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2016-02-06张萌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张萌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张萌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现代化的推进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在整个现代化的时代潮流中,有越来越多的的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与此同时,在此过程产生的失地农民数量也会越来越庞大。如果这些失地农民从失去的土地获得不了合理补偿,失去土地后就业得不到保障,毋庸置疑,在此情形下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继续维持,维护那些在现代化时代潮流中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城镇化;农民;权益保护
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着眼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态势,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步伐一直处于不断前进之中,经过前后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一种具有自身特征的发展模式。在这个不断前进的过程中,中国的城市化道路是在不断的探索中前进、发展的。然而,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政府以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为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失地农民权益维护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镇化及我国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过程是自然历史发展过程,城镇化是指在工业社会时代,人们从事农业活动的比例逐渐下降非农业活动比重逐渐上升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城镇化进程一直保持着加速度的前进趋势,在这种趋势之下的城镇化道路不仅促进了我国城市经济与社会的繁荣、发展。
二、城镇中关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征用数量大,数以万计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日益严峻,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城镇化的进程中征收大量农用地,失地农民大量增加
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因此,我国城镇化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征地规模大,失地农民数量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低价征用农民大量土地的现象。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进行相应的补偿,滥用公权力对土地的征收与征用,均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中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公共利益基本原则,并且以公共利益之名违背广大农民的意愿,以很低价格强行征收征用农用土地,严重损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二)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在城镇化浪潮中失去土地的农民除了农业生产活动外,基本没有其它的生活来源,使得城乡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另外低收入农民又由于失去土地找不到新的工作,长期下去,导致没有了生活来源,造成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以及养老费的缺失。生活水平的下降使得他们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失去保障,造成更大的贫富差距。
(三)对征地补偿的方式过于单一,征地补偿金低,测算方法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方式主要是采用现金补偿,或者是让农民放弃土地,从而获得城镇居民资格以此来获得社会保障。补偿方式过于单一使得许多农民在进城之后由于没有谋生技能,致使长期没有工作,生活得不到保障。正是因为我国目前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测算出来的土地价格不能够如实反映当前的土地价值,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的征地补偿。
三、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保障农地征用补偿公平、公正的法律机制
首先,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关键是制定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征地规章,其次,要做到公平、公正必须对于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格的规范,积极监督、约束各级政府公权力,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征用一系列补偿机制。同时,着力分析研究现阶段我国农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现状以及问题根源所在,分析农地征收、征用应该消除的法律缺陷,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角度明确农用土地的征地利益构成和分配方案。
(二)完善现行征地补偿制度
现行征地政策不合理是失地农民补偿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有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的缺陷必然导致土地收益权利的缺陷,这一点在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补偿机制不合理,使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与就业、保障等方面出现一系列的制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因此,对《土地管理法》中不合理的规定应该进一步修改,以此不断完善城镇化进程中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制度,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
(三)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机制
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较大的社会问题,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只有就业才能获得生活来源,保障日常生活所需,从而得到生活、生产上保障。首先,各级政府针对失地农民应该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失去土地的农民学习专业技能,参加技能培训,使其能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次,努力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鼓励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就业。另外,还可以通过转变农民的就业观念,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提高失地农民再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促进广大失地农民积极再就业。
[1]于建嵘.中国城镇化与农民权益保障[EB/OL].中国网,2006-2-18.
[2]苏敏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视角下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4.1.
D422.6
A
2095-4379-(2016)04-0252-01
张萌(1990-),女,山东济南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