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学理论在命案现场重建中的应用初探
——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12.18”抢劫杀人案为例
2016-02-15杨子谦贾俣谭耑庞浩
□杨子谦,贾俣,谭耑,庞浩
(1.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湖南岳阳 414012)
(2.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3.岳阳市公安局,湖南岳阳 414000)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南宁 530012)
犯罪被害人学理论在命案现场重建中的应用初探
——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12.18”抢劫杀人案为例
□杨子谦1,贾俣2,谭耑3,庞浩4
(1.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湖南岳阳 414012)
(2.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3.岳阳市公安局,湖南岳阳 414000)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南宁 530012)
运用被害人学理论进行命案现场重建以及对相关证据的关联分析,对判明案件性质、提供侦察方向、佐证涉案证据起到重要作用。被害人学与现场重建研究是今后刑事侦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符合以“庭审为中心”对于涉案证据的要求。
被害人学;命案现场重建;行为人刻画;证据关联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给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事侦查部门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要求从观念上将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按全新的诉讼证据裁判规则,依法搜集、固定、保存、运用证据。而作为命案证据获取的主要来源——命案现场和被害人,对其进行深入探究,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的命案现场研究包括现场勘查、现场重建、犯罪被害人学相关理论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
一、犯罪被害人学理论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价值
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被害人的学科,是运用社会学、生物学、犯罪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探求犯罪预防、犯罪被害预防及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科学。[1]德国犯罪学家冯·亨悌博士从1941年开始,依据大量的调查统计和案例资料,从各个方面对被害人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又系统的研究,成为被害人学研究的先驱。[2]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逐渐重视被害人与犯罪、诉讼关系的研究,并利用被害人信息为命案现场重建与证据分析提供帮助。我国在犯罪现场分析以及命案现场重建应用中,被害人学尚未受到普遍关注。[3]2015年3月,我国才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办,在山西太原第一次举办了“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项目研讨会。
笔者根据案犯在犯罪过程中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4]结合自身侦办命案的实践体会,对被害人学理论为命案现场重建提供重要手段和方法做一尝试性探究。
