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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网络微观权力生成机制探析

2016-02-09梁美妍

知与行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虚拟社区

梁美妍

(黑龙江科技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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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网络微观权力生成机制探析

梁美妍

(黑龙江科技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0)

[摘要]网络微观权力是基于互联网的分散主体的公共决策影响力,它是“国家——社会”关系转型、“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结构转型和互联网政治应用的综合产物。作为特殊的社会权力,具有分散化和集群化并存、主体模糊化和可控性差以及直接相关利益者与无直接相关利益者并存等特点。虚拟社区是其技术载体,知识是其主要来源,互联网政治主体重构为网络微观权力形成提供了主体基础,而资源动员则是网络微观权力生成的核心机制。

[关键词]网络微观权力;虚拟社区;资源动员;公民社会

社会行动是微观社会学分析的起点,而权力分析则是社会行动研究的重要切入点。互联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其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网民借由方便快捷、低成本和高互动性的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实现其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在此过程中,作为社会权力的微观权力在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宏观权力)中起着重要作用。与公民积极利用互联网参政议政,国家也充分利用互联网“了解民情和汇聚民智”(胡锦涛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学术界对互联网政治的研究却并不多,尤其缺乏对互联网政治中基本范畴(例如:民主、自由和权力等)的应有关注。本文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背景下,将虚拟社区作为网络微观权力的技术载体,将知识作为网络微观权力的主要来源,通过分析互联网在政治主体重构和资源动员中的作用,对网络微观权力的生成机制进行探讨。

一、网络微观权力的界定与特征

1.微观权力与网络微观权力

作为政治概念的权力(Power)在传统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国家权力就体现出国家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与某种职务相对应的支配力量,如大会主席的权力。传统权力研究总是从权力的中心着手,探究权力自上而下的路径和从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规律,因而忽视了分散的、底层的和边缘的权力形态。这些权力被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福柯称为“微观权力”(Micro-power),与传统的宏观权力(国家权力)相对应。微观权力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权力,也不是集中于某些机构或阶级,而是有无数权力主体和作用点;微观权力不只是压抑,还具有传播、训练、塑造和生产功能;另外,微观权力不应从所有权角度理解,它是被行使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总之,福柯从后现代和反结构主义的视角勾勒出的微观权力远离政治、统治权、服从支配和系统功能等概念,呈现出具体性、多样性、关系性和生产性等特点。

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呈现出众多特点:低成本、高速度、大容量、即时性、匿名性、互动性、多媒体性、跨时空性,等等。这些特性不仅改变了网络社会环境,为利益表达和群体聚合提供了新平台;而且也重塑了网络社会行动主体,使远离传统权力中心的行动者主体性更加彰显,更容易在网络互动基础上形成新的群体主体性。这些分散在“生活世界”中的行动主体借由互联网形成了针对“系统”的特殊话语权,并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我们将这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分散主体的公共决策影响力称为“网络微观权力”。

2.网络微观权力的特征

第一,权力主体的分散化导致网络微观权力具有分散化和集群化并存的特点。互联网的跨时空特点可以使得网民变为公民,便于公民和利益集团在虚拟空间讨论公共事务。一方面,“生活世界中的网民”是一种分散化的个体存在,或者借由互联网进行生产活动,或者利用互联网度过休闲时光;另一方面,公共事务和突发事件可能将“生活世界中的网民”迅速集群化为“系统中的公民”,使分散化的个体存在转换为集群化的群体存在。互联网技术在这种主体转换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农业社会没有技术手段和生产力基础,按照主体的意志,使理想国所要求的志同道合者,跨越时空障碍,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而信息社会则不同,由于有了具有计算能力的网络,人们完全可以按照‘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原则,自由组合,形成一个个‘虚拟社会’,从而把人的主体性发挥到极致”[1]188。网络行动主体的分散化是网络微观权力的主体基础,而互联网的聚合能力则是其技术基础。

