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研究述评*
2016-02-12刘灿姣阳利新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长沙4008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长沙4005
刘灿姣 阳利新(.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长沙 4008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长沙 4005)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研究述评*
刘灿姣1阳利新2
(1.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长沙410083;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长沙410205)
〔摘要〕基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研究文献,对非遗数据库整体建设的研究、非遗项目分类体系的研究、非遗数字化技术应用研究、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研究四个议题作了综述。目前学者在非遗数据库建设内容的研究上没有形成权威的、统一的模块,非遗数据库建设的评价机制尚没有建立;非遗的单线性分类研究较多,多层次分类研究较少,元数据技术的应用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三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各地区及非遗具体单个领域方面进行非遗数字化保护应用研究较多,其它非遗数字化保护机构研究较少,实践研究缺乏理论指导。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述评
〔分类号〕G127
〔引用文本格式〕刘灿姣, 阳利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研究述评[J].图书馆,2016(2):15-20
*本文系湖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数字化传承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和元数据标准研制与推广研究”(项目编号:2014GK2018)和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湖南飞山蛮区域苗侗族传统节日的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项目编号:15C0230)的研究成果之一,并受中南大学“创新驱动计划”项目资助。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字化技术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存和展示工作。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就是“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数字化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1]可见,数字化技术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有利于非遗的整体性保护,便于非遗的共享平台建设,有助于非遗的有效传承、开发与利用。当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的数字化保护己经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对于拥有丰富非遗资源的我国来说,这项工作才刚刚起步。2014年11月25日至27日,全国非遗数字化保护(首批)试点工作总结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基于此,笔者对近年来我国学者在非遗数字化保护研究方面的文献进行了梳理。
1 关于非遗数据库整体建设的研究
非遗数据库是非遗保护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建设是实现非遗信息资源集成共享、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非遗数据库是对非遗资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进行统计、整理、编目和保存的结果。非遗数据库的建立有利于非遗长久保存,便于社会大众学习和交流,从而使非遗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因此,建立科学、完整和高效的非遗数据库是对非遗数字化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1.1非遗数据库建设思路的研究
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目的就是将非遗资源长久保存,并进行充分利用,在社会公众中宣传和共享非遗知识,从而得到有效传承。因此,构建非遗数据库的指导思路尤为重要。董永梅认为非遗数据库的建设应本着“用户—内容—技术”原则,要基于内容、载体和用户需求来构建不同类型的数据库[2]。徐拥军等在借鉴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资源建设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我国非遗数据库建设应采取“多方合作建设模式、丰富资源种类和数量、强调全文内容建置、注重推广与应用”的建设思路[3]。龚剑指出我国非遗数据库建设应从“数字化与信息化建设、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系统化与合作化建设”三个方面进行推进[4]。
1.2非遗数据库建设现状的研究
随着近年来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全国各地非遗数据库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省市非遗保护机构对非遗数据库建设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实践,在数据库建设中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然而,对这些机构的非遗数据库建设现状进行调研的文献极为匮乏,仅有邓爱东通过互联网对我国公共图书馆非遗数据库建设的现状进行调研。在分析存在的现实问题后,他呼吁“公共图书馆必须加快建设完整系统的、各种格式统一的、可转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5]当前,学术界对公共图书馆以外其他机构的非遗数据库建设现状的调研尚没有展开。
1.3非遗数据库建设内容的研究
基于数据库构建流程设计层面上,裴张龙认为数据库包含以下模块:信息采集模块、数字资源加工模块、管理模块、内容发布模块、服务模块、资源分类模块[6]。基于数据库功能层面上,柳霞将非遗资源数据库平台建设分为以下模块:数据库存储系统、著录系统、数据处理整合系统、检索系统、备份系统,最后指出“在满足用户需求、数据共享的同时,切实保护某些项目的传承人、传承群体的利益以及数据库的安全”及共享建议[7]。基于数据库共享层面上,龚剑认为非遗数据库建设应从数字化与信息化建设、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系统化与合作化建设三个方面入手,在建设过程中要“完善平台检索功能,注重平台展示功能,凸显用户参与功能。”[4]学者们构建非遗数据库内容主要以介绍性、指导性的研究为主,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数据库模块建设内容,因而难以进行数据库的非遗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作用就受到了限制。同时,对非遗数据库建设缺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研究,因而非遗数据库建设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这些均是我国各级机构亟待改善的薄弱环节。
2 关于非遗项目分类体系的研究
