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学章程的我国高校内部管理模式转变
2016-02-13刘淑芬岭南师范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广东湛江524048
刘淑芬(岭南师范学院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广东 湛江 524048)
基于大学章程的我国高校内部管理模式转变
刘淑芬
(岭南师范学院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广东 湛江 524048)
摘 要: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高校内部管理模式也应有相应的转变。大学章程是高校内部运行的总纲,能够充分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实施。高校应从制度层面、运行层面、理念层面三个维度推进大学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改革,实现高校内部以学术为中心的服务型管理模式。
关键词:大学章程;高校内部管理;学术服务型管理模式
一、高校内部管理模式发生转变
(一)高校内部管理理念的转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深化机制体制改革的目标,政府由行政集权管理方式向依法治理转变,由单纯性强制管控向多元化有效服务转变。同时,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职能发生根本性转变,由主导转变为宏观指导,提供高校发展所需各项服务。随着政府深化机制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对高校管控方式的转变,高校内部行政管理改革正迫在眉睫,高校内部应强化形成行政服务学术的理念。
(二)高校内部管理权力主体参与模式的转变
我国高校内部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是现代大学制度形成标志之一。高校内部现代化治理体系是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我国高校内部权力体系包括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学校内部需要建立章程制度对不同权力边界进行规定,以构建内部多元权力主体参与治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保障学者广泛代表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高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也能够进一步实现学术决策与校长行政的制衡与统一,高校的举办者、参与者与治理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监督。
(三)高校内部管理权力主体运行方式的转变
我国高校长期以来由政府行政主导办学,高校办学缺乏自主权,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为主,导致各权力组织主体缺乏自主发展积极性。政府在“放权”高校自主办学的过程中,要求制定章程,建立内部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以确保各权力主体依法运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形成依法治校局面。
二、大学章程规定高校内部权力的组织架构及运行
(一)大学章程的属性
从大学管理角度讲,大学章程是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总纲。在我国高校制度改革进程中,大学章程建设总是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联系在一起。大学章程反映了学校各部门机构及其运行方式,是高校自主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体系构建的制度性纲领,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从而实现大学内部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大学章程具有高度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多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条文形式对大学设立及运行的重大事项及大学成员的行为准则作出基本规定,进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1]。因此,大学章程是我国高校实施依法治校的根本依据。
(二)大学章程确立学校权力组织架构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高校制度改革的进步。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学术和行政组织主要有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等核心治理架构。大学章程确立了高校内部权力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纵向是以党委领导为核心的行政运行体系,横向是以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决策参议机构、校长办公会为代表的行政组织执行系统。
笔者研读了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东南大学6所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高校大学章程文本,发现所有章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人员、职责,校长办公会代表的行政组织要执行党委会的重大决定,服务于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组织审议决策学术事务,行政组织予以执行。由此可知,大学内部构建了相对分离的权力组织体系,同时保证了学术权力在内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三)大学章程保障学术权力运行机制
在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从而确保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再者,高校在制定章程时,教育部要求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35号)文件精神,章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表学术权力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力和职责。以保障学术权力的正常行使,有力促进教授治学。在高校章程中已明确规范,行政应独立于决策之外,强调执行,行政执行学术决策,行政权不能代替学术的决策权,实现学术事务决策与行政执行的分离,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运行。
三、构建高校内部以学术为中心的服务型管理模式
(一)大学是学术性组织
中世纪大学最初以行会组织的形式运行,在与皇权、王权回旋、角逐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专门的、独立的学术与教育组织。大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功能都是以其学术性为根本支撑。学术功能是大学组织的基本功能,学术性是大学组织的本质属性,是大学组织内部权力配置的重要依据,以学术进步为本是大学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理念[2]。张应强、蒋华林认为大学是学术组织,大学治理必须保证学术权力的主导作用,行政权力是一种辅助性力量[3]。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预,包括大学引进和建设专门的强大的管理团队,目的不在大学的行政性目标,而在于大学作为独立自治体其卓越学术目标的达成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杨克瑞认为以学术权力为关键要素的现代大学制度,大学就是一所学术组织,大学工作就是学术工作,大学管理也就是学术管理[4]。史静寰认为大学是以学术为基础、高度专业化、由诸多利益相关者松散耦合而成的组织[5]。大学作为人类历史文化传承与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发展过程中既有其自身发展空间,又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以其独特的组织特性始终保持着自身源源不息地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的学术组织特性。
在高校管理中,应遵循高校组织特征及其发展规律,重视学术权力,权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利益均衡点,发挥学术组织力量,突围经年已久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学术为核心的大学“教授治学”思维,依章程行事,构建高校内部以学术为中心的服务型管理模式。
(二)实现高校内部以学术为中心的服务型管理
