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
2016-02-13李慧颖
李慧颖
(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法治视域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
李慧颖
(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党的执政能力关系到党的执政绩效,从政治的发展角度而言,又与国家政治兴衰有着重大关系,其能力投入与治国绩效的产出之间的平衡,是党着眼于未来发展的重要考虑。作为现代国家构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既给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证执法者的权力在规定范围内行使,从而提高党的执法能力,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法治;执政党;执政能力;现代国家
法治是现代国家重要标志之一。在法治的框架内,明文规定的权力有着合法化的外衣,任何权力都存在清晰的边界,而权利也有了保障。从组织角度来看,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需要体现时代的新理念,作为领导者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党的地位来看,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执政党,党肩负着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使命,同时也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承担着重大的责任,这些都需要党能够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而伴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党的执政方式必然不再以传统的暴力恐吓和集权威胁为特征,党虽然处于执政地位,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也是法治所要求的。法治彰显着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程度,体现着一个政权的开放程度,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在法治的空间内寻找最优的方式以提高执政能力,加快中国政治文明的步伐,推进社会的发展。
一、法治与法制
国家治理过程中,法的地位如何取决于执政者的政治安排,也取决于民众的政治文明意识。延续传统政治的路径,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治理国家的手段:法治与法制。前一种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而后一种主要是从传统国家传承下来的治理国家的方式。辨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既是对法治的理解也是对现代国家的认知。两者都以法为工具,以人性恶为假设,但是在对法的态度及法的地位上,两者却遭到不同的待遇。法制呈现例外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在管理国家事务中,掌权者拥有更多地自由裁量权,而且不受法律对其权力的制约,法在此类社会中只是一种引导社会秩序稳定化的工具,使用工具的人在权力的运用上拥有更多地发言权,而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却难以得到保障。[1]
法治虽然也将人性恶作为其理论的前提性假设,但是在法治之下充斥着更多的文明内涵。法普遍的适用于社会之中,而且社会中的主体在法的面前是平等的。法治社会国家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负载于法治之中。相比于法制社会,法治社会中的法律更具有认同感。
在社会的变迁中,法治的转型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收缩及规范化,从精神文明上看,以法律为媒介实现对社会的调节,而作为媒介的法律又具有中立性,因此,会得到社会的认同。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调节器的作用,法治的功能是将社会公平正义重新植入到社会运转的进程中,提高社会的政治文明程度。
二、法治与党的执政能力关系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状态,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在社会治理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着自己的组织纪律和原则,同时政党也要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工具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2]党的执政权力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党的活动范围也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在法治社会中,要使执政能力和法治要求相一致,才能使执政模式被认可,进而取得执政绩效。
1.法治契约精神是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
法治契约精神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即法律代表着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法律的中立性又是所有社会成员都默认的,所以在法律执行时必然能够取得社会上的一致认可。正是法治的契约精神保证了党在执政时的合法性。党由革命党转型到执政党,这其中角色的转换需要党在合法性上进行重塑。在革命党时期,中国共产党实现了国家的独立以及政权的建立,这种历史性的功绩理所应当的成为党执政的基础。但是转型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就受到弱化,它必然要在国家和社会中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来表明对社会的领导是值得信任的。[3]法治虽然只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但是由于在法治的框架内,执政者能够保证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施展,同时在经济上又能够实现经济增长的绩效,所以强有力地巩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2.法治的权威性是党执政有效性的基础
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受到社会的共同认可,在规定人民生活秩序化的进程中,法律以中立的角度来权衡利益争端,同时在实施中又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因此法治是保障人民生活利益的有效手段。法治的权威性还表现在法治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法律既保障权利又约束权力,不存在着特殊性的情况。任何越界的权力都要受到制裁,而这也是其权威性的主要来源。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时,除了要接受党规党纪的监督与约束,还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执政权力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也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够取得信任的前提。
党在执政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执政,突出依法的特征,保证了执政过程的合法性,同时法律的权威性也赋予了执政过程的权威性。法治所负载的正义价值观念也是执政党能够赢得执政之基的重要来源。[4]首先法律的正义是为弱势群体设立的最后一道保障,而法律的正义还需要在法律执行中得到体现,只有在法律效果发生时还能保持正义的原貌,这种正义才真正地融入人心,增强民众与法律之间的粘性,也增加了民众对执法者的信任。
单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说,共产党执政是完成民众程序上正义的主张,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要实现善治的状态还需要社会中的实质正义融入到党的执政过程。法律不仅仅具有文本意义上的权威规范价值还是有利益的偏向,党在执政过程中,将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立法的手段进行保护,保证社会中弱势群体利益,这种实质性的正义凝聚了弱势群体对共产党执政的信任。[5]正义价值的实现保证了法律权威性的稳固,而法律的权威性又为正义彰显奠定了基础。
3.法治的权力有限性是党执政规范化的保障
