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交叉型法学课程改革探索*
——以南京审计大学《经济犯罪调查》课程为例
2016-02-10靳宁王艳丽
□靳宁,王艳丽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 211815)
○警察教育训练
“互联网+”背景下的交叉型法学课程改革探索*
——以南京审计大学《经济犯罪调查》课程为例
□靳宁,王艳丽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 211815)
主持人:郭建华
交叉型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中的新兴领域,“互联网+”时代为交叉型法学课程的改革提供了启示与机遇。“互联网+”思维可以实现“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可以实现“超市型”教育、“订单式”教育的教学组织转变;还可以实现从法学知识教育、法律技能教育向法学思维教育的教学理念转变。“互联网+”丰富了教学资源,优化了师资结构,拓宽了课程内容的体量。以《经济犯罪调查》课程为例,交叉型法学专业借由“互联网+”的助力,能够实现法学与其他相关专业的深度融合。
互联网+;学科交叉;法学教育;《经济犯罪调查》课程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从最初的通讯手段,发展为如今人们必不可少的日常生活方式,已经广泛嵌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面貌。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着如何探索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自身变革,实现“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问题。本文结合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开展法务会计交叉型法学专业方向的教育实践,以《经济犯罪调查》这一法务会计核心课程为例,对“互联网+”背景下的交叉型法学课程改革问题进行探索,以求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有所裨益。
一、“互联网+”背景下交叉型法学课程的改革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被法学课程“分割化”的教学理念统治着。[1]这种教学理念割裂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使法学毕业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改变这一困境,自2011年起,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共同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这一目标的实现,首先就必须打破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法学各专业之间的壁垒,革新教育理念,开发适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交叉型法学专业和法学课程。
随着法律服务业向专门化和复合型的方向迈进,法务会计这一新兴法律职业群体应运而生,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今的法律职业需求中,法律事务与经济业务高度融合,既懂法律,又懂会计,既具备会计师的知识和技能,又熟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程序的法务会计人才缺口越来越大。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着眼于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的现状,较早在我国法学本科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以培养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为目标定位。[2]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综合法学、审计学、会计学等多方教学科研力量,探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课程群,主要包括法务会计学、法务会计鉴定学、法务会计证据学基础理论、经济犯罪调查和舞弊审计等五门课程。这一核心课程群既实现了法学和会计学、审计学之间的交融,又实现了法学内部各专业之间的复合,体现了鲜明的学科交叉特色。
《经济犯罪调查》是法务会计核心课程之一,从主干上看,该课程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教学内容,以提升学生对经济刑法这一专门领域的法律实务技能为主要目的。同时,该课程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法学课程,而是遵循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实践规律,将其所涉及到的刑事法、证据法、行政法以及审计、会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了体系化整合而形成的一门新课程。[3]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调查为例,传统的刑法学课程仅会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讲授,以学生熟记犯罪构成中的要点,达到可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即达到教学目的。但实际上,这些仅仅回答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法律实务中的定罪问题,而定罪问题只是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极小一部分。对于绝大多数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即使他们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定罪也很可能是工作中极少涉及到的,更常见的证据调查、分析和认定的问题,却很难从传统的刑事法律课程中获得训练。从纵的方面来讲,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调查既包括工商管理、文化市场稽查等行政部门的调查程序,又包括案件涉嫌犯罪后的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从横的方面来讲,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往往与经济纠纷、徇私舞弊等行为密不可分,因此,除了扣押、冻结、查询等侦查手段之外,还必须综合运用会计、审计等手段,对案件所涉的商业秘密价值、损失金额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经济犯罪调查》课程有助于法科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全方位训练,符合法律实务对于强专业、宽口径、复合型人才的市场需求。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自2008年探索建设这门新型课程以来,重视教材建设与课程设计,现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专门的《经济犯罪调查》教科书现已出版两版,并被列为2016年度江苏省教育厅精品课程教材。“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为该课程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仍沿袭原有以教材建设为中心的思路,恐难应对学生、市场以及社会对《经济犯罪调查》这样一门交叉型法学课程的期待。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法律职业的市场需求,对学科交叉型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方面,在“互联网+”的时代,法学专业之间、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加深,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例如,在法务会计领域,由于“互联网+”带来了数据规模的爆炸性增长,大数据价值的发掘与利用,为法务会计职业的整合和细化创造了更多需求。