。这种阐释无疑是很勉强的。在研究方法上是阶级分析法的无节制的使用,在研究目的上是为了抑杜扬李。主题先行,以偏概全,以末代本,先入为主各种弊病都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展现。但另一方面,你也不能说他毫无根据。只是他把这些根据从诗歌的整体环境中抽象出来,按照自己的观点,做了比较勉强的解释。
其三,以外释内。这里的外,指的是文学之外,内,指的是文学内部。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其观点往往不是来自研究对象本身,而是来自文学之外的某些理论与思想源,或者来自它们的启示,而在研究方法上,也常常借助文学之外的某种理论或方法,因此,虽然它的研究对象是文学,但它的研究的起点与终点其实都在文学之外,文学只是为其观点服务的材料。这在女性主义文学研究中比较典型。女性主义研究者们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即:我们生活的社会是父权制社会,我们的历史是父权制社会的历史;在父权制社会里,女性在各个方面都受到男性的压迫,女性要获得解放,必须要消解这种压迫,发出自己的声音。女性主义者解读任何一个文本,都试图从中挖掘出这方面的内容,尽管这种挖掘有时并不符合文本的实际。
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并不局限于文学领域,而且也是古已有之。我国古代名著《庄子》中就有不少强制阐释的成分,如:“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5]从逻辑上看,庄子非鱼,的确不应知道鱼是否乐,但他通过变换话题等方法,坚持自己知道鱼之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强制阐释。从文学领域看,学术层面的强制解释由于没有切合文学作品的实际,对于理解文学作品存在一定的消极的作用,因此应该避免。但从思想的层面来看,强制阐释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它带来了一种新的视野,一种新的思想与方法。将文学作为论证某种观点的材料,虽然肢解了作为生命体的文学,但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思想与启示。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实际上也是复杂的,难以完全避免的。
四、强制阐释与误读
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与误读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点和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准确把握强制阐释,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
广义的误读也即布鲁姆提出的“影响即误读”,“一切阅读都是误读”。布鲁姆认为阅读是一种异延行为,文本的意义是在阅读过程中通过能指之间无止境的意义转换、播撒、异延而不断产生和消失的,所以寻找文本原始意义的阅读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阅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协作。因此,他认为,“阅读,如我在标题里所暗示的,是一种异延的、几乎不可能的行为,如果更强调一下的话,那么,阅读总是一种误读”。[6]但这一命题对“误读”的界定不够明晰,在谈“误读”的同时,存在着将其泛化或消解的倾向。误读实际上是避免不了的,且有其积极意义。保罗·德·曼认为:“我们对作品的理解实际上构成了误读的历史,任何一位后来的批评家都可以根据作品来证明前辈批评家对作品的误读,而正是这样不断的误读,批评家对作品的洞见才会不断地产生。”[7]这一观点是值得重视的。沈从文对于尼采,就有很多误读,但正是这些误读,使沈从文更好地发挥了尼采思想中的积极因素,避免了其思想中一些消极因素。[8]
狭义的“误读”是相对于“正读”而言的。所谓“正读”,指的是符合文本实际和文本所由产生的社会与文化阐释体系的实际的对于文本的解读,不符合这种解读的就是误读。因此误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文本本身的错误理解,一是运用不同的社会、文化阐释体系去解读文本。但严格地说,对文本本身的错误理解主要还是一个没读懂的问题。由于读者的个人经历、学识水平、理解能力、鉴赏水平和审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即使运用同一社会文化阐释体系去解读文本,也可能对文本的语言或者意义不能明了,从而出现对文本片面、肤浅甚至错误的理解。严格地说,这种误读还不能算是“误读”,至少不是典型的“误读”。典型的误读是由于读者所依据的阐释体系与作者创作时所处的阐释体系不同所产生的误读。如赵树理的小说《小二黑结婚》。小说女主人公小芹的母亲三仙姑,徐娘半老仍卖弄风情,与男人打情骂俏。作者对其是持讽刺态度的,这也符合作者所处的时代、地域和文化。但一些美国青年却从不同的文化和阐释体系,对三仙姑持肯定态度,认为她个性解放,敢于反封建。这种由于不同的社会文化阐释体系而产生的误读是典型的误读,也是狭义的误读。
然而,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误读与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发生了密切的联系。二者之间至少有三个共同点。其一,二者都需要依据某种社会文化阐释体系。无论误读还是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都不是一种印象似的阅读。它们总是要以某种社会文化阐释体系为依据,对文学作品进行阐释,并从这种阐释中得出自己的结论。其二,二者都是一种外部的阅读和阐释。所谓外部的阅读和阐释,是指二者都不是从文本本身出发,而是从外在的观念出发,不是将作品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根据其内在形象与逻辑分析得出结论,而是将作品作为材料,依据一定的阐释体系,生产出符合自己观点的结论。强制阐释是如此,误读实际上也是如此。三仙姑的老来俏,在赵树理创作时的中国文化中是被否定的,而且作者在描写的过程中,也使用了许多贬低性的词语和描写。但部分美国青年无视作品的这些规定性,从美国个性解放的思想出发,对其进行了肯定性解读。这种解读恰好是与小说对三仙姑的描写相反的。其三,二者得出的结论都与作品原初的意义有一定的甚至很大的偏差。所谓原初的意义,是指运用符合作品产生时的社会文化语境的阐释体系,从作品文本出发进行阐释所得出的意义。强制阐释由于其阐释的依据、方法、途径以及先定的观念等,其阐释的结果不可能与作品原初的意义一致。而误读之所以是误读,当然也是因为其阅读的结果与作品的原初意义有偏差,其原因仍是由于其阐释的依据、方法、途径等与作品产生时的社会文化语境有较大的出入。
