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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视角的研究

2016-02-11王曙光徐余江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委托所有制国有资产

王曙光 徐余江

(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1)

一、引言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成为新时期中国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战略实践,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将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资本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撑及实施参照。因此,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系统探讨当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未来的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委托—代理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Adolf Berle)和米恩斯(Gardiner C.Means)在1930年代提出,该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以及企业内部激励与约束问题,大大改进了经济学家对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1],为研究企业制度、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

西方委托—代理理论的生成机制与企业制度(比如股份制)变革紧密相连,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受公司治理结构及外部环境等变量因素影响,其成果已经在资产管理、市场交易、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得以应用实践。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根植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特性及阶段性实践,一方面,从公有制经济与股份公司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出发,部分研究成果认为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巨大代理成本及监督机制不健全制约国有资产效益提升[2];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制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3];有研究通过分析分权式国有资产多层委管制的局限性,提出加强来自终极所有者的所有权约束,实行中央对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下的多元运营机制[4]。另一方面,一些成果针对21世纪初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的现状,以授权投资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等为对象研究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5]及委托—代理有效性问题[6];或整体性研究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问题,主要讨论代理链条过长、所有者缺位、激励不相容等问题[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学者研究认为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框架,国资委应由出资人、董事会的双重职责向“干净”的出资人转变;为避免委托—代理管理链条过长,增加交易成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宜进行股权多元化[8]。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和预算制度方面,有研究认为,构建一个包括对国资委的监督在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体系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既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9]。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深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改组组建加速,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层级、委托人效用诉求、代理人市场化、所有者缺位、交易成本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对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四重委托—代理关系

基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运行现状,亟须厘清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运行系统中的全体人民(全民所有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等五大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理清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的四重委托—代理关系生成机制与法理基础。

(一)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全体人民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从法律上讲,我国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无法直接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现行制度安排下,通过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理国有资产管理,由此形成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理人的第一重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法理上可以参见《宪法》中关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二)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涉及国家根本大法立法、监督宪法执行、制定与修改法律、国家重大事件审议批准等相关事情,不具有国有资产直接的、实际的投资运营管理的职责和能力。由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委托人,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进行管理,形成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全民所有财产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资委成为全民所有财产的天然代理人。

(三)第三重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及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同样由于不具备直接的、实际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的职责和能力,需要通过委托—代理,寻找到具有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代理人,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市场化资产管理代表,具有专业化的代理能力。由此,国资委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代理管理,形成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第三重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国资委既是上一层级的代理人,也是这一层级的委托人,这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要特征即角色重叠。

(四)第四重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股东,投资企业形成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开展国有资产运营,由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具体对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由此形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国有企业的第四重委托—代理关系。

三、四重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一)全体人民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机制:国有资产红利分配机制的构建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每一个公民并不能直接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因此须通过委托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管理。在全体人民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代理关系中,“全民”仅仅是理论上的所有者,而不是现实所有者,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市场商业化行为能力。这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问题是:所有者对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并无直接感受与体验,两者相关性较弱,两者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松耦合,由此容易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减缓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进程;有学者认为在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把法律上的所有者与事实上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信托托管关系,将有助于问题分析[10]。同时,市场化的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存在重复多次博弈关系,通过博弈减少委托—代理成本,实现代理关系均衡,而这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仅是单一博弈关系。如何通过市场化代理人制度来实现重复博弈机制,避免代理人制度的独占性、唯一性、同质化,增加代理人的替代性、差异化,避免摊薄委托人控制权,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从代理人角度分析,尽管《宪法》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针对国有资产法理表述应该更加明确与具体,以充分体现人民作为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权利,体现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法律意义。

此外,从初始委托人到最终代理人之间链条过长,国有资产红利分配机制的构建,可以考虑将部分国有企业股权划拨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解决社会保障等问题,增强全体人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共享国有资产红利的幸福感,由此建立起全链条的信息约束与反馈机制。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机制:顶层构建“一元终极所有者”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资委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天然代理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委托人所有者缺位、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

