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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医疗风险法律防控研究*

2016-02-21川北医学院管理学院学生处四川南充637000

现代医药卫生 2016年17期
关键词:医务人员防控医疗

李 澜,熊 妍(川北医学院:.管理学院;2.学生处,四川南充637000)

医务人员医疗风险法律防控研究*

李澜1,熊妍2△(川北医学院:1.管理学院;2.学生处,四川南充637000)

【提要】医疗风险无处不在,贯穿医疗活动始终。患者与医务人员对医疗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临床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不合规、医疗行业本身的高风险性是医务人员风险频繁加剧的重要原因。医务人员主动、及时与患方就病情、相关医疗知识、权利义务进行沟通,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对相关医疗法律规定、诊疗规范、道德的遵循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是医务人员防控风险的重要方式。

医务人员;风险调节;事故预防;保险,健康;保险,责任

医疗风险爆发所导致的法律纠纷在医务人员临床诊疗工作中频发。一旦纠纷发生,医务人员个人可能在法律上、执业过程中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医务人员在进行日常医疗活动中也不得不倍加小心,如履薄冰。近年来,国家采取立法等多种策略加大了对医疗风险的防控,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和卫计委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也明确将“医闹”入刑。这些措施对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具有一定作用。2016年2月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5年在总的诊疗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继续下降,严重的伤医和医闹事件总体趋势是减少的。”[1]但对医务人员个人在自身履职过程中医疗风险的防控尚需进一步研究。

1 医疗风险的概念

医学界对医疗风险已有较多研究,但因其内涵复杂、后果严重,目前,对其含义的理解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迄今没有统一的定义。通过检索相关资料,目前,仅英国国家病人安全中心明确定义了医疗风险和患者安全[2]。医疗风险指临床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不良结局出现的机会。美国杜克大学对医疗风险的定义是“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可以是对患者的伤害,也可以是医疗机构为此付出索赔的代价,甚至影响到医院丢失市场份额[3]。国内有学者认为,医疗风险是指存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可能会导致损失和伤残的不确定性风险,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医疗纠纷[4]。

作者认为,医疗风险应包含的范围较广,如患者生理、心理功能可能存在的损害,医务人员个人、医院及社会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本文主要从医务人员角度进行阐释。

2 医疗风险的形成原因

医疗风险的形成是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医院、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但究其根本而言,是起因于生命的复杂、多变性,生命科学发展的无限性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解决问题能力有限性的矛盾[5]。从医疗风险在法律角度进行防控而言,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2.1医患双方对医疗相关信息了解不对称医疗纠纷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因为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的手段、后果、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在事实和法律上产生了不一致的认知。这种不一致的认知如果不给予妥善处理,会迅速发展为医疗法律纠纷,相应医务人员即受到了医疗风险的影响。这种认知的根源在于信息包括医学知识、病情现状及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

2.1.1医学知识掌握于医务人员一方是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原因医务人员相对于患者而言,本身即掌握了普通人无法轻易获取或理解的专业知识、技能。在面对病患时医务人员采取的措施、手段均由其自主判断、应用,往往未主动或及时与患者沟通,也往往不会采纳患者的建议和要求。医患沟通过于形式化或格式化,医患沟通不深入,使患者及家属对不可避免的医疗风险和医务人员过错所致的医疗风险不能区别对待,对医疗风险的认识有限或片面[6]。

2.1.2医疗行为市场化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医疗体制改革后医院被推向市场。医疗行为不再是单纯的救死扶伤的社会服务,更多的是一种商业价值的实现。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患者疾病的康复,而且还在各种逐利因素的影响下考虑到治疗行为的利润最大化。因此,在治疗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医务人员会刻意保持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患者心理承受范围外的医疗后果,患者必然要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具体细节进行重重拷问,医务人员法律风险的产生也就理所当然。

2.2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规范诊疗行为规范是现代医疗行为必须遵守的准则。诊疗行为规范包含医疗行为需同时符合医学技术范畴、道德范畴、法律范畴等各种规范要求。对医疗风险而言,除医疗技术的影响外,风险的产生在很大程度是因为医疗行为不符合相应的技术、道德、法律规范要求。

2.2.1医务人员本身法律意识缺乏医事法律目前正处于不断完备过程中包括2010年《侵权责任法》中以专章形式对医疗侵权进行了规定,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进行法律裁判的一个基本标准。但对医务人员而言,法律规定本身专业性较强,医疗行业的繁忙程度也导致医务人员没有过多的精力对相关法规进行关注,导致医务人员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表现在不遵守相关执业规则,疏于履行相应的强制缔约义务、告知义务,对医疗文书的书写不规范等。当患者面临其不理解的医疗过程及后果时前述不遵守相应法律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医疗风险的明显上升。

2.2.2医务人员自身道德缺失随着医疗行业被推向市场,在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逐利心态成为医务人员主流心态的前提下医生职业道德沦丧并非个案,如为追求经济利益选用价高药物、进行过度医疗;接受、索要患者甚至是医药代表的财物,按经济收益而非从患者疾病需求角度考虑提供医疗服务或选用医药器材等。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风险急剧增长,甚至出现暴力性严重风险。