第二,权力主体的匿名性导致网络微观权力具有主体模糊化(“准主体性”)和可控性差的特点。匿名性在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中仍然是重要原则,但中国互联网发展中的实名制却在某种程度上损害或削弱了互联网应有的匿名性。尽管如此,主体悬置和主体虚化的现象在中国互联网上仍然广泛存在。参与公共事务的大多数主体仍然只是一个符号(网名或ID),其社会经济特征被隐藏起来。主体模糊化使得这种“带着面具的互动”成为准主体互动。这种互动的基础是匿名主体的知识,而知识的表达形式则是体现为帖子的文字。这非常容易导致互联网上不同个体或利益集团之间的言论攻击,也很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现象产生和微观权力的滥用,并最终因可控性降低而导致网络社会失序。

第三,互联网技术的低成本和跨时空特性导致网络微观权力具有直接相关利益者与无直接相关利益者并存的特点。政治以权力为核心,而权力则以利益为导向。利益表达和聚合机制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基础问题,对互联网政治行动赖以存在的网络微观权力的研究,应该以政治行动者的利益诉求为基础。一般来说,政治行动者采取政治行动的利益诉求都是直接相关利益,在资本主义制度和个体主义文化环境中尤其如此。但互联网的政治应用却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直接相关利益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技术层面的主要原因有:互联网的低成本使得政治参与的成本越来越低,关注他人利益不再以大幅增加自身机会成本为代价;互联网的跨时空性提高了互联网参与和协商的便利性,使不同利益集团更容易在虚拟空间中“面对面”商谈公共事务。在中国这种关系导向的集体主义文化中,网络对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聚合作用更加明显。众多微观权力主体的网络聚合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权力,对公共决策产生了巨大影响力。

二、网络微观权力的理论依据与现实背景

1.理论依据:“国家——社会”关系视野下的网络微观权力

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有两种研究范式:第一,洛克—康德的自由主义范式。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社会中的人们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至多是社会的保护工具,是一种必要的恶。第二,霍布斯—黑格尔国家优位范式。认为公民社会产生于国家之后,是界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特殊领域。国家是目的,公民社会是手段。以上两种研究方式分别是社会本位和国家本位,从不同角度解释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侧重于社会本位的观点,将黑格尔对国家社会关系的看法颠倒过来,认为公民社会是物质关系总和,公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这种观点不仅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同时也充分肯定了基于生产和交往的实践对政治国家的自下而上的影响。

社会权力是与国家权力相对的权力,它掌握在公民个体和利益集团手中。作为与国家或政府相对的政治主体,这两类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往往不能以国家机器(即暴力)为基础,但互联网却为其提供了特殊的权力行使工具。互联网使得网络政治行动主体可以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优势,增强自身的公共决策影响能力。与此同时,上层建筑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优化国家治理模式,使得权力结构由控制型向分权型发展,决策结构由垂直式向交互式发展[2]246-247。社会相对于国家的优位为微观权力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互联网政治潜力的发挥则为网络微观权力的成长提供了技术基础。

2.现实背景:“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下的网络微观权力

凯恩斯经济学和福利国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权力,但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却又削弱了国家权力。与此同时,起源于英国撒切尔政府并扩展到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改革也大大削弱了国家对社会的权力。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例如多次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和精简人员。虽然总体成效甚微,但总的趋势仍然是国家权力下放和分散化,试图构建被学者们称为“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治理结构。

席卷世界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要求对政府进行重塑,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政府职能分离和规模缩小使得部分公共事务必须由非政府的社会力量来承担,而这必然赋予众多非政府行动主体更多的权力,这就为微观权力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政治可能性。与此相呼应的是,互联网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现实可能性。互联网为公民个体和利益集团的话语表达、利益聚合和社会运动提供了技术条件,使得分散的处于边缘位置的行动者具备了特殊的微观权力:从微观层面看,行动主体通过主体间性的复杂互动形成了特殊的群体主体性;从宏观层面看,基于群体主体性的社会形成了与传统权力中心对话的意识和能力。

