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现场被害人衣着信息的应用探究
2016-02-10汤家全龚群胡振云冯诗众沈宇
□汤家全,龚群,胡振云,冯诗众,沈宇
(1.瑞安市公安局,浙江瑞安 325200)
(2.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3.苍南县公安局,浙江苍南 325800)
命案现场被害人衣着信息的应用探究
□汤家全1,龚群2,胡振云1,冯诗众3,沈宇2
(1.瑞安市公安局,浙江瑞安 325200)
(2.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3.苍南县公安局,浙江苍南 325800)
研究命案现场被害人衣着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总结,提出运用被害人衣着信息进行现场分析的一般方法及注意事项。侦查过程中,影响对案件分析结果的重要因素是被害人信息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被害人衣着信息不但可以在法医学传统领域中的个体身份识别、死亡时间推断、死亡性质判断、致伤物推断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还可以在案犯刻画、作案动机分析及作案人数推断等方面起到辅助性,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
被害人学,命案现场分析,衣着信息,案犯刻画
犯罪学将犯罪被害人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本文仅指直接被害人,且是命案现场中直接遭受侵害的人。在利用被害人衣着信息为命案现场分析提供帮助以打击犯罪方面,国内外学术界的专门研究并不多。[1]但在侦查实践中,我们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被害人衣着信息进行案件分析,而且这些信息往往对侦破案件有重要作用。笔者结合案例,梳理相关实践经验,对命案现场中被害人的衣着信息作初步的应用性探究,期望能为现场分析提供帮助。
一、衣着信息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状况
法医学中,尸体检验的衣着检查由来已久。先秦时期《封诊式》“贼死”一节中这样记录:“衣布禅裙、襦各一。其襦背直痏者,以刃决二所,应痏…”,[2]这段话很明显地体现了检查者有意将衣服破口与尸体上的创口进行对比检验。这应当是我国历史上有文献记载的有关尸体衣着检查的最早记录,而且古人的这种检查方法我们现在还继续使用,并屡试不爽。《洗冤集录》“验未埋瘗尸”一节中有这样的记载:“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脚袜,逐一抄剳…”[3]这段话只是记录了要进行衣着检查,通览《洗冤集录》并没有发现对衣着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1955年,经由中国人民大学翻译出版的哈夫捷耶夫所著的《法医学》对“衣着的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在尸体固定状态下开始衣服检验,注意整齐、混乱、扣好纽扣、撕破、脏污等情况,要特别注意衣服上面和内部的物品检查,然后把衣服依次脱下并逐层检查,注意检查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并提出检验尸体必须在完全脱去衣服的情况下进行。[4]
通过对不同时期文献中有关衣着检查的记录内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虽然近些年来有关衣着检查方面的的文献内容相对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被害人衣着信息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和拓展,但总体来看,有关命案中被害人衣着信息的研究是零散的。有学者对交通事故中的人体衣着痕迹方面做了一些应用性研究,[5]对交通事故现场重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闵建雄在《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系列论述中进行了“点睛式”概论,①但尚不够深入,难以被基层现场办案民警和法医较好地掌握和运用。