为解决委托人所有者缺位等问题,尝试通过顶层构建“一元终极所有者”的战略设计,实现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代表的一元终极所有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委托人,作为“一元终极所有者”,一方面需要呼应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国有企业改革战略调整,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涵盖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管理运作系统的各个方面,明确激励与约束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良性运转;另一方面,应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母法”,将竞争性、垄断性、公益性、资源性等各类国有资本全部涵盖,并将文化机构、金融机构、国防部队、地方省份的国有资本一并纳入。

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能否有效地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并对行为后果负责任,还存在很大的疑问,这其中缺乏相应的监管,可能存在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其解决途径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实施国资监管,明确国资委相应的责权利,形成可修正的考核制度,避免代理人道德风险产生,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也都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审议批准才能有效。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机制:中间层人格化积极股东的塑造

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目前仍然是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市场化委托—代理关系,其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国资委既是监督者,又是政策制定者,承担多重角色。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应是平等关系,但是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中,国资委与国投公司更多是上下级关系。国投公司作为人格化积极股东的动力不明显。国资委与国投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市场化程度低,退出与替代机制不完善,存在代理人指定式、单一化等非市场化现象,其根源在于代理人市场化制度尚未建立。

国资委管理多家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企业,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对企业进行监督与评估存在信息不对称。国资委作为委托人,无论是名誉委托人还是职能委托人之分,职能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合谋寻租等问题。

国投公司等负责人属于中管干部序列,不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可能会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发挥效用难度加大。这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问题较多,同时也是解决好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解决这一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为中间层,塑造人格化积极股东,要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政府与企业职能定位等问题。中间层塑造人格化积极股东是此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塑造好平台型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扮演着中间层的角色,不仅可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所有者人格化的问题,而且可以实现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从而规避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的不适当行政干预,也有利于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型。

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形成多家竞争局面,国资委根据各家投资运营公司的自身条件、投资运营业绩、信誉等等作为择优依据,授权其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两者之间的合同具有明确期限,以投资运营组合的长期价值作为绩效考核标准,合同期间内业绩良好,可以继续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否则可以解除,并从新一轮竞标者中择优选取。

目前国投公司人格化积极股东的功能并未完全建立,需要改进完善。从委托人角度来讲,国资委需要明确作为监管者的职能定位,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要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薪酬体系,同时着力完善代理人市场化制度,通过市场化筛选机制来确定国有资产授权哪一家投资运营公司,以减少代理人的独占性。

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与国投公司之间存在效用函数差异。政府部门更注重社会效益,国投公司作为企业更加关注经济效益。这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同诉求之间的差异,即行政指令式管理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相悖的激励与约束关系。由此,要从制度设计来规范此类现象。

(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机制:底层市场化运作机制构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国有企业这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道德风险、激励不相容、所有者缺位等问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角色双重,要处理行政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链条上的关系,存在风险转嫁机制,即经营收益高时,按链条上利润进行分配;如果投资损失则会将风险转嫁,或是上下游风险转嫁,或将投资损失归结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同时,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也可能带来投资运营公司的激励不兼容等问题。

从所有者角度出发,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解决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到位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投资运营公司本身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仅是将所有者缺位问题向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托—代理关系推移。这一层引发问题及解决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中间层人格化积极股东的构建,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从投资运营的国有企业角度,其运作采用市场化方式。发挥底层企业党委、董事、监事、股东大会等现代企业制度优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两者之间的纯粹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从全链条、系统性视角来看,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风险涵盖委托人风险与代理人风险。普通的股份制企业更多涉及代理人风险,而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中不仅涉及代理人风险,还存在委托人风险。具体涉及四个方面,分别是顶层一元终极所有者缺位(越位)风险、中间层人格化积极股东缺失或者不完善的风险,底层行政化运作多于市场化运作风险,以及三层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缺失带来的风险。

