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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马分肥”三个主要问题的订正*

2016-02-11

中共党史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私合营资方股息

史 春 林

·史实考证·

关于“四马分肥”三个主要问题的订正*

史 春 林

“四马分肥”是中共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等学科学习和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非常熟悉的专有名词,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赎买的一种很形象的说法,即把企业的利润按照四个方面进行分配。但笔者最近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却发现许多工具书、教材、著作和论文的表述并不十分准确,需要进行订正。

一、“四马分肥”是在国家资本主义哪种形式上实行的赎买办法

众所周知,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具体而言,国家资本主义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形式;高级形式即公私合营又可以分为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那么,“四马分肥”是在哪种形式(阶段)上实行的赎买办法呢?对此,现有说法可谓众说纷纭——有说是初级形式的*参见李茂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第105页。,有说是高级形式的*参见盛平主编:《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第404页。,有说在初级、中级两种形式中都存在*参见张晋藩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8页;叶张瑜:《略论新中国成立初期陈云的统战思想——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还有说三种形式兼而有之的*参见盖军主编:《新编中共党史简明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第189页。;此外,有人认为它只存在于高级形式中的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参见《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243页。,还有人认为它是在初级形式和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实行的一种赎买办法*参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77页。。这些说法中到底哪种更准确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资本主义工商业赎买办法的演变做一全面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对民族资本主义的赎买,不是由国家专门拿出一笔钱作为补偿赎金,而是在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让资本家在一定年限内从企业经营所得中获取一部分利润,当然这种利润必须是合法、合理的*参见《周恩来经济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3页。。在恢复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工业方面一般采取加工、订货等方式,由国家付给私营工厂工缴费(即加工费)或订货价款;商业方面则一般采取经销、代销等方式,私商取得经销批零差价或代销手续费。这些方式使国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资本家所得利润的多少。进而言之,私营企业获得利润后如何进行分配呢?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公司”这一企业组织类型的盈余分配做出了比例上的规定。《条例》指出:公司在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除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外,先提10%以上作为公积,以为扩充事业及保障亏损之用。提存公积后的余额,先分派股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8%。之后的余额应依下列各款分配:(1)股东红利及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等酬劳金(一般应不少于60%);(2)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工矿企业一般应不少于15%);(3)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金(一般应不少于15%);(4)其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53页。这条规定实际上基本包含了“四马分肥”利润分配的四个方面。而且,尽管各项分配内容的具体百分比仍由股东会决定,或由劳资双方协商,但国家已经对其下限有了明确的限定。

之后,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为了防止资本家滥分盈余和抽逃资金,同时也为了使其能够得到适当的利润、积极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在“五反”运动开始后,面对私营工商业流动资金减少、经营成本提高、利润下降、亏损面扩大等情况,1952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党内的一次会议上提议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后来又让黄炎培在全国工商联代表会议致词中进行传达。对此,6月19日,周恩来在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毛泽东同志在党内的会议上说过‘四马分肥’,就是把利润分成四份,其中国家一份,就是税收;工人一份,就是福利费;还有一份是公积金,作为再生产之用;第四份就是私人应该得到的纯利。实际上,资本家得到是一份多一些,因为公积金在将来发展生产中的所得又可分成四份,在四份中他又得到了一份。资本家得的利润如果是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就是合法的利润。我们要鼓励他们这样去取得利润。”*《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1页。根据这一思想,1952年10月新草拟的《私营企业条例(草案)》提议:除所得税和利润的10%至25%作为公积金外,剩余数额之中,股东股息、红利、董监事及资方代理人的酬劳金占60%至80%,另外20%至40%则作为职工的集体福利金和奖金*《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34页。。

到1953年,随着形势的发展,李维汉在5月27日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提交的《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调查报告中,建议将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作为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主要形式,并强调:“在国家资本主义工业中,新生产的价值已不仅分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而是首先分为工人的工资、企业的利润和国营企业利润三个部分,三分天下工人阶级有其二;而后企业利润又分为国家的税收、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工人的奖金和福利、企业的公积金,四马分肥,工人阶级得其大半。”*《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93页。