三、网络微观权力的生成机制

1.虚拟社区是网络微观权力的技术载体

虚拟社区不仅仅是微观视角下以个人需求为驱动力的基于社会互动的集合体,即虚拟社区研究先驱莱因格德所说的“一群通过电脑网络相互沟通的人们,彼此之间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与信息、相当程度如同对待友人般彼此关怀,所形成的群体”[3];从宏观角度看,虚拟社区也是帕森斯结构功能分析意义上的“社会系统”,即,虚拟社区是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人们为什么要加入虚拟社区?美国学者哈格尔三世和阿姆斯特朗提出,虚拟社区能满足人类的四种需求,即兴趣、幻想、人际关系或交易[4]19-26。这一分类影响了很多虚拟社区研究者,但该分类忽略了虚拟社区的政治功能。虚拟社区不仅具有心理、社会和经济功能,还具有利益表达、利益聚合和社会运动等政治功能,是网络微观权力的技术载体。我国著名学者俞可平从公民社会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技术的政治应用,认为“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也就是公民的‘结社’……公民利益需求的增多,意味着公民结社的内在动力的增大,民主政治的进步则意味着公民外部自由活动空间的增大,现代的信息技术又为公民结社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5]200。虚拟社区在技术上存在着将分散的跨地区甚至跨文化的单个政治主体连接起来,通过结成特殊的利益集团获得基于互联网的微观权力的可能性。

随着互联网的三大基础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接入终端摆脱了早期的笨重、固定和高价的形象。“三网融合”和用户数量激增使网络接入更加便利,价格更加低廉;同时,移动互联网和Web2.0技术的融合又使得虚拟社区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大大便利了普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该警惕虚拟社区对微观权力的侵蚀。一方面,虚拟社区的建构主体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对网络微观权力的形成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互联网发展早期的虚拟社区大多由个人基于兴趣搭建(如:The WELL),但目前中国的大型虚拟社区要么由政府基于民意疏导和社会控制目的而搭建(如:强国论坛),要么由企业基于商业利益而搭建(如:微信)。国家对互联网特别是虚拟社区的管制也逐步强化,未经备案的个人网站不能随意提供电子公告牌(BBS)类的虚拟社区服务;通过备案的虚拟社区也必须有兼职甚至专职的版主进行虚拟社区管理。另一方面,虚拟社区过度娱乐化和商业化(例如:百度曾酝酿出售部分贴吧,腾讯也试图在微信中引入精准营销),可能导致公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意愿(特别是政治参与意愿)逐步减弱,从而部分抵消互联网带来的参与能力增加。

2.主体重构是网络微观权力的主体基础

网络空间中主要的政治主体可以区分为个体(作为公民的网民)和利益集团(作为民族、阶级、阶层和其他群体代言人的特殊组织)等两类。互联网技术特别是虚拟社区使得这两类政治实践主体的存在方式和沟通方式发生了变化,为网络微观权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基础。

第一,再部落化:公民个体的存在方式。作为个体的公民在互联网中可以使用不同的虚拟账号,即创造自我身份并扮演不同的角色。但在微观权力的生成过程中,公民个体要想成为有影响力的虚拟角色,必须保证虚拟账号的稳定性和可识别性,并尽可能减少个体主体性,通过再部落化而获得特殊的“群体主体性”。从社会制度的角度看,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人是自在存在的,其主体性是以依赖人为基础的群体主体性;资本主义时代的人是自为存在的,其主体性是以依赖物为基础的个体主体性;共产主义时代的人是自由存在的,其主体性是以依赖己(反求诸己)为基础的类主体性。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个人主义表面上使人获得了自由,但个体主义却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个体权力,特别是与国家权力对抗或对话的权力。这类似于马克思对法国农民的分析——居住分散的农民像一堆马铃薯那样,很难组织起来追求政治目标。福柯也认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期,国家发明了所谓个人主义,借此获得了规范行为的权力:人人天真地以为个人主义就是获得自由,实际上个人主义只是一种控制手段,结果是制造出千人一面的个体”[6]45。这种对抗或对话权力必须以一定形式的集体或一定数量的人群为基础,而互联网技术特别是虚拟社区恰恰提供了基于兴趣和关系的人群聚集技术。从媒介技术的发展看,互联网可能使印刷时代的个体主体性在更高层次上重返“群体主体性”——即麦克卢汉所说的“再部落化”(Retribalization)。麦克卢汉区分的媒介发展三阶段(口语——书面/印刷——电子)与文化发展三阶段(部落化——非部落化——再部落化)相对应,口语时期的部落生活和亲密关系被书写和印刷时代的线性、自省和个人主义所替代后,电子传播(特别是网络)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又使得人们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重新聚集。互联网的跨时空性为个体主体性向再部落化回归提供了技术可能性,公共利益对利益团体人数的要求则为再部落化提供了政治基础,技术与政治的复杂互动使得网络时代的单个个体获得了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多的微观权力。