赵子琴主编的《法医病理学》第3版教科书中以简短的两句话对衣着检查进行了概括,主要强调衣着附着物检查,纽扣、腰带、鞋带状态检查,以及衣着破损情况检查等,[6]与哈夫捷耶夫所著的《法医学》相关内容描述类似。2016年第5版的《法医病理学》教科书中仍然沿用了上述第3版的描述,没有实质性的突破。[7]笔者以为,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教科书编写者大多是来自高校的老师,他们擅长理论研究,但相对缺乏命案现场勘查的实践经验,而具有丰富现场勘查实践经验的公安法医却大多不善于理论总结,也鲜有机会参与教科书的编撰工作。
事实上,衣着信息在案件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命案中被害人的衣着对于物证提取、个体身份识别、死亡性质判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作案动机分析、作案人数推断、现场重建及案犯刻画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令人欣慰的是,被害人衣着信息在现场分析的实践应用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并由传统的对衣着信息的一般应用向现场重建、案犯刻画等方向拓展。
二、被害人衣着信息的分类
衣着的起源及功能演化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如防护说、标识说、遮掩说、吸引说、炫耀说、阶级说、信仰说,等等,这些说法为我们认识衣着信息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按着装者生理分类。服装根据人们的生理基本特征设计,由此可分为男装、女装、中性服装;童装、成年服装和中老年服装。一般地,男性穿男装,女性穿女装,中性服装男女均会穿。事实上,在社会文化多元化的时代,女性穿男装、男性穿女装并不罕见,包括在家庭生活中妻子穿丈夫的衣服或丈夫穿妻子的衣服也是稀松平常之事。这些男女混穿的衣服多是外衣,内衣换穿的现象较为少见,尤其是男性穿着胸罩或女式内裤等更为少见。此外,发育较快的儿童会穿成年装,特殊身材的成年人也可能穿某种童装。
(二)按穿衣数量分类。穿衣数量主要是指穿着衣服的多少。按照有无穿衣可分为裸体、穿衣。按照穿衣多少,可分为部分穿衣、全部穿衣。部分穿衣可以是上身着衣下身赤裸,或上身赤裸下身着衣等。人们会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地点选择不同的穿着。在同一季节、同一地点的情况下,穿着衣服的多少存在个体差异,如年轻者相对穿的偏少,年长者穿的偏多;体力劳动者穿的偏少,坐办公室者穿的偏多;健壮者穿的偏少,虚弱者穿的偏多;床上睡觉状态下、或在非常亲密的人面前穿的偏少,而在工作、活动状态下穿的偏多。此外,一些精神行为异常或生活条件较差的人穿衣数量明显异于常人(如精神病人、流浪汉等)。同地区、同季节下,还要考虑不同地点的气温差异对常人穿着衣服多少的影响,如同一个县的同一天,城区的气温可能与山区存在明显差别,会影响城区和山区人们的穿着数量;某些特殊工作场地的气温有特别的设置,有关人员的穿衣数量也会明显异于常人。
(三)按衣服用途分类。衣服的用途或功能不仅限于御寒或遮羞,有些衣服可以彰显职业特性,有些衣服的设计是为了增加生活的舒适度等。因此,根据衣服用途或功能不同,我们可以将衣服分为社交装、表演装、居家装、运动装、休闲装、职业装等。人们根据场合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衣服,如工作时穿的是工作服,运动时穿的是运动服,回到家中穿的是居家服,睡觉时穿的是睡衣等。一般认为,穿着这些不同用途的衣服,会反映不同的信息,有的可以反映生活状态,如穿工作服,反映此人有可能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同样是工作服,还反映出不同职业或工种。运动服反映的信息较为有限,分析着运动服所包含的信息时要考虑个体穿衣习惯或偏好,如有些人常年喜欢着运动服,但与是否运动没有丝毫关联。
