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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探析
——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

2016-02-13陈淑珍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社会力量社区矫正参与

陈淑珍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探析
——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

陈淑珍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由其他国家引入的,规定是让犯罪人员重新回到社会,社会力量参与是其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的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虽然已经获得了部分成效,然而在制度层面仍旧有待改进,政策也亟待完善,制度、政策方面的缺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的操作中弊端百出。同时,渗透的规模范围小、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社区矫正的推进工作虽然积极响应了国家的号召要求,实则举步维艰。漳州市司法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摸索出“漳浦模式”等。但是总体而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较为薄弱,甚至处于空白。

[关键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激烈讨论以后通过的。在其中,有这么一条较为突出,就是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只有短短几个字,但这是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党的中央全会的文件中,首次将完善社区相关矫正制度正式纳入了当前全方位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换而言之,全方位深化当前司法体制系列改革之中存在一项关键性内容,即完善社区相关矫正制度。

一、漳州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目的,就是给受到过改造刑满释放的人员更多的帮助,给予他们自尊心和平等的机会,让他们以善良的心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全世界公认的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最佳手段。从西方国家成熟的实践模式看,其在节省行刑成本、节约监狱资源、促进罪犯回归社会、有力改造罪犯等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漳州市不断深化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市共配备司法协理员306名,市级及各县(市、区)100%设立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定期抽查通报定位手机使用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几年,漳州市在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主要实践探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漳浦县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工作模式。福建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政[2010]94号)规定:各级政府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2012年,漳浦县按照此文件精神,借鉴福鼎市2009年从在编教师队伍中选拔部分干部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招聘方式,成立“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该中心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3名。该方式有利于干部队伍稳定,充分利用教师队伍富余资源,减轻财政负担,且干部队伍素质较高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漳浦县的这一做法得到市司法局的高度肯定,它解决了部分基层司法所人手不够的核心矛盾和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了基层的难题。

二是诏安县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措施。2012年8月份,诏安县成立了关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刑满就业的服务站点。这些被改造者被安排在这里进行有偿劳动教育,并且进行阶段性的集体教育。在漳州市服刑被改造人员期满后,受到社区民众的热心帮助,并且在他们的帮助下,这些刑满人员并没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还可以参加同等待遇的工作。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做到不歧视、同工同酬。司法部门将对他们的表现作相应地记录和考评,建立档案。除此以外,基地还将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三是东山县基层司法部门对社工人员参照事业单位薪酬管理模式。东山县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将基层社工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基层社工人员平均工资达到2000元以上,改变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足的现状。

二、漳州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

社区矫正是一种外来的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在初级阶段。2010年,我市在漳州市司法局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全市120多个司法所,由他们具体执行。经过几年的实践,还存在着诸多困境与难题。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还未明晰

从社区矫正制度传入中国之后,法学理论研究者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性质争议不断。有人觉得,社区矫正拥有两方面属性,分别是刑罚执行,外加社会工作;还有人觉得,社区矫正其实只是没有监禁这一类刑罚,坚定认为那是司法活动。在执法机关把社区概念的最新表达“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可以表明:执法机关还是相对认可前面的表达,也就是社区矫正存在两面性,它同样符合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观点。如果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可以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可的话,积极引进社会力量来参与其中,可以有效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十几年,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社区矫正是什么、主要针对谁、社会力量如何参与、怎样有效来运作等问题都非常陌生。正是由于对概念性质的模糊不清,导致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在社会大众的观念里,一说到罪犯,就让人联想到“无恶不赦的坏人”等。认为只要是罪犯就应当呆在监狱接受改造,因为监狱能够把罪犯与社会隔离开,这样就能够保障公共安全。社区矫正要把这些所谓的“坏人”放在公众生活的社区当中,而且让他们有较为宽松的人身自由,仅靠矫正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公共安全肯定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这些观念上的偏差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障碍。

(三)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力量不足

对我国大部分法律来说,这项工作只是简单的执法举动,这些都要由法律部门负责人负责,他们是自然的执法者。应该说,他们是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等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力量。根据我们的调研情况,几乎所有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还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承担,他们本来就有很多司法案件需要调解和处理,再增加这项工作,给基层带来不小压力。少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社会力量参与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与政策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提出了社区矫正,但还需要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和更多的人参与这方面的工作。2012年是中国法律法规改革年,不仅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还完善了《刑事诉讼法》。有了这些法律法规作保障,老百姓感觉更加踏实了,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即便如此,关于社区矫正也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需要作出顶层设计,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漳州市也未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漳州市社区矫正的对策思路

倘若想促使我市社区矫正活动持续有效进行,就应该逐步探索引导社会群体加入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重要性的认识

要科学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关键要转变传统观念。结合西方国家实际情况得知,社区矫正展示的是创新形势下人道主义惩罚,此项模式显现出教育以及挽救罪犯人员的目的,其根本观点是以“矫正”替换“刑罚”。从司法行为后果来看,监狱只是暂时监管犯人的场所,经过惩罚、教育、改造,绝大多数罪犯还是要回归到社会中。“再社会化”是社区矫正的意义所在,就是用教育的方式帮助那些重获自由的人改变思想、转变观念,重归善良的本性,过正常人的生活,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力量主动地参与社会矫正,需要使人们更完整地理解其具备的社会意义与价值。

(二)鼓励政府向社会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政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漳州市已经有漳浦、诏安、东山县的先进做法,全市应该积极探索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做法。我们可以进行协作,政府带头,司法单位、民政单位分工合作,合理规划。政府单位在纠正不同地区的数目时,必须确定所采购的服务数目、质量要求、服务时间、采购金额、资金支出手段以及违约责任等。司法部门要配合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从实践层面来看,村(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空间中,所以他们可以很熟悉本社区那些服刑人员一些行为表现,有时连思想动向都了如指掌,这样便可以跟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如实反映那些服刑人员具体情况,还可以替机构去做好服刑人员扶助以及社区服务这类工作。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应积极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乡镇(街道)的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部门,应该积极深入基层,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如何辅助司法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激励企业吸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参加工作,不仅能让他们增强成就感与价值感,而且也有助于他们更快地回归社会。但是在目前经济整体下行、就业压力大的影响下,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成为一大瓶颈,由于他们身份特殊,几乎不可能有企业愿意愉快地接受一个“罪犯”。其一,司法工作要做好,构建社区改造人员的职责素能教育培养,培养的工作要按照这个地方的行业要求,契合漳州的市场需要。其次,我们想要企事业单位能够接受并录用服刑的人,一定要执行相应的鼓励制度。相关政府机构要选择减少或者免除税务的策略办法来激励公司能够接纳这些人员,针对部分同意给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的单位,能够按照收取的人数和进行工作的时间对公司施行考核评价,接收的越多、工作的时间越长,政府对企业的优惠幅度越大。

(五)加强社区矫正小组的建设

社区矫正小组尤其要以家庭的形式出现,给这些曾服刑人员一种前所未有的爱。家庭是一个人重要的心灵归属地,它在监督、帮扶、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中应该责无旁贷,应充分发挥家庭的亲情感化作用,使社区矫正人员尽快与社会相融合。

参考文献∶

[1]郑杰.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大江周刊(论坛),2011(3).

[2]王春林.论社区矫正的家庭参与[J].中国司法,2015(1).

[3]姬莉平.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支持网络分析[J].晋阳学刊,2007(4).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0046(2016)4- 0147-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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