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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路径

2016-02-05杨凡钰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个人信息保护路径选择

杨凡钰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路径

杨凡钰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999078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地使用,给个人的生活安宁带来隐患。高科技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威胁,给人们带来精神困扰甚至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的频发,人们急需个人信息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亟待解决关系到每个人的信息安全问题。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保护比较分散,缺乏统一性,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于信息保护的需求,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需求随之而产生。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立法保护体系成熟,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候采取综合的立法模式,在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开发利用,为公民的幸福安定的生活提供法律的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路径选择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统一的立法模式主要侧重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因而该模式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就不能够很好的发挥个人信息的流通价值,没有跟上“个人信息商品化”的趋势。分散的立法模式,注重行业的自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更加灵活,从而促进了个人信息的流通和利用,但是,也有不足之处,该模式应为立法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系统,可能存在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周密的问题,从而造成不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的现象。

通过统一立法模式与分散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出了两种模式的区别,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现有的法律体系,我们不能一味的照搬一种模式,应当借鉴各模式的优秀经验,制定适合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即采用适合我国现实状况的“综合的立法模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基本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母法,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起到统帅作用。要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达到个人信息全方位、各环节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个人信息的流通和利用。

二、立法的宗旨

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十分普遍,并且伴随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市场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多。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具有人格权属性又兼具财产权属性,公民的个人权益能否的到很好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而言,当两个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优先选择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以此,个人信息在立法保护的时候既要对个人信息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又要兼顾合理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既要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精神利益又要保护财产利益)和合理利用横平。保护个人权益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中要将个人的权益放在优先的地位予以保护。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方面:个人信息被看作很有价值的资源,一个信息交易的市场急速在发展,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成为了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我们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候一定要兼顾到个人信息利用、开发,顺应时代的要求,更加合理、全面的保障个人信息。

三、立法基本原则

就目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各不相同。欧盟指令确定了与资料品质有关的六大原则;美国资料保护法的中体现了八大原则。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既有世界普遍应用的原则,也有我国特有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文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例如意思自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下主要介绍我国理论界的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有九项原则,(1)目的明确原则。该原则被称为首要原则。确定的目的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化;发生目的变更时,变更后的目的也必须及时予以明确。①(2)知情同意原则。该原则是指信息管理者自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充分告知信息主体就有关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情况,并征得信息主体明确同意。(3)目的限制原则。该原则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均限于最初确立的目的,与该目的保持一致。(4)信息品质原则。该原则是个国际组织和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是指收集个人信息应该在明确目的范围内做到完整和正确,并及时更新。②(5)安全原则。该原则目的是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很好的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6)政策公开原则。该原则是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督和控制,让信息主体知悉个人信息的利用情况。(7)禁止泄露原则。信息的管理者、利用者对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严禁在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过程中泄露个人信息,给主体带来精神和物质损害。(9)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原则。该原则是对立法宗旨的体现,平衡了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借鉴域外立法模式的优秀的经验,同时立足我国国情,采用“综合的立法模式”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个人信息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复杂,我们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法的时候,在其他法律中也要加以补充,使之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同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忽视技术手段和行业自律,让法律、技术和行业自律协调,从而达到全方面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又能合理利用个人信息。

[注释]

①王利明.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J].现代法学,2013(4):35.

②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2.

作者简介:杨凡钰,女,澳门科技大学,2014级民商法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1;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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