(四)按衣着状态分类。这里主要讨论被害人身上衣服本身所处的状态,而不包括衣服之外的其他各种物质在衣服上的附着状况。“衣着整齐”“衣着凌乱”是法医和办案民警在犯罪现场对被害人衣着状态进行描述时的常见用语,也是这里需讨论的两种主要衣服状态。对被害人衣着状态的描述主要依据法医和办案民警对现场的主观感受,缺乏标准的量化指标。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体会,认为“衣着整齐”的含义至少包括衣服整齐、整洁,衣服搭配符合一般大众心理接受,如一个人仅仅外面穿着大衣而里面没有穿衣服显然难以称得上衣着整齐,又如一个成年人穿着带纽扣的衣服,纽扣处于正常位置,我们说合乎常理。“衣着凌乱”的重点在于凌乱,即杂乱无序、杂乱无条理等,如前所述,更多纽扣不在正常位置一般属于衣着凌乱状态。
(五)按衣服痕迹分类。这里主要指外因作用下形成的衣服上的痕迹,包括拖擦痕、刮擦痕、烧灼痕及其他磨损痕迹、附着物痕迹。附着物痕迹包括毛发、血迹、精斑、尿液斑、粪便等来源于人体的附着物,以及油漆、颜料、液体、泥土、杂草、树叶、木屑等来源于非人体的附着物。磨损痕迹既可以是新鲜的也可以是陈旧的,陈旧的磨损主要是由于同一部位长期反复地遭受摩擦所致;新鲜的磨损或与人体快速运动有关,或与接触运动的物体有关;形态上往往表现为片状,可指示受力方向。拖擦痕、刮擦痕也可指示受力方向。我们所关注的拖擦痕主要由衣服与地面接触形成所致,由于接触面较大,拖擦痕形态上主要表现为类圆形片状,其位置可位于前侧也可位于后侧,这主要由人体被拖拉时的体位所决定。刮擦痕主要是指人体运动时接触物体或运动物体接触人体时,衣着接触物体突起部位形成的擦痕。办案实践中,一般刮擦痕在形态上表现为条形片状且能指示受力方向,但多为单个或少数几个相对平行的条形片状痕迹。
事实上,在命案现场分析视角下的被害人学中,衣服分类并没有严格的标准,甚至很少有人做过具体的分类。笔者前述的分类方法,或许不是最好的,但是根据笔者经验,基于实践,方便信息的分类研究。
三、不同衣着信息的提示意义
(一)不同种类衣服的提示意义。衣服种类可以提示被害人的年龄、职业、性格、偏好等。命案现场中若出现男穿女装或女穿男装情形,对现场分析会具有一定的提示意义,能对判定案件性质、串并案等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在现场中发现被害人系男性,出现男穿女装,着女性内衣、内裤、文胸、鞋袜等,提示被害人有可能系“性窒息死亡”,结合案件其他信息的调查,可以分析案犯的作案手段,从而为串并案提供帮助。需要注意的是,现场分析时需要留意现场的特定性,即该现场是属于被害人独处的私密空间,还是和他人共同居住的相对私密空间或易被他人发现的空间,比如,是旅馆、独居的住所或树林深处,还是与亲朋好友共同生活的空间。男穿女装或女穿男装被害人时常选择隐蔽而偏静的场所或人迹少至之处。在被害人生活史方面,要注重调查这类被害人有没有性倾向的异常,即是否属于“男同”或“女同”,是否有其他性变态倾向等,以印证分析的准确性。
在戴朝晖等撰写的《利用“性窒息”手段系列杀人案的法医学鉴定》[8]中,被害人有同性恋史,而案犯从网络上了解到,“性窒息”死亡者易被认定为意外死亡,故谎称自己是“同性恋”者,利用“性窒息”手段抢劫杀人。此案中被害人上身赤裸,下身仅穿内裤,现场呈现“性窒息”意外死亡的一般特点,但案情调查显示,本案被害人所在的房间系被害人与一男子共同所开,该男子离开后不久,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死亡。通过对同一地区这一时期发生的其他“性窒息”“意外死亡”案件梳理发现,该男子在之前的另外一个案件现场也曾出现过,故而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终破此案。这样的案件较为少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误判案件性质。通过对上述案例分析,笔者以为,同一地区的某一个时间段内发生多起“性窒息”死亡案件,要注意这些死亡案件之间是否存在某些方面的关联性,是否存在系列杀人的可能。即使非同一地区的某一个时间段内,如果类似死亡事件存在其他某些方面的关联性,也应注意深入调查,以认定是否属于系列命案。
(二)穿衣数量的提示意义。穿衣数量对判断被害人身份,分析案犯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以及刻画案犯等方面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1.被害人身份的判断。被害人全部穿衣的状态下,根据季节和穿衣的多少可以为判断被害人身份提供一定的帮助。反季节穿着、衣着脏乱是多数流浪人员或精神异常者的穿衣特点。基于穿衣特点,在一些系列被害案件中,穿衣状态是我们判断被害人是否系流浪汉或精神病人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被害人身份的判定,结合毒物类型的检验,为串并案调查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也有一些精神病人时而穿衣,时而裸体,并不固定,但我们结合被害人生活状况信息,不难判断被害人是否可能存在精神异常。这里的被害人生活状况信息包含体表污垢情况、胡须毛发整洁情况、是否伴有皮肤疾病等。
