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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2016-02-06张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被告人正义

张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张燕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现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多方面的原因,历史原因主要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与查出案件真相相比,刑讯逼供无足轻重;制度原因有我国未在事实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不完善等;实践方面原因有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对刑讯逼供处罚力度不够,过分强调“命案必破”等。

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极其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从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者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在我国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可以体现出,我国法律是严禁刑讯逼供的。但是尽管如此,刑讯逼供的现象并未因此消灭,反而屡禁不止。本文着重从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制度和实践三方面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以及带来的危害,并就产生的根源谈论其防治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分析

狭义的刑讯逼供即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在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一)受中国古代传统法治文化的影响

法律文化包含了人们的认知和情感等观念层面的内容。在古代中国刑讯逼供是作为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属于合法的手段,以牺牲个人的人身健康权为代价,可以迅速快捷的办理案件,但也极容易产生大量的冤假错案。在这种传统法律背景的影响下,与当今人权之上的现代法律体系要求前,传统的中国文化背景造成了一定负面的影响,不仅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建设,还会在国家人权发展的同时造成不利的国际影响。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合法的权益,所以我们不能以牺牲基本人权作为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代价。人们往往关注更多的是实体正义,却忽视程序正义,传统文化的这种消极影响正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是我们要追求的,不能只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侵害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作为实体正义的保障,也应当得到重视。(二)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是中国古代的主流统治思想。儒家思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儒家思想对于法制化建设却是有着不利的一面。几千年来,儒家倡导“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思想儒家用“出礼于刑”的方式约束每个人固守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地位,不准逾越。这种义务本位的模式使民众对刑讯逼供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视为天经地义。

(三)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得打立法明确

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对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进行了表述,然而我国立法机关却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对无罪推定做出了否定意见,立法者认为,我国没有在真正意义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先入为主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收集证据的同时经常忽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只是一味的追求搜寻认定其有罪的证据。这样的做法往往就是造成刑讯逼供的思想前提,没有将司法中立的基本原则得到贯彻,而倾向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四)沉默权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被的到保护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实质上是有失偏颇的。犯罪嫌疑人被法律强行规定要如实回答侦查机关的提出的问题本无可厚非,但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为,侦查机关有权认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真实,保持沉默或者没说实话,往往会引发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反感。一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侦查人员之前预想的有差别,难免会引发侦查人员的暴力对待。又加之现在的“限期办案”,侦查人员往往有着极大的工作压力。为了能按时完成工作计划,难免会使用行刑逼供的非法手段,而造成被告人的供述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控诉方证明自己是有罪的。

(五)我国法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不完善

初步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承担。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诉讼参与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也表明了被告方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时却会遇到较大的困难。被告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公诉方和审判方取得平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的司法平等只是观念上的平等。在被告方提供初步的刑讯逼供的证据时,经常难以提供有效证明力度的证据,侦查机关往往不会配合被告人律师的取证行为。在讯问是的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单方面提供的,有的地方甚至在讯问时不录音录像,而且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的隐藏手段对被询问人进行变相的刑讯逼供。

三、解决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中的执法操作

禁止刑讯逼供虽然在法律中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却不够细致,依旧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无罪推定原则一直停留在理论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于无罪推定的运用并不是很多。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已经先入为主了,而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却不积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过程的法律规定执行,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落实。

(二)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加强法律素质的培训。要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改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态度,摒弃错误的执法思想。提高侦查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为使侦查人员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工作,工作人员经常接触社会负面信息,极容易产生心理负面的影响。在拥有较高法律职业素质的同时,拥有较强的心理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健康的心理素质也将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能更好的投入工作。所以,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将良法贯彻落实,才是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关键。

(三)加强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查机制

人民检查院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侦查行为的监督检查,大都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对于侦查机关的办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的行为却难以进行监督。对于侦查阶段的合法性大都只能由公安机关一方承担说明的责任。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侦查阶段的监督,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检查,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的过程进行重点监督。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的制定与监督检查的执行,才能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功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做到树立保障人权、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从实质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加大司法投入,提高侦查水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查处力度等有效的对策,那么刑讯逼供的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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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云飞.论刑讯逼供及遏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3]周国均.严禁刑讯逼供若千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1999(1).

D925.2

A

2095-4379-(2016)04-0189-02

张燕(1988-),女,山东德州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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