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真公章伪造公文案试析1例
2016-02-12高爽魏振选
高爽,魏振选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刑侦支队,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017000)
假借真公章伪造公文案试析1例
高爽,魏振选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刑侦支队,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017000)
伪造公文;印章印文检验;司法鉴定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2015年,某县公安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案件:奥某人事档案中相关文件涉嫌伪造,要求立案查处,经审讯奥某供认在2010年12月私刻4枚假公章并伪造人事档案相关文件。办案部门调取了相关部门印章样本和奥某人事档案相关文件材料一起送检。
1.2 鉴定过程
1.2.1 初次检验
送检检材为3份公文4枚印文:发文日期为2008年的“人劳局公文”原件1份,其上“人劳局公章”印文(J1)为需检印文;落款日期为2010年的“调任表”原件1份,其上“调配专用章”印文(J2)和“社保局公章”印文(J3)为需检印文;签字日期为2009年的“工资表”原件1份,其上“工资专用章”印文(J4)为需检印文。样本分别为2015年从定点刻章部调取的“人劳局公章”印文1枚(Y1),“调配专用章”(Y2)、“工资专用章”(Y4)打印印文各1枚,“社保局公章”盖印印文6枚(Y3)。
检验发现:(1)J1印文中心五角星缺失,无防伪特征,J3印文无防伪特征,而Y1、Y3印文均有防伪特征,故J1与Y1、J3与Y3分别存在本质差异,两者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J4与Y4因蘸墨方式不同[1]确认非同一枚印章所盖印;(3)J2与Y2的印面特征、细节特征反映一致,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上述结果与奥某供述的4枚印章均为伪造相矛盾。
1.2.2 样本补充
鉴于印文检验意见与案情不符,同时考虑到送检样本材料不是原件、数量偏少,无同期样本等情况,要求办案部门补充对应检材日期之前两年内的样本印文。办案部门又分别调取了发文日期为2008年的“人劳局公章”样本印文3份(Y5、Y6、Y7),发文日期为2010年的“人老局公章”样本印文1份(Y8);签字日期为2009年的“工资专用章”样本印文1份(Y9),签字日期为2010年的“工资专用章”样本印文2份(Y10、Y11);发文日期分别为2009年、2010年的“社保局公章”样本印文3份(Y12、Y13、Y14)。检验发现,样本印文Y5、Y6、Y7,Y8,Y1三个时期的三者印文特征相互存在明显差异,系三枚不同印章盖印形成;样本印文Y9,Y10、Y11,Y4三个时期的三者印文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系三枚不同印章盖印形成;样本印文Y12、Y13、Y14两个时期的三者印文特征一致,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但与Y3印文特征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综上,鉴定人认为“人老局公章”印文、“工资专用章”印文及“社保局公章”印文均存在新旧更替可能,进一步要求办案部门核实上述公章的更替使用情况,并提供不同时期的印文样本材料。
1.2.3 重新检验
办案人员重新调查了相关公章的更替使用情况:“人劳局公章”分别于2010年、2014年各更换过1次,“调配专用章”自2008年至今未更换,“社保局公章”于2014年更换过1次,“工资专用章”分别于2010年、2014年各更换过1次,且替换的旧公章均已被销毁。最终办案人员补充调取了2008年、2009年、2010年、2015年四个时期的上述四种样本印文材料重新送检。经检验,J1印文中心五角星虽未完整显现,仅在其两个角对应位置存在2个红色印点,与2010年人劳局印章印文样本中五角星的两个角的细节特征相同,且印文的其余部分的印面特征、细节特征均相符,印文字迹、边框完整清晰,排除中心五角星因磨损缺失,无油墨分布规律反常的迹象,表明印文系盖印形成,从而认定J1印文为遮盖2010年“人社局公章”的五角星后盖印形成,J2、J3、J4分别与2010年相应样本印文认定同一。
1.3 口供印证还原事实
在证据面前,经再次讯问,奥某承认J2、J3、J4 3份印文均为2010年串通相关单位内部人员使用当时在用公章私自盖印伪造形成,并刻意将发文日期写为2008年躲避查证,同时采取遮盖五角星后盖印的手段以逃避责任,奥某为了不连累他人才供述自己私刻公章伪造公文。
2 讨论
