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态文明保护法制现状的思考
2016-02-11邓正霖马龙庆中共金寨县委党校安徽金寨237300中共伊宁市委党校新疆伊宁市835000
邓正霖 马龙庆(中共金寨县委党校 安徽 金寨 237300;中共伊宁市委党校 新疆 伊宁市 835000)
新疆生态文明保护法制现状的思考
邓正霖马龙庆
(中共金寨县委党校 安徽 金寨 237300;中共伊宁市委党校 新疆 伊宁市 835000)
[内容提要]生态文明是现代人们对传统工业文明进行反思的产物,而法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与保障。当前新疆生态环境较为脆弱,保护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不足,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保护生态文明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新疆 生态文明 思考
新疆拥有在全国具有重要意义的独有资源和特殊生态环境,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当中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尤其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难以调和。
一、当前新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状况
新疆自然条件十分特殊,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再加上环保投入不足,使得新疆环境近年来不断恶化。生态的恶化不仅影响新疆生物基因保存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还直接影响了农牧业生产,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损害了人们的生存质量。新疆能源资源利用率较低,产业结构也很不合理。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中远期规划,一些工矿企业的开发水平较低,超采乱采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企业在资源开采上甚至不顾后果,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在产业结构的比例中,新疆第二产业的比重远高于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省份,服务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民营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在第二产业中,资源型和粗加工型企业的比重较高,对资源的依赖度较大,新疆改变经济结构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新疆目前生态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牵涉到社会管理的多个层面以及不同领域,其之间的关系也错综复杂,需要一定的制度支撑,但这方面的研究却相对薄弱。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生态补偿政策中一些重要制度缺失,从而在实践中造成补偿标准不科学以及补偿不足等问题,客观上不利于生态的保护。新疆当前各地的环境教育尚处于初级层次,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环保素养普遍不高。虽然生态文明建设国策早已深入人心,但牵涉到具体问题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就缺乏了足够“认识”,一旦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往往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新疆生态文明法制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统一性、权威性
当前,我国生态方面的立法仍然较为滞后,特别是保护自然方面的法规比较零散。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也缺乏协调一致的步调。一方面,某些法律法规侧重于资源利用开发,却忽略相应的生态保护。另一方面,若法律法规分类过细,就会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与此同时,统一和谐的区域性生态文明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解决生态文明的建设问题,是新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然而,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又难以顾及到新疆这一特殊地区的生态问题,使得新疆十分脆弱的生态很难有效地得到保护。
(二)环保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部分起草于上世纪,具有特定历史阶段的烙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内容的相对滞后性就表现出来了。而最能够体现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理念的法律为《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该法律涵盖了污染控制由末端再行处理扩展到整个生产过程,但该法规多是一些指导性要求,而强制性规定相对比较少,仅仅只对清洁生产的审核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而落户新疆的部分企业,往往会以其最大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装备力量去寻求利润最大化,而对于生态保护问题则表现的比较淡漠。换句话说,一些企业为了当前利益很少愿意去选择清洁生产。与此同时,在循环经济(资源的再生产、可持续消费等)中的重要领域,当前立法尚处于空白。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渗透到了经济社会的每个方面,而一些部门法之间兼容性比较差,这就导致新疆很多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
(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现象严重,司法惩治力度不够
人类的生存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表明,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矛盾时,应该要同时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而不应该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社会经济,危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些年来,在追求高利润的诱惑下,破坏新疆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且涉及的数量和犯罪规模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以罚代刑、违法不究、执法宽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做法削弱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直接影响到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实施。
(四)行政执法体制设置存在欠缺,执法措施不到位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及其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与人们的生活也最为密切。然而,我国在生态保护方面执法体制的设置仍存在不足。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各自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而将环保单位设置为一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这就导致了环保单位的人事安排、财政预算等完全依赖于当地政府,使得环保单位的工作始终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影响,很难获得独立的监管权。同时在环保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上,我国法律尚未做出一个相对明确的职能划分,导致了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经常推诿扯皮、管理多头。
三、保护新疆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思考
生态文明建设是新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新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只有逐步完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国家立法,建立切实有效的执法机制与生态文明教育机制,才能使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取得成效。
(一)建立健全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法律制度
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文明的规定相对狭窄,需要扩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譬如企业在开采矿产时,则需要有利于矿产综合利用的税收制度,从而使得矿产能够获得充分开发,防止企业仅利用单一矿种,丢掉伴生矿种;再如商品生产过程中,除需要改进末端处理的法规外,还应增加调整消费习惯的法律规范。消费者在使用或丢弃其自己的消费产品,需要对其行为进行适度的限制。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生态保护,在充分尊重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新疆生态系统独有的一些特点,进行专门性的区域立法主,辅之以制度规定,从而保护新疆各族群众的生存空间。
(二)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指因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作为,致使生态这一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社会团体或个人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共利益。这种制度专为保护生态而设,打破了诉讼法中对原告的前提条件限制。这一制度利于发挥公众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也利于使用法律手段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同时还可以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去有效地保护人们生产生活环境。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执法机制
当地政府对生态污染与环境破坏进行有效预防控制是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行为的重要保证。在新疆进行生态文明保护与建设问题的路径选择上,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对一些重点区域实施积极的抢救性或保护性措施,建立统一完善的利益互补机制,把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把管理体制理顺清楚,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生态资源。
(四)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为增强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必须加大环保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其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行法理研究、普法宣传和司法实践。随着现代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使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起到教化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握社会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以达到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得以提高。
[责任编辑:竹效民]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张友、庄万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D OI编码][ 10.3969/j.issn.1674-6287.2016.03.21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6)03-0078-02
[收稿日期]2016-04-01
[作者简介]邓正霖(1980~)男,硕士研究生,中共安徽升金寨县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党史党建、边疆史地研究。马龙庆(1985—)女,管理学学士,中共新疆伊宁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