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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衍生机制分析

2016-02-09涌,赵

知与行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

彭 涌,赵 勤

(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干部教育培训处,哈尔滨 150090;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哈尔滨 150027)



文明建设研究

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衍生机制分析

彭涌1,赵勤2

(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干部教育培训处,哈尔滨 150090;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哈尔滨 150027)

[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会导致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农业面源污染已逐渐成为主要的污染源。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研究中,排污权交易在农业面源污染中的应用得到国内外学者的论证,建立有效的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机制能更好地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保障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运行的衍生机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建立政府干预和公众监督的监管机制,发挥政府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功能,提高公众在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中的参与度;二是建立有效的政策优惠、税收调节和资金技术支持激励机制,增强农户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热情;三是建立排放跟踪、交易跟踪、许可后监测跟踪机制,保证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达到农业面源减排效果。我国提倡绿色农业,农业面源污染是发展绿色农业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因此建立有效的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衍生机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衍生机制

农业面源是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农业面源污染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由于农药化肥、牲畜养殖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对水体造成的污染以及居民生活中的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农业面源已经逐渐成为水环境的一大污染源,且在一段时间内将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单靠常规的工程措施,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还需要采取经济管理措施,其中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备受关注的一项措施。

国外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研究方向逐渐转移到了污染控制方法与管理政策方面。国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经济管理措施主要有3种:命令控制型措施、激励型措施和农村综合发展政策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利用经济激励措施来实现对污染的控制,目前主要包括投入税、环境税或环境补贴、政府经济资助、排污权交易等。国内近年来对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也有了一定的研究,工业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已经成熟,但是关于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提出以下促进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政策运行的衍生机制:

一、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监管机制

在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中,交易双方出于节省成本考虑,容易出现交易不规范甚至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形。需要政府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干预,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污染监测等措施加强宏观控制。另外,应重视公众对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的监督,让公众了解交易成本,提高公众参与度。

(一)政府干预

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来调节污染物排放权利在交易双方之间的配置,涉及整个污染区域、相关部门、沿岸的居民等多方利益问题,由于排污权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农户、养殖户可能一方面会主动地采取绿色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另一方面,可能出现搭便车的行为,钻制度空子,减少投入,这就增加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无序性,尤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因此,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还需要由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管监督,主要应体现在3个方面:

1.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国家应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内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地方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制定总的污染物控制目标,流域区地方政府对省级目标进行分析,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建立总量控制监测追踪体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保障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权,保障交易买卖双方的利益,规定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等[1]。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日益严重的局面,地方政府应明确相关政策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地方法律、规章制度等,加强政府的监督执法力度,运用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同时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做出带有强制性的规定,扩大执法的覆盖面,对交易后不履行职责、仍有严重污染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

2.加强环境监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及时、准确掌握水质的变化规律,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准确的数据来源,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运用流域远程无线监测系统进行监测,运用GSM、GPRS、无线传感器网络和卫星通信等技术对流域进行全程监测。排污权交易必须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环境部门要逐渐提高对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农户、养殖户的在线监测,推广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尽快建立完善的排放监测系统。可在有关乡镇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每个农户、养殖户排放的污染物以及处理程度进行初级监测,然后在流域沿岸进行水质监测,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数据。

3.建立排污权交易评估制度。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之后,需要对交易的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估,以便日后交易的改进,建立农户统一行动交易机制和农业公共治理设施建设交易机制[2]。评估应从3方面来实行:首先是在环境总量的前提下,评估流域交易的重点污染物;其次,为使充分地实现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时效与地域效力,应从时间及空间两个方面对实施效果来评估,以便适时地对排污权交易进行调整和优化;再次,扩大评估主体的范围,在政府的主导下,主要依据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和民间组织来评估,为保证评估的公开、公正与权威,还应该加大公众评估,提高排污权交易的参与性。

(二)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在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中也是一种积极有效的监督方式,而且是极容易忽视的一环。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主要是由农户、养殖户参加,比较分散,因此更需要这种全民动员、公众参与、加强环保宣传、积极的监督方式。首先,做好宣传工作,使民众认识到目前流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威胁,全面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让公众自愿、自觉参与污染治理。其次,鼓励公众提出合理化建议,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可定期公布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公众通过这些媒体不仅可以学习到相关知识,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同时还可以对排污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政策落实、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公众参与到监督中,便于提出更有利于交易实行、双赢的建议[3]。再次,要鼓励群众监督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以及交易后的环境状况,对不履行职责的,以及排污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最后,由于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涉及生活污染源,可能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因此在整个机制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公布信息,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过程中,达到较少污染的效果,实现科学、民主的决策。