(一)被害人学的研究模式。被害人学的研究模式,[5]是以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为基本内容而展开的一种分析解决模式。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种错综复杂的生物性、精神性以及社会性因素所诱发的相互排斥、相互吸引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这种关系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是指被害人身上的某些特征容易被犯罪人利用以实施犯罪的情形。该模式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存在,即使出现了被害人可能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情况,也是间接的、无意识的,如独居偏僻场所易引发犯罪人的盗抢以及人身侵害行为。
2.被害人推动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升级过程是受到被害人的推动所致。该模式强调,若没有被害人有意识的、主动进行的语言和行为的推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不会发生,或者犯罪结果不会导致进一步严重和恶化。如抢劫案件中因被害人强烈抵抗,高声呼喊等,最终导致犯罪人实施杀人等犯罪行为。
3.双向推动的冲突模式。双向推动的冲突模式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发生明显的主动互相促进和推动行为,从而使犯罪过程进一步升级,程度进一步加剧,甚至导致犯罪人和被害人角色互相置换的犯罪结果。如犯罪人乘坐出租车时,见财起意,伺机威逼、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主动反抗,抢夺凶器,反而持刀刺死了对方。此时,被害人事实上转换成为了犯罪人。
(二)被害人特征与命案现场分析。
1.被害人的个人身份特征与命案现场分析。被害人个人身份特征是指被害人年龄、职业、性别等特定生理与社会属性的体现标识。刑事案件侦查常将被害人的身份背景作为命案现场分析、现场重建,尤其是案犯作案动机分析和案犯刻画的重要依据。
2.被害人生活背景[5]与命案现场分析。被害人生活背景是指被害人在家庭与社会生活方面的个人特征,主要包括家庭关系、生长环境、生活情感、信仰、社会关系等。在刑事侦查实践中,被害人生活背景信息并不会一目了然地被直接获取,而是常常需要侦查人员采用专业的侦查手段进行深入调查才能获得。生活背景是引发案犯犯罪动机和选择侵害对象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在命案侦查中,被害人的生活背景信息通常会被作为命案现场的分析依据。
3.被害人人体损伤与命案现场分析。被害人人体上的损伤可分成两大类型:一类是案犯有意实施的损伤,如攻击性损伤等;另一类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他意外因素(如失足、碰撞等)造成的损伤。本文重点分析的命案中被害人人体损伤,是指案犯主动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损伤,该类损伤是反映案犯生理和心理因素的指标。因此,在命案现场分析实践中,刑事技术人员、物证鉴定工作者常利用被害人人体损伤特征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分析判断,并据此来进行作案动机分析和案犯刻画。
二、犯罪被害人学理论在命案现场重建中的实践应用
下面主要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12.18”抢劫杀人案为例,从被害人个体身份、被害人生活背景与被害人人体损伤三个方面,对被害人学理论在命案现场重建中的应用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究。
2013年12月18日晚17时至21时之间,在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一郊外农房里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一名71岁的老年男子郑某被杀死在家中。被害人丧偶,独居在偏僻的郊外废品收购站,以收购、拾捡废品为生,平素沉默寡言,朋友不多,社会交往简单。
(一)命案现场与被害人人体损伤分析。
1.命案现场。命案现场为一个坐南朝北三居室的农村平房。进入室内,可见衣柜门前地面凌乱堆有衣被,东侧衣物上有一具头西脚东正面仰卧着的男性尸体,面部沾有大量血迹,左上臂有一白色衣物(拍照后原物提取)环绕二周,分别打结,衣物上沾有血迹。右手腕系有一白一蓝两件衣物(拍照后原物提取),分别环绕一周,各自成死结,均沾有血迹。双手手心手背均沾有血迹。腰下一根本色牛皮腰带断裂缺失,断端口整齐。移走尸体,可见尸体下衣物上沾有少量血迹。地面有风干血泊,呈不规则状分布,面积63cm×28cm。血泊中有一长130cm的构树木桩(拍照后原物提取)与东墙平行,南头尖端15cm上有泥迹,南距尖端15cm处;木桩西侧面有一18cm×10cm血迹粘附,伴随树皮剥脱,血迹内有断发沾附;木桩北头延伸至床底,断头陈旧、整齐,上存少量血迹粘附。此处血泊中毛巾、衣服均沾有大量血迹。木桩东侧课桌及桌下杂物凌乱。该床床沿西头挡板离地20cm处有一33cm×6cm擦拭状血带粘附。此处床脚及西南蓝色盖被上有血迹粘附。在室内中心现场和室外泥地上,发现并提取三枚完整皮鞋鞋印,均长为26.5cm。按照公式推算:脚印长度24.5cm(实际脚长是皮鞋减去2cm)× 6.876=身高约168.46cm。室内衣柜、书桌抽屉翻动痕迹明显,在西侧厨房饭桌上发现两套用过的碗筷,同时在木桶中发现有两人分量的未吃完的剩菜。其余未见异常。