流浪汉或精神异常者的穿衣特点相对容易识别,由此,如下的推理似乎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一个男性流浪汉或精神异常者被杀,对于案犯的作案动机可以考虑排除谋财或谋性,而考虑为谋人。这就为我们判断作案动机提供了分析依据。
2.女性被害人的遇害情形判断。女性被害人处于裸体状态这个条件,结合被害人信息调查,可能为分析被害时间或被害时机提供帮助,如被害人喜欢裸体睡觉,那么被害人躺在床上的裸体状态就可能提示被害人系在睡眠状态下遭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害人处于裸体状态,但死亡地点不是发生在常见的休息睡眠处,而是在诸如客厅地面等地方,就要注意对被害人生活习惯的调查,原因在于有的人觉得室内属密闭的私人空间,有室内裸体活动的习惯。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害人系在睡眠状态下被害。
失足妇女被害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对于失足妇女在工作场所被害,要考虑其可能与被害人职业有关。如果被害人是在性交易之前遇害,一般处于穿衣状态,对此需考虑作案动机是谋人或谋财的可能;被害人与案犯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在尚未穿衣的状态下被害,提示案犯的作案动机可能系谋财(抢劫)或谋性。区别谋财还是谋性,需要结合一些信息,包括现场是否提示被害人自愿脱去衣服还是由案犯使用暴力脱去被害人衣服。被害人与案犯发生性关系之后且已经穿上衣服,多为因嫖资纠纷引发杀人。因此,对于被害人穿衣状态的分析判断尤为重要,通过穿衣状态,可以为分析判断被害状态(遇害是在完成性交易之前还是性交易之时,亦或是完成性交易之后)提供帮助,进而为分析判断作案动机及进行现场重建提供帮助。
3.案犯刻画。被害人穿衣数量与案犯进入现场的方式等其他信息条件相结合,可为案犯刻画提供帮助,即判定熟人作案还是陌生人作案。判断裸体状态下的被害人是熟人作案还是陌生人作案,需要考虑案犯进入现场的方式:案犯和平进入现场,被害人裸体状态下遇害,可考虑案犯与被害人具有情感上的密切关系,如夫妻或情侣等;案犯溜门入室或采用暴力方式进入现场,被害人裸体状态下遇害,可考虑案犯与被害人之间系非熟人关系。
(三)不同功能衣服的提示意义。穿着不同功能的衣服可能反映出被害人的遇害时间或生活状态。如果穿着睡衣被害,提示被害人的遇害时间可能发生在即将睡觉或已睡眠状态。当然,这同样和被害人习惯有关,如有人习惯回家就换上居家服或睡衣,也有人并没有此习惯,还有人有穿着居家服或睡衣外出的习惯,但一般是在家门口附近。就温州地区而言,冬天穿着类似棉衣的睡衣外出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这些都需要在分析时予以注意。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睡衣,睡衣的类型和材质不同,其提示意义可能不同,比如在非亲密关系的人面前,一般不会穿着一些较薄的性感睡衣。换言之,如果被害人穿着较薄的性感睡衣,则反映出被害人可能处于即将睡觉或已睡眠状态,那么被害人与案犯可能有特别的亲密关系。相较而言,一些较厚的类似棉衣的睡衣,提示意义则并不显著。
办案实践中发现,有些女性被害人的内衣款式花样特别时髦性感,但这些内衣材质一般,档次不高,这反映出被害人经济实力一般,可能因某种需要而选择如此时髦、性感的内衣。这些情况多发生于一些失足妇女被害案件中。
一些服装有显著表明穿着人的职业、身份的作用,这些服装我们通常称为制式服装,如军服、警服,各行各业的工作服装及校服、厂服,监管场所的囚服等。有些制式服装上有证章号牌、图案标记。通过这些信息,有时可以直接将被害人指向某个团体、单位,甚至直接确定个人身份等。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的职业有时会成为分析案犯作案动机的重要抓手。被害人的职业可以通过被害人不同功能衣着的外显信息给予提示,而当被害人虽为某种职业,但这个职业不能被其他非熟悉人群所普遍认识时,利用被害人职业信息分析案犯作案动机须谨慎。如被害人虽为在校学生,但是被害人是穿着校服时被害和没有穿着校服时被害,显然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穿着校服的女性被害人,其案犯的作案动机首先可考虑谋性或谋人;若作案动机是谋财时,则对刻画案犯年龄或心智条件有一定的帮助,理由是学生随身携带的财物有限,显然不是一般作案人谋财时首选的群体。从另一个视角看,如果案犯选择具有明显外显信息的学生为侵财对象,尤其选择中小学生为侵财对象时,或可以反映出该案犯的心智成熟程度偏低,或年龄偏小。