可以预见,大数据的处理能力已不再仅仅是法务会计的辅助手段,而将作为一种基本技能吸收进法务会计职业,独立的IT法务会计师很可能将成为未来法务会计市场上的中坚力量。[4]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背景下,法律实务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呈现出规模化、数据化和一体化的特征,凸显了学科交叉的背景知识与职业技能的重要性。以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为例,借助互联网金融发展繁荣中的监管不完善,利用P2P、众筹、微信等各类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愈演愈烈,这类经济犯罪活动一般规模大、职业化程度高、涉案资金密集、资金流动快而且隐蔽。[5]在对这些新类型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模式必然要结合“互联网+”的时代要求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例如,在侦查理念上确立在线开放、数据主导侦查、线上破案与线下证明相结合等理念;在侦查机制上打破传统的案件侦破单一机制,向前延伸至犯罪监控机制,向后扩展至犯罪预测机制等。[6]由此不难看出,如果经济犯罪调查的课程内容不吸收大数据调查方法,如果不对调查的广度和体量进行延展,那么将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下的新要求。
二、“互联网+”思维对交叉型法学课程改革路径的启迪
“互联网+”并非仅指以互联网手段服务于传统领域或者现有机制,“互联网+”更多地反映了一种在互联网技术影响下形成的现代社会思维方式。在教育领域,“互联网+”的理念指导意义更加突出,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致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所指出的那样,“因应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教育变革和创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7]如果仍将“互联网+教育”简单地理解为网络授课、远程教学、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方法的应用,那么教育事业就无法在“互联网+”时代下完成其变革使命,这样的教育仍然只是传统教育的“新瓶旧酒”,与“互联网+”思维的要求相去甚远。
“互联网+”的思维,就是以互联网技术特征为基础,以开放、平等、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为内核,富有颠覆性、创造性、包容性的思维。[8]“互联网+”思维是由互联网技术集中体现的一类思维,并不是只能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思维,“互联网+”通过新的技术手段的普及实现了新的思维方式对其他领域的改造。“互联网+教育”的实质是建立在新生代群体的教育消费需求,依据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创造新的教育形态和生态。[9]具体到交叉型的法学课程中,“互联网+”思维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教育模式上,实现从教师为主、师生互动向学生为主的转变。开设交叉型法学课程的初衷就是出于培养法科生法律实务技能的考虑,在理念上就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有所不同。如果说传统法学课程是教师一方主导的“供给侧”,那么交叉型法学课程就是以学生为重心的“需求侧”,这种教育理念的转换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更显得急迫。受“互联网+”时代“以用户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启发,在法学教育中也应当构建以“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和模式。教育要真正把学习者作为服务对象,有效捕捉和满足他们个性化的学习需求。[10]在“互联网+”的影响下,教学生态更加开放融合,师生之间“点对点”的互动将成为常态,学生从课前预习,到课堂学习,再到课后预习、实习,乃至就业及就业后的继续深造等一整套受教育流程都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手段而在教师的指导、服务下完成,教师真正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
(二)在教育组织上,实现从课堂教育、课堂内外结合向“超市型”教育、“订单式”教育转变。互联网具有广域、跨界等特点,可以将人类最先进、最丰富的知识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为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分享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伴随着慕课、开放课件等互联网教育资源的日渐丰富和集约化,全球范围内的优质教育资源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线上“教育资源超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地选择学习课程,安排学习进度。[11]由于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与知识的主要载体,以往只能通过交叉型课程进行讲授的内容,现今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自主选择互联网教育资源而实现。互联网“教育资源超市”的形成打破了校园、课堂、课时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不可否认,这势必将会对课堂教育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以引入交叉课程为主要内容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引起学生对互联网优质教育资源的自主整合而成为教育的常态,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方法的交叉型法学课程如不自我更新,将势必失去其特色,进而淹没在互联网教育资源中。为避免这种危机,教师在讲授交叉型法学课程时,一方面要建设好自己课程的线上资源;另一方面,根据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订单式”的教育服务。
(三)在教育内容上,实现从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向思维教育的转变。在“互联网+”的时代,学校教育在学生获取知识和技能方面的重要性程度在削弱。面对这一冲击,学校教育应当及时转变思路,将教育资源的供给着眼于互联网教育资源所不能提供,但又对学生发展极为重要的方面。学校教育与学校以外的教育应该有明显的分工,学校教育更多地承担起“授人以渔”的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学校教育就得在知识内容上删繁就简,将教育的核心从知识为主的教育向思维为主的教育转变。[12]在某种意义上,“互联网+”促使教育回到了她的本源,也就是像德国教育家斯普朗格所说的:“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东西,而是要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将生命感、价值感唤醒。”
法学教育归根结底是对法科生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而法学思维是一种体系性的思维,“发现个别法规范、规章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概观的方式,即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13]现在社会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已不再是仅凭某一部门法即可完成,而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寻找应对待决事实的法律规范并进行综合运用才可。交叉型法学课程的开设就是为了打通部门法之间的藩篱,培养体系性的思维能力,使学生能够从更广的视野、更高的层次认识解决法律问题。在“互联网+”的时代,思维教育将在交叉型法学课程中获得更多的资源与机会。