不过,误读与强制阐释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阐释方式与阐释实践,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差别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其一,误读往往是不自觉的,而强制阐释是自觉的。误读者并非有意地去误读作品,其主观意图往往是想对文本做出正确的解释。但由于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所依据的阐释体系不同,因而阅读的结果与作品的原初意义有较大的偏差。如果阅读者知道文本的意思,但是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者想达到某种主观的目的而故意“读出”其他的意思,那就不是误读而是“曲读”了。而强制阐释对于其所依据的文化观念、阐释体系以及阐释立场等都有十分自觉的意识,甚至对于阐释的结论也有比较明确的预期。其二,误读所依据的社会文化阐释体系往往与作品产生时的社会文化阐释体系是同质的,而强制阐释则不一定同质。这里的所谓同质是指阐释体系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基本上处于相同的范围之内。如部分美国青年对三仙姑的老年风流持肯定态度,其依据的阐释体系是个性解放的思想。它虽与作者创作时所依据的女性应稳重、贞节的中国传统女性规范完全相反,但仍在同一个范围内,都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观点与看法,是同质的。因而他们的解读虽然与小说对三仙姑的具体描绘有较大的出入,但仍在人物品评的范围之内。而强制阐释所依据的社会文化阐释体系与作品产生时的社会文化阐释体系则不一定同质,或者说往往是不同质的。按照张江的论述,强制阐释所依据的理论往往是场外征用的,这也就意味这些理论很可能与作品产生时所处的社会文化语境有较大的差别,与作品原初意义所依据的阐释体系不在同一范围。其三,误读对于阐释对象的各种规定性基本是重视的,而强制阐释则往往忽视阐释对象的种种规定性。误读的目的是正确解读文学作品,因而对文学作品的规定性取尊重的态度,只是由于运用的阐释体系不同,因而阐释的结果与作品的原初意义不同。而强制阐释的目的是得出自己预设的结论,或者与自己预设的方向相同的结论。因此,当遇到作品的实际与自己的结论相左的情况,往往不是修改自己的结论,而是选取作品中于自己结论有利的材料,对与自己的结论不利的材料,则往往弃之不顾。不是把作品作为自己结论产生的依据,而是将其作为自己结论产生的材料。
在实际的批评实践中,误读与强制阐释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甚至难分难解地交织在一起。但大致地将它们区分开来还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仍以三仙姑为例。根据作品产生时的社会文化语境,将其阐释为一个受到作者讽刺的不大正经、不大遵守传统女性规范的中间人物,应该是符合小说的原始意义的,可以说是正读。运用20世纪西方个性解放的思想将其阐释为一个敢于反抗封建道德的先驱性人物,可以说是误读。明明知道三仙姑这一形象的原初意义,但出于某种目的,非要将她说成是妇女解放的先锋,这是曲读。如果有意识地运用某种理论,设置某种前提,把三仙姑解读为一个反抗男权社会规范,争取妇女解放的斗士,将其树立为当代女性学习的榜样,应该就是强制阐释了。
五、小结
学术层面的强制阐释也即狭义的强制阐释只是广义的强制阐释中的一个层面。我们应该将它与其他层面的强制阐释区分开来。不能以其他层面强制阐释的存在来印证学术层面强制阐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不能以学术层面强制阐释所可能具有的积极因素来否认它的消极作用。反过来,我们也不能以其他层面强制阐释的消极因素来否定学术层面强制阐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不能以学术层面强制阐释所可能具有的消极作用来否定它的积极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强制阐释有一个正确的把握与认识。
张江所批评的强制阐释是属于学术层面的,而且有特定的对象。张江认为:“强制阐释是指,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其基本特征有四:第一,场外征用。广泛征用文学领域之外的其他学科理论,将之强制移植文论场内,抹煞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导引文论偏离文学。第二,主观预设。论者主观意向在前,前置明确立场,无视文本原生含义,强制裁定文本意义和价值。第三,非逻辑证明。在具体批评过程中,一些论证和推理违背基本逻辑规则,有的甚至是逻辑谬误,所得结论失去依据。第四,混乱的认识路径。理论构建和批评不是从实践出发,从文本的具体分析出发,而是从既定理论出发,从主观结论出发,颠倒了认识和实践的关系 。”[9]应该说,这些分析是实事求是的,符合当代西方文论的实际,是站得住脚的。尽管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西方文论的积极意义,否定西方文论在中国当代文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但认识与把握其缺陷与不足,对我们更好地理解与借鉴西方文论,建设中国当代文论,有着积极的作用。
[1] 司马迁:《史记·秦始王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73页。
[2] 鲁迅:《而已集》,《鲁迅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407页。
[3] 曹雪芹:《红楼梦》,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459页。
[4] 泓峻:《论胡适学术研究中的强制阐释问题》,《学术研究》2016年第3期。
[5] 《庄子·秋水》,张耿光译注:《庄子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0页。
[6] [美]布鲁姆:《误读图示》,朱立元、陈克明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6页。
[7] [美]保罗·德曼:《盲视与洞见》,转引自朱立元:《现代西方美学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第964页。
[8] 黄怀军:《化用与背离:沈从文对尼采的处置》,《中国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
[9] 张江:《强制阐释论》,《文学评论》2014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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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2016)12-0009-07
赵炎秋,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