目前我国高校已从外延式扩张发展转变为内涵式质量提升阶段,重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体系构建,其核心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学术事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保障学术决策权的有效实施,大学章程是推动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切入点,从制度、运行、理念三个层面,构建高校内部依章行事的机制体系,转变传统“人治”的行政管理方式为学术服务型管理模式。
1. 制度层面
高校内部依章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管理体系。制度是指组织内部的规则和程序,具有规制性,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边界,明确人们做事的范围和尺度。制度可以使人们的行为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实现制度管人。因此,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是实现高校内部学术服务管理模式的重要保证。大学章程是高校内部一切规章制度的“源”文件,高校章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颁发后,进入后章程时代,任务重且意义深远。高校内部应根据章程具体内容,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通过废改立的方式实现校、院两级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规范。章程中规定了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相关权力界限,但高校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章程中规定的相关方面进行细化,形成常规性管理制度。如制定出《学术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章程》《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关于校院两级治理改革具体意见》等。通过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明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界限,充分保证学术权力的决策权,实现以学术为中心的制度管理服务型模式。
2. 运行层面
章程作为高校运行的实质“大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权力的决策与执行程序。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过程及所决策的学术事务都要严格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进行操作、执行。如果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参与决策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极易覆辙“行政权力替代学术权力”,使得学术委员会成为附属,发挥不了学术委员会真正作用,将会抑制学校民主发展的进程。在围绕推进学术权力得以保证的过程中,各高校章程中都有相关规定体现试行校院两级治理模式,其本质上就是进一步发挥院级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学者教授的积极性,号召大家热情地投入到学校办学中来,彰显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权,在学院内部形成学术决策、行政执行、党委监督的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在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的运行体现是一个从上到下、从下到上、互为一体的有机体,校级层面重视保障学术决策权,推行到院级层面,是一个上行下效的过程;院级层面充分保障学术权力的实施,为校级层面推进学术决策、依章执行、民主监督进程做了深厚铺垫。
3. 理念层面
理念层面是高于制度、运行层面的一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习惯内化的思想意识。高校内部要深化依章行事意识,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依法治校管理文化氛围。要将依章行事、依法治理的理念深入人心,从高校领导到教职工、学生等利益相关者,都应对本校章程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形成法治优于人治的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避免管理中的随意性。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为学术服务的管理理念。在大学,行政工作的宗旨就是服务师生。大学的行政人员,不应该仅仅是行政权力的服从者与执行者,在其行政伦理中,更应该具备的要素,是对学术的敬畏和对知识的敬畏[6]。从理念上牢固树立以学术服务为中心的管理意识,是从根本上剔除高校内部管理“行政化”,保障学术权力有效实施的关键,最终实现高校内部依法治校。
四、结语
英国剑桥大学前校长阿什比(Eric Ashby)认为:“大学的兴旺与否取决于其内部由谁控制。”[7]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主题是构架现代化的大学治理体系,从根本上剔除高校内部管理“行政化”现象。大学治理是协调校内外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重大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充分体现大学的自主性、民主管理过程。大学章程从法律法规上明确了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及职能边界,确保其合法化,从而形成高校内部管理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制衡机制,从根本上改革高校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是构建以学术中心的服务型管理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国有,胡少诚.中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历程与形态[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2(4):140-153.
[2] 祝爱武.我国大学组织学术性弱化问题分析[J].现代大学教育,2009(4):5-9.
[3] 张应强,蒋华林.关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认识[J].教育研究,2013(11):35-43.
[4] 杨克瑞.“去行政化”背景下的学术权力与现代大学制度[J].大学教育科学,2014(1):45-49.
[5] 史静寰.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根”“魂”及“骨架”[J].中国高教研究,2014(4):1-6.
[6] 黄达人.关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些思考(节选)[J].高教论坛,2014(1):3-7.
[7] 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徐辉,殷企平,蒋恒,译.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21.
(责任编辑、校对:韩立娟)
A Study on the Change of Internal Management Mode in Chinese University
LIU Shu-fen
(Teaching Quality Monitering Center, Lingnan Normal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48, China)
Abstract:Due to the changes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realization of autonomy for university establishment, internal management in the universities should be changed. University statutes is a master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s, which i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versity’s existing and running. Internal management mode should be promoted from three dimensions of institutional level, operational level, the conceptual level to achieve academic service-oriented management mode.
Key Words:university statutes; university internal management; academic service-oriented management mode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3-0146-03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3.038
收稿日期:2015-11-02
作者简介:刘淑芬(1981-),女,河北唐山人,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