二、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激励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交易激励机制,对污染排放量小的用户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污染排放量较大的用户增加税收,对于有发展绿色农业潜力的用户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一)政策优惠

由于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尚不成熟,在实行过程中困难较多,而且参与交易的双方存在很大的差距,供求不平衡,需求的农户急需要排污额度以维持种植或是养殖,提高自己的产值,而供给方由于自己的排污额度较多,可能存在要扩大经营、对交易不感兴趣等因素,其出售排污许可的动机严重不足,因此排污交易不活跃。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平衡交易供求差异,建立健全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激励政策,出台一些优惠政策[4]。对于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较小的农户、养殖户给予政策优惠以及一定的奖励,对其他乡镇中积极利用绿色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农户、养殖户,可以减少其交易手续费,或者提供免费的宣传或是技术指导等。此外政府可以把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作为一个重点项目,积极宣传,提高农户的认知程度,使农户自觉参与到排污权交易中。

(二)税收调节

如果对农业面源污染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可能对农业产值有影响,并且阻碍农户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户参与交易,可以取消对化肥和农药补贴,对污染排放量较大的农户、养殖户征收化肥使用税,这样农户由于使用化肥的成本大幅提高,就会主动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或是寻求绿色技术,减少污染。还可以对农户、养殖户以及居民征收面源污染税,从而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降低面源污染的供给[5]。而对积极参与交易的农户、养殖户可以适当减免一定的税费、手续费。此外要结合污染区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三)资金技术支持

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在前期常见的问题是农户和养殖户对于经营风险存在担忧,就不可能会去参与排污权交易。因此,地方政府在前期要建立相应的融资机制,给予资金、技术支持:一是提供财政拨款,加强流域区的生态项目建设,对农户、养殖户进行排污权交易提供财政支持。二是提供低息贷款[6]。政府的财政拨款毕竟有限,不可能顾及到每个交易双方,所以有些农户、养殖户还需要运用贷款来融资,来减少污染,参与交易。三是政府给予技术支持。由于农户、养殖户可能知识结构较弱,对一些先进的技术并不了解,而且计算机网络可能也没有普及,其获取知识、学习技术的渠道较缺乏,政府可以派专家实地去给农户、养殖户进行培训以及指导。在排污权交易初期,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对交易的整个过程进行培训,政府还应提供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给予支持。

三、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跟踪机制

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跟踪主要是收集、审查污染物排放数据,跟踪排污单位的交易情况,确保每个排污主体排污权数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对应关系,同时需要跟踪交易后的减排效果,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因此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排放权交易跟踪系统。

(一)排放跟踪系统

该系统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为各排污主体及时准确地掌握实际排污信息提供了便利,同时有利于建立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各排污农户以村集体为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为及时、完整和精确地收集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数据提供技术支持。各乡镇每个月一次向环保局报告排污数据,对不改进技术、不治理污染的农户和养殖户,实施强制退出排污权交易系统。

(二)交易跟踪系统

这一系统可以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持有者排污许可证信息,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跟踪,记录整个排污权交易过程。因此,这个系统对交易的有效性非常关键[7],具有排污指标分配、配额管理、信息发布、信息查询、交易管理等功能。

(三)许可后监测跟踪系统

这一系统对成功完成交易之后的买卖双方进行许可后的跟踪监测,监测的重点是对买方的许可运用情况和双方的减排情况。买卖双方如果没有履行许可证职责,系统要真实反映,给予一定的处罚。

农业面源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形成过程复杂、随机性强、机理模糊、不易监测、难以量化、危害性大等特征,对土壤和水体都有危害,甚至人、畜健康也会通过食物链受到严重的影响。农业面源污染危害到了整个生态环境,最终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预防和控制面源污染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实施排污权交易衍生机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邓文莉.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保障[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2):44—46.

[2]王奇,王会,陈海丹,等.工业点源—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的机制创新研究[J].生态经济,2011,(7):29—32.

[3]张光岳,张红,王益谦.潍坊市农业源排污权交易体系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10):24—28.

[4]杨萍果,毛任钊等.区域农业非点源污染的趋势与控制对策[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2007,(1):52—60.

[5]崔景华.促进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财税政策探讨[J].财经问题研究,2007,(4):50—52.

[6]王令,王文杰,高振记,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济学手段研究综述[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3):57—59.

[7]李志勇,洪涛,王燕,等.排污权交易应用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5):37—41.

〔责任编辑:曲万涛〕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4-0067-03

[作者简介]彭涌(196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从事法规制度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12542042)

[收稿日期]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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