我国非遗资源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由于非遗随着其所依附的文化空间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迁,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因此,对我国的非遗资源进行科学地、合理地分类,是其得到有效保护与传承的前提。
2005年我国颁布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将非遗分为: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一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十六类,并进行细分,得出每一类的二级分类。2006年我国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将非遗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类。其中杂技与竞技类在第二批更名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而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将非遗分为六种形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可见,在国家层面上尚未形成统一的非遗分类体系,因而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也就呈百花齐放、多家争鸣之势。
2.1单线性分类研究
我国学者对非遗的分类主要有四类法、七类法、八类法、十三类法。向云驹认为非遗是一种典型的“人体文化”,可分为“口头文化、体形文化、综合文化、当下的造型文化”四种形态[8]。苑利、顾军在2009年将非遗分为八类:民间文学类、表演艺术类、传统工艺技术类、传统生产知识类、传统生活知识与技能类、传统仪式类、传统节日类、文化空间类;但同时又通过合并将其分为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仪式与文化空间四大类[9]。而在2013年,两位学者又因为“‘文化空间’这类‘非标’类别,会造成申报时因‘一项两投’”的原因将文化空间类剔除了,通过合并将分类体系确定为:传统表演艺术类、传统工艺技术类与传统节日仪式三类[10]。王文章将非遗分为“语言(民族语言、方言),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传统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文化空间”等十三类[11]。学者们对非遗的分类仅到一级目录,主要是以非遗的表现形式分类,导致类面彼此之间缺乏联系,非遗保护呈碎片化现状,不能整体性还原非遗资源的本真性。从数字化保护的层面,非遗的单线性分类还不便于非遗数据库工作人员对非遗数据资源进行归类,不利于数据库的建设。
2.2多层次分类研究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主要参照国家《名录》中的单线性分类法展开研究,进行非遗多层次的分类研究较少。张敏在其硕士论文中构建了非遗“四层次”分类法[12],但没有基于非遗类别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仅将类别进行重新组合排列,因而缺乏实质性的突破。此外,黄永林等结合国内外非遗分类的研究现状,在数字化保护视域下阐述了我国国家级非遗分类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多层次”分类法:一级分类以《名录》体系分类为基准,但同时可以增加一至两项分类,二级为权威类,三级为补充类[13]。他们为我国非遗的分类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思路,但缺乏实证方面的深度研究。在建立多层次分类体系思路上,周耀林等针对我国目前非遗分类方法的不足,提出了重构思路,认为应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来构建非遗的层级分类体系[14]。而宋丽华等认为制定非遗的分类标准要“结合中国传统文献分类的逻辑及知识组织方式”,制定的标准“应该在充分调研民间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上”,并提出两个重构方法:一是借鉴《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在主表的基础上,制定复分表;二是将体现非遗本体特征信息进行分组,并构建平面信息图[15]。
学者们对非遗的分类大都是基于自己的学科,从各自专业的角度来展开研究,缺乏权威的、统一的分类标准。在非遗保护实践中须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执行,否则,会出现分类的混乱,不利于非遗数据库的建设、非遗资源的共享、传承和利用。文化空间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完整地、综合地、真实地、生态地、生活地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16]因此,失去了文化空间就会失去非遗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然而,文化空间由于类属界定不清晰,与其他类目有交叉重复的部分,学者们在分类时往往将其疏忽和遗忘,这就违背了非遗整体性保护的原则。
3 关于非遗数字化技术应用研究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因具有保存和传播的优势,为非遗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展示传播、开发利用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但是,在非遗数字化技术应用中,目前我国大部分机构仅处于拍照、采访、记录、物品收藏等初级层面上,所形成的档案载体多为纸质、胶片等传统的载体材料。因此,学者们在致力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同时,也致力于数字技术在非遗保护中的应用研究,多集中于对非遗素材的汇编和数字化保存层面的研究。下文重点就数字化技术的深度挖掘、元数据技术应用和数字化保护对非遗的价值影响等研究进行阐述。
3.1非遗数字化技术深度挖掘的研究
由于非遗具有特殊性,简单的数字存储技术往往会导致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被忽视。因此,数字化技术深度开发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对深度挖掘技术和应用的研究较少,仅有的研究也只是介绍性阐述。在具体技术的应用介绍上,赖守亮认为针对不同的非遗内容特点,要采取与之相应的数字化形式,积极倡导“全息干涉计量术”的应用[17]。师国伟等介绍了增强现实(AR)技术及其在非遗保护的应用[18]。刘先福、张刚以空间思维模式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整体保存我国民间文化[19]。张琳等介绍了空间信息技术即地理空间技术、遥感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三个方面在非遗保护的应用[20]。 在寻求数字化技术开发过程中,黄永林、谈国新以生态学的视野指出要处理好数字化技术与文化生态平衡,数字化技术与多学科交叉融合,数字化技术与复合型人才培养,数字化技术与文化产业发展等四方面的关系[21]。
3.2元数据技术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中的应用研究
对于难以用标准编目规则和词表描述的非遗资源,元数据无疑是当前最好的选择技术之一。元数据就是“描述数据的数据,它主要表述了数据属性的相关资讯,用来支持指示储存位置、历史资料、资源寻找、文件纪录等功能。”[22]国际上普遍采用元数据对非遗资源进行数字化信息描述,提炼出元数据信息数据,解决了难以描述的难题,同时便于不同数据库平台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在我国,也有部分学者研究元数据技术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中的应用。学者李波根据非遗信息资源的特点,在信息结构、语义成分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由内容描述、相关资源描述、管理描述三大模块构成的非遗信息资源元数据模型[23]。叶鹏、周耀林提出了非遗档案元数据“以推进非遗档案元数据顶层设计为导向、以揭示非遗内在联系为核心”的设计理念和“对世界主流元数据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文化遗产建档的要求和非遗的特点,以DC元数据标准为基础标准,同时融合其它元数据标准的优势来确定我国非遗档案元数据标准”的构建思路[24]。学者们主要探究元数据技术在非遗数据库建设当中的技术及标准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格式、标准及其应用研究较为缺乏,仅有陈艳、周馨为满足文化遗产信息资源进行统一存取的信息系统的需求,从CIDOC CRM角度阐述了元数据集成方式[25]。但是该研究尚处理论层面,还有待实践验证。
