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投资统计制度探讨
2016-02-13顾咪娜
顾咪娜
(杭州市统计局,浙江杭州310000)
当前投资统计制度探讨
顾咪娜
(杭州市统计局,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本文就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以及正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试点现状、难点及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就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及改进投资统计工作提出完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范围,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强化规范化建设等意见建议。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改革试点
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其数据对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综合判断经济走势,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五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与GDP之比从2010年的59.0%逐年递增至2014年78.9%,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从增速情况看,2010年至2014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为24.5%、25.3%、20.7%、19.4%和15.2%,分别高于GDP增幅13.9、15.8、13.0、11.7和7.9个百分点,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同时,固定资产投资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关系密切,与其他行业关联度较高,对国民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影响也较大。因此,建立完善准确、客观地反映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状况和走势的统计方法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情况
(一)统计对象和范围
1.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对象和范围: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城镇、农村非农户500万元以下(不包括500万元)项目;土地储备中心等建设用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用;大修理、养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以及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的岁修、铁路、公路大修理等都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单纯购置房屋建筑物和旧设备(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临时性固定资产租赁、流动资产投资等。
2.固定资产投资制度方法改革试点统计对象和范围:“一套表”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小微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单位、小微建筑业企业);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非一套表法人单位。
(二)投资统计原则
1.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原则。
(1)建设项目不可分割原则。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最基本的调查单位,不可再分割。一个项目不管有多少种资金、有多少投资主体,跨越多少地区,都应该由项目的法定填报单位—项目建设的业主(业主负责制)统一负责填报,不得分资金渠道、分投资主体、分所经地区分别填报。
(2)在地统计原则。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地,由地市有关部门进行投资统计。按照项目不可分割原则,跨县的项目,由地市有关部门进行统计;跨地市的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统计;跨省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统计。
(3)投资额按完成工作量统计原则。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的完成投资额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工作量原则上要求只有建筑材料形成了工程实体工作量、设备开始正式安装才能进行投资额统计。
2.固定资产投资制度方法改革试点统计原则:一是按法人单位在地统计原则。二是按照财务支出法统计原则。
二、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难点及问题
(一)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
1.项目统计入库要求偏高。随着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若干办法》《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制度》的实施,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先审批再入库。新项目入库需提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环评文件等十几项证明材料。不难看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高,基层的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就会出现已开工的项目,因入库资料不全,而造成不能及时入库,影响真实反映投资的实际情况。
2.项目信息收集难度加大。多年来,投资项目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改、经信部门下达的投资批复、核准和备案文件等资料及住建部门的施工许可证。但随着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简化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许多项目审批均已取消。因此从审批部门获取项目信息远远不够,游离于审批之外的项目信息收集难度也日益加大。例如:如果企业不想去争取政府财政补贴,可以自行购置设备,包括发改、经委等审批部门也很难掌握到所有企业购置设备情况。