回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提升及管理制度建立是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的生成机制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阶段成果紧密相关[11]。每一阶段改革战略调整与政策实施实际上就是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的某一个链条引发的风险。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我国先后进行了利润分成激励、税收激励、承包责任制、股份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优化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实现帕累托改进,达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均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构建中间层人格化积极股东,21世纪初成立中央汇金公司,主要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重点解决金融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缺位问题,为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优化、证券化提供了平台、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为国有资产管理在底层(多个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条件。

四、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四类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策略

无论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战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视角,还是从企业组织与产权结构等微观视角,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的企业应采用分类管理的制度及策略。以期形成上下衔接、定位明确、合理可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从中间层构建人格化积极股东角度,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初步分为两类,即政策性投资运营公司和商业性投资运营公司。我们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经济成分区分为独资、控股、非控股、非国有经济成分等四类企业[12]与国有资产管理、投资运营公司内在关系及对应策略进行研究与设计,但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存在政策性与商业性投资运营公司之分,实际操作中具体到不同行业中的不同产业链,两者完全有可能出现交叉,甚至是相互转换的;同时,不同类型的企业诉求存在明显差别。

(一)国有经济成分的独资形式

即纯粹的国有企业,在极少数的涉及国家重大战略性利益和国家重大安全问题的产业可以采纳此种模式。通过改组此类国有企业为政策性投资运营公司,发挥政策性运营公司“人格化积极股东”治理作用。对于此类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二)国有经济成分的控股形式

包括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该类企业可以由商业性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股权配置与资产运营。绝对控股模式适用于涉及国家战略性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的产业,如民生安全产业、银行体系、信息产业体系。该类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注重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建立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制度、人才遴选制度。注重该类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及国有企业腐败监管。明确监管主体责权利,关注二级公司或者多链条“股权混合”的监管。

(三)国有经济成分的非控股形式

该类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中的国有和非国有经济成分在股权构成上没有比例限制,具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大部分竞争性产业。该类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主要注重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应划入到商业性投资运营公司委托—代理范畴中。在监管力度上相对弱化于国有经济控股经济成分,该类型企业信息公开相对透明,可运用市场化手段借助第三方及网络公共平台共同监管,及时形成该类型企业监管的“负面清单”,同时进行试点推广,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

(四)纯粹的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

非国有经济成分即纯粹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原则上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但私营企业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有效参与混合经济构建有助于促进、甚至倒逼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

私营企业可以参与设立商业性或政策性主权型基金、产业基金。商业性或政策性主权型基金、产业基金可投参股纯粹非国有经济成分企业,以鼓励并扶持相关产业发展,贯彻国家特定产业政策。以国有资本带动非国有资本的发展,并逐步转型为上述第三类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由此形成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此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通过主权型基金或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与监管。

五、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核心机制

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关键在于契合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或投资运营平台发展的共性需求,这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机制进行创新设计。

(一)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战略思维转变与机制设计

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注重“管人管事管资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管资产”的切入点是企业,偏向于中观及微观层面,缺乏流动性与全局性,监管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安排缺乏差异性;“管资本”呼应国家治理转型,体现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管资本”不仅涉及国内配置还涉及国外监管,考虑资本进入机制同时也谋划退出机制。

“管资本”应从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以及国有资本管理框架、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顶层推进。其中国有资本管理框架与政策措施在公开的文件中依然相对薄弱。中间层人格化积极股东塑造为从“管资产”向“管资本”战略思维转变提供了可行路径。人格化积极股东塑造以投资运营公司为实践平台,代替国资委等相关政府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能,以股东的身份、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与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参与到产业投资与股权运营中,最大限度地规避直接的行政干预。从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角度,“管资本”应以《公司法》为遵循对国有企业进行调节管理,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大量重组并购,对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等基础管理制度完善提出新要求。基础管理制度完善将为“管资本”提供政策与法律依据,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客观公平而透明的衡量标准,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

