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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治思想评介及中国借鉴

2016-02-14

镇江高专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良法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付 洁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古希腊法治思想评介及中国借鉴

付洁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摘要:法治起源于古希腊,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为代表。古希腊的法治思想,正义是其哲学立基点,强调法治至上,历史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经典的法治阐释模型,之后的法治思想都是在古希腊基础上的扩展与丰富。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良法之治与普遍服从,对今天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都有深刻的借鉴意义。汲取古希腊法治思想的精粹,结合法治的本土资源,发展中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古希腊;法治思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良法; 普遍服从

法治是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政治理念,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模式。法治起源于古希腊,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为代表。因此,将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法治思想确定为法治思想的理论源头已经是一个无需再证明的话题。本文要探求的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历史贡献、哲学基础及法治至上的重要特征,分析其对后世的影响及可为我们所用的中国借鉴。

1历史贡献

法治作为一种传统,从古希腊开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获得新的注解。马克思曾说,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在前一代人已经取得的生产力中获得原料,从而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1]。由此也就形成了人们历史中的联系,形成了人类的历史。因此,古希腊的法治思想为之后的法治理论与实践贡献了充足的养分。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欧洲大约500至1 000年间以“黑暗时代”著称的岁月里,对于西方而言,希腊思想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直到中世纪盛期也就是大约11至13世纪,宗教神学家才重新发现古希腊思想,并赋予新的理解。严格来说,自雅典全盛时期之后的1 000多年,法治思想才开始发展。即使是这样,法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也未曾中断。

“因此,希腊的法治思想最好被理解成其后各时期的典型模式、激励和权威。”[1]希腊人,特别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对面临的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永恒的价值,不仅不会过时,而且在经历了时代的考验后历久弥新。之后关于法治的见解,都是受古希腊思想的启发与鼓舞,在各自生活的时代背景下,为回应新的时代课题进行的更进一步的阐发。所以,笔者认为,古希腊的历史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经典的法治阐释模型。

2哲学基础

正义价值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同样,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都以正义观为哲学立基点。柏拉图正义观的提出是基于拯救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整个雅典出现的颓败态势。他的正义观是关怀全体公民幸福的正义观。在他看来,正义就是每个人干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同时不去干扰他人,这样,每个人就可以得到自己的利益,享受属于自己的快乐,实现“好”的生活。柏拉图还认为,正义的标准是有益的、优秀的。“有益的”是理智、激情和欲望所共同追求的,这三点也正是柏拉图所认为的人的灵魂的组成部分。因此,柏拉图的贡献在于他将正义的标准具体化,并且和人的天然需求相结合。所以说,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对正义思考的延续。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他指出,正义就是“平等的公正”,是以“城邦整个利益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3]153。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有好有坏,或者符合正义或者不符合正义”[3]148。由此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从对正义的思考开始的,正义论是其法治观的立基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都是源于正义观,因此,正义是二者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3法治至上

法治至上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坚持法治至上,但二人强调程度却并不相同。柏拉图是法治思想的首倡者,亚里士多德全面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并对其进行了完善,提出了响彻古今的法治定义。可以这样说,直到亚里士多德,法治至上的观点才真正确立。

3.1柏拉图的法治至上

柏拉图坚持认为,政府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只要是法律从属于其他的权威,国家的溃败就不远了;但是,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政府是法律的奴仆,这样就充满了希望[2]10。柏拉图论证的路径是:人的美德具有至上性,法律与人的美德相符合,因而也具有至上性。他还强调了法律对于国家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其地位是任何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柏拉图还对法律进行了生动的比喻,他把权力称作法律的使臣,而执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仆人。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感受到柏拉图对于法治的重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柏拉图早期著作《理想国》中,法治只是次佳选择,最好的统治是“哲学王”的统治。在稍后的《政治家》中,柏拉图仍然认为“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4]。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经历了由“哲学王”到法治的转变。柏拉图最早提出了法治至上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基础上继续论述了法治的至上性。

3.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至上

在全面继承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进行了经典论述,“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199。同时他还认为,法治比任何一人之治都要好。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要素,那就是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智。在他看来,法治比一人之治的优越性在于法治是理性的,一人之治是感性的,而一个人,无论多么优秀,都会受激情与欲望的影响和控制,法治则不会,因此,可以代表公平和正义。所以法治具有优越性。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义中,有良法可依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而制定的良法能得到公民的普遍遵守则是实行法治的关键。普遍服从是对法治权威的确认。这就意味着任何人,不只是普通公民,包括统治者,都应处于法律的统治之下。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一切都根据法律来裁决。“只要有可能,就应该遵守法律。”“只有法律没有谈及的特殊情况,才能让个人去解决。”[5]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中,法律具有至上性。法治之所以能见成效,是因为民众的普遍服从,因此,不能破坏这种威信。“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3]192

怎样实现有良法可依?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想使事物符合正义的要求,则应该有一种权衡,而法律恰恰可充当这种“权衡”。那么什么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衡量的标准就是法律是否符合正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与他的正义观是紧密联系的。同时,他还认为,良法与政体有关。他强调,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因为法律必然要与政体相对应,法律的制定必然会根据政体的需要。这样,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良法通过正确的政体制定出来,使人们行为善良,快乐地生活。

