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原因与对策
2016-02-11何通金
■文/何通金
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原因与对策
■文/何通金
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以来,养老金的冒领现象就一直存在且难以杜绝。如果不能有效防范,任其发展下去,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社会造成不公。防范冒领风险,应当遵循客观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才能发挥积极效用。
养老金冒领现象的特点
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现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重复享受。不管是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还是先领取其他养老金,都按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处理,由城乡居保管理机构进行追缴,理论上这种冒领现象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而彻底消除的。另一种是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继续领取引起的冒领,这种冒领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加强管理可以减少发生,但很难完全消除。
与其他社保待遇冒领现象相比,城乡居保的冒领现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冒领人数多。由于享受待遇的人数多,相对来说,冒领养老金的总人数也较多。二是冒领金额小。不少地区人均养老金每月只有100多元,有的甚至只有几十元,除少数冒领时间较长外,冒领金额普遍较小。三是追缴“收益率”低。由于大部分冒领人员居住在农村,居住分散,距离集镇较远,追缴的成本相对较大,加上冒领的金额较小,所以追缴“收益率”较低。
以江苏某县的数据为例,自2010年实施新农保开始至2015年6月,该县通过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信息比对,共发现冒领养老金人数2729人,其中死亡后继续领取的1640人,重复享受其他养老金的1089人。通过对死亡后继续领取的数据进行分析,人均冒领养老金433.5元。冒领时间最短的为1个月,最长的为62个月。在时间分布上,冒领一个月的人数为858人,占总死亡冒领人数的52.3%。冒领2个月至11个月的合计人数为455人,占总死亡冒领人数的27.7%。冒领一年以上的327人,占总死亡冒领人数的19.9%。为了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该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时追回一笔冒领养老金,减去花费的邮递费、人工费、车辆费等,剩余无几。考虑到追缴费用问题,对一些金额非常小的冒领案件,追缴的力度明显不足。
养老金冒领的原因
冒领现象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但冒领的严重程度各地差别很大。冒领的严重程度与居民意识、社保机构的管理水平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宣传工作不到位,养老金冒领人认识不足。很多地方一直将城乡居保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扩面征缴上,对待遇领取人员的政策宣传重视不够。根据对冒领人员的了解,有的冒领行为是由于对政策法规的不了解或误解造成的,他们认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每年的定期认证,认证不通过的,就自动停止。有些人认为,城乡居保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属于两个部门管理,只要自己缴纳保费,符合各自的领取条件,就可以同时领取。还有些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冒领,但他们对冒领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了解,认为最多是退回冒领的养老金。
家属没有预期收益,没有及时申报养老金享受人死亡事实的积极性。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城乡居保没有普遍实施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制度,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不能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按规定,家属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余额,而目前很多老人是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在这种状况下,养老金享受人死亡后其家属主动及时申报的积极性不高是必然的。
村居协办员不得力,未能有效遏制冒领现象。村居协办员对居民的状况比较熟悉,是防范冒领的关键力量,但在实践中他们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冒领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不少地方村居协办员的任免权、使用权、考核权在村。出现冒领后,社保部门只能对冒领者进行追缴和处罚,对协办员没有处分权和约束力。一些村居对协办员的任用随意性较大,管理不严,造成有些协办员素质较低,怕得罪人,在对死亡人员进行统计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申报就受理,不申报的不主动过问,甚至隐瞒不报。还有一些村由于缺少经费,协办员由村干部兼任,而村里的工作千头万绪,兼职协办员无法将主要精力放在城乡居保工作上。
对冒领者处罚不严。由于冒领金额普遍较低,加上人数较多,一般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被冒领的养老金本息进行追缴,而没有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进行罚款,甚至对一些冒领情节严重的,也没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长此以往,造成了一些人对冒领养老金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申报待遇领取时无法进行数据比对。有些人先参加城乡居保,工作变动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有些人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参加城乡居保,两种保险各缴费一段时间。由于城乡居保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系统是相互独立的,在申报待遇领取时无法进行实时比对,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主动申报,如果当事人不主动申报的话,就有可能造成重复领取。
资格认证环节有瑕疵。资格认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时长1至2个月,由于待遇领取人数多,同时也为了方便群众,一般都是县级社保机构授权乡镇事务所进行认证。有些乡镇事务所怕麻烦,将要认证的人员名单发至各村,由各村协办员认证。由于每月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是协办员负责的,这实际上造成了协办员自我复核、自我监督,失去了认证的意义。如果弄虚作假的话,社保机构很难及时发现。
防范冒领的措施
提高宣传的效果。农村老人一般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接受信息的渠道少。要针对他们的特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精心编写宣传内容,采用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要通过宣传使他们知道,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主动申报是其应尽的义务,冒领养老金不管金额大小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丧葬补助费制度。建立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制度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利于死亡人员家属主动申报。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建立了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制度,但在全国范围内该制度并没有普遍建立。没有建立丧葬补助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财力问题。财政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把标准放低一点,先建立制度。在具体发放条件上,凡有冒领行为的,应先责令退回被冒领的养老金本息,缴纳罚款后,再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不能从丧葬费中直接抵扣。对冒领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除按规定追缴和处罚外,可以降低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加强村居保障平台建设。村居保障平台是社保经办服务的延伸,在防范养老金冒领上有天然的优势。建设村居保障平台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1)规范平台建设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村居平台建设标准。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网络等要能满足工作的需求,制度职责要统一,台账要统一种类和格式。(2)加强人员管理。协办员要由县、镇统一招聘任用,定期培训,加强考核。(3)经费保障。多渠道筹集经费,保障村居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转,村财力有困难的,县、镇要有保障措施。
依法追究冒领者责任。发现冒领后,无论金额大小,除立即追缴所冒领养老金的本息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要对冒领者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拒不退回养老金本息和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冒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项工作不能仅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认为被冒领金额较小,追缴成本大,就放弃追缴。要通过典型案例对潜在的抱有冒领想法的人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将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延伸到所有村居,实现对死亡人员的随时申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互连互通,确保在申报待遇领取时能发现重复参保人员。在实现互连互通之前,可以对接近待遇领取年龄的缴费人员进行定期比对,建立预警名册。建议政府整合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死亡人员信息,建立死亡人员信息公共平台,供包括城乡居保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
提高资格认证的质量。资格认证必须由镇事务所直接实施,不得将认证权限下放到村居。在认证开始前,镇事务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排出村居认证日程表,按照确定的日程派人到村居进行现场认证。对年纪较大、行动不便的人员,必须上门探视。认证结果应当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加快新技术在资格认证上的应用,是破解当前认证难题的必由之路。目前指纹识别、眼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与人工认证相比,其在速度、准确率、地域范围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应尽快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城乡居保的资格认证上来。
加强异地定居者的日常管理。“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已经运行,目前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只要将城乡居保纳入进来,就可进行定期资格认证。而将异地居住人员纳入居住地村居保障平台进行日常动态管理,是目前的薄弱环节,相对于定期资格认证,其意义更大。在国家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之前,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委托授权,将这部分人通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到村居保障平台进行日常动态管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