2.被害人人体损伤分析。
(1)死者头顶部有一处挫裂创,裂创中部有挫伤带,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底深达帽状腱膜,颅骨未见异常。此创伤符合易挥动、非金属类棍棒所致(现场沾有血迹的木桩可以形成)。
(2)右顶部、右颞顶部及右颞肌广泛瘀血,分析系被钝器持续多次打击形成。
(3)右肱骨向内呈螺旋状骨折,分析系被他人使用暴力将右上臂旋转形成。同时,左手手背具有5cm开放性创口以及广泛淤血,分析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形成。
(4)被害人左上臂及右腕部均被衣物捆绑,且扎死结,左上臂自捆绑处以下广泛因静脉回流障碍引起肿胀,分析死者应系生前被他人捆绑。
(5)根据被害人多处损伤部位及损伤方式分析,系被钝器多次击打头部、手背;右上臂螺旋骨折及双上肢打死结捆绑,被害人均不能自己形成,系他人所为。
(二)命案中心现场重建与行为反应分析。命案犯罪现场重建[6]是指基于对命案犯罪现场的被害人尸体、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的利用,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命案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7]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并据此来佐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侦察活动。
命案犯罪现场重建最关键的就是通过现场发现提取各种物证,并据此解决现场中物证与物证之间,物证与行为人、被害人之间的各种客观性关联。
物证是一切与事实真相有关的物质,被称之为法律的“证据之王”。命案现场重建物证是刑事技术人员重建现场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本案中,被害人的血迹、尸体损伤以及带血并夹带有毛发的棍棒,是刑事技术人员关注的三大物证,通过被害人伤痕以及血迹等痕迹的形态特征,可反映出行为人的行动轨迹与心理动态。
刑事技术人员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被害人尸体检验,结合现场调查访问的案情,按照犯罪行为人(案犯)的行为过程,把现场分成接触、杀人、处理和逃匿四个阶段分别进行分析和重建。
1.接触阶段。案犯进入被害人郑某家中,与郑某相遇,有交流或共进晚餐;与郑某争执、扭打,近距离接触至控制郑某。现场重建依据:
(1)现场调查访问情况。被害人的人际关系简单,丧偶、独居在郊外从事废品收购站,平时一个人生活,极少与亲戚朋友交往。
(2)通过尸体检验,胃容物分析为晚餐进食后1.5-2小时内死亡。
(3)现场发现厨房饭桌上有两套用过的碗筷,木桶内有两人份未吃完的剩菜。中心现场发现原始位置的被害人双手手臂、手腕被捆绑制服,以及现场地上案犯就地取材,从被害人衬衣上撕扯下来的衣袖。
据此分析,案犯极有可能先期进入室内,与被害人交流相处,甚至一起共进晚餐(现场两套用过的碗筷和两人份的剩菜)。而后,案犯发现被害人独自一人,孤立无援,便生侵财恶念,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制服。
2.杀人阶段。郑某在家中被案犯捆绑后虐待、威逼、暴力殴打致倒地昏迷,生命垂危;伤后在现场地面留有大量流淌状血迹。现场重建依据:
(1)尸体头顶部多次重复、持续的击打形成开放性钝器砸裂伤,深达颅骨表面,但颅骨未发现骨折,创口长度均在8cm左右,创口形态符合棍类工具击打伤,由一种作案工具形成,由一人作案即可完成。
(2)尸体手臂部位、手掌部位均有钝器多次击打痕迹,创口形态符合棍类工具击打伤,一种作案工具形成,由一人作案即可完成。
(3)地上丢弃的棍棒端部有明显蹭擦血迹并沾有毛发。该处地面有血泊流淌,血泊上有被砸断的毛发,充分说明此地即为作案原始现场。
该阶段说明案犯在现场对被害人有持续刑讯、虐待和逼供的过程,心狠手毒。但从被害人伤口处可判断,案犯并非是大力而不计后果地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而是采用多次重复而有节奏的连续击打施虐(非狂躁状态下的盲目击打)形成,且击打点集中在头部、手臂、手背部位,说明案犯并不以故意、直接剥夺被害人生命为目的,而是通过刑讯逼问被害人。同时,反映案犯有暴力心理倾向,施虐时处于一个相对冷静的状态,通过对被害人施虐满足其心理快感。
