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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涉嫌违法违规运营的风险和特征探讨*

2016-02-12孔庆波周德勇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行为特征

□孔庆波,周德勇

(1.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2.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重庆 400010)



○侦查学研究

P2P网贷平台涉嫌违法违规运营的风险和特征探讨*

□孔庆波1,周德勇2

(1.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
(2.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重庆400010)

摘要:目前P2P网贷行业良莠不齐,容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调查发现,P2P网贷平台业在运营模式、信息安全、宣传推广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风险,而且在涉嫌违法违规运营过程中,平台往往都表现出一些具体的行为特征,如总部大都设在小城市中,或者注册地点在小城市;无运营资质,或者假借其他公司名进行非法运营,或者是经营业务内容与公司注册经营业务范围不符;实际控制人、经营团队虚构身份信息和背景资料,相关工作人员经验少或专业技术单一,不重视风险控制;披露虚假信息或不实宣传行为严重,等等。分析并掌握网贷平台涉嫌违法违规运营风险及行为特征,可以为相关部门对P2P网贷平台运营情况的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违法违规运营;运营风险;行为特征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的直接相互借贷,即由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根据第三方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网贷平台”)3858家,全年网贷成交额9823.04亿元,网贷余额4394.61亿元,平台数量、交易规模及贷款余额均居世界第一,但累计有问题平台1263家,其中,有的属于经营不善导致,有的则是诈骗或者自融等原因所致。[1]2015 年12月,为期一年半时间、非法集资规模超过500亿元、涉及32省市约90万投资人的“e租宝”轰然倒塌,将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的P2P网贷平台推向了信任危机的顶峰。[2]当前,网贷平台风险已进入高发期,随着资金链断裂的平台不断增加,不仅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影响到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P2P网贷平台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笔者参考相关资料并根据实务部门工作经验,仅就P2P网贷平台涉嫌违法违规运营风险及行为特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为各地相关部门排查P2P网贷平台运营情况以及开展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提供参考。

一、P2P网贷平台涉嫌违法违规运营的风险

P2P网贷交易至少需要投资方、网络借贷平台和融资方(这里不包括第三方担保公司、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等)三方参与,但这三方都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风险。①而对于网贷平台来说,违法违规运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4]

(一)运营模式违法违规风险。目前我国P2P网贷运营模式主要包括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或收益权转让模式、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无担保模式、有担保模式、吸存放贷模式,等。这些网贷运营模式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风险主要有借贷合同风险、高利贷风险、网络洗钱风险、债权真实性风险、转让效力风险、债权重复转让风险、收益权未有明确法律定义风险、特定资产效力风险、降低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门槛风险、不合格投资者风险、担保不合规风险、拉人头式的传销风险、暴力讨债和非法拘禁的刑事风险,等等。

(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风险。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服务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掌握着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违法违规风险主要包括借贷隐私风险(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和网络技术风险(泄露、毁损和丢失客户信息等)。

(三)宣传推广违法违规风险。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职责是向借贷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撮合交易。宣传推广是各平台增加曝光量、增加流量带来交易量的重要方式。但是平台在做信息推广时,可能采用一些限制性词汇,隐瞒事实,夸大其词,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或者请未投资过平台的人担当代言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向其推送邮件、广告等。

(四)非法集资违法违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包括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目前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尚未出台,银行存管资金的措施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由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银行存管资金,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而成“资金池”,由此导致平台面临的最大违法违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二、P2P网贷平台涉嫌违法违规运营的特征

经深入分析可以发现,P2P网贷平台在进行违法违规运营时往往具有一些行为特征,如平台公司一开始就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吸引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收益而进行非理性投资,违法违规运营,进行各种非法谋利活动,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往往因入不敷出而倒闭或跑路,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平台注册地和总部设置地的特征。通过对违法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调查发现,它们大都将总部设在小城市,或平台注册地点位于小城市。比如“优某网”总部设在江苏南通,“阿某贷”总部设在浙江宁波,“中某投资”总部设在浙江衢州;浙江湖州则被曝出包括“某某贷”在内的多家问题网贷平台;“福某创投”的虚假注册地为福州,实际控制人恶意诈骗,办公场所竟设立在一网吧内;“华某财富”和“徽某财富”两家平台总部均在安徽铜陵;[5]“e租宝”原先由实际控制人丁某从安徽蚌埠注册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后来将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全国26个省市设置关联公司或业务代办点。[2]