3.3非遗数字化保护对非遗价值负面影响的探讨
在肯定数字化技术对非遗保护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有不少学者对其表示担忧。刘晓春认为:技术复制时代的文化生产使非物质文化从其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中脱离出来,进入了一个被生产、被建构的陌生化过程,而这一过程使其越来越远离它的本真性,成为被展示、被欣赏、被塑造的对象,它的唯一性被破坏了[26]。卓么措认为“数字化保护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层传播,难免会使影像视野中呈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沦为缺乏制作过程和深层意涵的文化碎片”[27]。赖守亮指出数字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虽具有“逼近原物、再现真实,易于传播、方便存储”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过度娱乐化、显失本体;文化单极化挤压,夹缝中生存”的弊端,认为数字化技术“也会使那些弱势文化受到来自‘文化单极化’的大力挤压,进而在更大范围内影响弱势文化的生存条件”[17]。学者们虽以民俗学和文化生态学视野对非遗数字化保护进行审视,但目前尚没有提出如何保持非遗的本真性、整体性、活态性、生态性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径,这也是我们今后尚需努力探索的研究方向。
4 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对非遗保护的力度加大,加上数字化技术有其独特的优势,国内很多学者对非遗数字化保护展开了实践研究。
4.1非遗数字化保护涉及的领域与地方研究
代俊波以满族非遗数字化保护为例,提出了应用多媒体技术的数字化过程。[28]常凌翀以西藏非遗数字化保护为例,从理论上分析了在新媒体语境下数字化保护方式的优点和不足,指出“必须高度重视由于数字技术强大的影响力、传播力所产生的一些消极影响”[29]。还有卢川对荆州非遗[30]、杨海波对山东非遗[31]、林燕东江非遗[32]、黄怡鹏对广西壮剧艺术[33]、吴群等对木雕非遗[34]、黄亚南等对体育文化遗产[35]、蔡莉等对武术非遗[36]、刘聪明等对古籍[37]、吴启山等对纸书彝文献[38]分别展开数字化实践研究。在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将数字化技术与田野调查相结合,基于所研究的微观领域现状,以介绍保护路径和保护方法的数字化技术应用为主,但是缺乏理论指导,仅停留在口号式、介绍性的层面上。
4.2非遗数字化保护涉及的机构研究
我国学者关于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机构研究主要聚焦于三馆,即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但缺乏其它机构数字化保护的探究。谭必勇等从档案馆参与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中,认为档案馆的运作模式是“清晰准确的目标定位、层次分明的服务产品以及多元化的运作机制”,积极倡导档案馆要加强与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合作[39]。汪向明探讨了图书馆保护非遗的优势[40]。陶琳以杭州图书馆为例,分析了公共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西湖传说”实施保护管理提出了实践探索策略和后续可持续发展路径[41]。在创建数字图书馆时,张红灵指出数字化保护要注意非遗的“真实性”,数字技术手段的应用要具有“创新性”和“专业化”,要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42]。葛米娜认为建设“活态”博物馆要依托民族文化的“原真性”,要强调多民族“参与性,显跨民族“服务性”,在实现路径上,要“取之于民”、“育之于民”、“用之于民”、“惠之于民”、“慧之于民”[43]。当前,我国大多数三馆习惯于“各自为政”,缺乏非遗资源共建共享意识。基于此,吕鸿分析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保护非遗知识的困境,阐述了建立三馆协同的知识整合机制:利用自身优势,进行资源整合研究非遗保护的范畴、建立专题资料档案、提供非遗资源共享服务和开展非遗知识宣传活动[44]。
(来稿时间: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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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search Review on Digital Protection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Liu Canjiao1Yang Lixin2
( 1.The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2. 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Abstract〔〕Based on literatures of digital protection for Chi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reviews four issues including the overall constructions of database, classification systems, applications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practice researches. There was no authority and unified modules for contents of database constructing, in addition, no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constructing database. At the same time, researches at present engaged in it’s linear classification are much more than in multi-level classification. Applications of metadata technology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Furthermore, application studies of the protection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out theoretical guidance, are focused in not only three locations (libraries, archives and museums), also in regions, as well as in individual fields, however, much less in other institutions.
Key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Digital protectionResearch review
〔作者简介〕刘灿姣(1976-),女,博士,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发表论文50余篇,研究方向: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阳利新(1972-),男,硕士,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