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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限度
——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2016-02-06郭强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郭强政法大学曾某

郭强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论正当防卫限度
——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郭强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正当防卫有助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的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公民对本项制度认识程度的欠缺,以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防卫过当的问题,笔者通过12月24日发生的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来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以及限度进行分析和阐释。

正方防卫;限度;特殊防卫;转化型抢劫;防卫过当

一、案例简介

2013年7月15日晚,良庆区大塘镇居民曾某听到一名女子在大声呼叫抢劫,于是便与街坊一起逼停了抢夺人的摩托车,曾某与街坊困住了驾驶员黄某。正当将其扭送派出所时黄某拿出针筒向人群挥舞,为防止黄某逃跑曾某从街边拿起一根竹棍朝黄某头部击打,最终导致黄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曾某在抓捕黄某的过程中,用竹棍击打其头部,其行为导致黄某死亡,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黄某行为的界定问题,是否构成了转化型抢劫,这关系到适用正当防卫还是特殊防卫的关键;二是,曾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而关系到曾谋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防卫过当。

二、抢包人黄某的行为界定

黄某与同伙对女子的抢夺行为毫无疑问的构成了抢夺罪,而黄某为了逃离现场而采取的拿出针筒向人群挥舞的行为的定性则关系到是否构成事后抢劫的认定,从而影响到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首先确定抢夺人的行为性质,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要件主要有三点:一是犯盗窃罪、抢夺罪、咋骗罪。二是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为目的。其中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三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于现场。使用暴力与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应该达到足以压制其他人反抗的程度。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为达到抗拒抓捕的目的拿出针筒,但其针对的群众人数众多,并没有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第三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只是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

三、曾某正当防卫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也是最基本的条件;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换言之,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此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三是:要具有防卫意识也就是主观的合法性要素,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抗就存在防卫意识;四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根据上文对本案的介绍不难看出黄某因抢夺行为对女子进行抢夺,显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正在进行。而曾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在见义勇为,并针对黄某进行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曾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且根据上文对黄某行为的界定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正当防卫进行定罪量刑。

四、从正当防卫的限度分析曾某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限度的问题,必要限度笔者认为,就是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行为,便是合理限度。是否必需需要通过对全面的分析来得出结论。“防卫过当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中轻微的超过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二是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主要表现在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本案中曾某的防卫行为导致了黄某的死亡,已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曾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具有其合理性。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D924.1

A

2095-4379-(2016)04-0235-01

郭强(1993-),男,山东济宁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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