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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阈下“民族平等”理论内涵新探

2016-02-19

关键词:族裔族群依法治国

徐 磊

(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 陕西 西安 710062;新疆社会科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依法治国视阈下“民族平等”理论内涵新探

徐磊

(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 陕西 西安 710062;新疆社会科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平等的理论内涵亟待新的阐释。族元平等,是多民族国家维护统一的理论基础;族群平等,是社会多元发展中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族裔平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依法治国;民族平等;族元;族群;族裔

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民族平等”的理解,往往习惯于从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文化平等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在这种惯性思维下造成的很多现实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众所周知,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理论基础。在当前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认识和理解民族平等,已无法回避。为避免落入惯性思维的窠臼,我们需要对“民族平等”理论内涵加以新的探讨。

一、族元平等: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下必须坚持的理论基础

在中国的汉语词汇中,“元”,意为“元气”。“元”与“体”相对应,之所以要“正元”,目的在于修护“根本”。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理论框架下,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发展允许民族的多元存在。

从国家层面来讲,“族元”的多样性,是中国“家国一体”传统政治制度文化有效传承的内在动力。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天”即是中国,中国即是“天”。自周代以来数千年形成的“以德配天”思想深入人心。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少数民族以学习、模仿和维护“家国一体”的传统政治制度为己任,以期取得代表中国“天”的能力。他们不仅有效地统治着自己传统的生活地域和群体,一旦机会成熟,也会责无旁贷的入主中原。如元、清的建立,就足以说明这种现象。国内任何一个民族,在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基础上,都有资格代表整个国家。[1]已识别的五十六个民族,只是也只能是中华民族的五十六个别样称谓。[2]国内民族的“族元”身份,是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非一朝一夕之功。正因为有56个确定的“族元”称谓,我们可以很自然的将国家层面的“异民族”区别开来。具体而言,中国人可以接受满族皇帝,却对日本人极力鼓吹的同文同种、建立大东亚共荣圈,有不共戴天的敌意,究其原因,大抵如此。然而,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来说,以民族划界的狭隘思想,只会影响中国共产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取得巨大的成就,究其原因,在于它突破了国内的“族元”界限,以实际行动去践行《共产党宣言》里“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目标。毛泽东在处理十大关系的考虑中,曾明确提出过既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大汉族主义的理念,这表明党虽承认民族差异,但并不希望国内出现形形色色的民族隔阂。在中国特色的政治框架下,执政党虽然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但并未给予任何一个民族(包括汉族在内)以单独建立“民族——国家”的资格和权利。从国家治理角度看,执政党的这种做法,的确有先见之明。

二、族群平等:中国社会多元发展格局中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

族群(Ethnic group)[3],是文化概念上的“民族”。近些年,学界对此探讨较多,在此不赘述。这个从国外移植而来的概念,在国内也的确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平心而论,民族即使不是人为构建的政治团体,也应是自然形成的文化群体。作为文化层面的人们共同体,族群平等,自然是民族平等诉求的另类表达。

在中国,“党”“国家”与“民族”三者互动的特殊语境中,三者所代表的文化,各不相同。即:党代表的是社会主义文化;国家对应的是儒家传统文化;民族则代表着各民族自身的特有文化。

1.族群平等,是各民族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格局之中的民族平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4]从这样的官方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文化的构建虽有意识形态的指导因素,但其目标仍是以人为本,旨在培养“四有”新人。在这个过程中,考虑到中国的民族结构,以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各民族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相适应,早已成为各级执政者肩负的历史重任。

2.族群平等,是各民族文化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框架之下的民族平等。儒家文化,主张“仁政”,提倡“有教无类”,以“和合”理念为主导,在处理边疆民族关系上,认为和而不同,才会达到天下大同的境界。在历史的长河里,儒家文化虽可以看成是汉文化的代名词,但从客观意义上说,它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主流文化。从历史上看,古代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大多是在虚心学习中原文化的基础上,以儒家文化为核心思想进行着有效的国家治理。诚然,边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确存在着大大小小的冲突和战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排斥儒家文化。相反,在冲突与妥协之中,双方都会在自我调整中,学习怎样和睦共处,这在客观上也有意或无意的实践着儒家文化的“和合”观。对少数民族的这种学习,我们可以准确的说是少数民族的“儒化”过程,将其看成是少数民族“汉化”的过程,既不准确,也不科学。

3.族群平等,是各民族文化长期双向互动交流中形成的民族平等。在中国民族关系发展格局中,特定的地理环境,往往是特定民族的活动区域。根据不同的生计方式,诸多的民族文化可以分为北方游牧文化、中原农耕文化、东北渔猎文化,等等。这些特定的文化圈因人口、经济发展等等诸多因素,其各自的实力有大有小,但谁也吃不了谁,和谐共处的关系成为历史发展的主流和常态。即使是相互征战中出现的人口掠夺和迁徙现象,也会加大民族交融力度,客观上也有利于民族互融。

