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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行为认同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

2016-02-15施中英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认同信任

施中英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基于司法行为认同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

施中英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当前我国未理顺微观层次上人的感知与司法行为间的互动,公众对司法行为缺乏认同,司法信任付之阙如,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公信力以司法行为认同为逻辑起点,而司法行为的认同以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主观感知为必要条件。这样的心理效应往往发生于法律程序之中,与主观程序正义密切相关。可以说,提升司法行为认同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要思路,文章以司法认同为“钥匙”,以司法信任为线索,同时辅之以主观程序正义的侧面论证,来探寻司法行为认同与司法公信力的联动可能性。

[关键词]信任;认同;司法行为;司法公信力;主观程序正义

互联网已经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亦在司法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打破传统信息表达的壁垒成为公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阵地;另一方面使得小范围事件扩散成群体性事件,亦如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呈现出的交织扩大趋势。在这股趋势的推动下,学者们在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类型、司法程序、司法人员执业素养以及与司法权力的关系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诸多学者的探索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说他们已经找到了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新浪潮,司法公信力问题迎来了新一轮的研究契机,实证研究分析方法、跨学科领域论证和以点论面的微观演绎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青睐。尤其是,从近年来一系列“冤案”、“错案”、“信访”等社会实践看,我们远远低估了司法公信力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研究认为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可能是解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可行思路之一。尽管已有学者从公众认知角度[1](P308~315)开始探讨公众评价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但过分突出了认知心理领域,在主观程序正义背景下,对公众认同司法行为如何影响公信力还缺乏充分认识。

司法行为认同成为笔者关注的焦点起源于弗洛伊德的认同理论、行为心理学和社会交换理论。在追根溯源前,首先要明晰本研究“认同”与先前学者关于司法公信力研究提出的公众“认知”的不同。毫无疑问,“认同”和“认知”是心理学的术语,“认知”概念表征的是个体对于主客观事物的感性反映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认同”则是在“认知”的基础上的形成的价值评判和实践自觉。可以说,“认同”是本文探索司法行为对司法公信力影响的一把“钥匙”,以帮助更好解释两者的发生机制。其次,在行为心理学中,心理与行为是密切相关的,[2](P9)每一个行为都有着一个有力的影响,造成某种事物的变化。行为概念是一个关联性概念,行为势必会影响人的感知,进而形成一种认同或不认同的反映方式。最后,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公众感知到司法行为中的尊重、重视,体会到了正义,作为回报以及对行为的积极反馈,公众发自内心地愿意认同司法、信任司法。司法行为是公众对司法机关评判的最直观交际,是直接导致公众积极或消极心理状态的主要来源,而这些心理状态又会直接决定公众对司法权威、对法律的服从,这就是司法行为认同的形成机理,最终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度。

一、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基础

公信力之语,源于拉丁语“credere”,一般用信用(credit)表述。[3](P45~48)中文里《辞海》对公信力的解释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概括起来,公信力的概念本身包含了信用和信任两个维度[4](P134~141),即公信力是一种主观认知,指公众对某一事物从心理上产生服从与认同。

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与公信力的结合,指社会公众(本文中)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业务实施过程或业务实施结果经过长期的观察与体验后形成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信任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接受社会公众的考察与检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说服力与感召力。[5]就此而言,司法公信力蕴含行为运作与受众心理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行为对公众的感召力、司法权威的树立;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与认同。总的来说,司法公信力代表着公众服从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后形成司法信任程度的高低问题。其心理基础核心是信任。

信任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信”是中国的五伦之一,对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有着重要影响。无论是儒家的“无信不立”、“言必行,行必果”,还是法家的“积小信成大信”,都是以信任作为连接人际关系的桥梁。但福山等人却认为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社会的国家。[6](P77)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主要通过声誉和关系来产生信任,而司法(公权)的信任很少。富于亲友个人之间的信任,缺乏公共社会之间的信任,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市民对亲友、领袖甚至军队政府的信任度较高,而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偏低。[7](P59)但是笔者认为对高信任度、低信任度的分野不能一概而论,中国人的不信任司法仅仅是起点上的不信任,是可以在交往过程中改变的[6](P81),那么司法信任的加强,即司法公信力可能可以通过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的得到提高。