3.处理阶段。案犯将作案工具丢弃在中心现场,同时棍棒上少量未凝血液滴落在地面上。将带血棍棒丢弃后,用被害人衣物擦手并洗手,然后将被害人室内衣柜内的衣物、床上被褥丢弃到地上,室内物品翻动搜寻痕迹明显。从该阶段推测,案犯在现场停留了较长时间,说明案犯在虐待殴打被害人后,在现场有搜索翻动财物的行为。现场重建依据:
(1)杀人中心现场的流淌血泊、被害人尸体周围衣服上的溅落血迹和擦拭痕迹。
(2)中心现场到楼梯口卫生间地面血鞋印、洗手池的红色血迹疑似物。
(3)棍棒手握处有接触状转移血迹,说明案犯心理素质好,作案处理过程目的明确,排除激情作案可能。
(4)中心现场卧室衣柜门呈打开状,衣物和床上的被褥被丢弃地上。室内物品上留有明显翻动搜寻痕迹。
4.逃匿阶段。案犯在逃匿前,为逃避法律打击,用砍刀割开捆绑被害人手臂的衣物,快速逃离现场,给被害人留有一丝喘息之机。现场重建依据:
(1)砍刀留在距被害人尸体头部不远处的地上,刀柄上有少量接触状蹭擦形态的血迹。
(2)死者手臂上捆绑的衣物有明显锐器切割痕迹。
(3)现场出血量大,流淌血迹长达3米左右,足以致被害人休克。该阶段,特别是案犯逃匿时用砍刀割开捆绑被害人手臂的衣物,说明案犯在对被害人实施刑虐,逼问财物不成而发泄暴力情绪,后又担心被害人死亡,故割开捆绑被害人手臂的衣物,反映了案犯矛盾、纠结、扭曲的心理。
(三)作案动机分析和案犯画像。该案系侵财为主的抢劫杀人案。
1.案犯选择年老体弱的独居老人为侵害对象,说明案犯对自身的身体素质不自信。
2.从被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明显可见,案犯有暴力倾向和施虐行为。心理学认为,使用暴力的行为人,内心往往存在强烈自卑,所以,施虐者的低自尊往往使他想要控制被害人的意志、行动,并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折磨,以实现自尊和增强内心的一种变态的满足和快感。这种暴力倾向,一般与行为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有关,常常是和行为人的父母,以及行为人成长环境中年长者的教育方式有关,或者与行为人的同龄人暴力事件有关。
3.独居老人特别是拾荒老人其本身的经济能力很差,所以案犯所能获得的财物并不多,由此分析,行为人应该是有一定年纪的吸毒人员或是属于家庭经济条件差、社会地位不高的人群。案犯的行为表明其对拾荒人员应该是歧视的,而这也说明其内心极端的社会分层倾向,以及把自己定位在社会或家庭的下层,并依靠欺负、凌虐社会更底层人员来达到自己内在心理上的宽慰。这类人社会交际面往往比较狭窄,朋友不多,性格孤僻、封闭、内向,喜欢在阴暗、人少的地方出没,同时,在犯罪前后表现狐疑、胆小、老实,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却表现出冷漠、暴虐、残酷无情的极端心理。
通过案犯刻画判断:案犯为一人、系青壮年男子,生活条件不好,社会层次不高;作案以侵财为目的,选择独居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作案手段残忍,带有明显的暴力施虐特点;心理素质好,除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外,性格表现为自我封闭、矛盾、纠结、扭曲的特征。
(四)关联现场重建和案犯画像。
1.关联现场。由于华容“12.18”抢劫杀人案现场未能提取到指纹和有价值的DNA,而中心现场地处偏僻的农村,且死者为独居的孤寡老人,周边未发现有监控视频资料,调查也没有发现更多有价值的线索。专案组没有放弃,通过细致工作,摸排到一条线索:2013年9月5日晚18时至21时之间,在华容县注滋口镇的华容县第二人民医院东侧100余米的简易木棚中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该案受害人曾某,男,69岁,捡废品为生,当日晚被一名陌生男子窜入暂住的棚中打伤并抢走财物。经分析,该案作案区域同样在偏僻地区,被害人同为独居老年男子;嫌疑人以侵财为目的,同样对被害人有虐杀痕迹存在。被害人曾某有被捆绑、虐待、逼供的过程,双腿被打断,精神受到很大创伤,不敢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耐心细致的工作,曾某描述了嫌疑人作案的具体过程:案犯旁晚以问路方式进入室内,与被害人曾某搭讪聊天,与曾某一起吃完晚饭以后,待天黑趁曾某不备,采用暴力手段捆绑制服曾某,并通过刑讯手段逼问财物,曾某左腿被案犯打断。曾某无奈之下交给了案犯1000余元的现金。案犯拿到财物后,割断捆绑曾某手臂的衣物,持刀威胁,若报案必杀曾某,后逃匿。曾某受此惊吓,非常恐惧,只记得是戴帽子的一个中年男子,其他细节无法提供给专案组。
经过专案组对以上两案的分析,认为两起案件很可能系同一名案犯所为。由于华容“12.18”抢劫杀人案没有线索,侦查员就紧紧围绕着串并的华容“9.5”抢劫案进行细致的摸排,通过对中心现场向西100余米处华容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个摄像头调取录像资料,发现有一名戴帽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通过步态特征刻画嫌疑人(根据视频监控资料)。