对此,中共中央、毛泽东高度重视。当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两次召开扩大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认为,公私合营是最有利于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形式。在这种形势下,毛泽东对“四马分肥”的赎买办法进行了多次阐述,如7月9日,他在全国财经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的一份纪要上写道:“工人们还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这只占全部利润中的一小部分,大约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余的四分之三是为工人(福利费)、为国家(所得税)及为扩大生产设备(其中包含一小部分是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而生产的。”*《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82页。7月14日和29日,他又分别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报送的一份指示所做的修改中,以及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

经过中共中央领导人步调一致的宣讲*例如1953年9月29日,周恩来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要证明给私人资本主义看,和国营合作,利润就是比自产自销的大”,那么“盈利怎么分法呢?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就是‘四马分肥’:第一是国家收的所得税,第二是工人得的福利金,第三是工厂保留的准备扩大再生产的公积金,第四是私营工业家的利润”。参见《周恩来经济文选》,第166、167页。,“四马分肥”渐为各方知晓、认同,而且毛泽东对于四部分利润比例的大致描述(资本家占1/4左右等)也成了比较普遍的说法,并被写进《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之中。

1955年秋冬之际,当农业合作化出现高潮的时候,中共中央决定加快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步伐。11月16日至24日,中共中央召开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代表参加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会议,通过《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决定在一切重要的行业中实行全部或大部公私合营。与此同时,赎买办法也开始从“四马分肥”向“定息”过渡,如11月1日,陈云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座谈会上说:“现在全国有这样两种方法:一种是四马分肥,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种是定息,把利息定了,也叫保息。”*《陈云文集》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670页。11月16日,陈云又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报告中明确强调:“应该推广定息的办法。定息就是把原来分给资本家的利润,改变为按照固定资产价值付给定额利息。”*《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64页。

随后,1956年《人民日报》元旦社论和周恩来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公开宣布:在全行业公私合营这个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阶段,“主要地采取定股定息的办法来处理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页;《周恩来经济文选》,第248页。。在此基础上,2月8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将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私股实行定息的息率规定为年息一厘至六厘*《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第106页。。后来,陈云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在息率方面,我们认为可以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百分之五。”*《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第290页。7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中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决定在七八月间发放1956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私股利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第392页。。

至此,“四马分肥”的存续时间已经非常清楚了,即从1952年6月毛泽东首次提及开始,到1955年秋冬向定息过渡为止。那么,这段时间所对应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哪一种或几种形式呢?要想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还要搞清楚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及其演变过程。

一方面,横向来看,国家资本主义有三种表现形式。对此,1953年9月8日,周恩来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指出:在工业方面,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是公私合营,即企业中有公股参加,公私共同管理,公方处于领导地位;中级的形式是加工订货,即原料由国家供给,产品由国家收购,由私人进行生产;低级的形式,一般是原料主要由私人购买,由私人进行生产,国家收购其产品的大部分*《周恩来经济文选》,第145—146页。1953年10月26日,李维汉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对国家资本主义在工业方面的具体形式做了类似的划分。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433页。。另一方面,纵向来看,国家资本主义的几种形式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刘少奇在中共八大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中,即对这一过程进行过简要的回顾和说明:在工业方面,从1950年开始对于私营工业采取了供给原料、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的办法;到了1954年,又进一步地有计划地用公私合营的方式来改造资本主义工业。在商业方面,国家经过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把货品批发给私营商业,使其执行经销代销的业务。在1954年,这种经销代销的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已经大量地发展起来。到1955年秋冬之间,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条件完全成熟。这种全行业公私合营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另外,刘少奇还强调: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赎买的形式采取分配利润的制度,例如将1/4的企业盈余分配给资本家;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赎买的形式采取定息的制度。*《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7页。这就再次从侧面证明了前文有关“四马分肥”起止时间的结论。

综合以上表述,可以看出,1950年至1954年主要采取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和中级形式,1954年至1955年秋冬是高级形式中的部分企业公私合营,1955年秋冬至1956年则是高级形式中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因此,“四马分肥”主要是在国家资本主义低级和中级形式,以及高级形式中部分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所采取的一种赎买办法。当然,在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和中级形式中,“四马分肥”相对更偏重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限制”和“利用”,而在部分企业公私合营的过程中,则完全是一种“改造”的手段。

二、“四马分肥”是指哪“四马”

通过前文对中央领导人有关“四马分肥”论述的引用,我们已经可以大体了解其中的“四马”是什么内容了。但若以严谨、细致的学术标准来看,则似乎还有继续探讨的必要。更重要的是,近些年来,相关教材、工具书、论文对“四马”内容的表述颇有不同,有必要对此加以订正。