(1)印章印文鉴定一定要注意检材样本的来源及样本的充分性。当样本不充分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全面的,甚至有可能与案情相矛盾。如果样本来源不唯一,应尽量收集所有来源的样本进行检验,不仅要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比对检验,还要对样本进行相互间的比对检验,分析样本的来源情况。此外,样本来源的不唯一同时也说明案情的复杂性,应掌握灵活多样的信息进行客观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使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充分可靠的科学依据[2]。有些案例中还可能碰到检材来源不唯一的情况,由于送检人员可能不具备文检专业的相关知识,仅根据口供或是间接证据判断某些检材来源相同,抽取部分检材送检,就容易造成鉴定意见与案情的偏差,甚至不符。在办理非法传单、邮寄信函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中经常遇到某个涉案人员代人承担罪责的案例,值得引起办案和鉴定人员的注意。
(2)注意检材、样本的提取途径,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可靠性。印章印文鉴定中,检材和样本均要求为原件,且来源合法。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因为各种原因送检材料非原件或者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对于这一类检材和样本,除了具有较高风险外,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也大打折扣,鉴定人应详细了解提取检材和样本的来源、方法、途径,以考量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印章印文鉴定中要注意差异特征能否合理解释,无论是规格特征还是细节特征上的差异,无论差异再明显,只要能合理解释,均不能作为否定的依据。本案中J1印文属于局部变造印文,是利用真实印章进行伪造盖印形成,虽然没有显现完整五角星,但印文中显现出的两个红色印点与样本中五角星的两个角的特征相符,且其他部分的细节特征也相符,经分析可以认定是故意遮盖了部分五角星盖印所致。因此,印章印文鉴定要注意不以差异大而否定,不以差异小而认定,关键看能否合理解释。
(4)作为鉴定人不应仅以一句“鉴定意见只对送检检材和样本负责”作为借口而脱离案情。检验鉴定的目的是为案件服务,鉴定人有义务根据检验所见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合理建议。本案中如果仅依据初次送检检材和样本,先入为主或被真假参半的口供所干扰而得出否定的结论,便会遗漏了案件背后隐藏的细节,本案正是由于鉴定人员没有忽略任何一个疑点,及时和办案人员勾通,深入挖掘,才得以还原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
(5)受理鉴定前要了解案件背景,对鉴定的难易程度及风险进行预估。大部分文检案件涉及金融、政治等多个领域,面对的人群非常复杂,伪造文件的当事人多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为之,伪造手法多种多样,尤其在伪造公文案件中,有一些当事人因工作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印章印文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甚至熟知,所以他们的犯罪手段和普通人有所不同,隐蔽性和迷惑性更强,此时作为文检鉴定人需要对所有涉案人员的工作经历、背景知识等进行了解,有所预判不至于陷于被动。
(6)要充分认识到文件检验是一门经验性较强的学科,文检鉴定是一个量化的判断结果。文件检验的同一认定以检材及样本为原件、样本充分性、样本形成方式等作为检验鉴定的基础条件,对于嫌疑客体范围不明、数量大或特征量少、价值低或变化大的情况,需要检验鉴定人依据同一认定的理论和个人经验进行论证分析并做出评断[3],此时鉴定人员的个人经验显得非常重要。本案的先期样本即存在数量少、非原件、不是同期样本的情况,不能满足样本充分性及可比性的鉴定原则要求,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不予受理或按照高风险鉴定予以对待。
[1]陈国庆.试述检验鉴定印章印文是否同一的四种简捷方法[J].学理论,2011,1(11):184-185.
[2]王炜,段永刚.文件检验中的辩证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4,(5):106-110.
[3]王勇,陈雪松.文件检验的困惑与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9,(26):155-156.
(本文编辑:张清华)
DF794.2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6.020
1671-2072-(2016)06-0102-02
2016-03-31
高爽(1975—),女,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文件检验及法医病理检验鉴定工作。E-mail:gsh50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