法治社会中国家的权力受到限制,而公民个人的权利则得到保护,一切行为均以法律为衡量标准。权力意味着影响力,而政治上的影响力会干扰到经济价值的创造与实现,因此权力寻租现象就会出现,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边界受到明确的划分,就有效地避免了权力被乱用的局面。党作为国家政权的执掌者,组织被赋予巨大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党在执政的过程中对权力的使用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集权制形式,党内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行使权力,任何个人的意志都是无效的,党内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党员的监督和党纪党规的限制,并不是根据人的意愿进行的。在法治社会中,国家政权机构明确分工,权力之间也有明确的界限。党在执政过程中,根据政权机构的特征来分配权力,党自身的合法性为执政奠定了基础,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又强化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4.法治的文明化推进党执政方式转型
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之间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字的区别,但是在实际社会中却呈现出巨大的反差。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就文明程度而言,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使用以及社会秩序的规范都较传统社会高。传统社会是人情关系社会,法律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扭曲,偏离了价值诉求。在法制社会中,权力的拥有者采取自觉的行动,完全以自己的意识来思考,法律只是自己获取利益的一个工具,而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彰显的是平等价值,法律代表的是正义,权力与权利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6]
法治社会理念的转变需要党在执政过程中能够思考自己在执政中可能会偏离这种社会理念的倾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需要使党的执政方式和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理念重叠。在法治社会中,党的执政方式也随之转型,匹配社会发展进步的趋势,从而适应社会的变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三、法治视域下党执政能力的建设路径
在法治社会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意味着党的权力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能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全局出发,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中国梦,从政治的角度而言,作为执政党,加强自身的执政能力建设,既能够提高国家治理的绩效,也能够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党执政能力建设必然和法治是分不开的。
1.加强法治教育,提升社会法治水平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找空间,在法治教育中加强党员对法治的了解,在行使权力中要能够坚持将自己的行为放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时需要加强社会的法治教育,提高社会群众对法律的认知,使党在执政的过程中权力受到有效地监督。外在的监督将保证党执政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从侧面来看,这种正当的行使也将保证人民对党的信任,因此增强对党的认可,强化党在执政过程中法治的比例,这对于党的执政水平提高是有帮助的。
2.畅通民意渠道,增强执政认同
党的执政需要有民意的支持,党行使的权力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只有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人民的认同与执政能力建设之间从表征上看不出来有任何联系,但实际上,人民的认同是党执政的基础,党始终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如果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没有发挥出调节人民利益的作用,党在执政过程中乱用职权,进行寻租,这样的政党行径必然会引起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质疑,同时将损害党执政能力的发挥。
3.规范权力运行,实现社会治理
党在执政过程中需要对权力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个别党员的腐败也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打击乱用职权的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执政能力的基础建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提高政党的执政能力,需要实现政党间的协商民主,共同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实现对政策科学性及合法性的提取。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执政党要放权于社会,实现与社会力量的共治,在社会中要能够平等合作治理,共同实现善治的理想状态。
四、结语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家治理将依靠着法治一以贯之,这种背景下,党的领导作用特别是权力的使用就被严格的规范化。一方面,在现代化的建设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权力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权力又受到限制,多元化的背景下要实现党对国家建设事业的领导,就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而法治背景下执政能力的建设需要在其框架内挖掘合法性资源以及更多的协同互动策略,从而稳固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1]田忠钰,吕先文.风险社会下党执政能力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实事求是,2012,(1):61-62.
[2]王可园,齐卫平.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党的执政能力提升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4,(5):23-24.
[3]丁俊萍,甘信奎.近年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述评[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6-77.
[4]孙忠良,董钰涵.现代化语境下执政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6,(1):37-38.
[5]宋美桦.关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基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J].延边党校学报,2015,(6):89-90.
[6]张美玲.政治新常态下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43-47.
〔责任编辑王景〕
On the Party’s Govern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le of Law
Li Huiy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s,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Tianshui Gansu741001,China)
The Party’s governing ability concerns its governing performance.As important part in construction of a modern nation,rule of law provides opportunity,and also challenge.
rule of law;governing party;governing ability;modern nation
D262
A
1671-1351(2016)04-0010-03
2016-05-20
李慧颖(1978-),女,吉林柳河人,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