第二,虚实共生:利益集团的存在方式。利益集团代表了特定人群和组织的利益,通过开展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并影响政府决策。传统的利益集团主要通过政治献金、街头游行示威、公园演讲宣传、院外游说以及在现实社会中组织社会运动等方式进行表达和聚合利益。这些前互联网时代的“离线”行动具有组织成本高、政治风险大但收效不一定理想等缺点,导致很多传统的利益集团往往由于资金问题而压缩活动范围、改变组织方式或降低行动目标。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促使很多利益集团进行转型;甚至有些利益集团的存在方式“虚拟化”,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但互联网时代绝大多数利益集团则采用虚实共生的存在方式:除了借助传统的街头活动和院外游说等方式外,还借助互联网进行成员管理、动员社会资源并开展社会运动。“到21世纪早期为止,即使不是全部,大多数美国主要利益集团已经建立了在线信息发布,并且使用电邮、网站、电子公告板和即时通讯工具,来组织现有的支持者、进行资金募集和接触支持他们的新旧选区。”[7]156互联网技术的跨时空、高传播速度和大容量等特点,使得利益集团在线吸纳新成员、动员社会资源和开展社会运动的成本大大降低。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为利益集团扩大规模提供了技术支撑,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成为利益集团网站的免费注册会员。免费注册会员虽然不像正式会员那样直接为社会运动提供资金支持,但却可以利用其社会资本为利益集团扩展影响。线上线下的复杂互动既提高了普通公民在公共决策中的曝光率,也增强了公民个体及其所属利益集团的微观权力。

3.知识是网络微观权力的重要来源

韦伯曾根据权力来源将权力划分为传统型、法理型和个人魅力型三种,这意味着权力可能来源于文化传统、法律制度或者个人特征。马丁在其《权力社会学》中从资源及其依赖关系的角度研究权力问题,认为“技术和资源不足导致资源‘重要’;资源的重要程度和遗产导致对所需资源的控制;对资源的控制和行为目标导致依赖;依赖和逃避依赖的有限的可能性导致权力关系”[8]79-80。对权力的上述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网络时代的权力问题,但其解释力已经大打折扣。网络时代可作为贝尔所说的后工业社会的一种特殊形态,其社会基础是知识的生产、存储、传播和应用的社会化。正如美国学者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所说,后工业时代的权力发展已经由前工业时代的暴力阶段和工业时代的经济阶段逐步过渡到后工业时代的知识阶段。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也认为,知识/信息产业将成为社会的支柱产业。可以看出,尽管我们不能否认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个人魅力在互联网时代对权力仍有很大影响,但也必须认识到知识将成为互联网时代越来越重要的权力来源。特别是对于公民个体和利益集团来说,知识将成为微观权力的重要来源。其原因在于,互联网的“自媒体”特征使得网民成为“消费和生产合一”的特殊行动者,人人都可能成为审稿者和出版者;不仅如此,知识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也可以借由互联网突破传统权力中心的控制。所以,尽管存在数字鸿沟、知识超载和信息烟尘等负面影响,但互联网毕竟为一般个体提供了张扬主体性的空间,使得微观个体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与国家权力对话的微观权力。