3.投资统计指标设置繁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分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分设2套统计制度。统计指标设置繁杂,这无疑增加了投资对象的负担,降低了被调查者对统计工作的配合支持程度。同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来源于设计预算、会计核算、业务技术核算等,需要投资者和建设者共同完成。但现有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齐全,难以实施规范化管理,搜集数据比较困难。
4.投资统计制度还不完善。投资活动是复杂多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每当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况时,基层统计人员通常会习惯地对照报表制度和指标解释,希望得到解答。然而报表制度和指标解释往往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目前现行的制度大部分指标没有明确收集数据渠道。很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无法找到相关的指导资料,只能凭个人的理解来处理。
5.企业投资统计中存在的难点多。如:现行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工程形象进度来统计,这对大多数企业由财务兼统计人员来说难以理解,质疑统计制度不规范、不科学,认为投资额按企业财务实际支出统计才符合逻辑。因此,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按财务实际支出计算投资额。再如:企业在填报过程中普遍反映资金来源较难填列。由于企业一般不会为某个项目开设独立账户,做不到专款专用。如果企业有多个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只能按实际完成投资填列。甚至一些企业误认为资金来源就是企业账面上到位的所有资金,导致填报数据出现误差。再如:企业对竣工房屋价值填报难以把握。从现行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竣工房屋价值要根据竣工报告上核定的竣工价值填列,但实际情况看,可能项目早已投入使用,竣工报告仍未出,导致企业无法根据竣工报告来填报实际竣工价值。而且目前精装修房逐渐增多,企业对精装修房中配备的高档家具、家电是否计入竣工房屋价值概念不清。
6.工作任务重与统计力量弱的矛盾。随着投资统计对象大量增加,使得基层统计部门工作量成倍增加,相比之下基层力量配置却相对薄弱。特别是乡镇(街道)投资统计人员都是身兼数职,除了负责统计部门报表外,还要负责其他部门报表的催报和录入工作,压力不堪重负,因而力量与任务矛盾成为搞好投资统计工作的一大障碍。
(二)固定资产投资制度方法改革试点报表统计
1.新老投资数据差异大。从杭州市1-9月数据看,按财务支出法核算(口径下同),全市实现固定资产投资2383.81亿元,同比下降8.5%,低于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现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1%)20.6个百分点,占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的64.1%。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089.22亿元,下降16.4%,低于现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现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5.5%)31.9个百分点,占现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58.7%。
2.统计范围不全面。投资统计改革试点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因此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指挥部等非法人单位和非本地法人单位在本地的项目投资均不能纳入其统计范围。
3.投资增速代表性不强。试点报表统计的投资不能准确反映全社会投资增长速度,因为试点制度统计的投资包括“一套表”范围法人投资和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非一套表法人单位投资。“一套表”范围法人投资比较稳定,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非一套表法人单位投资,因为有些是新开工亿元投资项目,没有去年同期数,投资增长速度较高。所以将“一套表”法人和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非一套表法人单位完成投资相加算出的增速代表性不强,不能真实反映全社会投资实际增长情况。
4.统计数据缺乏准确性。一是数据滞后性。投资统计改革试点报表按财务支出法统计固定资产投资,虽然土地购置费等其他费用可以反映当年的实际发生情况,而建筑安装工程数据一方面不能按月反映,另一方面业主单位一般按工程量的70%左右支付工程款,余下部分尾款要等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二、三年甚至更长时间,这将导致财务支出法投资数据严重滞后。二是私营企业账目不健全。账目不健全的私营企业很难反映出实际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所以很难填报真实的数据。三是部分指标取数较难。如房屋施工面积等,对于大企业来讲,可以从基建部门收集,但对于小企业来讲,可能除了有关领导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如果只从会计账上取数,不到其他部门了解,就有可能造成漏统。
5.投资试点报表涉及单位过多。当前,杭州市投资统计改革试点的联网直报企业共有17577家,涉及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其他重点法人单位。投资统计对象的大量增加,使得基层统计部门工作量成倍增长,加上基层统计力量整体相对薄弱,数据的催报、审核以及培训难度加大,数据质量难以保证,且存在大量零申报企业,统计调查的代表性不强。
6.统计基础不够扎实。一是统计人员不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新任统计员对报表制度、统计指标不熟悉,造成数据大起大落。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调查单位经济活动少,财务制度不健全,取数困难。如限上批零住餐、服务业以及部分规上工业和建筑业存在代账制现象,统计员或者代账员只负责企业纳税申报所需要的报表,很少涉及企业的资产类报表,尤其是二级科目的明细表,很难满足投资试点报表制度的填报需求。三是计量单位容易混淆。投资统计现行报表均以万元为计量单位,而投资改革试点统计报表的计量单位为千元,现行报表制度与试点制度的计量单位不同,企业在填报时容易混淆。