众所周知,网络借贷涉及风险控制技术和IT技术,需要金融资深从业者提供风险控制,同时需要IT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安全和网络维护,目前通常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大都市或省会城市才是IT人才与金融人才汇聚之地,具有打造实力雄厚的网贷平台的人才保证。[5]所以,将总部设在小城市中或平台注册地点在小城市的P2P网贷平台往往容易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出现问题的平台主要位于民间借贷一直就比较活跃的浙江、广东、江苏三省。[5]

(二)平台运营资质和经营范围的特征。一些问题平台往往上线时间较短,无运营资质(如无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假借其他公司名称和以旗下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运营,或者是经营业务内容与公司注册经营业务范围不相符,“挂羊头卖狗肉”。例如,位于重庆市某区的“平联财富”包装宣传为“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实体”,从其宣传的业务模式看属于经营P2P网贷业务。2015年10月,重庆市某银行反映“平联财富”业务宣传资料载明与该银行合作,存在违规借用该银行信誉开展业务活动的问题。经调查,“平联财富”无相应工商注册信息,而假借的“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也不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最终,“平联财富”涉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经营主体不明确、虚假诱导宣传等问题被查处。

(三)平台经营团队及平台口碑的特征。

1.平台实际控制人身份不明确或者虚构身份信息。如果创始人的姓名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均未公布,媒体以及其他网站也没有相关报道,其身份信息和履历就难以核查,这样的网贷平台一开始就很可能存在恶意欺骗的企图。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隐身的目的很可能为将来随时跑路做准备。比如,2014年年初跑路的“国某创投”“中某信创”“锋某信投”三家网贷平台,在其官网均无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介绍,直到事发,实际控制人郑某某才浮出水面;2013年10月,“盈某投资”“浙某365”“汇某信贷”出现提现危机,事后被爆出其老板实为同一人。[5]此外,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普通投资者难以核实真实情况,一些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还往往虚构具有迷惑性的身份信息,或毕业于国际国内著名大学的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的学历,或在国际国内具有多年投行、基金、PE从业经验等,但在官网上通常都是一些含糊不清的信息,没有具体介绍(如照片、具体履历等)。通过调查核实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履历背景,甚至还会发现实际控制人在外界有很多不良的案底,特别是可能存在债务缠身的情况。

2.平台经营团队高管背景资料造假,不易核实。问题平台不仅实际控制人往往身份不明确,其他高管的介绍也如出一辙,背景资料常常造假。平台高管层在自己公司的网页上宣传为某某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时,通常在其他网页上均找不到任何相关信息(包括具体学历、籍贯、新闻报道、个人图片、家族背景,以及与之有过交往的人员等),其所谓的高知名度显然属于造假。实际上这些人大多不具备金融或IT人才背景,即使是相关专业,也无相关经历等,由此基本上可以判断这样的平台公司一开始就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心存不轨。如深圳“中某信创”实际控制人郑某某只是初中文化,“中某在线”的法人陈某某没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中某投资”的运营者周某是浙江某大学的体育系毕业生,“万某财富”控制人俞某某、高某某均是高中学历等。更有甚者,不仅团队成员造假、身份照片造假,而且公司注册、办公室地址、各种认证资料均造假,如深圳“科某网”就是如此。[6]