2.3医疗技术、行为、结果本身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

从人类认知事物的基本规律及实践的局限性包括医疗技术的研究和进步均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甚至从人类自身的个体差异看,医疗行为及医疗后果也存在不可预计的各种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均会导致医疗风险的产生。

2.3.1医疗技术风险目前,人类医疗技术已有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人体带来的侵害性正在不断降低、减少。但不可否认医疗技术,特别是介入型技术本身就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负面影响。又因个体差异,这种负面影响可大可小,导致风险的产生。此时,法律要求医务工作者取得患方的授权才能进行医疗行为,但此种授权却无法规避医疗技术本身风险的出现。唯一的办法就是不断研究、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但在现实中一旦出现技术本身导致的对患方的损害,就需要规避的方法。

2.3.2疾病本身不可预见和避免的风险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存在并发症等其他疾病突发的风险。此种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预见,即便是已预见但却不可回避,甚至无法处理。在发生此种情况时医务人员及患者就是此种风险结果的直接承受者,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风险分担。

3 医疗风险防控路径

3.1医患信息对称医患之间要实现信息对称必须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切实尊重和保障。医方在履行《执行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时需尽职履行,毕竟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概略,存在疏漏,不足以实现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称。因此,对医方的告知义务的履行,需从内容和形式2个方面进行深化。从告知内容看,不但需将疾病相关信息,如病情、治疗方法、医疗方案的优劣、医生的专业分析、疗效及预后、治疗成功率、并发症、不良反应等内容告知患者,还需将相关费用标准、医疗程序、诸多基本医疗权、知情同意请、隐私权、请求赔偿的权利及程序等如实、全部告知患者。通过这样全面的、多方位的告知,患者会增加对疾病及治疗的认知,增加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双方更容易沟通,形成和谐的医疗环境。从告知形式看,因告知内容较多、较广,医方应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告知形式。除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口头告知外,还应尽可能利用书面及电子化、网络化手段进行告知。针对目前的手术、麻醉风险告知书,其内容应当更加详尽,医生在告知时应采取患者能接受的态度和方式进行相应的说明,而不是程序化、公式化地以患者签字为目的的告知。

3.2医疗程序规范虽然卫生系统内的医师规范化培训已形成相应的制度,对医疗程序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帮助作用,但临床诊疗过程中医疗程序还需进一步从多角度进行规范。从医疗相关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相关法律制度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医师执业必须要遵守的规定。虽然目前理论界对《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提出了一些批评和建议,但其中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危急病患者强制缔约等规定对医疗程序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7]。另外,关于医疗文书的写作规范、药物的应用规范、医师业务及职责的规范均会对整个医疗程序的规范化起到重要的作用。针对日益增加的医疗风险,医务人员有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并在临床诊疗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遵照执行,这样才能更好地降低医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各大医院应加强医德、医风的宣传教育,提高医生对医学道德中核心的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同时,需提高对实践中涉及相关敏感问题,如伦理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应用。医院与相关医务人员应尽可能地避免受到利益的驱动而导致医德的沦丧。

3.3医疗保险制度的强制建立医疗技术、疾病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复杂性的特征,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医疗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但目前医院多数是自行负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另一种方式是保险分担,但显然这种方式尚未能得到广泛的推行,只有1/5左右的医院选择了保险分担[8]。另外,即便选择了保险的方式,相关保障项目等也不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建立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立保险制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制度、费率、险种、保险金额等,以利于其在医疗风险发生时充分发挥作用,避免医疗风险的加剧而导致“医闹”等事件的发生。在建立保险制度时还要配套形成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机构。该调解机构需具备医疗、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在社会上形成公信力,以便在医疗纠纷发生时能快速、稳妥地确定纠纷性质,选择是否通过保险解决,以利于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转[9]。

综上所述,医疗风险虽是不可能彻底避免的,但对医疗风险的管理、防控手段正在日渐完善。各种手段的采用均为降低医疗风险而服务,应积极从各方面加强对医疗风险的防控策略,尽量预防和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

[1]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严重伤医和医闹事件总体呈现减少趋势[EB/OL],(2016-02-25)[2016-04-10].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 2016-02/25/c_128749708.htm.

[2]The NPSA.Seven steps to patient safety[EB/OL].(2010-05-12)[2016-02-15].http://www.nrls.npsa.nhs.uk/resources/collections/seven-steps-topatient-safety.

[3]席淑华,王雅芳,周立,等.对急诊护理操作实施风险管理的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2):120-122.

[4]王培芸,陈浩.浅谈医疗风险防范[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2,11(7):681-682.

[5]王庆淼,魏海燕.论医疗风险与医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6):24-25.

[6]陈宗茹.对医疗风险及内部防控管理的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5,13(3):295.

[7]周士逵,马雪梅.医疗风险防控研究——从医务人员的角度[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3):58-61.

[8]杨蓓.医疗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预警防控分析[J].管理观察:下旬版,2014(36):189-190.

[9]连斌,郭雯琼,杨志平,等.医疗风险管理方法的现状与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389-390.

10.3969/j.issn.1009-5519.2016.17.064

C

1009-5519(2016)17-2770-03

四川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研究中心课题(SJWF1345)。△

,E-mail:xiaofei422@163.com。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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