(四)衣着状态的提示意义。被害人衣着整齐或凌乱的状态对于现场分析具有一定的提示意义。被害人遭遇暴力侵害时,一般会进行抵抗;被害人与案犯近距离接触时,衣服就难免会呈现凌乱状态。但是,假如案犯乘被害人不备进行攻击,并且一击导致被害人抵抗能力丧失,或在通过某些作案工具远距离完成打击的条件下,则被害人衣服可能不会出现凌乱的状态。另外,如果衣服本应该有凌乱状态,而现场被害人衣服较为整齐,尤其是本应有血迹附着的衣服却没有血迹附着,那么就强烈提示,被害人在被害之后有人故意整理过其衣服。如果能排除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处理,可以认为这与闵建雄描述的“愧疚行为”[9]吻合,这对判断案犯身份,及案犯与被害人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发生于家庭内部的案件,无论是DNA还是指纹方面的证据,往往都会显得乏力,不能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此时行为证据就成了突破案件的关键。如某女子遭扼颈致死,其丈夫报案称家里被盗,妻子被人杀害。现场勘查发现,室内存在明显翻动痕迹。然而,法医检验发现,死者双手及项部存在明显的抵抗伤,尸体仰卧于地面上,死者衣服外衣穿着整齐,衣服整洁,无明显污垢及血迹,文胸带扣移位明显,腹部有皮下出血。法医分析认为,死者系被他人以骑跨在腹部的方式,颈部遭扼压致死,被害人外衣系死后所穿。死者丈夫在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没有交代有替被害人穿衣的行为。本案与一般谋财案件显然不符。如果系谋财害命,案犯一般没有必要在完成谋财和杀人动作后,再给死者穿上衣服。丈夫不能合理解释矛盾现象,最终交代了因情杀害妻子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因怕别人看到妻子仅仅穿着内衣、内裤,而在杀人后为死者穿上衣服。这样的案件极具迷惑性,如不仔细观察并发现死者衣着与死亡前曾有抵抗行为之间的矛盾,此案侦查方向可能出错。
办案实践中会遇到被害人衣服是完整的,但穿着状态存在不合常理的情况,如有的女性被害人虽然文胸或内裤尚在,但明显偏离正常位置。在排除文胸、内裤的位置偏移系由案犯拖拉尸体时形成之外,这样的信息也往往会提示被害人有遭受过性侵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被害人遭受性侵时,需要排除案犯伪装现场以干扰侦查视线的可能。在排除伪装现场时,被害人的年龄可能也需要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
(五)衣服痕迹的提示意义。
1.衣服的磨损痕迹方面。衣服不同部位的陈旧性磨损痕迹可能反映出不同的职业信息。如,一些从事“哭丧”职业的人,由于长期跪姿,膝部磨损较为明显;在修车行业,有些工人需要躺在地上检查汽车底盘,因而衣服背面磨损较为明显;电焊工人的袖口可能存在一些广泛散布的点状烧灼痕;搬运工上衣肩部或前臂侧磨损会相对严重一些;长期从事大型货车驾驶工作的人,鞋底前后掌磨损相对会严重一些;有些抽烟的人衣着上可能存在“意外”烧灼形成的小洞;两侧肘部背侧磨损痕迹的差异,可以反映出被害人是左利手还是右利手,也可推断被害人是否长期从事伏案工作。简单地说,座磨臀,跪磨膝,伏案者磨袖肘,挑肩磨肩领,这些特点为我们推断被害人的职业和生活习惯提供依据,可以起到查明被害人身份,缩小侦查范围的作用。
新鲜磨损痕迹可能对判断案件性质,还原案件过程起到辅助作用。在判断路边尸体的案件性质属于个人意外、交通事故还是命案时,需结合尸体身上的损伤和衣着上的痕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衣服上的刮擦痕、摩擦痕、鞋底新鲜的磨损痕迹等。新鲜的衣服破损大多数与案件有关,有的是外力间接作用所致,有的则是外力直接作用所致,如高坠致衣服沿缝合线的炸裂大多属于间接外力作用,衣服的挫擦痕或刮擦痕则属于直接外力作用所致。被害人衣服上的拖擦痕可能对抛尸时作案人数具有一定的提示意义。这里的推理逻辑是,两个人抛尸可以抬,无须拖,当然一个人也可以背着尸体抛尸,但背着尸体不符合一般人的行为习惯。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磨擦痕迹推断拖拉的方向。当人体被拖拉时,衣服纤维可出现疏密变化,由疏到密的方向反映被害人被拖拉移动的方向。