三、“互联网+”实践对交叉型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丰富
对于传统的社会生活领域而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不仅仅是数量增长或者力量增强那么简单,而是互联网所蕴含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理念对传统领域的改造,其结果必然导致内部结构的变革和发展轨迹的转变。交叉型法学课程原本就是法学教育中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在教学资源、师资力量、授课内容等多个方面的扩展保证了交叉型法学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丰富了教学资源,保证了教学内容紧跟理论与实务的前沿。现今,交叉型法学课程的开发主要以核心课程群的设置,相关交叉型法学讲义、教材的编写等方式来进行,在教学资源的获取上仍未能摆脱传统法学教育以书本讲授为主、以课堂教育为主的模式。但在“互联网+”的时代,教育资源和学习工具得到广泛普及,每个个体都是互联网上的一个“端”,既是资源的提供者又是资源的需求者。曾经孤立排他性的学习行为,因为数据流通分享,变得可量化分析,教育工具更加规模化。[14]以《经济犯罪调查》课程为例,现今可供利用的互联网教学资源已蔚为大观,以经济犯罪调查的法律实务所涉及的部门为根据,大体而言可将互联网教学资源分为以下五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经济案件的调查案例,例如海关查处的走私案件案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业案件案例等;二是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三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审判流程、审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经济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的上网公开,为经济犯罪调查课程提供了大量真实的教学素材;四是立法机关关于经济案件的法律法规;五是相关机构就经济案件所发布的统计信息等。除了上述法律实务资料以外,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大学开放课件、慕课、微课等形式还可获取大量经济犯罪理论方面的资料。
网上相关资料除了数量庞大之外,还具有更新快、集聚性、多视角等特点,往往是社会上出现某一热点问题,相关资料将会在短时间内集聚,并迅速形成观点交锋,在这一过程中,理论界、实务界、传媒界等各个相关方都会表达自己的立场。这种“热点聚焦”似的互联网信息既可以及时反映学科前沿问题,又契合学科交叉的教学要求,加以整理后就可成为极富价值的教学资料。
(二)“互联网+”丰富了师资结构,利于实现“双师”教学。课程交叉渗透教学的实现甚至效果最优,离不开合理的师资结构。这不仅要使某个课程的师资能够基于个案实践需要,具备相应的交叉渗透知识,而且还要求这个师资在结构上能够满足个案实践的理论与实践融合的需要。[15]在交叉型法学课程中,传统上一般采取“双师同堂”的方式进行授课,由不同专业背景的教师共同完成课堂教学。“互联网+”使得“双师”教学更加便利,甚至完全可能打破时空的限制,实现“三师”“多师”教学,或者通过微课、慕课等方式实现“多师同教但不同堂”的教学模式。例如,南京审计大学在相关交叉型法学课程中,探索建设了“法官微课”“检察官微课”“审计师微课”等实务专家的课程资源,即就特定教学专题录制法官、检察官、审计师等实务专家的微课视频,并定期更新,日积月累,最终建成实务专家的开放课程平台,供学生在线学习。相比于传统的约请校外专家来校授课、讲座等方式,校外专家微课的授课方式在时间安排上更加灵活,授课的效率更高,讲授的题目更广,实现了师资结构的多元化。
(三)“互联网+”将大数据引入教学,拓宽了课程内容的体量。“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万物互联的大数据时代,相比于过去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大数据更能准确完整地反映事物的全貌和真相。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通过找到一个事物的良好相关关系,帮助其捕捉到事物的现在和预测未来。[16]传统上来看,法学并非一门研究实然世界的学问,法学的视角主要在法规范的应然世界中,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治理已具备了坚实的大数据资料作为支撑。法律的工具性、政策性和前瞻性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需求,也理应成为法学教育关注的重点。
以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大数据已使犯罪侦查和控制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利用大数据提升犯罪侦查和控制能力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大数据既可以帮助警察分析历史案件,发现犯罪趋势和犯罪模式;还可以通过分析城市数据源和社交网络数据,预测犯罪;同时,利用大数据还能实现优化警力资源分配,提高社会安全水平。[17]由此可以看出,大数据强化了法律手段对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极大拓展了传统法律部门的应用空间。在《经济犯罪调查》的课程内容上,也应当及时引入大数据的思维和视角,通过大数据来说明现实,以避免纸上谈兵的缺陷,同时也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分析犯罪的规律,实现犯罪的预测,以扩充课程的体量。
四、结语
必须承认,相比于商务、政务等其他领域,法学教育,尤其是契合社会需求的交叉型法学教育在“互联网+”的征程上仍落后较远,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教学资源仍较为缺乏,法学各高等院校的精品课程也大都未开放至互联网,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学教育线上资源库还未成型等方面。交叉型法学教育理应搭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便车,在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指引下,各法学院校、各法学专业之间应大力协同合作,共同推动法学教育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经济犯罪调查是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刑事侦查领域,也涵盖行政执法调查、企业内部审计等领域,将这门交叉型法学课程建设好,对于法学本科生就业渠道的拓展和就业技能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结合“互联网+”的时代背景,积极探索《经济犯罪调查》课程在“互联网+”时代的建设方向,已在教学资源、师资结构、授课方式等多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的这些相关探索,势必会对推进“互联网+”时代下交叉型法学课程的建设提供诸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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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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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6)06-0097-05
2016-10-30
靳宁,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王艳丽,该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卓越法律人才背景下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课题编号:B-b/2015/01/0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5年度“南京审计学院人才引进资助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