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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问题研究*

2016-02-12姜长云

区域经济评论 2016年5期
关键词:生产性现代农业服务业

姜长云

【城乡发展一体化】

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问题研究*

姜长云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路径之一,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才是主要路径,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点睛之笔”。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以将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兼业农户纳入发达的农业分工协作网络,有效规避产权不清对土地流转的制约,实现服务链接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迅速发展,为科技、信息、资金、人才等有效植入农业产业链提供了重要途径,也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如农机服务业、植保服务业、农资配送业、农业金融保险业、农业科技服务业、农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食品安全服务业等。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对现代农业建设的引领,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内容接近,但也存在明显差异。用“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取向,替代“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传统提法,对于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路径之一

中央反复强调“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从国内外经验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虽然形式多样,但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引导农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形成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路径。二是在支持普通农户发展的同时,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帮助大量普通农户,特别是小规模兼业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兴利除弊,强化其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网络联动关系,形成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为主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

1.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成为排头兵但难成主力军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将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的主导形式。有些国家曾试图用公司式农业经营取代农户家庭经营,但并未取得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甚至严重破坏农业特别是粮食的生产能力,导致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畸形化。如农业生产更加“非粮化”,更加倾向于种植出口导向的非食品作物。从国际经验来看,大规模公司化农场经营容易破坏农村文化和环境,加剧农村的权利集中,导致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机会减少、风险增加。在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要用大规模农场经营大面积替代农户家庭经营,往往很难取得成功(姜长云,2013)。1961年日本开始实施《农业基本法》,追求“建立一种以自立经营农户为主的农业结构”。但在之后40余年内,以小规模农户为主的农业结构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农户兼业经营特别是以农为主的兼业经营却成普遍事实。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成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甚至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效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但从国际经验和具体国情来看,在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成为“排头兵”,但难以成为“主力军”;可以成为“尖刀班”,但难以成为“大部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也是如此。我国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特点,以及大量外出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数以千万计的高龄农民工就业竞争力弱,需要农业农村为其提供就业“退路”等现实,决定了在我国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能以大规模农场经营为“主菜”,公司化大规模农业经营更是“盆景”难成“风景”。况且,在我国,农业政策既是产业政策,又绝非单纯的产业政策,必须兼顾就业、环境和社会影响。因此,建立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更符合我国国情;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

2.依靠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农地搞农业规模经营,在我国不具普适性

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成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新亮点,有效带动了我国农业发展的理念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也拓展了农业融资渠道。但是,随着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推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盲目拓展农业经营领域的负面影响也在迅速扩大和深化,容易增加形成区域性、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许多地方政府强力推动工商资本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不惜违反农民意愿,动员甚至强迫农民连片大面积转出土地,容易加剧土地流转纠纷,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因市场逆转、外部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毁约、老板“跑路”、区域性和群体性农民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兑现的现象,近年来正迅速增加并有蔓延之势。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缺乏管理经验甚至关键技术,经营领域不具比较优势等,往往导致许多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乘兴而来,败兴而归,苦不堪言!部分工商资本由于对农业经营效益和市场前景估计过高,为加快土地流转进程抬高流转租金,为解决用工难题抬高工价,不仅推高了农产品成本,助长了农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还严重制约了农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转,甚至容易因企业左右区域农地租金和农用工价,挤压了本土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空间乃至普通农户生计。工商资本借助垄断地位和政府强势,压低土地流转价格、对农地实行掠夺式经营等现象也不鲜见。大量调查显示,过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还容易导致农业单产和亩均利润的下降。农业投入大,周期长,面临自然、市场双重风险,工商资本大规模投资农业生产,不仅会因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不适应,加剧融资难、长期融资更难的困境;还会因经营风险迅速集聚而面临重重考验。

可见,除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外,在我国,依靠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可以打造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速成样板,但难以成为持久模板。补齐农业农村短板,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避免挤出农民、忘记农民。

二、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是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更为重要的路径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和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为主导等两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路径,并非简单的排斥关系;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之间也无清晰界限,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关系。如许多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机、农技或农产品流通等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许多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甚至是行业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重要集成供应商。在许多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投资农业的工商资本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向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转型,增强对农业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和优势集成能力,成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先行者。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应该选择两条路径并行发展、竞争合作的道路,但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为主导的发展路径更能体现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方向,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在我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硬菜”,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才是“主菜”。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应该突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主导作用。

我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应该突出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为主导,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有利于绕开土地产权不清对农地流转的影响,避免因此妨碍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常,农地流转及以此为基础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以明晰产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基础。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到2015年8月,全国已有2215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涉及1.9万个乡镇、30.2万个村,完成确权登记面积2.6亿亩。但仍有部分地区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落实不到位,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农地仍属多数。有些地方还因历史遗留问题多、工作经费不足、政策或法律问题不清晰等原因,而影响质量和进度。在此背景下通过农地流转,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容易面临土地产权不清问题的困扰,甚至形成新的产权不清问题,影响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权的保护,妨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稳定推进。