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是亚里士多德在继承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结合雅典实践的精炼概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先贤的洞见,成为一盏指路明灯,对后世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指引着后来的思想家们继续对法治进行深入的思考。

4后世影响

西塞罗(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作为古罗马的思想家,在将希腊的理性精神注入罗马法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他的著作《国家篇》和《法律篇》体现了对希腊精神的传承与发扬。罗马之所以留下丰富的法学遗产,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希腊崇尚思辨的理性精神的影响。

中世纪的经院主义哲学家阿奎那(约1225—1274年)的法律思想同样也受到古希腊的影响。阿奎那对法的定义是:“法律无非是由共同体的管理者为了共同的善而制定并颁布的理性的命令。”[6]在法律存在的目的上,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思想基本一致,那就是引导公民快乐地生活,实现善的目标。阿奎那认为,正义是法律必须满足的条件,法律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他们具有正义性,这一点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是法治立基点的思想一脉相承。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们付出心血,为法治赋予新的含义,但无论怎样发展,都是对古希腊法治思想内涵的丰富与升华。古希腊关于法治的思想,是全人类的财富,在经历时代更替、岁月变迁后依然熠熠生辉。可以说,之后不同法系、不同流派对法治思想、法治理论以及法治实践的发展,都是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时代要求的发展和完善。也就是说,后世的思想家们,因为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所以看得更高远。

5中国借鉴

法治思想在古希腊萌芽,后世主要是为应对不同的时代挑战,在其基础上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当下的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们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号角,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对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充满了理性的光辉和实践的智慧,其中的精华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行政权力应该受到法律限制、实现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都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要面临的课题。具体到中国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5.1实行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已经告诉我们,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要实行良法之治。然而就目前的立法工作来说,还有不足,需要完善。比如: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完全体现人民意志的现象,有的法律法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立法过程中出现了部门化、集团化倾向,立法中的争权诿责现象时有发生等,这些情况的存在都不利于制定出可供实行的良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做到开门立法,广泛考察民意,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具体制度;要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建立科学的标准,具体来说,要合法、合理,使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之后,还要进行立法评估,评估要有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对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考察。还应该注意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把握立法与法律修改的基本经验,能够回应社会需求,使立法与法律修改具有前瞻性、及时性和现实针对性。更重要的一点是,要杜绝部门、集团为自身利益干扰立法工作,绝对不能让立法成为各部门、各集团谋权争利的工具,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总之,做好立法各个环节的工作,是实行良法之治的保障。

5.2建设法治政府

古希腊先哲在2 000多年前就提出,政府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的实施是重点,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我国当下的法治实践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在执法中经常发生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情况,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不公和执法中的腐败问题反映很强烈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履行,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其次,健全执法制度,理清执法中的权责关系,落实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到规范执法、透明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同时重视内部和外部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和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执法中的腐败问题,做到公正执法。由此,建设好法治政府,使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范围内运行,把握好法的实施环节,树立法律的权威,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

5.3保证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是最好的普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最好方式,让全社会感受司法的公正可以推动全民的普遍守法。我们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成功的标志就是实现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还有问题亟待我们解决:静态上,司法机关、司法工作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案,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动态上,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都要贯彻司法公正的内涵和要求。司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实现司法公正的路径,我们要努力做好司法改革工作,回应时代关切,树立法律公信力,推动全民的普遍守法。

5.4实现普遍守法

实现普遍守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良法之治、建设法治政府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对全民守法都有积极的意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应该起到典范作用,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不能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此外,普遍守法也需要公民发自内心地信守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7]今后,我们应该注重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的社会环境,使公民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这对于我们实现全社会的普遍守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正在走向一个崇尚法治、信守法治、厉行法治的新时代,虽然道路漫漫,但目标已确定,前途一片光明。”[8]

作为法治起源的古希腊法治思想,正义观是其哲学立基点,强调法治至上。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为我们提供了法治的经典阐释模式。后世对于法治思想的发展,都是结合时代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阐释、注解和对其内涵的丰富。我们今天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可以从古希腊获得借鉴。概括来说,就是完善立法的各个环节,实行良法之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培育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实现普遍守法。需要注意的是,在汲取古希腊法治思想精华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努力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结合中国实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与实践模式,进而为世界法治做出中国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2] 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M].李桂林,译.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5] 罗斯. 亚里斯多德[M].王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80-282.

[6]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1.

[7]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 北京: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014:10.

[8] 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2):114-121.

〔责任编辑: 张敏〕

Evaluation on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n the ancient Greece and Chinese reference

FU Jie

(Law School,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6, China)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originated in Ancient Greece, with the thought of Plato and Aristotle as representatives. In th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n Ancient Greece, justice is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which emphasizes the supremacy of rule of law, and historical contribution is to provide a kind of classical law explanation model. The following rule of law is a kind of expansion and enrichment based on that of ancient Greece. The rule of good law and general obedience proposed by Aristotle have profound significance in all aspects of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and law-abiding in today’s China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The essence from th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n the ancient Greece should be learned, combined with the local resources to develop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Ancient Greece; th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Plato; Aristotle; proper law; universal obedience

收稿日期:2016-01-05

作者简介:付洁(1990—),女,山西汾阳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0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48(2016)02-0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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