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权保障视域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探讨
2016-02-06李斌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李斌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基于人权保障视域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探讨
李斌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保障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而程序简化对实现司法效率则有着很大作用,可见,唯有将速裁程序建立在人权保障之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结合,否则就仅仅强调一面而丧失另一面。为此,需要对人权保障下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构建,特别是速裁程序实现的配套程序也要予以构建。
人权保障;刑事;速裁程序;构建
一、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一是刑事诉讼中贯穿人权保障,是宪法具体落实的要求。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人权保障成为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导向。而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中的部门法,自然也需要在人权保障视野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何况刑事诉讼制度往往被视为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也就是国家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暴露无遗”,从人权保障的标准来衡量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科学合理,以便进一步促进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是刑事诉讼中贯穿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的完备和权利的赋予,特别是离不开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该权利的多少实质上是衡量国家民主化程度的尺度。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赋予公民以充分的抗辩权利乃至人权保障权利,乃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制衡,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民主化。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当化依据
人权保障离不开程序的完整性,而程序的完整性貌似与速裁程序相背离。在这种程序博弈背景下,速裁程序是否能够在人权不减少或不大量减少的情况下实现,以便能够达到迅速惩治犯罪利益。可见,诉讼效率便成为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的交叉地带,得以区分出普通程序与速裁程序的界分。也就是说,诉讼效率的提高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纵观各国刑事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速裁程序。如英国规定了治安法院审判简易罪;德国规定了不经法庭审理以书面处罚令的“处罚令程序”,并规定了检察院书面或口头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裁判的程序。可见,对于速裁程序而言,往往是针对被告人认罪和案情特别简单轻微的案件,被视为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正当性依据。被告人认罪则一般是英美法系国家所规定,并被规定为速裁程序适用的前提,这与当事人主义模式有关,也从中凸显了当事人权利的处分原则;对应之,案情简单轻微则一般是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同样也被规定为速裁程序适用的前提。
三、人权保障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建构
我国速裁程序之中,我国于2012年采取英美法系模式,主张将被告人认罪作为简易速裁程序的主要依据,然而我国并不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样就只能以简单多数来理解立法,而具体落实到简单程序的处理中,为了顾及公民的权利保障,出现了简易程序的“简者不简”的问题。为此,国家开始针对此种情形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并采用“被告人认罪”加“简单轻微”的双重标准,简单轻微案件是将可能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范围之中,并将被告人认罪纳为适用前提。然而,二十五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对于多数犯罪都适合,这就意味着在这样量刑幅度范围宽泛的度量中,通过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予以适用规制。
但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伴随我国犯罪门槛的降低等等因素考量,单一的简易程序不能有效适应案件处理,趋向多元化设计的速裁程序自然被加以重视并被作为试点来抓。为此,我国可以吸取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增设刑事处罚令程序和其他程序来实现速裁程序的层次化和科学化,从而保证公正与效率的结合。
究其目前而言,最为关键的是处理好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兼具两种程序都予以适用的问题,这种情形之下,就需要先适用速裁程序而后适用简易程序。但无论是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都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人权保障予以放弃,特别是应当保障其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并应当实现案件公平的审判结果,程序的保障是基于公民程序权利的处分而实行,案件的公平审判结果是基于公民实体权利的保障而考量,这样,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双重保障实现的条件下,速裁程序才是该程序的价值体现。总之,要在重要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下才能构建速裁程序,否则程序权和实体权都不公正的前提下,构建速裁程序都没有任何价值。也就是在公正实现的前提之下,再触及程序效率是速裁程序的构建原则之一。也就是在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系列配套制度之上,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和量刑优惠考量等实现的程度之上,才可以真正地构建速裁程序。
四、结论
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不能丢弃人权保障而单纯追求程序效率性,也就是必然在公正价值的实现之上谈及效率。不过,公正也并不是针对“小权”而不放,而是着眼于“大权”的保障。同时,在权利保障之下,还需对速裁程序实现的配套程序予以细化规定。这样,人权保障之下的速裁程序构建才会“行之久远”。
[1]熊秋红.刑事简易速裁程序之权利保障与体系化构建[J].人民检察,2014(17):88-90.
[2]樊崇义,刘文化.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J].人民司法,2015 (11):79-81.
D925.2
A
2095-4379-(2016)04-0231-01
李斌(199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