2.衣服的附着物方面。附着物既可以是血迹、尿液斑、精斑等来源于人体的附着物,也可以是泥土、油漆、杂草等来源于非人体的附着物。血迹、尿液流注方向没有发生改变,说明被害人遇害后,体位没有发生改变;反之,如果血迹、尿液流注方向发生异常改变,通过分析,可以说明被害人遇害后体位发生过变动,这些分析为现场重建提供可靠的依据。依据现有的技术条件,泥土、油漆的检验难以作出同一认定,但通过对这些物证的检验可以缩小侦查范围。泥土、油漆、杂草的价值还体现在抛尸案件分析中。在抛尸案件中,应注意被害人衣着上的泥土、油漆、杂草是否为发现尸体现场所属,一旦发现不属于发现尸体现场,可以为分析判断原始现场提供侦查方向。
衣服上的某些附着痕迹可能对推断第一现场条件具有重要的作用,如衣服较为干净,附着物除发现尸体现场一些物质外,没有其他异常附着物,则提示第一被害现场可能相对整洁。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重点关注被害人衣着上附着的血迹。血迹无疑是命案现场分析中价值最高的信息之一,其中来自被害人的血迹可以为明确案件性质起到重要作用,来自案犯的血迹可以为侦查乃至诉讼提供重要的证据。对于衣着上附着物的检验,不能满足于发现并提取这些物质送交实验室检验,还应注意这些附着物可能具有的潜在信息,如对附着物形态及分布情形的分析,有时会成为一些疑难案件的突破口。
对衣服口袋内的附着物品尤其应当注意检验,有时可以在衣服口袋内发现有关被害人的信息,帮助判断案件性质,甚至进一步结合相关手段可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如某年某地一桥下发现一个旅行箱,箱子内装有一具女性尸体,尸体呈裸体状,同时箱子内还装有一些女性衣服。侦查员在一件上衣内侧的小口袋内发现一张纸片,纸片上写有一个电话号码,后通过该纸片上的电话号码成功侦破此案。此案告诉我们,在检验衣着时,不仅仅要检验死者身上穿着的衣服,与犯罪现场有关的衣服都应当被纳入检验的范围,一些不引人注意的衣服内兜、边角等部位或许存在一些非常有价值的信息,检验时不能疏忽。
水中尸体案件性质的判断是法医学中的难点。在侦办此类案件中,通过对尸体衣服附着物的检验分析,有时可以获得出其不意的效果。如某年某地一河内发现洪某(女性)尸体,尸体呈裸体状,仰面于水中。现场勘查时,在附近一座桥下地面上发现女性衣服,经死者洪某的家属辨认并结合视频监控,确认此衣服系死者生前所穿。法医学检验证实洪某系溺死,但关于案件性质,一时难以确定。此案至少存在以下三种可能:一是洪某生前自主脱去衣服,自主或意外落水而死亡;二是洪某生前被人使用强制手段脱去衣服后落水并死亡;三是洪某落水死亡后,被人拉上岸并脱去衣服,而后又被人抛下水。第一种情形可能系意外或自杀,不涉及刑事案件,而后两种情形可能均涉及刑事案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法医通过对尸体及衣服检验发现,尸体腹部位置有泥土粘附,但有明显的水稀释迹象。通过对死者衣服上泥土的分析,泥土大多分布在臀部、后腰、背部、双上臂后侧,尤其是肘部位置;皮带(对应背侧位置)、裤后口袋、上衣后腰摆位置泥土分布两侧不均匀,上多下少,后裤口袋内侧缘内见泥土较多粘附。总体来看,泥土呈单一方向分布,说明洪某被拖拉过,且被拖拉时洪某处于一种相对的静态,即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说没有抵抗能力,应当是死后被拖拉,排除生前被人使用强制手段脱去衣服。鉴于洪某死因系溺死,可以说明洪某在死亡后被人拉上岸,而后又被脱去衣服,最终又被抛入水中。通过对洪某衣着的分析,侦查员进行现场重建,倾向于有人在洪某死亡后将洪某拉上岸,脱去洪某衣服,侮辱尸体,而后又将尸体抛入水中的判断。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应排除洪某衣服上的泥土分布系与案件无关的行为污染所致。通过对衣服泥土整体性特征进行观察,未见明显破坏迹象,桥下地面上发现的衣服状态应为原始状态。根据现场重建,结合其他技术手段,抓获一个有强奸前科的老年男性。据该嫌疑人交代,他在河边逛的时候发现河里飘着一具尸体,拖上岸之后,发现死者有几分姿色,遂脱去死者衣服,对尸体进行侮辱,而后担心事情败露,又将尸体抛入河中。死者第一次落水的原因也通过对洪某家属的进一步询问,结合尸体检验得到证实,死者生前患有皮肤病,案发前情绪很低落。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证实,死者系自主走到河边,无人尾随。综合来看,死者第一次落水系自主行为。
