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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维稳的现状、关系及有效实现

2016-02-12王松柏中共安徽枞阳县委党校安徽枞阳246700

探求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现状分析

□王松柏(中共安徽枞阳县委党校,安徽 枞阳246700)



维权与维稳的现状、关系及有效实现

□王松柏(中共安徽枞阳县委党校,安徽枞阳246700)

[摘 要]转型发展中的中国社会,矛盾冲突前所未有,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维权诉求日益强烈。如果各方面权益诉求不能较好地得到满足,社会风险就会超出现阶段可以承受的范围,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有效实现社会主体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准确把握当前社会维权与维稳的基本现状,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把维稳建立在维权的基础之上。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框架内,树立现代治理观,通过法治社会建设去实现维权与维稳的双赢。

[关键词]维权与维稳;现状分析;博弈机理;现代治理;法治社会

我国刚刚跨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在人均国民收入还较低的情况下,贫富两级分化已经相当显著,作为通用衡量指标的基尼系数已经多年维持在远远高于国际警戒线之上。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避开中等收入陷阱、实现一个世界大国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道路的一个现实挑战,更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当前中国社会维权与维稳现状

(一)侵权现象日益增多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征地拆迁、合同纠纷、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基于户籍制度的人口流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等问题,使得权利侵害不断发生,以及服务经济发展而介入的一些司法不公、执法腐败现象,延续或者再生了权利侵害。与此同时,改革本身也是发展。改革的过程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过程,源于利益的再调整,伴随改革全过程,形成各种矛盾。一方面,矛盾双方基于利益的争夺导致侵权行为和现象;另一方面,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和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自觉地运用公权力,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特定的社会环境、尤其是一个法治不是十分健全的社会,推进改革也会产生侵权行为和侵权现象。

(二)维权诉求日益强烈

维权的诉求日益强烈,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一方面,由利益主体多元导致权利主张多元,作为相对主体的社会或者政府难以全面足量满足全部主体,权利实现就出现困难,维权诉求就应运而生;另一方面,利益诉求多元,多元权利之间摩擦增多,维权也就应运而生。

维权的诉求日益强烈,还因为群众权力意识的觉醒和快速崛起。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群众身份隶属化、工作固定化、居所唯一化的原有“三化”被彻底改变,人们的视野一下子空前开阔,社会流动无论是在地域还是阶层上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局面,人们的思想获得极大的解放,各种思潮在交流碰撞中精彩纷呈,人们的权利范围也在社会发展当中裂变式膨大,权利意识幡然觉醒,并随着社会流动和新媒体平台的发展和利用,权利意识普遍强化。当前,源自贫富差距过度悬殊呈现出社会阶层结构的断裂,各个阶层在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也日趋严重直至相互冲撞。由贫富差距和阶层断裂的两极化所体现的仇官、仇富情绪,就是价值冲撞直接的表现。这种冲撞很容易发展为极端形式,形成群体性事件,而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就是社会冲突。

(三)个体维权诉求远远大于群体诉求

封建社会统治几千年的中国,社会民主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一个充分发展的阶段,导致中国民众的自组织性向来不强。时至今日,世情国情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和多样性,使得社会组织化难度非常之大,全社会的动员成本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要高。社会心态的从众、趋同和社会组织化程度低下并存,社会分层后价值观念差异,社会法治建设的滞后,其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群体性权益诉求和个体性权益诉求呈现出不同特征。群体性权益诉求尽管有的长期存在,也很突出地被广泛认同,但还是很难被提到有效解决高度。与此明显不同的是,个体维权方面,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导致权利主张多元,权利实现相对困难,维权诉求多发;同时,利益诉求多元,权利摩擦增多,维权诉求增多。于是,维权形势的一个特征是,个体维权的诉求远远大于群体诉求。个体维权所呈现出来的形式,会千差万别、应有尽有。

(四)维稳诉求整体上大于维权诉求

从当前实际来看,维权的诉求更多地来自民众。掌控大量社会资源的政府和社团组织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公权的行使者,在社会发展中一直处在主导地位,其自身权利很难受到侵害。因此,就政府或者社团组织而言,维权诉求几乎没有或是少有。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自身权利也常常遭遇侵害。例如,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生命权、科学家和公务员的过劳死、特殊职业的健康风险等等,其维权至今还停留在民众个体维权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虽已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但就全社会而言,政府和社团组织的整体性维权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开启。