二、司法行为对民众感知的影响

(一)从司法行为到司法行为认同

首先,我们需明确司法行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的方式主要指以语言、文字、肢体或者其他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方式,具有直接性、明确性等特征,而默示方式则指让他人通过推定的得知的行为表示方式。[8](P56)其次,从中国权力制度的分配模式看,狭义上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而从广义上理解则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在内。本文为突出典型性,笔者另辟蹊径不再从广义与狭义的司法机关来区分相应的司法行为,而是缩小司法行为的范围,将其框定在法院一个司法机关内。此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这一语词运用是应然角度的定位,司法行为的具体实现还必须重新移位到作为自然人的司法人员身上。[9]因为在法院体系中,法官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实施司法行为的群体,是民众眼中正义的化身,是可以碰触上帝袍服的人。司法行为进一步限缩,以法官的司法行为映射至广义的司法机关行为,力求以小见大。普通人和司法人,遵守执行法律的司法行为,这三个因素形成司法信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系统。司法公信力的产生不只需要互动的两类人,更需要互动的媒介,即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故本文界定司法行为就是司法人员通过语言、态度、肢体等让公众直接感知到是否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进而感知正义、认同法律、信任司法。

“认同”一词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是笔者源于弗洛伊德的灵感,借鉴现代“认同”理论,找到的一把“钥匙”,是可能促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内在动力机制。正所谓“一道法令要想得到执行,必须保证它在社会心理上的效能……也就是说“规定这种法律的当局必须受到社会心理势力的足够支持”[10](P123),才会使该法令发生效力,形成公信力。换句话说,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关键在于公众与司法行为的接触中形成的感知是否影响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进而是否认同法律。对此,昂格尔的表述是:“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11](P29)因而,认同司法行为,是司法信任的起点,“一个群体怎样来认知或认同某种社会正义观,既影响着这个群体的共同生活,也左右着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并进而决定着纠纷裁决者的权威和被认同度”。[12](P119~120)为此,本文试就司法行为认同作一个定义:司法行为认同是民众独立的通过实践经验从内心对司法行为进行评判,对司法行为合乎正义的期待和需要,司法行为符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的要求,顺应民众的内心期待,满足民众对正义的需要后,民众认可司法行为、尊重和信任司法权威,形成司法公信力。“认同是行动者自身意义的来源。”[13](P5)司法行为认同表达的是人们对司法行为的一种赞许性态度和确认性行为,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司法权威的深切认同。唯有此,司法行为认同才能内在地驱动人们认可和接受司法行为,否则司法公信力不能形成,谈何提升。

(二)从司法行为认同到主观程序正义

如前所述,司法行为认同,可以简单理解为基于司法行为对人感知的影响会左右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研究,如此运用心理学领域知识从人的主观角度进行法律的研究在西方已不是新的命题。早在1975年心理学约翰·锡博特(John Thibaut)和劳伦斯·沃克(Laurens Walker)依据心理学的实证研究发表了《程序正义:一个心理学的分析》,他们依据参与者的主观心理作为标准,发现程序正义不是单指依据条条框框的程序就可以说该程序是正义的,判断一个程序是否正义还应诉诸主观的心理判断,相应地程序正义就可以划分为客观程序正义和主观程序正义。[14](P94)两位教授用“主观程序正义”一词, 来指涉程序性的变化对社会心理造成的影响。不同于传统程序正义(客观程序正义)乐此不疲地追寻一些客观标准从而保障正义实现,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则意图通过分析参与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感受追问正义性。同样,中国学者苏新建定义主观程序正义是人类主观层面对程序正义的一种诉求,应从内在于人本身的主观意识和心理活动层面来研究程序正义问题,而不是单纯地去追求某些外在的、预设的客观标准。[15](P125~133)简而言之,笔者认为主观程序正义是对司法行为认同的放大,同样是由人、司法行为两个因素构成,可界定为一种促进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评价,就是民众在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接触中对正义的心理预期。无可否认,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正是心理学与法学研究的典型交叉,是支持司法行为认同的理论依据。

锡博特和沃克的研究关注民众在司法过程中和司法人员的行为互动,侧重从民众的心理认知角度开展研究,以便评估司法行为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联系。同样,Messick, Bloom, Boldizar, and Samuelson经过调查研究得出程序参与者关注的是他们是否被认真且礼貌地对待。Petri and Tanzer亦认为程序参与者们在与司法人员接触过程中被对待的行为方式是是十分重要的。[12](P118)继后,托姆·R·泰勒在2005年由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主持的调查中发现,对法院公平的评估很大比率上取决于行为人十分被有尊严地对待。[16](P29)随后他以澳大利亚对酒驾者在整个程序中是否被尊严地对待以及事后服从态度进行了研究。在这项研究中,泰勒发现如果行为人在诉讼程序中能够被充分给予时间进行程序参与,即被司法人员充分尊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会极大地影响行为人之后的态度。[16](P27)换言之,当事人对司法行为的心理认同是事后服从的重要因素。人际间(尤其是在司法行为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对法律权威、赢得民众信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三)从主观程序正义到司法公信力