(1)步态分析。嫌疑人运步灵便、轻快,步长较长,身体重心朝前倾,后足起脚时前掌踏、蹬发力明显,无拖足现象;前足落脚时落地轻巧,符合体瘦、25-35岁青年人步态特征。(见图1)
图1 嫌疑人的步态特征
(2)体态、服装特征分析。嫌疑人体态偏瘦、较单薄;身材匀称;略有驼背。行走有低头、回顾窥视习惯。上穿深色夹克,下着深色裤子,足穿深色运动休闲鞋。(见图2)
图2 嫌疑人体态、服装特征
(3)身高分析。通过现场实验,以同一个现场,同一个摄像头,同一个方向,同一个标的物,参照侦查员身高进行对比测试,计算出嫌疑人身高。通过对嫌疑人运步灵便、轻快,步长较长等的步伐特征分析,确定了嫌疑人为25-35岁左右年轻人。(见图3和图4)
图3 嫌疑人截图
图4 侦查员截图
(4)根据视频资料中嫌疑人举止犹豫、纠结,以及步态、体态、低头回顾等习惯特征分析,刻画嫌疑人为人多疑、内向、纠结、孤僻、不爱与人交往、偏执性的性格特征。
(五)案件侦破。2013年12月24日晚上,根据群众举报,在岳阳市华容宾馆门口抓获一名男性盗窃嫌疑人刘某。经查,该刘37岁,户籍地为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身高约1.68米,中等体态。
刘某被抓获时随身携带一个皮提包,内有斧头一把(自称三个月前华容注滋口偷得)、苹果4手机一只(自称是一个月前在岳阳偷得)、钱包三个、现金300多元。刘某被抓获后态度异常乖巧配合,有问必答,如实交代了随身携带物品均系盗窃所得,连小时候偷腊肉、鸡蛋的事情都交待得非常清楚。据此,侦查人员并没有将刘某纳入华容“12.18”抢劫杀人案侦查视线。
华容“12.18”抢劫杀人案现场重建的分析报告与华容“9.5”抢劫案视频分析侦查报告做出后,侦查员根据被害人学理论,将刘某心理画像反映的性格特点、体态特征与两案的作案人进行比对,获得了重大发现:嫌疑人刘某与两案作案人体态、衣服特征、特别是心理画像分析特点有重大相似之处,专案组立即安排刑侦技术人员对刘某的随身衣服进行细致的搜索,当晚即将嫌疑人刘某的衣物、鞋子送往市局刑科所做DNA检验,并在第二天下午在嫌疑人刘某鞋子表面几个米粒大小的血迹上检验出被害人郑某的DNA血样。在铁证面前,嫌疑人刘某对华容“9.5”抢劫案、华容“12.18”抢劫杀人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进一步审讯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幼年时父母双亡,从小寄居在农村舅舅家长大。舅舅以务工为生,家庭条件不好,且舅妈脾气暴躁,经常对刘某非打即骂,致使刘某12岁便离家出走,以乞讨、盗窃为生,从此与家人不再往来。通过调取刘某的手机通话详单和社会关系调查,刘某几乎没有任何交往的朋友,手机里仅存的几个号码,不是收购赃物的店主手机号码,就是出租摩托车司机的手机号码。这些情况,与华容“12.18”抢劫杀人案依据被害人学理论进行的现场重建分析报告与华容“9.5”抢劫案关于案犯视频步态特征心理分析报告进行了印证,充分证实了前期对案犯画像的准确性。
(六)根据被害人学理论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行为分析。
1.被害人个体身份背景与侵害行为的发生几率关系分析。郑某这一类被害人与犯罪人及犯罪行为之间一般没有必然和直接的关系,但是年老体弱,自我保护能力弱且独自一人居住在偏僻郊外家中,容易招致犯罪人的盗抢及人身侵害行为,即属于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郑某这一类被害人属有易受攻击和易受侵害高度风险的对象。
2.根据被害人学的互动原理分析。被害人没有采取主动和剧烈的反抗,但是采用了被动消极的抗拒行为,促使案犯变本加厉地刑虐,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加重。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衣柜内物品被搬空,床上被褥被丢弃到地上,以及室内的物品明显有翻动搜寻迹象,说明案犯的作案目标是财物,动机首先是侵财,并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逼问财物。现场勘查人员对被害人尸体检查时发现,被害人衣服暗袋里仍然藏有人民币806.5元。这说明被害人在遇到长时间持续的残酷刑虐后,仍然没有交出钱物,致使嫌疑人暴力程度加重,对被害人的侵害进一步升级,最终导致被害人重伤而亡的严重后果。在实践中,大量的案例资料显示,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结果的形成均有相当的推动作用,甚至具有责任。被害人在犯罪侵害过程中的反抗、搏斗多数是出于本能,即便是有意识的和正当的,也不会影响诉讼过程中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但对犯罪行为的升级则很可能起到实实在在的推动作用,往往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和危害后果有直接的关系。换言之,假如被害人郑某在被犯罪人控制后,无法采取主动的反抗时,不消极抗拒犯罪人,有“花钱消灾”的意识,主动交出钱物,有可能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华容“9.5”抢劫案被害人曾某被犯罪人制服并遭到殴打刑虐、逼问财物时,主动交出了1000余元现金,避免了更进一步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保存了生命。这种由被害人主动或被动的反抗行为推动,而导致犯罪行为升级和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形,在强奸案中也颇为常见。