相对于维权而言,维稳的诉求目标简单如一,就是要保证社会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社会秩序良好,社会成员在共同利益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社会健康长足的发展进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个基本认识或者经验就是“维稳就是讲政治”、“稳定压倒一切”,以致后来的科层考核体系中出现了“维稳一票否决”现象。这种维稳做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已经明显地不适应了。在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实践中,政府坚持把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管理的基本目标,作为责无旁贷的基本义务;而民众对社会稳定更多地只是一种期盼。可是,一旦个体利益受损,“经济人”角色立即强势于“社会人”角色,有时哪怕是一个平民的菜地权益也会迅速掳走他们对社会稳定的期盼,走向极端就成了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维护社会稳定主要是由政府承担。

(五)维权途径与方式大大超出社会既往状态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维权的诉求就被压制。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参与者维权的主动性如同卯足劲的发条一触即发。在没有法定设置的前提下,权利主体维权的途径和方式都是依据各自认知的“理性”去选择。但是,这种“理性”却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从许多例子和事件看,民众的选择往往是十分很不理智的,以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信访不信法甚至聚众滋事、制造暴力事件、借用黑恶势力等等非理性的途径或方式。另一方面,既有的维权途径和社会认可的方式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权利被侵害以后民众能够获得救济或者救助也十分有限,迫使民众不得不寻求非正常的甚至非理性的方式去实现维权,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

二、维权与维稳的博弈机理

(一)社会发展是维权与维稳在博弈中的动态平衡

维权与维稳是两个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又完全不同的概念。一方面,社会治理当中存在维稳诉求大于维权诉求,另一方面,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权诉求又引发维稳诉求。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相应的风险承载力,在承载能力范围内的合理冲突只会推进社会改良,而不会影响社会的基本稳定。当社会冲突发生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集聚到超出当时的社会承载力的上限就直接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有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变革和政权的更迭,世界很多国家的发展进程已经给出无数例证。

治理思想在中国很早就有,历代前贤早就有“治国齐家平天下”思想。而具有现代意义的治理理论还是上个世纪末才在西方诞生,俞可平先生及时把它引进我国加以推广应用。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一个善于学习和与时俱进的政党,在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探索中,把治理理论引入执政能力建设,把现代化建设从“三位一体”逐步深化到“五位一体”,把社会建设历史性地提升到一个应有的高度,完成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全新本质性认知转变。

(二)社会建设滞后增加了维权与维稳的难度

从社会发展的整体逻辑看,社会建设是最为重要的基础。当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同步跟进时,权利主体的利益表达及时顺畅,社会机体运转高效,社会风险较低、稳定性较高,社会发展速度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大大加快。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社会建设严重滞后,客观上既增加了主体维权的难度也增加了社会维稳的难度。因为社会建设滞后,社会正常运行存在系统性机制缺失,社会发展中主体权益缺少应有的保障,权力表达缺少渠道,各种诉求得不到及时受理,矛盾发生以后难以获得程序性调处,利益冲突出现时缺乏科学的协调。这种情况下,社会运行发展会产生“两个演变”:一是长期累积的“民怨”会演变成为“民愤”;二是民众对社会不满的抗争由开始的“意识”会演变为具体行动。社会建设滞后导致社会主体维权诉求得不到基本满足而引发出社会维稳困难,增大了社会治理难度。

(三)完善治理体系与提升治理能力才能保障维权与维稳的动态平衡

社会维权不足与维稳困难的根源在于社会治理体系不够完善、治理能力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求。2011年胡锦涛同志曾强调:“要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但是,为什么不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基层乏力,既有体制不顺导致基层的权力不足,也有基层解决矛盾的能力不足。即便是有些造福民众的民生工程,因为事前没有与群众充分及时协商,引发的误解和矛盾又没有及时消化,反而引起群众不满。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维权与维稳,维持两者合理的动态平衡,其唯一依靠与保证就是通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建设,强健社会发展基础。

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建设,是中国社会特定的发展阶段和宏伟发展目标双重因素的倒逼的结果。中国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呈现出一种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容易形成大量的社会矛盾。改革进入攻坚期,一些消极因素经过发酵以后,极易形成仇官仇富、麻木不仁、漠视环境、漠视生命等等社会戾气,在改革引发巨大阵痛的同时,也把中国社会带入矛盾激化的高风险期。同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必须以保持维权与维稳的动态平衡为基础。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维稳与维权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又一强大动力引擎。然而,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空前艰巨繁重,如何在改革和发展中既能很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又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呢?如何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做出了准确判断和明确回答:“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群众权益