可以说,锡博特和沃克对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打开了程序正义研究的另一扇大门,泰勒对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则从实践意义上赋予司法改革极坚实的理论基础。泰勒认为构成人们主观评估程序正义主要有四个因素:1.参与(Participation)2.中立(Neutrality)3.信任(Trust worthiness of authorities)4.尊重(Treatment with dignity and respect)。[12](P121~122)由此可见,本文从司法行为认同视角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仅涉及主观程序正义的信任因素。公众的内心感受和认可度,是检验司法行为是否合乎正义的重要指标;是司法公信力的一般标志;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如果公众不认同司法行为,司法公信力不仅不能取得权威地位,即便取得也犹恐失之。因此,要形成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只有先认识司法行为,才会满意司法行为,做到了这一步,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才会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和本源性基石。司法行为认同是一种“建构性”的认同,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本身不能直接演化为司法公信力。故而形成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始终存在一个从认知到认同的过程。正是这路径认知真正契合主观程序正义与信任评价间的联动机制,使得司法行为认同影响司法公信力这一命题不再孤立,以至于笔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用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反证司法行为认同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具体来说,法官行为是典型的司法行为,而“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和强度。”[17](P506)在民众的朴素认知里,法官是法律正义的捍卫者,是现代的“包青天”,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影响行为人对正义的心理定位。“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法官的不公平。”[18](P25~28)正是司法人员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行为,使得部分民众无法认同司法行为进而对司法丧失信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因为不信任法官,不信任判决,不再寄希于司法手段解决纠纷,纷纷专向政府寻求帮助,这亦是“上访”现象频发的原因。不服从法官判决的问题是当前司法不被信任的首要表象,这也正是人们倾向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由所在。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实质就是行为自控,双方的行为在面对面交谈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尊重,使得结果被双方服从,该机制的效力得到认同。同理,在法律纠纷中,公众认可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行为时,意味着公众感受到自己的行为处于一定程度上的自我掌控中,感受到诉讼程序的公正,那么在很大程度上该纠纷的结果将得到更多的事后服从,对司法行为产生的结果的认同生成的权威最终会使其接受并自愿地接受即使对其是不利的结果。[19](P256)在这个意义上不妨说,随着司法行为→行为认同→主观程序正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递进式展开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

三、司法行为认同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启示

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和提升,就在于公众对司法行为有一个准确的认知,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认同,产生司法信任。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现象需要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同,这是一种“重叠共识”[20](P304),是民众认知的“最大公约数”[21](P2)。正如学者所言“司法是否公正主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22]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众多感知通过认同的实践汇聚成司法是否公正的共识,是评判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首要环节。就本文而言,笔者有如下启发:

首先,要注重公众的主观认知。司法公信力是静态的,司法行为认同是动态的。公众的主观认知是司法行为认同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把司法行为的效用内化于心的动态过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内化司法行为认同的外化,若只是形成对司法行为的认知即止,而不通过认同去提升司法公信力,则是哲学家们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罔顾民众的主观认知是导致司法人员和民众间的紧张关系、司法公信力程度低的原因之一。比如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法官为追求司法效率不时打断当事人词不达意、繁琐重复的陈述虽符合客观程序正义,但却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基于该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主观认知而导致对该行为的不利评价,无法形成高度认同,司法信任就无从谈起。此外,公众对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行为的不了解甚至误解,导致主观认知上的盲区,亦是两者间紧张关系的原因。“惩罚是由政府官员管理的法律制度,但必然奠基于更广泛的认知、感受与行为方式,其持续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运作仰赖于这些社会根基与支持。”[23](P34)如果公众了解司法人员相关的司法行为,行为的实施依据、标准、结果都了如指掌,还会存在主观认知的冲突吗,还会存在误解吗?公众的主观认知得到重视,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创造了条件。主观认知好比认识,同实践和认识理论相通,从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缺一不可。[24](P296~297)

其次,要注重主观程序正义的作用。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多重的,尤其是要重视发挥主观程序正义中司法人员行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主观程序正义的价值精髓是公平,当前中国社会正在不断的进行司法改革追求公平,成果是显而易见的,司法人员“我居庙堂,高高在上”的时代已经结束,取而代之的是司法人员愈来愈重视个人形象,恪守程序伦理,尊重民众,极力消除民众因自身弱势产生的畏惧感,司法人员因自身强权而产生的优越感。司法行为认同正是公众契合自己心理对正义的预期,在认知司法人员作出的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认同。