第二,在像我国这样的东亚国家,以小规模农户兼业经营为主体往往是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不可回避的主体选择;通过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按照“现代农业企业家+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兼业农户”的思路,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可以有效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进城,农业劳动力老弱化趋势日盛,由此很容易导致小规模兼业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迷失方向,影响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按照“现代农业企业家+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兼业农户”的模式,现代农业企业家带着小规模兼业农户干,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兼业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就不会无所适从。这些现代农业企业家可以是新型职业农民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带头人,也可以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甚至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企业家。通过他们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兼业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也会感到前途光明,有奔头!四川崇州的农业共营制、安徽宿州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等,已经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佐证。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业分工深化和社会化协作的产物。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为主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小规模兼业农户的服务供求关系,将大量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兼业农户纳入分工协作的网络之中,推动小规模兼业农户的发展环境和行为方式出现“质的变化”。通过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帮助农民有效化解疫病防治、农技采用、市场拓展、品牌提升、农业机械化、食品安全治理等难题,解决小规模兼业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干不动”“干不好”“干得不经济”的问题,增进其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容性,实现区域适度规模经营。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为重要、更加不可或缺。

三、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点睛之笔”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连创佳绩。但是,农业农村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短板。面对长期累积的农业结构性矛盾,鉴于农业农村发展环境的重大变化,农业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等任务非常艰巨;调结构、提品质、促融合越来越成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重视用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厚植农业农村发展优势,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重视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补齐这块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的短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成本迅速提高,不仅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为吸引优质资源和发展要素进入农业、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加了障碍。我国许多地方通过发展农机服务,替代农户自购农机自我服务,不仅有效降低了农业发展的人工成本和农户的农机使用成本,缓解了农村土地撂荒问题,提高了农机使用的效率和效益;还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和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益。部分地区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性服务公司等通过承接服务外包方式,面向农户提供施肥撒药、机耕机收、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促进了劳动力和化肥、农药的高效节约利用,减少了农业环境污染和农忙季节农业劳动力短缺问题,有效促进了农业节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以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引擎。如近年来推进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受到重视。许多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通过向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转型,实现由卖产品向卖设计、卖服务的转型,资源整合和优势集成能力显著提升,成为区域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先行者。有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由农业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业服务企业转型,成为现代农业产业链的核心企业、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的领航者。推进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科技创新在农业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提升农业的生产功能,拓展农业的生态、生活功能,培育农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都需要补齐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这块“短板”。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可以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提高一道“好菜”。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已成大趋势。中央已经明确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但是,工商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如果只是“赔钱赚吆喝”,也是很难持续的。引导工商资本科学选择比较优势领域,不仅有利于激发调动其投向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投资有效性。国内外经验表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正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比较优势领域,也是农业产业链价值增值的主要源泉。随着农业产业链主要驱动力从生产环节向加工环节进而流通等服务环节的转移,品牌、流通、服务等对农业价值链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农业服务商日益成为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主要驱动者;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日益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力量。这有利于整合集成消费者对农业的需求信息,通过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将其传导给农产品加工者、生产者,带动从餐桌到田间的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中,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短板”问题更为突出。许多发达国家的农业具有较高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功不可没,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美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包括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体系、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主导的社区性服务体系、以私营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性服务体系。三者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在2010年美国涉农部门就业人口中,以私营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性服务体系约占3/4。澳大利亚、新西兰农业高度发达,国际竞争力强,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效支撑了农业效率和竞争力的提升。在那里,农民所需的大多数服务,均可在市场上方便快捷地获得。荷兰作为资源小国,却是农产品出口大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从饲料、种子等投入物供应,到农产品加工,再到农产品物流和拍卖业,形成了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产业链经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其重要内容。2014年我国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占GDP的9.5%,但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0.29%。农、林、牧、渔服务业虽然不能囊括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全部内容,但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滞后状况据此可见一斑。

四、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取向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已经成型并日趋清晰。但在我国政府的相关文件中,少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提法。“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内容上大致相同。二者都强调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和运行社会化,都重视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的分类、分层发展。但二者也有明显不同。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容易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置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附属、辅助或配角地位,往往更多强调服务的系统性和配套性,更容易把关注的焦点放到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上;即使关注经营性服务,也容易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经营性组织提供的服务上,难以拓宽领域,将目光转向范围更广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成长上,不利于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能力建设。相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更多强调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本身就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日益重要的内容;强调农业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业产业链价值增值的主要源泉,是农业产业链运行和引领农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的主导力量。

可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方向,完善相关政策框架,代替“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传统提法,有利于科学把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运行特点、发展机理和趋势,明确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的措施。如推进服务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引导领军人才、优质要素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传统服务组织转型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发展,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运行环境。借此,增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特色、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其可持续发展机制(姜长云,2016)。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筹谋划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战略问题和重大政策举措,也有利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式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过程,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选择空间,更好地加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可见,在农业政策基调中,明确用“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替代“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日益重要而紧迫。

[1]姜长云.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J].江淮论坛,2013,(6).

[2]姜长云.关于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6,(4).

Study on How to Cultivate New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ervice Entities

Jiang Changyun

Cultivat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one of the method of developing various forms of agricultural moderatescalemanagement,whilecultivatingnewagriculturalserviceentitiesisthemainpathway.What’smore,developing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ervice industry is the key element to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e supply side structural reform.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ing service industry can combine the scattered small-scale famers into agricultural collaboration network,avoid the restriction on the transfer of land property,realize the agricultural moderate scale operatio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ervice Industry;Agricultural Moderate Scale Operation;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F32

A

2095—5766(2016)05—0156—05

2016—05—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12&ZD056)。

姜长云,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38)。

(责任编辑: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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