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收入与养老金“加强联系”
2016-02-09编译郭灵凤
■编译/郭灵凤
职业收入与养老金“加强联系”
■编译/郭灵凤
本文以缴费作为讨论的起点,考察职业收入与养老金的关系。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涉及每个养老金体系都试图平衡的两个目标:一是确保参保人职业收入与养老金之间的某种连续性,这是贯穿绝大多数集体保险制度(公共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原则;二是通过财富再分配的方式使养老金领取者的生活水平与就业人群的生活水平不是相差太远,或者避免他们在职期间可能遭受过的待遇不平等在退休时产生影响。尽管共同面临人口老龄化、财政紧缩、职业演进等挑战,但不同国家的养老金体系对于这两个目标的回应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关注减贫目标,有的优先考虑养老金和职业收入的关系,还有的仅保障不低于收入门槛的比例均衡,或者通过给予未就业人群领取退休津贴的权利,来进一步扩展这种均衡性。
我们以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波兰、西班牙、瑞典、英国和美国等12个经合组织国家为例,在了解养老金体系的内部结构和养老金计算规则后,再考察职业收入与养老金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分析仍是片面的,因为这些典型案例不可能展现养老金体制在矫正退休职业待遇偏差方面的全部影响。因此,我们又进一步考察影响职业收入与养老金之间联系的规则和制度,尽管这些尚不能准确量化。
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
养老金体系好比一幢四“层”楼房,尽管在一些国家某些层可能并不存在。用“层”来描述养老金制度是国际劳工局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用法,与世界银行偏爱使用的“支柱”相比,“层”对现实的描述更加准确。
地面层:最低养老金保障或者“基础养老金”。12个国家都有这项制度,保障所有养老金领取者共享一个社会共同责任的基础。第二层:基于现收现付的基础养老金。除荷兰之外其他11个国家都有这项强制性集体缴费的“基础保险层”。第三层:职业年金。法国的职业年金补充制度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基础之上的,其他国家都是资本化运作。虽然资本化的职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但在荷兰、瑞典已覆盖90%的人口。第四层:个人养老保险。基于自愿,资本化运作,这种商业保险主要依赖个人的储蓄能力。
现收现付制构成了各国养老金制度的一个普遍基础,同时资本化运作的年金制度起到了补充养老保障的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基础“地面层”养老金。除德国和美国(对全体国民提供最低津贴,并不只针对退休人群)之外,其他国家都设计了一个或几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最低养老金水平。一种是普惠型等额养老金,覆盖所有公民,按照公民在本国居住期限长短计算,如加拿大、日本、荷兰和瑞典。另一种是退休养老金,面向参保缴费者,根据缴费时间长短来计算养老金领取数额,如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
集体公共养老金——第二层——覆盖所有人口。大多数国家覆盖全国人口的公共养老金计划是现收现付制。但瑞典的部分公共养老金计划投入资本化运作,而荷兰是唯一在职业收入基础上组织资本化运作的公共养老金的国家。
12个国家的公共养老金体制又分为两组。一组国家实行强制性公共养老金,根据参保人的不同职业,保障其退休生活水平,如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这类养老金计划由于个人职业差异导致私营部门雇员和公务员体系之间在参数上的不同,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地面层养老金”加上集体公共养老金)构成了65岁以上人群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组国家的公共养老金系统覆盖所有公民,包括加拿大、荷兰、英国、美国和瑞典。公共养老金体系覆盖各种职业类型,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较小。
大多数国家实行年金(annuity)为基础的公共养老金系统,如比利时、加拿大、法国、日本、西班牙、英国和美国。有4个国家养老金计算规则不同,德国是基于点数,计算方法与法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略有不同;意大利、波兰和瑞典是基于名义账户。不论是年金、点数还是名义账户,各国的养老金领取资格都要求一个最低保险缴费期限,长的如西班牙和日本是25年,短的如德国和瑞典是5年,比利时和英国最低要求缴费1年,荷兰最低要求是一段时间的居住证明。领取养老金的另一个条件是年龄,还可以根据参保时间长短和伤残等特殊情况调整。
第三层和第四层——职业年金和私人养老金。私人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在一些国家的65岁以上人群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当重要。在加拿大、荷兰和英国,这一人群收入的40%来自年金计划,在美国、瑞典和德国分别是30%、20%和15%。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资本化运作的私人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在这些国家以不同形式取得进展。
