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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为路径

2016-02-06潘琳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合法性合同法

潘琳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谈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为路径

潘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企业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企业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方式,有着广阔的使用空间。笔者从企业间借贷的现状入手,以民事行为的有效为探究路径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进行分析,以得出该行为的合法性。

企业;借贷合同;民事行为;金融机构经营活动

一、企业间借贷的现状

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进路,借款则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方式,当企业遇到资金流转困难、现金流短期不足、扩展业务范围等需要资金支持,向具备较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筹措资金,尤其是向熟识的企业,就成为了企业在诸多借款方式中的较优选择,企业间的借款,尤其是中小企业间的借款无疑是最便捷的方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贷大部分持否定态度。绝大多数的判决和法官都认为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另外,也有个别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作为了无效的依据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②;二是2006年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③。

根据司法实践领域的否定逻辑,导致企业间借贷行为(合同)被判无效的部分为企业间借贷行为(合同)之主体不适格抑或借贷行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文就以此为分析路径,从主体适格性与借贷合同内容合法性探究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二、企业间借贷的主体的“适格性”

企业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作为民事行为的主体,如欲使得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生效则行为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企业”是否有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能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企业是一种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首先,法人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但并不因行为超出经营范围而当然无效④;就我国《公司法》而言,既没有正面肯定公司间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也没有禁止公司向其他公司、企业借款。其次,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在其“能力”范围内,合伙企业符合法律对其对外行为有效性规定的时非法人企业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⑤在该条款中,对借款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规定。这就说明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否定企业同时作为借款合同双方主体的合法性。

三、企业间借贷行为之内容的适法性

民事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企业间借贷行为(合同)之内容的适法性,即其欲达到效果的适法性。这一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合法,就需要判断企业间借贷行为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首先,企业间借款行为表现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部门规章、文件,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且并未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判决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即使这些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可以产生效力,但企业间的借贷也并未违反其中规定,分析如下: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四、小结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⑥需特别说明的是,银行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内容,是其长期的盈利手段之一;而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放贷不作为其长期性、固定性、经常性的营利的手段,不属金融业务活动,即使合同约定了利息,并存在获利的事实,但不能以此证明企业的偶尔或临时的放贷是从事放贷的经营行为,对于企业间因为紧急情况,偶然或临时发生的借贷行为(合同),应当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企业间借贷行为定性为一般的民商事行为,并不违法我国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出于对民间金融秩序的维护,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借贷应该加以一定的规范,并不能将其与自然人间借贷等同视之。

[注释]

①黄忠.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清华法学[J].2013(4).

②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61条.

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

⑥龙翼飞.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J].现代法学,2008 (3):53-61.

D923.6

A

2095-4379-(2016)04-0249-01

潘琳(1992-),女,福建福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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