3.平台管理及工作人员的数量较少,不重视风险控制。如果一个所谓的P2P网贷平台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少于百人,这样的平台往往存在问题。原因很简单,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而金融的核心又是风险控制,在我国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个只有几十人团队管控的P2P网贷平台去经营管理几个亿、几十个亿,甚至上百个亿的资金,并基本上通过网络审核,能搞好资金风险防控是不切合实际的。几十人的团队中,除了技术人员、财物管理人员、客服人员、前台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团队高层人员,剩下就没有几个人在做非常重要的实地考察及风险防控业务。在目前普遍信用缺失的国内环境下,即便是识别、核实客户提交的材料(纸介质或电子介质)真实性,以及签约和催收环节,几十个工作人员也应对不过来,更何况客户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因此,没有自己的核心风控技术、风控模型和客户管理系统,就无法做到尽职调查,少于百人的团队是无法支撑平台业务持续运营的。另外,如果平台高管或管理团队成员的薪酬明显偏高,不符合平台实际盈利情况,也是不正常的现象之一。如“e租宝”的女总裁张某,获得了老板丁某赠予的上亿房产和数亿现金;[2]上海“中晋系”的问题也是暴露于一位美女高管的炫富。[7]

4.平台管理及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验少或专业技术单一。一些涉嫌违法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公司创始人往往没有行业经验或者行业经验少于三年。此类平台公司基本不懂互联网金融,更不懂P2P网贷平台业务,之所以创办并经营P2P网贷平台业务,主要是钻此领域疏于监管的空子,打法律“擦边球”,谋取短期利益。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P2P网贷平台,其团队需要相关业务经验的积累,甚至是血的教训,如当年的团购网,曾在二年内出现上千家,经过残酷的竞争淘汰,目前只剩不到10家。另外,如果平台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80%以上只是擅长互联网技术、信息推广、客户体验,而根本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不了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那么,这样的平台会随着经营不善而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维持运营。[8]

5.平台口碑不好。互联网具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功能,但违法违规运营平台一般都名不见经传,尤其是一些存在潜在恶意的网贷平台及其高管,一开始就可能回避媒体报道,往往选择线下以纸质材料形式宣传,宣传内容多是虚构的经营状况,平台实际经营无业绩或业绩不好,毫无口碑或口碑不好。因此,为了树立所谓的好口碑,取得投资者的信任,某些网贷平台公司使用一贯的伎俩,将一些仅仅为其提供开户服务的银行做为合作伙伴进行不实宣传,如北京“网某宝”假借与央行合作为旗号,吸金四天后即跑路,[6]前文提到的重庆市某区“平联财富”业务宣传资料载明与某银行合作都是采用这种做法。

(四)平台约定年化收益率的特征。涉嫌违法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约定年化收益率通常都比较高。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一些新上线的网贷平台却开出高达40%—50%的年化收益率。[5]实践证明,超过20%的高息平台是非常危险的,这种高收益通常不是资金进人实体经济后所创造的。[6]如果平台给投资者的收益率为20%,那么给融资者的成本至少要高于20%,在我国目前经济状况下,融资者一般都很难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因此,超出20%的年化收益率往往是网贷平台设置资金池,在网上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制造赢利假象,吸引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收益而进行非理性投资,实质是问题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

(五)平台自融的特征。网贷平台搞自融活动(即自我融资),是触犯国家法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的行为,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平台自我融资往往是由于实际控制人此前经营遇到资金困难,或者是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或经营其它业务,或者一开始就为了集资诈骗等。平台涉嫌违法违规自融的主要行为特征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台发布的项目借款时间过短。网贷平台自我融资是平台违法违规运营的行为特征之一,具体表现为秒标、天标以及借款时间不到一个月的标的。这种借款标通常表现为快速借钱、快速还钱,特别是一两天之内即还,同时约定的利率过高,所借款项通常并没有产生实际经济效益。这种借款期限极短的网贷平台,很有可能涉嫌自融,或者原本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机诈骗。比如问题平台“徽某贷”发布的借款多为一个月,“元某创投”发布的借款期限多为15天。[5]