(二)构建中间层人格化积极股东

在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中,如何体现全体人民作为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相应出资人权利和义务,是一个极端复杂和棘手的问题。塑造人格化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授权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监督管理责任,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模式。通过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来实现国有股东的人格化,以此作为国有资本的运作平台,与出资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而与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则形成股东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平台型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扮演着中间层的角色,重点从三个方面完善和解决现行管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首先,投资运营公司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制度,采用市场化履职行权方式,实现对控股或参股国有企业的履职行权,不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其次,明确投资运营公司作为积极股东的定位,主动为代理企业提供相应的制度与知识支撑,通过专职、专业的派出董事制度,推动控股或参股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最后,中间层人格化积极股东处于政府、国有企业这两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政策层面需明确投资运营公司的市场化主体性质,并非官僚机构,与私营企业等在领域准入、金融融资、税收等方面平等对待。

(三)发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党委政治核心作用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同样面临处理董事监事制度与党组织领导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既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的老问题,同样也是新问题。

新问题主要体现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董监事制度与党组织治理的关系与企业所有制性质、公司治理模式、治理管理水平、行政领导关系、综合评价标准等多个因素有关。在我们以上探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的四类企业中,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不同的设计安排。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党委书记与董事长设定为同一人交叉任职,一并处理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党委政治核心领导作用,同时基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参股企业及民营企业,则视情况进行安排,党委书记可以进入董事会,也可以由不同人选负责,不宜做硬性规定。

新时期,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中党委职能应从人才遴选、企业改革、国家政策落实等方面参与决策,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党委应注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避免官僚化原则;应注重构建风险防范与监督监察制度,避免代理执行以及越界指挥原则;应注重与董事会、监事会互相约束、制衡发展,避免功能交叉与摩擦成本过高原则;应注重群众工作方法与维护企业员工权益,避免与高管形成利益共谋原则;应注重企业文化塑造,避免组织僵化、缺乏活力原则,由此改善公司法人治理并建立中国特色的治理结构。

(四)构建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有赖于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核心前提是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及合理配置。现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的监督措施、统一的交易规范、有效的资产评估等尚待进一步完善,导致资源跨企业、跨交易所、跨区域、跨所有制流动受阻,加大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国有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源的一种最有效、最经济、市场化的混合配置方式。构建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国有产权有效交易,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与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的重要途径与核心机制。借助国有产权交易平台的导向功能、服务功能、中介功能,增强产权交易透明度与信息公开,为不同所有制资本交易创造条件,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从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环境方面,需要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环境,清理交易过程存在的非市场化做法,通过建立多渠道、可融合、易呈现的评估系统,建立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多层次混合委托—代理契约等方式,防止国有产权交易合谋。要完善入市退市制度、财产保障制度、税收激励制度、监督约束制度等,培育开放透明、竞争有序、合法合规的市场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从规范市场交易品种方面,国有产权交易的来源主要涉及资本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我国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在规范交易品种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应界定不同属性与进入方式的国有产权交易合规框架。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已经不是一个新事物,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过程中,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程度将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将进一步提升,交易内容将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建设的北京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林业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了实证研究对象和实践参照样例。

(五)构建分类差异化绩效评价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是对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绩效考核、修正完善的重要核心机制。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过程中,绩效评价体系涉及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国有企业等诸多利益相关方,要充分考虑相关方差异化的利益诉求与功能职能定位。要改变目前绩效评价体系中存在的考核与企业战略目标脱钩、考核流程透明度不高、关键考核指标设计不够明确、不同功能与定位的国有企业采取统一绩效考核等诸多问题,完善现行的绩效考核体系。首先,不同类型的投资运营平台及国有企业应采取有区别的分类绩效考核,政策性投资运营公司与商业性投资运营公司的战略定位与诉求目标存在重要差异,相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应注意区分社会效益指标与经济效益指标等。绩效考核体系应与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机制要形成互相兼容、互相促进、闭环修正的关系,比如商业性投资运营平台在考核相应契约期限内的国有企业经营绩效时,按照上文中提到的可以增加或解除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以提升绩效管理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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