7.投资试点报表与其他专业表上报时间不一。如服务业月报财务表截止时间是月后20日,而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上报截止时间是月后18日,有亿元投资项目的企业5 至7日还要报一次。给基层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员形成了较大的“上报和催报”压力。
8.试点报表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非常重视投资项目的推进,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要求跟踪掌握。投资改革试点报表由原形象进度法转变为财务支出法,财务支出法有一定滞后性,不能及时反映固定投资实际进度,因此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对投资数据及时掌握的需要。
三、改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思考
(一)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突出可操作性
本着可操作性、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建议国家统计局取消投资改革试点报表,进一步完善现行投资统计指标体系,实现“减负、可行”。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体系的设立相对较复杂,涉及面广,指标分组繁杂,基层企业统计员填报时通常感觉逻辑关系复杂、基础数据获得渠道交错,填表难度大。建议进一步简化投资指标,删除一些不必要的、计划色彩过浓的指标,如“购置旧设备”和“旧建筑物购置费”等模糊不清、易生歧义的指标。
(二)规范统计口径范围,方便基层取数
目前现行的固定资产制度,许多指标没有明确收集数据渠道、计入统计报表的时间,建议国家统计局按照一个项目运作的全过程,明确哪个环节涉及哪些指标,应从企业的哪种资料取得数据,如何进行整理原始数据填写相关统计指标,让基层统计人员一目了然,把住数据源头关。
(三)广布源头,确保项目不重不漏
一是抓企业。为改变基层统计员每月盲目找项目的被动局面,建议企业(个体户)在办理工商和质监登记手续时发放投资统计宣传册及投资统计报表,使企业了解投资统计,做到自觉、主动上报投资统计报表。二是抓部门。加强部门间协作与联系,及时掌握全市重点投资项目、重点技改项目、新批新领施工许可证项目情况,并进行认真比对查询,确保项目及时入库。并建议根据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将投资项目按工业、农业、服务业、批零贸易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跟踪和管理本行业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实现主管部门与本行业建设项目管理的有效对接。主管部门每季需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部门固定资产投资信息情况表》,使统计部门及时掌握开工和建设情况,确保项目统计不重不漏。
(四)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
在加强对区、县(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的同时,重点加大对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要求对新进项目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做到面对面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报表准确填报;与此同时,在每年工业、服务业、贸易、金融等专业召开年报培训会议时,投资专业人员均要参加,对企业进行系统的项目投资统计培训,并督促当年有发生投资的企业填报统计报表。
(五)强化规范化建设,推进项目统计档案制度
一是规范项目信息资料管理。项目单位必须建立相关项目信息资料档案,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许可证、项目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项目土地使用权合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法定依据。并将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上报给统计部门,确保项目的真实性。二是规范投资统计数据管理。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原始凭证档案,如开始建设以来工程进度单据(监理方监理报告或施工方工程结算单)、开始建设以来发生的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款支付凭证、土地购置费支付凭证和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建设单位与项目相关的财务支出明细账、房屋销售明细表及企业损益表等资料的原始凭证。并按时做好台账的记录工作,要保存好项目单位留存的加盖公章的统计月度(或年度)报表,确保账证一致、账表一致、数出有据,切实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
(六)坚持依法统计,增强执法的约束性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统计法律意识,引起相关投资单位领导的重视,增强基层统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配合投资统计工作。二是严把入库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对新入库项目要把好入库关,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新入库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赴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三是严格执行投资统计制度。“投资完成额”必须坚持按“工作量”统计的原则,不得用计划进度或财务支出数代替工作量。建立项目连续统计制度,一旦开工,就必须连续统计,一旦竣工,就不得再列入统计。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通过网上报送基层表,不允许区、县(市)统计局、乡镇(街道)代替上报基层表。基层表的内容必须填报完整,表中各类分组指标没有填报的,必须由项目单位的统计人员补报,统计部门不得代填或估报。四是加强执法力度,强化震慑。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对拒报、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进行处罚,以增强震慑力。
(责任编辑:施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