关于第一“马”,目前的说法至少有“所得税”“国家所得税”“国家税收”三种*参见吴金群、陈琨:《建国初期企业治理的政治重构》,《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4期;中国毛泽东思想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理事会编:《毛泽东思想辞典》,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58页;陈安丽:《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理论的形成、发展与完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余柏青:《论李维汉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的贡献》,《湖南城市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关于第二“马”,有“公积金”和“企业公积金”两种*参见韩岫岚主编:《中国企业史·现代卷》(上),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第311页;杜俊华:《制度变革与人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重庆为例》,《求索》2010年第12期;王强:《毛泽东“劳资两利”思想探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三“马”则有“福利费”和“职工福利奖金”两种说法*参见王幼樵、肖效钦主编:《当代中国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9页;《辞海》(中),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第2146页;李敏昌等:《党在建国初期的经济政策及其影响》,《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四“马”的说法最多,包括“资方红利”“资方股息”“资方股息红利”“资本家股息红利”“资本家红利”等五种*参见颜廷平:《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能力建设研究——以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与改革为例》,《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郑福林主编:《中共党史知识手册》,北京出版社,1987年,第399页;盛文颖、齐莹:《论和平赎买在中国的成功运用》,《科教导刊》2010年第7期;石铁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具体实例分析——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例》,《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5年第2期;王敦琴:《建国初私营企业走公私合营之路的历史必然性——以大生、荣氏两大企业集团为例》,《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11期。。那么,上述说法到底哪种更准确呢?

第一“马”的几种说法中,“所得税”比较准确。尽管企业是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但该项税款并不叫“国家所得税”,现在所说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同样道理。当时在谈到第一“马”时,一般会用“为国家(所得税)”的说法*毛泽东在全国财经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的批语(1953年7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工会工作的指示》(1953年7月10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53年7月29日)、毛泽东对全总关于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企业中工会工作的指示和中央批语稿的修改(1953年7月),以及《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1953年12月)中都用了“为国家(所得税)”的说法。。有的领导人在讲话和报告中的确使用过“国家所得税”,但这主要是为了表述方便,并不是第一“马”的准确名称。至于“国家税收”这种说法,虽然表达了第一“马”利润分配的含义,但太过笼统和宽泛。当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的国家主要税收有14种,那么到底指哪一种呢?可见这种说法并不是第一“马”的准确名称,而是对它的一种解释。

第二“马”的两种说法,即“公积金”和“企业公积金”,并没有实质区别,但相对来说“公积金”比较准确。它是指把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作为“扩大生产设备”所需的基金*《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82页。。“企业公积金”实际上是对“公积金”用途的一种说明。

第三“马”的几种说法中,“福利费”比较准确。它是指把一部分利润作为举办工人集体福利的基金或资金,主要是与清洁卫生有关的生活福利,如理发、洗澡、发放毛巾和肥皂,以及伙食补助、节日补贴、文娱费用等。当时在谈到第三“马”时的写法一般是“为工人(福利费)”*前注中用“为国家(所得税)”来指代第一“马”的几份文件,相应地都将第三“马”写作“为工人(福利费)”。。“职工福利奖金”这种说法多了“奖金”一词。虽然李维汉在《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中使用的是“工人的奖金和福利”,但这只不过是对当时实际调查情况的一种反映,有些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可能会从福利费中抽出一部分钱来作为奖金,可这并不是福利费的主要用途。而且,中共中央对发放奖金的做法是逐步限制的,并在1954年以后宣布取消,如1954年3月3日,中共中央在《转发天津市委〈关于公私合营工厂利润分配和建立与健全董事会的报告〉的指示》中明确表示:“关于一九五三年合营工业职工年终奖金,除个别地方(如上海)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工作,已宣布取消者外,同意天津市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即采取过渡办法,照旧或部分照旧发给,并说明一九五四年停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15页。