2.平台控制中间账户或利用私人账户介入资金往来,形成资金池。一些网贷平台在处理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资金往来过程中,违规将投资方的充值和收益资金全部归集到平台控制的中间账户或私人账户形成资金池,平台可以轻易调配资金挪作它用,或者高利转贷,或者自我投资实体项目,或者便于拆东墙补西墙,这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一旦携款跑路,投资方很难挽回损失。如重庆“平联财富”,从资金运作模式看,客户按网络P2P模式投资,其资金须对应借款项目,并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但其网点线下交易中,投资人的资金并未像宣传中承诺的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而是“平联财富”网点工作人员要求投资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入资金后,由网点工作人员将投资客户用车集中转运到其他地方安放的POS机处刷卡,资金转入“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平联财富”存在以P2P投资模式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实际用“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汇集客户资金的问题,不仅直接参与了资金交易,而且形成了资金池,实质就是自融行为,并因此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查处。

3.平台借款人高度集中,单笔投资额巨大。作为小微金融的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业务就是小额分散,依靠区域分散、行业分散、资金分散的原则来规避风险,而一些网贷平台借款人高度集中,单笔投资额巨大,明显违背P2P网贷平台经营原则。例如,2014年3月停运的“中某投资”,仅2013年一年的成交额就高达23.96亿元,平台借款人高度集中,只有37个,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借款结构,同时,大部分投资标的由两个账户发布,一个是“中某投资”的账号,一个是“中某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某的账号;深圳“中某信创”只有一个大额借款人,这都明显是自融的行为特征。[5]

4.平台借款标的信息不明确,虚构借款标的。P2P网贷平台运营至少需要投资方、网络借贷平台和融资方三方参与,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流、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参与交易,不接触投资资金往来。正常情况下,借款标有明确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所在城市、借款用途、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甚至由借款人家属等相关详细信息,每笔借款额度一般在数十万元以内,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信息呈现多样化和差异化,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平台可以建立直接对应关系。而违法违规运营的网贷平台为了自融,往往发布信息不明确的借款标的,或虚构借款标的(融资方或借款项目)直接参与资金交易。通过对违法违规运营的网贷平台调查统计发现,虚构借款标的往往有这样一些特征:每笔借款额度一般高达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借款人、借款用途等关键信息同质化,或者相当笼统、模糊;多个借款标为同一借款人,即拆标高息自融。[9]例如,前文提到的2014年年初出现逾期提现问题的“徽某贷”,其网上发布的借款项目大都标为所谓“铜矿股权抵押循环借资二期”,并无具体借款人。公安机关刑拘该平台老板后发现,平台至少吸引了全国3000多人投资,非法吸收存款2亿余元,所发布的投资信息多半为虚假信息。[5]从重庆“平联财富”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性看,其宣称进行网络P2P借贷撮合,而实际在其线下网点、手机APP“平联贷”和www.pinglianbank.com网站上均无相关借款申请渠道。从其已有借款项目和正在投标借款项目看,借款人无实际姓名、实际工作单位、资产证明,项目描述较为模糊,提供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合同等图像资料均做了技术处理,无法识别有关重要信息,投资人无法审查借款人和投资项目的真假。还有一种常见形式是,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另外注册,或假借他人为法人注册借款实体项目或空壳公司,所融资金用来投资该项目的发展或用于转移资金,这实质上也是自融行为。e租宝就是这种自融犯罪案件的典型,其95%以上的项目都是假的。[2]

5.平台拆标错配。同一项目不同期限,拆标融资也是常见手法。拆标是将一个期限较长或者金额较大的借款人借款标的拆成期限较短和金额较小的多个借款标的,继而形成期限和金额错配,而期限错配则是P2P网贷平台拆标最常用的手段。[6]大额、长期的借款标发布后很难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如借款人申请贷款1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平台常会将120万拆分为10份甚至100份,期限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标12次。[10]然而一旦发生投资人挤兑行为,便会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平台加速倒闭。为了防止平台资金流动性风险爆发或者延缓爆发,网贷平台往往进行自融,形成资金池,以便能够实现“借新还旧”。拆标本身并不违规,然而拆标的技术含量很高,不仅需要P2P平台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去应对可能出现的挤兑风险,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精确的设计以保证资金的周转。