尽管互联网使得公民和利益集团的知识能轻易地转换为权力,使得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话至少在技术层面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互联网就像波斯特提出的“超级全景监狱”(superpanopticon),“数据库像监狱一样,连续不断地在暗中有系统的运作着,收集个人资料并组合成个人传略”。互联网就像“一套没有围墙、窗子、塔楼和狱卒的监督系统。监督技术的数量增加导致了权力微观物理学中的质变”[9]83,为国家制约网络微观权力提供了可能。网络接入实名制、不良IP地址过滤以及浏览痕迹记录等制度和技术安排,使得公民个人的特征和网络行为数据形成了企业、政府甚至黑客可资利用的“大数据”。互联网发展早期的匿名性以及与之相关的言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以“大数据”为形式的“超级全景监狱”的限制,这对网络微观权力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资源动员是网络微观权力的核心机制

从虚拟社区的角度看,网络微观权力的形成的主要机制是基于社会资本的资源动员。知识是网络时代非常重要的权力来源,更是微观权力的重要基础,但知识生产和传播本身并不能必然产生权力。正如福柯所说,权力不是被占有的,而是被使用的。只有利用知识参与公共事务,才能显示出知识在权力产生中的作用。例如:一个由于车祸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年轻律师,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家参与公共事务,例如为农民工讨薪提供在线法律援助。他掌握的知识只有在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才能转化为权力——对农民工、包工头和政府劳动管理相关部门的权力。但问题在于,该律师的知识如何才能转变为权力?这涉及知识与权力的转换机制问题。本文认为,资源动员是非常重要的中间机制,可利用的资源和专业运动组织在社会运动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互联网为地理上分散的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提供了绝好的知识共享工具,聚集人群和动员资源并通过知识再生产和利用而产生权力的途径至少有两条:一是专业组织利用专业网络平台,成立网络虚拟组织;二是由知识所有人(即公民个体)利用个人关系网络(社会资本)动员资源。早在互联网产生之前,斯诺(Snow)等学者就指出社会运动和社会网络具有密切关系,社会网络通过资源聚集为社会运动提供支持[10]787-801。通过专业组织和个人两条途径,知识与权力在政治熔炉中被锻造为微观权力。

尽管互联网有利于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分散的网络主体进行资源动员,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使得现代社会的“媒介化社会”特性更加明显,普通公民更容易成为网络上“被引导的群氓”。企业“软文”和政府的网络评论员已经突破了大众传媒信息交流的原始功能,对公民的消费观念和政治倾向的影响越来越大。当消费者被企业不断细分为市场营销的目标群体时,消费者的集体议价能力将被削弱;当公民被政府不断分化意见多样化的小群体时,公民的集体行动能力也将弱化。公民因为被引导甚至误导而导致的小群体化甚至原子化与互联网的再部落化功能相悖,减少了公民的社会资本,降低了公民的资源动员能力,从而虚弱了公民对企业或政府公共决策的影响力。

四、结语

“国家——社会”关系转型和“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治理结构转型为微观权力的彰显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社会可能性,互联网的政治应用则为微观权力的产生提供了技术可能性。尽管网络微观权力通过公共事务参与,以“权利制约权力”弥补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不足,对优化国家治理结构具有正面意义。但匿名性和跨时空性等特性催生的“五毛党”“网络水军”和“群体极化”等,都有可能干扰甚至误导微观权力的运行,并进而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未来有关网络微观权力的相关研究应该更加关注其生成和运行中的负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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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家善焉涵〕

State and Society: Analysis of Generation Mechanism of Network Micro-Power

LIANG-meiyan

(HeilongjiangUniversityofScienceand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Harbin150000)

Abstract:Network micro-power is the social influence on public policy-making based on scattered individuals on the Internet, and it is an integrated product of relationship transformation of "State - Society",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small government - big society" and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politics. As a special social power,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existence of decentralization and clustering development, coexistence of subject fuzzification and poor controllability and coexistence of direct correlative profit operator and no direct correlative profit operator and so on. Virtual community is its technical support, and knowledge is its main source and reconsitution of Internet political body provides network micro-power with the main foundation, and resource mobilization is the core mechanism of the generation of network micro-power.

Keywords:network micro-power; virtual community; resource mobilization; civil society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1-0071-06

[作者简介]梁美妍(197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博士,从事网络政治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2014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话语民主的网络舆论发展规律研究”(2014C056);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网络舆情的反腐倡廉‘治标’机制研究”(12542189)

[收稿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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