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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探索

2016-02-13宁波市编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5期
关键词:执法局宁波市行政

● 宁波市编办



宁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探索

● 宁波市编办

浙江省宁波市的综合执法改革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探索过程。2002年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2013年在北仑区试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在奉化市创新探索建立以民情会办中心为信息支撑、以行政执法中心为运作核心、以行政执法问责中心为监督保障的“三位一体”行政执法体系;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回顾改革历程,宁波市走出了一条从分散执法向综合执法、从条块分割向执法联动、从限于城区向城乡并进、从城市管理领域为主向跨部门跨领域推进的改革路子,在机构设置、职能划转、体制健全、队伍整合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尝试,积累了经验。

一、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在浙江省明确的21个方面划转范围内,宁波市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主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街面上常见的、不用专业技术即可直接认定的简单执法事项,原则上予以划转;二是矛盾突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需要集中执法力量实施查处的执法事项,原则上予以划转;三是基层日常管理需要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原则上予以划转;四是因没有执法队伍或执法力量薄弱而导致执法空白的领域,相关执法事项原则上予以划转。根据这四项原则,2016年在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9个方面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基础上,增加人防(民防)、陆域渔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并扩大水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到2017年底,按照“成熟一块划转一块、做好一块增加一块”的思路,将逐步增加土地和矿产资源、房地产业、价格、旅游、教育、商务、林政、体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通过持续不断的改革,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执法监管职责,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事项划转后,同步调整权力清单,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名称与部门的权力清单名称一致。

二、科学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在市级层面,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与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在县(市)区层面,有6个区参照市级设置,有5个县(市)单独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职责划转到住建部门。随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执法任务的不断加重,市和区将考虑单独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调整归并城市管理职能。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在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为了能充分发挥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对当地情况熟悉的优势,综合行政执法派出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工作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领导,日常管理由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负责,其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派驻地党委(党工委)同意。

三、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等途径,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执法力量配置。对执法职能全部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原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人员编制、执法装备等全部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部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结合职责划转情况,相应地划转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二是执法重心下移。将85%以上执法力量充实到一线执法岗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保证基层和一线执法工作需要。结合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市153个乡镇(街道)统一设置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指挥室,建立基层行政执法联动平台,进一步整合基层执法力量。三是规范队伍管理。出台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建设文件,明确标准配备,严格落实执行人员统一招录、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统一培训、着装统一标识等管理制度,不断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机制顺畅运行,宁波市着力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某个领域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监管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以清单的形式仍无法明确责任边界的,则需进一步补充具体案例,通过分解具体案例的各个处置环节,明确相关责任,努力实现部门间监管机制的无缝衔接。二是建立统一投诉举报平台。以“12345”市长电话热线为载体,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功能,实现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管理流程。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平台,形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四是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五是建立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保障。采取公安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交叉任职、公安部门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联络室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力度。六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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