三、结论
本文阐述的命案现场重建依据的被害人学理论,主要涉及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在犯罪过程中,特别是在抢劫杀人案、故意伤害案的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对犯罪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被害人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避免出现过度刺激犯罪人的言语行为,或许可以降低对自身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增大生存几率,有时甚至可能会达到弱化、转化犯罪人犯罪动机的效果。研究比对犯罪行为、被害人,以及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原因,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犯罪,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被害人权益。
溯本归源,被害人学创立初衷是尝试通过犯罪人选择被害人的特征分析,警示易受犯罪人攻击和伤害的高危民众取长避短,或改变这些特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后来逆向发展,通过被害人的特征来刻画犯罪人的特征。西方国家流行的犯罪侧写师职业,①就是通过现场物证以及犯罪人作案手法来刻画犯罪人的行为、心理、生活方式、生活背景等特征。被害人学理论为命案现场重建、犯罪人特征刻画,串并案时拓展证据的关联分析提供了新视角,在法医检验、刑事侦查中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有助于法医检验、刑事侦查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对于涉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原则的要求。
注释:
①犯罪侧写师:该职业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一种经过专业训练,对作案手法、现场布置、犯罪特征等进行分析,刻画案犯的犯罪心态,从而进一步对其人种、性别、年龄、职业背景、外貌特征、性格特点乃至下一步行动等做出预测,以便警方缩小搜捕范围,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延续的特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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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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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6)06-0064-06
2016-10-23
杨子谦,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国家三级刑事鉴定官,全国公安机关情报研判能手,湖南省刑事科学人才奖获得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证据;贾俣,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谭耑,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公安部现场勘查特聘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现场勘查、刑事证据;庞浩,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痕迹检验、现场勘查、刑事技术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