6.设立多家关联平台。关联平台是“马甲”平台,通常表现为运营策略、网站风格、活动方案等极度雷同,项目发布时间也十分接近,实际操控人为同一人。如“租某通”“慈某贷”“融某所”“华某克创投”“恒某创投”“慈某创投”“中某创投”“红某贷”这八家网贷平台或为同一人所控制。通过对比这八家平台后发现,平台网站布局几乎一模一样,信息重合度高,页面上绝大部分内容相同,公司地址和电话均相同,平台的友情链接都有“房产贷”“融交所”。[11]一人控制多个网贷平台,表面看能够降低流动性风险,而事实上,这类平台的目的性很明显,就是圈钱,借来的款项全部流向关联平台,多一个关联平台就多一条资金来源渠道,也便于用来拆东墙补西墙。前文提到的郑某某,就是通过深圳“中某信创”、上海“锋某信投”、杭州“国某创投”这三个网贷平台大肆自融7个亿;e租宝也是这样的典型。

7.采用第三方资金存管有名无实。第三方存管是指P2P网贷平台将客户交易资金或平台备付金、风险金等存放于第三方机构账户,如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要设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12]调查发现,目前正式完成银行第三方存管的P2P网贷平台仅有“积木盒子”“德众金融”“口袋网”等少数平台,大多数平台宣称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存管,而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既无权限又无义务进行监管,第三方存管有名无实。[13]如某省公安机关侦办的“财某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建立P2P网贷平台,通过“某付”“某潮”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账户归集资金,在案发前将平台余额全部提现跑路。还有很多自融平台要求将资金直接打入他们的公司账户或是私人账户。[11]由于资金直接打入他们的账户,平台也就为更方便动用这笔资金,用来自己投资或为形成资金池创造了条件,甚至是为集资诈骗、随时跑路埋下伏笔。例如,跑路的广州“通某易贷”平台,其投资者的资金就是直接打入该平台法人代表赖某某的私人账户;前文提到的重庆“平联财富”P2P网贷平台也是典型的例子。采用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平台则无法直接对投资人的资金做手脚,所以选择采用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平台一般事先都无违法违规故意。

8.平台或者关联公司对借款项目自担保。通常网贷平台注册资本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而其月交易量少则千万元,多至上亿元。与这种庞大的交易量相比,一旦借款人出现大面积违规,网贷平台或关联公司根本无力提供担保,所谓自我担保就成了一句空话。在明知这种结果很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下,网贷平台还坚持要对借款项目自担保,或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担保(此种担保形式更具迷惑性),目的就是为了蒙骗和迷惑投资方,以达到自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目的。前文提到的e租宝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

(六)平台信息披露的特征。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运营网贷平台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或不实宣传行为严重,他们主要利用以下方式对外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或不实宣传。

1.虚构出资额,夸大平台资金实力。违法违规运营网贷平台,在创办注册之初,就通过专门代办工商登记的人员虚报注册资本,虚增平台资金实力。

2.制造平台业务“繁荣”的假象,误导投资者。通常情况下,运营良好的网贷平台,总的投资人数、待收人数和借款人数呈现不断温和上涨的趋势,而部分违法违规运营平台为了制造这一“繁荣”的假象”,往往发布虚假投资人和借款标的信息,虚增平台投资人数和交易量。投资者受信息及其他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准确考察掌握投资项目的真伪和运营实际情况,从而造成极大的投资风险。

3.借助外力包装虚假宣传,迷惑投资者。调查发现,一些网贷平台通过支付费用等方式,寻求与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知名第三方专业咨询网站对其进行包装或虚假宣传;还有的网贷平台通过在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进行加V认证和寻求合作,以及发布增信文章,迷惑和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如某省“旺某贷”“科某网”案件的受害者就因遭遇虚假宣传误导而向这样的互联网公司提起索赔。