第四“马”的几种说法中,“资方股息红利”似乎比较恰当,或者更准确地说,叫“资方股息和红利”。这一“马”即当时所说的“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关于其准确称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辨析:一是指“资方”还是指“资本家”?实际上“资方”这种说法比较准确,它不仅包括资本家本人,而且还包括资本家代理人,如董事、监事、厂长、经理等企业的高级管理层。二是指“红利”还是指“股息”?或者是两者都有?很显然,不仅数量极大、分布极广的小商店、小作坊等不存在股息这个概念,即便是公司性质的企业,也未必都有股息,如一人出资的独资企业,没有其他股东和股份,除去所得税、公积金、福利费之外的利润肯定不能叫做“股息”,而这些私营企业都在“四马分肥”的范围之内。因此,第四“马”并非特指股息。那么可否用“红利”一词一言以蔽之呢?当时,对于有股息的企业而言,股息和红利大体上是有所区分的,分配利润时先分派股息,剩余部分再分配红利*详见前文对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相关规定的介绍。。如今,“红利”这个词有时也可以泛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以此指代第四“马”,倒也不能算错。不过,为了使概念更加严谨,同时鉴于历史文献中的一些表述,如李维汉在《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中使用的是“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1953年秋,陈云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也使用了类似的说法,即“资方的股息、红利”,笔者认为,用“股息和红利”比较合适。

1953年9月7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提及“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并列举了四个方面:所得税、福利费、公积金、资方红利*《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92页。。除了“资方红利”一词尚可斟酌外,总体来看,这一说法还是比较严谨、恰当的。

三、“四马分肥”中的“四马”所占比例各是多少

关于“四马”各占多大比例,如今的教材、工具书、论文中至少有以下三种说法:其一,“四马”各占25%*参见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王顺生主编:《毛泽东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78页;刘德军:《从私营工商业者的生存态势看其走向社会主义的原因》,《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陆仁权:《陈云的过渡时期思想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8期。;其二,所得税占30%,公积金占10%至30%,福利费占5%至15%,资方股息和红利占25%左右*参见萧超然等主编:《中共党史简明词典》下册,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第1032页。;其三,所得税占34.5%,福利费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股息和红利占20.5%*参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罗正楷主编:《毛泽东思想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1页;田居俭:《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领导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成功创举》,《党的文献》2011年第4期。。那么,上述说法哪一种更准确呢?

中华全国总工会1953年7月10日通过的《关于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工会工作的指示》按照毛泽东此前的表述,概括地指出了“四马分肥”的比例问题,即资本家获得1/4左右的利润,3/4左右的赢利则是所得税、福利费和公积金*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288页。。9月1日,中共中央在批发这一文件时指出:“指示中所指出的‘四马分肥’的比例,是适合于多数资本主义工厂企业的,但是如果某些工厂资本家所得超过指示中所指出的比例,只要他们的所得部分是依靠正当经营而不是依靠五毒或其他不法行为,也是可以允许的。”在这句话之后,毛泽东还特意加写道:“资方所得,不及此比例的工厂企业要达到此比例,须在向工人说清楚取得工人同意后,方能实行。”*《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80页。

在此基础上,毛泽东经过调研,于1953年9月7日在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表示,关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有一个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92页。:

所得税 34.5%

福利费 15%

公积金 30%

资方红利 20.5%

总 计 100.0%

1953年9月8日,周恩来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对毛泽东的这个比例安排做了介绍*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311页。。9月29日,他又在《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基本任务》的报告中再次重申了类似的比例*参见《周恩来经济文选》,第167页。。从这些材料来看,前述第三种说法是比较准确的。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四马分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区、各企业情况不同,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发展进行适当的调整。1954年3月3日,《中共中央转发天津市委〈关于公私合营工厂利润分配和建立与健全董事会的报告〉的指示》指出:“关于公私合营工业的利润分配问题,目前在地区、行业之间,分配的方法和分配的比例很不一致”。《指示》提出:“合营工业中各业、各厂间的盈余有多有少,企业利润较高的,股息、红利的比例可略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企业利润较低的,股息、红利的比例可略高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工厂如因获得国家给予的各种优待(如物资调拨等),使企业盈利过高,在保证使私股获得适当利润的原则下,应说服资本家适当提高公积金所占的比例,使企业盈利更多地用于发展生产。”*《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第114—115页。

由此可见,“四马分肥”在实际操作中各部分所占比例还是有一定的灵活性的。但是,在教材、著作、工具书和论文中,做一般性的介绍和描述时,似乎还是应该以前述毛泽东所列表格的比例为准。

(本文作者 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连 116026)

(责任编辑 赵 鹏)

* 本文是2015年度辽宁省社科基金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研究”(L15ZDA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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