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2016-02-05付海涛
付海涛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付海涛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火爆进行,我国体育呈现出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这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传播者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网站也投入大量资金制作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缺陷,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纠纷不断发生。为此,需建立完整的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体系,使体育赛事产业链上的各个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妥善的保护。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更多地追求精神财富,体育开始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体育赛事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各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门户网站纷纷购买赛事转播权、制作自己的体育赛事节目,并且聘请各类嘉宾进行解说。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存在缺陷,使得利益主体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对此,本文将主要讨论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针对其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
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平台对于体育比赛播送(包括直播或者转播)以及以其为基础所制作的产品项目。体育赛事节目,特别是奥运会、世界杯、“超级碗”等大型比赛直播,会使节目制作者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和人力资源。节目制作者会在大型体育赛场的各个位置布置多台摄像机,进行多机位拍摄。特殊情况下,还会动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对赛场内外进行全景展现。导播会对摄像师捕捉的场上人员和场下观众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进行取舍播放,[1]节目解说人员的妙语连珠使观众更好地了解了比赛的风云变幻,享受了一场真正的视听盛宴。
可见,体育赛事节目是整个制作全队智慧的结晶,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它不同于体育赛事。体育赛事是体育活动参加者即时竞技动作的反映,竞技动作的做出,需考虑到当时外在环境和内心活动的因素。因此,笔者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立法缺陷
依据上文,体育赛事节目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只是理论上的,法律未明确规定赛事节目的性质。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一些不法者在利益追逐下,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网络点播、直播,严重侵害了花费巨资购得转播权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创作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人的利益,法律的空白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1项规定了广播权。而“作者直接以有线的方式传播作品”并不包括在广播权的涵义内。[2]现在,人们可以通过电视技术观看体育赛事节目,但是某些电视台会利用电缆技术实况转播其他有线电视台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版权的体育比赛,网络平台通过光纤也可以同步转播未授权的体育赛事节目,这样的侵权行为却不能为法律所禁止。
国家曾出台一系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规章,对北京奥运会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效力较低,规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保护的问题。
三、体育赛事节目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
体育赛事节目不是体育比赛的机械记录,倾注了制作者大量的智力活动,有明显的独创性,理论上应归类于“作品”。由于法律的空白,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很难做出判决。因此,需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二)对“广播权”重新进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说明,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这个规定是为了执行《伯尔尼公约》,与公约保持一致。[3]而《伯尔尼公约》制定和修订时,经济水平落后,科技也不发达,电视机不普及,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主要通过无线广播方式,有线电视只是用来转播无线广播。当前的法律规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因此,“广播权”应当对“直接以有线的方式传播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三)作出关于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条文模糊抽象性,法律不能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解释便具有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当前,《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具体的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暂时解决相关的体育赛事节目纠纷案件。
四、结论
当前,体育产业给国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一个助推力,是整个制作团队智慧的结晶,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应当定性为“作品”。但是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保护的客体,这给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的维权道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必须加强著作权立法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体系,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徐康平,郝琳琳等.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55.
[2]宋海燕.中国版权新问题[M].北京:商务出版社,2011:122.
[3]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5.
作者简介:付海涛(1990-),男,汉族,山西阳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8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