法官等司法人员是社会的精英,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卓越性。他们是公权力的象征,是一国司法权的公开形象。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获得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司法人员尤其需注意行为素质的提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诸如上文提到法官的眼神、语调的细微变化都会牵动着当事人神经。正如泰勒的研究发现:“公平地对待视为司法人员是否尊重行为人的指示器”。[25](P6)而司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尊重行为人,是当事人对结果的满意度和服从度的重要标准。如果当事人感到程序是公平的,则他们对结果的满意度明显增加,[26](P36~40)认同度将显著提高,司法公信力随之提升。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作出的司法行为不仅要遵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要求,此外,还需时刻注意其行为是否契合普通民众认知水平的一般性规范约束,比如司法行为是否有礼貌,是否尊重当事人。[27](P21~32)

四、结语

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从司法行为认同角度言之,本文研究司法公信力是以司法行为为新的切入点,在纵向上正面论证公众对司法行为认同之后才能生成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在横向上通过主观程序正义角度反面论证司法行为的认同对司法公信力的作用。我们要准确理解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和提升机制,必须充分注意行为对感知的影响发生原理,重视跨领域的研究方式。

人类的心理变化较之司法公信力问题是一项更为复杂的内容,这也是为何我国一直倡导“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要贴近群众,走进人民的心理,但这一点在实践中做的还远远不够。无论从西方研究的领域来看,还是从中国研究出现的问题来看,都需要进行深度挖掘更深层次的问题。基于此,在主观程序正义整体框架内,加深对司法行为的微观研究,可能是破解司法公信力问题的可行路径。

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是一触而就的简单运作,我们要重视公众的主观认知,走进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的真实需求,形成广大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共识。在司法行为实现过程中要重视司法人员自身行为对公众的影响,遵守程序伦理,改进形象,提高民众信任度。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我们提升司法公信力研究之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温珍奎.论司法公信力:概念、内涵、制约因素:基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的思考[A].北京: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06.

[2]陈述.行为心理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许俊强.司法公信力视角下的民事诉讼行为模式选择[J].福建法学,2007,(2).

[4]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5]莫春燕,李世武.我国司法公信力研究:一种由理论到现实的展开[EB/OL].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804166.shtml",2012-12-20/2015-12-17.

[6]郑也夫,彭泗清,等.中国社会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7]季卫东.法治构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窦海阳.论法律行为的概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9]宿迟,宋北平.司法行为及其规范[N].人民法院报,2011-11-11,(5).

[10](美)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1](美)R.M.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2]Tom R. Tyler. Social justice: outcome and procedure[J]. International Union of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00,35(2).

[13](美)曼纽尔·卡斯特著,曹荣湘译.认同的力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4]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5]苏新建.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J].政法论坛,2014,32(4).

[16]Tom R. Tyler. Procedural justice and the courts[J]. Court Review, 2008,(44).

[17](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8]刘治斌.论司法公信之构建—以法官为中心[J].宁夏社会科学,2006,(6).

[19]Tom R. Tyler, Jeffrey Fagan. Legitimacy and Cooperation: Why Do People Help the Police Fight Crime in Their Communities?[J]. 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2008,6.

[20](美)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1]卢建军.法治认同生成的理论逻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2]胡云腾.公正司法重在契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N].法制日报,2013-08-14,(9).

[23](美)大卫·葛兰著,刘宗为,黄煜文译.惩罚与现代社会[M].台湾:商周出版社,2006.

[2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5] Ri l Vermunt, Kjell Y. T rnblom. Distributive and Procedural Justice[M]. Ashgate,2007.

[26] E. Allan Lind, Tom R. Tyl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M]. Plenum,1988.

[27]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5).

[责任编辑:张昌林]

On Judicial Action Identity Based Judicial Credibility

SHI Zhong-ying

( Law Schoo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eople’s perception and judicial action in china isn’t in sequence at the micro levels. Without public awareness of judicial action, judicial trust is rare and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is coming down.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start with the identification of judicial action in logic, and it bases on man's subjective sensation about judicial action as indispensable constitutive elements. This psychological effect usually exists in legal procedure,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subjective procedural justice. It is to say that enhancing social mass's consents on judicial action is a main thought of promot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regards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as key, with judicial trust as the main clues, and supplemented by subjective procedural justice,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judicial action identity and judicial credibility.

Key words:Trust; Identity; Judicial Action; Judicial Credibility; Subjective Procedur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16)01-0120-06

[作者简介]施中英(1990-),女,浙江湖州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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