文化是人类在不同的地域环境中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外在表达。就个人而言,从一个文化群体中走向另一个文化群体,同样可以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比如,唐代与吐蕃的战争,汉藏之间的甥舅关系,不仅仅是统治者上层之间的妥协,民间的交流与互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族内血缘的界限,文化界限逐渐成为区分彼此的标准。司空图在《河湟有感》一诗中写道:“汉儿尽作胡儿语,却向城头骂汉人。”[5]这恰恰是当时汉藏民间互融的真实写照。“凡汉化之人即目为汉人,胡化之人即目为胡人,其血统如何,在所不论。”[6]在中华民族内部,因为彼此有可以突破血缘层面的主观认识,族群平等自然有形成的可能。

三、族裔平等:中国实现民族复兴梦走上强国之路的迫切要求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汉字“裔”有多重解释:一指,衣服的边缘;二指,边缘的地方;三指,后代子孙。在“族裔”概念中,我们取“后代子孙”之意。它不仅有群体层面的内涵,也有指代个体成员的意义。这样的双重意思,“民族”与“族群”概念都无法与之相比。

在中国传统史籍中,有可以表示群体的“裔”。如,“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7]这是司马迁在《史记·匈奴列传》起首句中对匈奴的叙述。同时,也存在可以表示个体的“裔”。如,“庄蹻者,故楚庄王苗裔也。”[8]这是《史记·西南夷列传》中对庄蹻这位将军的个人介绍。理论上讲,采用“族裔”概念,似乎更符合中国人传统的思维逻辑。

1.族裔平等,是人民共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西方语境下,“人民”,即“people”,“共和”(republic)只有反映在制度层面才有价值。“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路径,就是打破各种封建束缚,建立一个“人民共和”的国家。在这个共和国家内部,打破了各种自然共同体界限的“大众”(public)成员,成为了全新意义上的“共和”(republic)人。这样,在一个人为构建的共和国家内部,不同民族身份的人突破各种政治隔阂,都是彼此平等的自然人。[9]

自鸦片战争之后,在先进的中国人努力探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上,“民族共和”一直是老一辈中国知识分子致力研究的政治话语。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以往“民族共和”的政治理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共和”的政治形态展现出来,并彻底成为现实。具体到公民个人而言,国内无论哪个族裔身份的人,都是人民大众的一员。

2.族裔平等,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前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这些内容,超越了狭隘的民族界限。公民的族裔身份虽异,却拥有同样的平等权利。现今的中国是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同缔造的国家,任何因族裔身份差异形成的不平等,都为宪法所不容。

3.族裔平等,是国外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总结。在民族理论上,长期以来,我们的国家统一与民族凝聚,以56个民族自愿联合的“民族本位”为基础,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强调的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而不是在“个人本位”基础上各族公民个人权利的平等。这种实际存在的状态,与现代民主、法治、公平的理念有很大差距。

宪政国家的“民族平等”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即每个公民个体和国家的契约之上的平等。以俄罗斯为例,它汲取了前苏联以往在民族问题上的沉痛教训,在宪政化改革中,不提倡群体意义上的“各民族一律平等”,转而突出个体意义上的“各民族公民在政治权利上的一律平等”。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因种族歧视问题,也曾闹得举国上下鸡犬不宁。然而,自出台一系列涉及少数族裔权益的法案之后,美国的民族问题逐步缓和下来。国外的这些经验说明,一个国家只有建立在个人与国家的权利契约之上,每个公民才会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对等地承认他人的权利,不同民族的个体才可能超越各自的族属身份认可对方有完全平等的公民身份,同时维系对一个平等保护个体权利的法治国家的理性认同。这样,每一个体在政治层面上拥有完全同质的公民身份的同时,在社会文化层面上则可以真正自由地保持各民族的特质和多样性。

综上,族元平等、族群平等、族裔平等,三个层次,各有侧重。正确认识这三个层面的平等,对理解和把握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难题,不无裨益。

