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演进
2016-02-19
凤凰周刊 2016年4期
中共十八大以来,诸多刑事错案获得纠正,作为后续的国家赔偿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配合近年刑事案件纠错的大形势,确保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制度化与规范化,2015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很多规定突破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如“疑罪从挂”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赔偿内容增加了“误工损失”等等,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2015年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该法于1994年5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间,这部法律历经两次立法修订,另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20多个。
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各方的大力推动,使中国大陆的国家赔偿制度取得了极大进步,无论是赔偿范围还是赔偿金额等方面,都有扩大和提高。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案件的平反,其后的国家赔偿也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呼格吉勒图案205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中,精神抚慰金高达100万元,这是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的最高纪录。
当然,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再完善,没有实践的配合也只会成为镜花水月。
国家赔偿作为一种事后补偿机制,不可能依靠其解决制度的顽疾,但客观上确实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的作用发挥得好,能抚平社会创伤,为受屈者斩断孽缘,指向新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