创新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利益诉求长期压抑的结果只能是负能量积蓄后的总爆发。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新常态在各地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又是有差异的,各方利益主体的表达能力不同、诉求内容、诉求方式也是有差异的、复杂的,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努力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门艺术。实践中,有些矛盾起因很简单、冲突的范围和规模都很小,群众的诉求标的也不高,往往因为处置不及时、方法不得当、程序不合法、结果不公正等等,反而使得矛盾升级扩大化。在新形势下过去那种工作起来得心应手的感觉不再有,取而代之的是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适用,感到茫然有些不知所措。为此,我们要有能力提升的紧迫感,认真学习掌握化解矛盾所需的知识,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其中最重要的是善于从群众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营养,善于用群众智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依法化解矛盾、依法维护权益。在化解矛盾过程中要坚持“三个到位”:对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对不合理诉求思想工作教育到位,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要增强问题意识,提倡敢于担当,坚决消除“维稳一票否决”考核的消极影响,杜绝“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花钱买稳定的错误做法。在依法化解矛盾、依法维护权益尤其维护公共权益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接受程度,执法的程序必须到位、时机必须成熟,做到情理法兼顾,让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安徽安庆市推行殡葬改革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仅仅以两个月时间就获得预想不到的成功。

(二)强化法律权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指出:“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当然,这是一个过程,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法只有被人民所掌握才有生命力,才有权威性。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信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教育群众信法,引导群众用法,推进全民守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应正确地处理“信访”与“司法”关系,解决群众“信访不信法”问题。多年来很多群众“信访不信法”,遇事就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越级上访直至进京上访。针对这个问题,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公民诉求,导入司法程序依法解决,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依法维权还应当依法治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依法治权方面,特别要防止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或牺牲公民的合法权利。党和政府十分注重民生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与社会风险控制结合起来,从顶层设计上、从治理体系和源头上充分表达民众的基本权益诉求,引导民众的积极参与,从而达到依法善治。令人欣慰的是,刚刚实施的新环保法已经从立法层面开了一个好头。

(三)打破思维局限,实现依法维稳

打破既有维稳思维局限,彻底破除忽视社会建设的思维定势,纠正“维稳和法治是矛盾的”错误认识,以法治引领维稳。既有维稳思维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静态思维、对立思维和唯权思维。所谓静态思维,就是过于关注将冲突和群体性事件“摆平”、消灭在“萌芽状态”,企图依靠严看死守、围压堵截等十分笨拙的办法企求把信访量降低,其结果是适得其反,造成“越维越不稳”。所谓对立思维,就是认为“维稳和法治之间是矛盾的”,机械僵化地认为维稳就是讲政治,奉行“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的庸俗实用主义,在“搞定”过程中不计成本、甚至不惜突破法律底线。所谓唯权思维,主要是过去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以批示干预司法所造成的,在把司法工作者带入两难境地、降低司法权威的同时,也误导群众产生“信权不信法”的错觉,从而选择“信访不信法”。以法治引领维稳工作,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突破难题。对待复杂疑难问题,首先要用法律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确定义务。即使是人民内部矛盾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依法化解,把握好诉求的合法性与行为的违法性,注意两个区分:一是要注意区分诉求的合法性与行为的违法性,对合法合理的诉求,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表达和实现,否则就是违法,对违法的表达方式,即使诉求是合法的也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注意区分整个事件性质与个体行为性质,科学拿捏好尺寸,对隐藏在整个涉稳事件当中的个别或者少数参与者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毫不手软地坚决予以打击。

(四)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维权与维稳双赢

实现维权与维稳的双赢必须以法治社会作保障。当前,建设法治社会首要的是树立现代治理观。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共治,在加快经济转型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社会体制创新中构建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格局。

建设法治社会是系统工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重要的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以及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抓好社会建设基础性工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把维稳的基础确实建立在维权上,为权利主体特别是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有效的司法援助。建立与法治相适应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驾驭新媒体把握“法”声权。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停留在适应新媒体而是要积极主动驾驭新媒体,利用新媒体作平台把控“法治”的话语权,把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播种到社会的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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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三虎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16)01—0058—06

收稿日期:2015—12—16

作者简介:王松柏(1963—),男,中共安徽枞阳县委党校副校长、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体制改革。

*本文系安徽省党校系统2014年重点课题《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维权与维稳研究》(课题编号:AHDXKT2014060)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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