四、依法治国理念下贯彻“民族平等”亟待破解的症结

就国内的民族平等问题,我们拟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梳理。

1.从族元平等的角度看,“族体”概念不明,体元先后关系未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民族是建立在具有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共同心理素质之上的人们共同体。[10]简而言之,民族是一个人们共同体,为叙述方便起见,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族体”。从称谓上看,我国的政治体制,出现了三个概念“体”。一是,国体:无产阶级领导的以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的人民民主专政;二是,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族体: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凝聚在一起的人们共同体。“三体合一”,恰恰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特色所在。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利益、地方利益逐渐凸显,民族与国家的体元关系尚需进一步明确。56个“民族”,不等于有56个“族体”。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中所说的“一体”,其本质内涵,亦应是“族体”无疑。与“族元”的多样性存在相对应,“族体”的惟一性,同样重要。五十六个“民族”,不等于有五十六个“族格”。人有人格,国有国格。近些年,有学者从西方思想界的人权理论中推演出“族格”论[11],从实现“民族平等”的角度看,似乎应该构建和承认每个民族的族格。这样的论点,乍听起来,颇有道理,却经不起推敲。族体,犹如人体,先有体,后有格,离体谈格,却有本末倒置之嫌。退而言之,中华民族“多格一体”,倒也无妨,若是“多格多体”,势必肢解中华,同时塑造出来的56个族体,也将是56个虚弱的侏儒,五脏六腑虽全,却不堪一击。

此外,承认先有“多元”,还是先有“一体”,对边疆地方权益影响较大。在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内,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在权益分配上存在天然的张力。以新疆为例,“一体多元”的提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来说,也许更为实际。理论上,以往的“多元一体”,通过“一体多元”的转换,我们可以解释为“上下一体,民族多元”。只有这样,中央权益、民族权益、地方权益才会保持协调一致,中央、民族、地方这三元互动的良性制约格局,才有确立起来的可能。

2.从族群平等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文化稳扎稳打,民族传统文化锦上添花,而爱国主义文化却有待深挖。对国家而言,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社会主义文化、民族传统文化、爱国主义文化,犹如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偏爱社会主义文化,不顾其他两者,很容易重复当年文革的错误;同样的道理,偏爱民族传统文化,操作稍有不当,反过来也会刺激边疆少数民族的离心意识。因此,要摆脱非左即右的状态,必须重视和发扬爱国主义文化。客观的说,社会主义文化、民族传统文化、爱国主义文化,三者既不能厚此,也不可薄彼。三者只有彼此制约,族群平等才会更好的落实。

对公民个人而言,爱族、爱国、爱党,这三种情感表现形式,存在先后顺序,三者虽可以重合,但却不能彼此替换。因为民族、国家、政党,毕竟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与国家还无法在短时期内,自行消亡。

3.从族裔平等的角度看,族裔权益有待调整,法治环境尚需完善。从群体意义上讲,对少数民族的权益,我们习惯认为:他们有“自己管理自己”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利。照此理念,边疆少数民族只需固守在边疆地区把自己的事管好,同时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足矣。理论上讲,边疆少数民族作为中国大家庭中的成员,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族裔,“管理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益”也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以新疆来说,民族团结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为深化“四个认同”教育的实际宣传效果,国家尚需从“民族融团”[12]的战略高度,对边疆族裔的权益做综合的分析和通盘的考虑。

从个体意义上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民族人民追求族裔平等的愿望日益强烈。我们仍以新疆为例,新疆本地的民族意识日益明显,甚至有人悲观的认为,照此情况恶化下去,消除民族差异的努力,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的医学科技。可以说,现在的族裔平等,已不是可有可无的学术理念。此外,在内地省市务工、求学、旅游、经商的新疆少数民族人士,已不在少数。个人只有以缔结社会契约的公民身份,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更好的释放参与的激情和活力。在这个释放过程中,国家法律在个人权益的保护与实现中所起的作用,执政党的政策已无法完全取代。今后若从公民身份的角度考虑问题,应是解决民族团结难题的突破口。

从中华民族的双层理论框架分析,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民族平等”,外有普世价值的困扰,内有分裂离心的隐忧。在民族平等的旗帜下,要坚持应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需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也是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只有在“以人为本”的法治环境下,公民个人离开自然共同体之后,发现自己仍可获得必要的生存与发展保障,才会理性对待自己的民族感情。只有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对法律才会有敬畏之心,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全社会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才会在内心深处生根发芽。

参考文献:

[1]何博.边疆少数民族“中国认同”意识缘起初探[J].云南社会科学,2008,(03).

[2]徐磊.关于目前我国“民族”概念理论定位的思考[J].实事求是,2011,(05).

[3]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1).

[4]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5/c_122197737.htm.2011-10-25.

[5]孙育华.唐诗鉴赏辞典[Z].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907.

[6]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16.

[7][8][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6.635.670.

[9]徐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新疆民主化进程的演进[J].实事求是,2012,(06).

[10]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103.

[11]马俊毅,席隆乾.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哲学基础[J].民族研究,2007,(01).

[12]徐磊.社会转型期新疆“民族团结”理论新解[J].新疆社会科学,2014,(03).

(责任编辑贺卫光责任校对包宝泉)

[收稿日期]2016-06-11

[作者简介]徐磊(1979—),男,安徽临泉人,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新疆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新疆民族问题。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16)04-0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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