四、余论
通过对被害人衣着信息的检验分析,一方面可以为侦查提供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诉讼提供有效的证据。命案现场信息收集要注重全面性和准确性,法医检验尸体衣着时必须逐步检查并详细记录,至少应记录衣服位置、层次、件数、品牌、式样、颜色、花纹、新旧程度、材料质地、夹层补丁、纽扣拉链、证章饰物、破损污垢、干洗标记以及针眼、口袋内物品等。有些情形在检验时可能难以描述,但至少应当拍照固定。
在信息应用时,需要注重被害人衣着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所有被采纳的信息都应当进行证实或证伪,同时需要抓住关键信息。陈鹏等[10]提出法医学尸体勘验过程中应注意“关键细节”的作用,并指出“关键细节”应具有特定性、客观性、明确性、价值性等特点,具有这些特点的信息才能更好地为我所用。在应用被害人衣着信息时,需要将一般情况和具体情况相结合进行考虑,考虑一般人穿着习惯的同时,尤其要注重被害人个体的生活习惯。
注释:
①闵建雄:《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Ⅰ)(Ⅱ)(Ⅲ)(Ⅳ)(Ⅴ)(Ⅵ),分别载于《刑事技术》2015年第2、3、4、5期和2016年第1期。
[1]闵建雄.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Ⅰ)[J].刑事技术,2015(2).
[2]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18-19.
[3]黄瑞亭,陈新山主编.《洗冤集录》今释[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8:94.
[4][苏联]哈夫捷耶夫.法医学[M].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293—294.
[5]夏小玲,刘伟平.对交通事故中人体衣着痕迹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8(5).
[6]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3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0.
[7]丛斌主编.法医病理学(第5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8-10.
[8]戴朝晖,陈滨滨.利用“性窒息”手段系列杀人案的法医学鉴定[J].法医学杂志,2011(4).
[9]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12-116.
[10]陈鹏,王健峰.法医学尸体勘验过程中关键细节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1(2).
(责任编辑:刘鹏)
D918
A
1674-3040(2016)06-0058-06
2016-06-30
汤家全,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心民警,主检法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学鉴定、法医伦理学;龚群,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支队副支队长,副主任法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学检验、命案现场分析;胡振云,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冯诗众,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主检法医师;沈宇,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民警,主检法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