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律研究
2016-02-06李莉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
李莉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以“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律研究
李莉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
“人肉搜索”的诞生,能够给人们带来全新的搜索体验,但同时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它属于新型网络搜索引擎模式,实质上,“人肉搜索”也是道德舆论的一种全新形式。它可推动现代公众参与构建公共空间。但有些事件因无法满足网民的道德标准,而产生网络暴力。因此,唯有运用道德、法律进行监管,从而对网络暴力进行更好的全面的社会控制。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人格权;法律控制
一、“人肉搜索”概述
(一)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属于以人为本的一种搜索方式,是基于多个人类主体共同实施的复合行为。首先搜索需求方在相关网络上发帖询问,再由互联网上的各地域、阶层和知识背景的海量网友来回答,最终得到综合性答案。
较传统机械化搜索模式比较,“人肉搜索向公众呈现其神奇:它更多的通过人工得到信息,而网络对于人而言是获取信息的媒介。“人肉搜索”为一种普通的网络查询现象即“人找人”,在网络与现实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在现实和虚拟的网络间转化。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的虚拟性
处于网络环境下的“人肉搜索”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藏匿于虚拟身份下,行为人大多不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因此若发生侵权行为,被搜索人难以找到真实的侵权人,难以举证去追究其法律责任。
2.行为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特定性
网友将自己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发布到网上,具有任意性,并且可能参与网民数多而无法辨识,并且大多数为匿名,行为人的身份难以确定。
3.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人肉搜索”的参与网民众多且缺少相关法律的规制,致使被搜索人信息严重披露。由于侵权行为是以网络为平台,易于被更改或删除,被侵权人若不懂相关网络技术,其证据难以收集。
二、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一)人肉搜索易形成暴力的成因
“人肉搜索”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基于多方面的。如不完善的网络技术,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正确的引导舆论;相关法律的缺失性,不能满足当下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需求;现处于社会转型期,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加上公民表达意见渠道不畅通,会产生误解和偏见,同时社会文化中盛行的“打抱不平心理,使得人们易于冲动,产生网络暴力。
(二)人肉搜索易形成暴力的成因
“人肉搜索”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基于多方面的。如不完善的网络技术,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正确的引导舆论;相关法律的缺失性,不能满足当下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需求;现处于社会转型期,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加上公民表达意见渠道不畅通,会产生误解和偏见,同时社会文化中盛行的“打抱不平心理,使得人们易于冲动,产生网络暴力。
(三)人肉搜索形成暴力的表现形式
存在于不同事件中的人肉搜索,可能会有不一样的人肉暴力的表现。但仍有共通的表现形式。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其一,谩骂侮辱性人身攻击。在各种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中,都充斥着谩骂与人身攻击。对于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性的侵犯公民隐私权与名誉权,要追究其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二,“追杀”、“通缉”。通常在“人肉搜索”中,会有网民号召网络“正义之士”,通过发布"网络通缉令”和"网络追杀令”,对某人或事"扒皮”,群起而攻之,致使这些人的个人信息都暴露于网络公共空间中。
其三,现实中的威胁。有些网民会走出网络,在现实生活中对被搜索人进行谴责、辱骂甚至攻击。若存在于人肉搜索后期的对被搜索人的现实生活中的威胁,这已经不仅是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领域了,若现实中有人身伤害,依照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三、“人肉搜索”折射的法律问题
(一)有关“人肉搜索”的侵权分析
“公民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其自身的法律人格享有的、将人格利益作为客体,维护自身独立人格而必需的权利。在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人肉搜索侵权中的主要指向对象。
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单一的网络媒体将某个人的信息提供给公众,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及评论群体的局限性,和
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都是引发网络暴力的主要因素。针对人肉搜索中发布的“网络通缉令”,我们首先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分析,它由网民发起,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对其合法性进行保证。因此,公民的名誉权会经常被“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而侵害。在“人肉搜索”转向“网络暴力后,公民的人格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会产生强烈冲突。
(二)“人肉搜索”中的利益冲突
人肉搜索存在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一面方便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同时促进民主发展。在此意义上人肉搜索对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民意表达起着积极作用。另一面,人肉搜索将个人信息或失实信息曝光于大众,引发网络暴力,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在保护个人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消极作用。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力冲突
公众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存在于不同的主体,大众要求悉知消息,被搜索人要求保护信息,存在于两者间的积极的获取与消极的保护。因此,当两者发生交集时,的确会产生知情权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2.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
互联网的发展让网民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评判他人、交流信息。在公众的集体审视下,或有不实的消息,事件被夸大或丑恶化,网民一时的情绪冲动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名誉权受损害。
3.民意表达与司法公信力的冲突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予公众一个良好的交流和发表意见的平台。人们只需透过网络便可悉知天下事,并与各领域、阶层知识背景的人交流意见。但网民很容易在网络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受到误导,或在重大公众热点事件上表现出不理性的态度和行为。若不能够有效进行管理,强大的舆论效果会形成于有失公允的民意中,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破坏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四、“人肉搜索”引发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特殊条款。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一是直接保护,即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其为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是间接保护,对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不直接认作侵权行为,而认定其他相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对防止网络暴力,规制网络行为,应出台相关的单行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加强对网民的规范和良性引导,建立主流的网络文化。
(二)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现将进行“人肉搜索”行为的网民分为三类:一类是对被搜索者人格权的侵犯存在主观故意。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这类人属于组织者,或教唆他人加入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行为中。因此审理该种案件,该类网民应担主要责任。当某一案件涉及大量难以查明的人员时,事件行为的发起者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是对被害人的实质性保护作用。第二类是存在于被搜索人周围或熟知被搜索人的人。未经被搜索人许可将其个人信息及其他隐私放置于网络上,法律应当责其承担与之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第三类是从事整理工作的侵权人。他们的侵权行为是将分散在各网站的相对人的私人信息,进行整理删除和重组,随后将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等私密内容统一发布在人肉搜索的网页上。这类人虽利用已经发布的公开的信息,但涉及到该行为已经具有侵害他人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人人都有话语权,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但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内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子乌虚有的事活言论,或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实名制的条件有待完善,网络社会的相关配套设施、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能够足以保护实名制后网民的个人信息不会外泄,是网络实名制发挥功能的前提。网络实名制后,对网民的网络行为会有所限制从而加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1]胡源.“人肉搜索”涉嫌网络暴力[J].科技潮,2008,2(03):23-25.
[2]盛革宇.“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赎[J].法制与社会,2013,4(02):74 -75.
D920.4
A
2095-4379-(2016)04-0109-02
李莉(1993-),女,河北迁安人,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传播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