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
2016-02-06王翔云唐合松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王翔云 唐合松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
王翔云唐合松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也随之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遇到纠纷时,更多的人会选择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些人钻了法律的漏洞,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利用诉讼这种合法的形式来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这使民事案件中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民事恶意诉讼案例。
民事恶意诉讼;诉讼欺诈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其分类
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的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杨立新教授等学者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本文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滥用诉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它包含了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同谋,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因此,本文认为其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恶意的。行为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主观上明知道自己是没有合法根据甚至虚构某种法律关系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2)在客观上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基于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会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无端卷入到诉讼程序当中,从而对其形成一些无法预料的损害,比如有可能对个人名誉、企业法人商誉造成严重冲击,在这种冲击之下,除了财产损失,还有可能对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精神造成损害。(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在没有诉权或是滥用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所以说其行为具有非法性。(4)恶意诉讼当事人的非法行为与恶意诉讼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恶意诉讼的损害结果,其必须是由恶意诉讼即当事人的非法行为引起的,否则两者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这表明损害结果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的非法行为引起的,行为人也就不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和构成,可以把其分成以下三类:
(一)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互相串通。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达成协议,使法院就原告起诉的事实,在双方不进行实质性抗辩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种类型的案件大多是为了保护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却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的。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欺诈。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制造假证据,利用已经丧失法律效力的证据,因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恶意代理获利。在司法实务中,有一些司法工作者、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等方式进行代理。
二、民事恶意诉讼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一)民事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诉讼欺诈就是行为人试图借助国家的司法审判力量来非法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占有的一种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欺诈和恶意诉讼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我认为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二者的主观目的上:诉讼欺诈的主观故意在于欺诈,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他人发生错误认识,欺诈的对象主要指向人民法院。而恶意诉讼是主观故意是行为人以各种非法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
尽管二者在主观目的上有一定差异,但本文认为诉讼欺诈在本质上是一个狭义的恶意诉讼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的各种民事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虽然在司法界仍有很多人认为应当将这种行为排除在了恶意诉讼的范畴之外,本文认为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到恶意诉讼的范畴。
(二)民事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
现代法治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禁止滥用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诉权,并且保护公民不受非法诉讼的侵害。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独立型,即二者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行为,所以二者应当区别对待。”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内涵型,滥用诉权是恶意诉讼的类型之一,其应当涵盖于恶意诉讼。”就民事恶意诉讼而言,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诉权,只要其行使诉权时主观有过错,即构成恶意诉讼,而滥用诉权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需有诉权,但其不正当行使。因此,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二者是属于内涵型。
[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0.
[2]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1.
[3]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9.
[4]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7.
D925.1
A
2095-4379-(2016)04-0243-01
王翔云(1991-),女,汉族,山东烟台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唐合松(1990-),男,汉族,山东烟台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