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让农民土地“活”起来
2016-02-13本刊编辑部
“三权分置”:让农民土地“活”起来
“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它孕育于中国国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具有深厚的实践依据、丰富的创新内涵和重大的政策意义。它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策划:本刊编辑部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他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坚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会议同时强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
《意见》主要内容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
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要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什么是“三权分置”?
所谓农地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也就是说,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了,承包权还是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非农户。可以预见在未来,农地抵押,到底是附加在承包权上还是经营权上,农业补贴到底是补贴承包权还是经营权,都是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原来承包经营权毫无疑问,都在农户手里,现在分开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经营权可以跟农户没有任何关系。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的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权
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经营权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