4.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线上或线下虚假宣传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诱导投资者投资。如前文提到的重庆“平联财富”,宣传资料宣称某某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其合作机构,网站域名与宣传资料多次使用“BANK”字样,其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到某银行开户,让客户误认为其资金与该银行有关,受该银行监控,后经调查发现,“平联财富”与该银行为合作机构的宣传不实。

(七)平台名称使用的特征。调查还发现,一些违法违规运营网贷平台的名称使用法律限制的词汇,迷惑投资人,或者注册低门槛平台运作公司等。如为了迷惑投资人,有的网贷平台(公司)或者投资理财公司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其官网上公示,违规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等法律限制的词汇;有的网贷平台(公司)在注册名称中,公司注册类型常以“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商贸公司”等为主,这种注册门槛极低,相对比较容易注册成功,方便公司上P2P网贷平台项目。目前,P2P网贷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性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而不是金融机构,它们仅接受一般工商企业和互联网行业的一些监管规则。虽然目前已经明确P2P网贷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然而目前相应的监管细则仍未出台,可以说目前P2P网贷平台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10]

(八)平台其它方面的特征。

1.平台运营数据的异常变化。通常情况下,网站的真实数据最能反映平台的经营状况,比如待还金额、盈收情况、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以及每月新增借款人或者坚守借款人数量等一系列的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判断出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或者平台的盈亏情况,进而发现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运营。平台人气的指标,包括总的投资人数和待收人数,也能反映平台的经营状况。由于投资人的流动性较大,如果一个平台的总人数呈现不断温和上涨的趋势,平台可能是良性的;如果投资总人数一直平移或者下降,有可能人气流失,要继续维持平台运营,平台违规违法操作的可能性将增大。[11]此外,贷款余额水平与平台发展实力是否匹配、平台投资人结构是否合理等也能反映平台运营的方式和状况。

2.平台运营某些行为的异常变化。首先,平台运营行为出现异常变化。一般而言,正常平台的上标速度、投资期限、标的利率都会保持在较稳定的状态,很少有大幅度的波动。如果平台运营时发标期限、发标额度、发标利率等方面的波动情况出现异常,平台在进行违规违法操作的可能性非常大。对平台运营异常行为的识别要点是平台突发性地频繁发短期标,突然提高发标的额度,标的利率升高等,以及通过各种非常规的活动提高项目的利率等吸引投资者。[9]其次,平台运营管理团队以及大户投资者行为出现异常变化。运营正常的P2P平台一般运营团队成员稳定,员工离职不多,投资者群体也较为稳定,新投资者会大致按照一定比例递增,老投资者一般比较信赖平台而选择长时间投资。一旦平台运营内部人员出现大规模离职、更换法人代表或者大户投资者集中撤离的情况,通常就是平台运营出问题的先兆。除此之外,如果平台自动投标的排队金额减少或人数减少,抢标的平台现在不抢标了,这也预示平台可能因违法违规运营而出现了问题。

三、结语

目前P2P网贷行业因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缺失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陆续调研出台)、政府监管刚刚起步(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经营实体资质良莠不齐以及网贷中介并非高利润行业(平均利润率0.6%)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隐患,容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随着越来越多的资本涌入,P2P网贷行业竞争日趋激烈,P2P网贷平台经营模式正在发生变化,由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不参与实际交易、只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模式,部分中介业务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如何对这种“异化”的、涉嫌违法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模式进行调查、规范和监管,以及如何对相关经济案件进行查处,给有关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注释:

①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流、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法集资。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人民银行网,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访问日期:2016年2月18日。

参考文献:

[1]盈灿咨询.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EB/OL].(2016-01-07)[2016-01-07].网贷之家,http://www.wdzj.com/news/baogao/25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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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鹏)

主持人:潘晶安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40(2016)03-0025-07

收稿日期:2016-02-29

作者简介:孔庆波,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博士后,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挂职),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与药品安全侦查、经济案件侦查;周德勇,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党总支书记、总队长。

*本文系“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处置工作机制”制定过程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涉众案件侦查与处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也是公安部“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建设在重庆市试点工作中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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