在资本化运作的年金项目没发展起来或者进展乏力的国家,表现为另外三种计划形式:一是大陆欧洲和南欧国家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主要通过减免税收,以一种类似于人寿保险的政策,来补充现收现付制度。二是许多中东欧国家实行的强制性私人养老计划,部分替代现收现付的基本退休金计划。因为引起许多问题,波兰也出现了“再改革”和重新融入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金制度等现象。三是法律规定的公共计划,在瑞典和英国是强制性的公共介入,其先决条件是参保者的知情权、资金的安全性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责任投资。
除了荷兰、瑞典和英国,大多数私人养老金计划是自愿的,且雇主没有强制义务为雇员缴纳职业年金,保险缴费和收益也不一定强制用于个人退休计划。除荷兰之外,所有国家的私人养老金计划都是收益确定型的,职业年金有的是收益确定,有的是缴费确定。除瑞典之外,其他国家针对公共部门职员的职业年金几乎都是收益确定型的,而私营部门雇员的职业年金主要是缴费确定型的,且这种趋势日益明显。
收入与养老金关联规则
根据养老金与职业收入的关系,我们把这些国家分成三组。第一组国家的养老金与职业收入关系很小,如比利时、加拿大和英国,这导致替代率不断下降。
第二组国家的养老金与职业收入成正比,如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西班牙,因而替代率稳定。荷兰的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中没有收入上限,但德国、意大利、波兰和西班牙设定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关联的“天花板”,德国和西班牙是平均工资的1.5倍,波兰是2.5倍,意大利是3.7倍。
第三组国家的养老金随职业收入增长,但是不一定按照严格的比例,如法国、日本、瑞典和美国,因而替代率下降的速度比第一组国家慢一点。在这些国家,个人收入增长并不意味着养老金同等幅度增长。日本和美国的养老金增长非常缓慢,财富再分配倾向于低收入雇员。法国有针对低收入者的养老金再分配计划。瑞典有私营部门蓝领工人职业年金计划。
以点数为基础和使用名义账户的养老金制度都保证了缴费与支付之间的严格关联,但在以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划中,有一些规则使得这种关联不那么直接,也就是说,会出现两个参保人缴费不同但养老金收入相同的情况,这主要因为两个因素:标准工资和参保时间。
计算标准工资可以引入一些非缴费因素,比如选择参考工资的时段、采用不同方法重新评估工资、确定工资上限。一些国家只参考某时段职业生涯的工资收入,因而降低了职业收入与养老金的关联,而经合组织国家大多还是计算连续的职业生涯收入。只有两个国家是以短期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工资的参考,法国是最好的25年,西班牙是最后15年。用于对收入重新估价的方法也可能扭曲养老金与职业收入之间的关联。大多数国家采用平均工资增长或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意大利)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参考数据。比利时和法国则以通货膨胀率为参考,西班牙的养老金不与工资指数或通货膨胀指数挂钩,而是依据养老金计划与财政开支之间的财务状况来确定。这些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收入与养老金之间关联的影响,取决于个人的职业经历。工资增长与重新评估的津贴增长之间的差距越大,在计算标准工资的时候早年职业生涯的工资就越被忽视。根据参保人在职业生涯不同阶段获得最好工资的不同情况,这个规则也影响到非连续性工作经历的养老金水平。
在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划中,计算参保时间长短起到重要作用,而计算点数或者名义账户计划中,参保时间作用相对较小。除了日本和比利时以外,实行以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划的国家中,有效的养老保险期限是达到一定工资水平或者最低工资水平的时期。日本从缴费月开始计算保险时间。比利时的保险年根据工作时长标准计算,全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天数在职才算全职工作。
总之,比较不同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因为每种制度设计都有其特殊性,而养老金制度是处于不断演化过程中的。考察由不同层次组成、满足不同目标的养老金体制,总体而言,它们是要保障个人所获得的养老金权利与权利相关的缴费之间的重要联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2008年金融和经济危机爆发以后的改革都是在加强这个趋势。未来,这也许会引发针对弱势群体(如生活不安定的工人和妇女等)的平行社会保障计划的发展,或者在现行社保体制内出现面向他们的新的制度安排。(文献来自《社会保障评论》MarcoGeraci,“Contributionsfinanced cash benefits: Selected examples of tiered pension systems”)■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